张 辉
(中国社会科学院 中国边疆研究所,北京 100101)
法治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执政为民的基本方式,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加强我国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简单来说,所谓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解决我国民族地区存在的诸多社会问题。[1]其中特别是涉及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有关民族关系的公共事务问题,[2]就是要求“按照法律化的方法、手段、步骤与程序依法管理民族事务”。[3]在2021年8月27日至28日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有关我国民族工作的“十二个必须”,其中就包含了“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4]一直以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我国开展民族工作的一个重要经验,对于维护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在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践中,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我国探索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提供重要的支撑。
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不仅是维护我国国家安全、领土完整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推动民族地区社会长治久安、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保障。因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就具备非常丰富的价值意蕴,着重体现在四个方面:从国家方略上来说有助于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从法理逻辑上来说体现了从政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的治理趋势;从现实应用上来说有助于推动依法解决民族地区突出社会问题;从民族关怀上来说是落实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大义所在。
在全球化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将会是长远影响国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大问题。”[5]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一方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在民族问题领域的拓展和深化,另一方面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序有效治理民族事务的具体体现。而在系统性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中,法治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积极探索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既是实践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
统筹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属于国家层面的一项既定治理方略,为应对我国复杂民族问题、保障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方案,为民族问题的科学治理、和谐民族关系构建提供了一个有效规范体系。相比于其他治理模式,依法治理具有鲜明的科学性、系统性、持久性和公平性,通过法治的规约效力可以明确民族治理的路径导向和目标导向,进而使党领导下的民族工作拥有管理上的权威性、治理上的长效性和跨越时空的稳定性,同时也据此避免了过去运动式治理带来的临时性和波动性,进一步确保我国民族政策的可持续运行。因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有助于我国对于民族事务治理的现代化转型,真正实现为保障我国各领土完整和民族地区的长久稳定保驾护航。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是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开展民族工作所依靠的重要法宝,坚持在法治化路径上开展民族事务治理,切实推进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也是我国整体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法律本身就是规则化、形式化、客观化的公共理性。[6]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从法理逻辑上来说意味着治理模式从政府本位转向社会本位。一直以来,由于我国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和民族问题的复杂性,导致我国民族事务治理呈现行政主导的特征,是一种典型以“命令—管理”为核心的政府本位管理模式。政府本位的管理模式就是“全能政府”思维的原初模型,认为只有以行政主导为核心才能管理好诸如民族事务这样的所有公共事务。[7]
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存在权力的精细化不足、权力行使任性、体系运作不透明等缺陷,进而导致涉及民族领域的相关工作存在界限模糊、职能交叉、效率低下,经常出现关键矛盾“大事化小”和微小问题“无限放大”的治理困境。在民族事务工作领域,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相关民族干部在处理民族矛盾时用“做工作”方式来化解,从长远来看这种思路并不利于构建一个良性且可持续的治理路径。在新时代背景下,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国家治理思路的转变,急需改变过去单纯依靠政府干预的思路模式,积极实践以照章办事代替行政主导、以法治模式代替人治模式的新治理格局,这便是新时代视野下以社会本位为主体的法治化治理路径。更加需要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法治化路径,在社会本位的思路下推动各治理主体实现自我定位转变,以更加契合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来有序推进我国民族事务工作。
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既要适应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也要应对“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所带来的新难题。目前,我国民族地区社会问题主要呈现出四个特点。①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结构化:民族地区与我国发达地区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区域发展差距,这种突出的不平衡性呈现出一种结构化的趋势,发展差距将会对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并且诱发一些狭隘民族情绪的生长。②社会矛盾问题的多元化:进入现代化发展阶段以后我国民族地区的人员流动与社会交往带来了生产生活方式的巨大变迁,社会、文化、宗教等各方面都面临前所未有的问题,导致地方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③民族分离问题的国际化:近年来欧美国家打着“人权”的幌子肆意干涉我国内政,他们不仅在联合国等国际场合操弄我国民族问题,而且还参与支持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导致我国民族问题不断被国际化。④意识形态斗争的复杂化:受西方国家干涉和分裂势力的引诱,当下我国民族地区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已经白热化并日渐变得复杂化,历史虚无主义等引起一些少数民族群众思想的混乱,涉及民族问题的意识形态风险骤增。
面对上述我国民族问题呈现的新情况和新特征,加快构建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的法律体系,依法解决民族突出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一方面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和法律范围内解决民族问题,有效防止民族问题泛化,具体问题具体处理而不是以民族矛盾一刀切;另一方面则是坚持秉公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全面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捍卫法律在民族地区的权威性并且培养少数民族群众的法治信仰,真正做到有事找法、法能决断的地步。
在深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依法保障我国境内各民族的合法权益,是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民族地区发展实践显示,只有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才能在根本上保障各族人民的切身合法利益。我国民族地区在生态、文化、宗教等方面的特点,导致民族地区在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宗教信仰等有着明显的地方特征和民族特色。正如有学者指出“少数民族群众因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而产生的共同需求,其背后隐含的是群体的共同利益或权益”。[8]
在践行我国民族平等政策具体过程中,应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客观面对民族之间的差异性和共同性,在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背景下,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差异化的需求。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必须依靠法律形式来确认和规范。我国各民族合法权益内容非常丰富,例如各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接受现代教育、传承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意识到充分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党中央积极将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目前已经初步形成涉及民族事务的现代法律体系,初步统计现行有效的267件法律中有90件涉及民族事务,755件行政法规中有68件涉及民族事务,自治地方制定了139件自治条例、753件单行条例、64件变通和补充规定。[9]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全面推进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进程,以我国宪法为根本、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涵盖民族社会各方面的自治条例以及单行条例将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以来的社会实践显示,作为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为我国推动民族地区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做出重要贡献。历史和实践证明,民族事务治理的法治化,符合我国新时代民族事务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要求,有利于促进我国民族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生态各方面全面发展。
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有效地保障和维护了民族平等地位与民族关系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许多民族地区,普遍有着歧视甚至压迫少数民族的行为,这对当地的民族关系和社会治理造成了严重影响。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首先就废除之前不平等的民族政策,并通过以宪法为基石、以其他民族立法为主干的新中国法律体系,来推动民族地区的民族平等。民族地区在中央颁布的相关法律上,又结合地方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适合地方实际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法规,为促进民族地区各民族平等相待,共同维护民族团结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促使少数民族实现了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我国积极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各自治区、州和县先后出台本地区民族区域自治的单行条例,并经过数次修改使得条例越来越完善,同时也越来越适应当地社会和顺应国家发展战略。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既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保证了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在民族自治地方的贯彻实施,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各族人民全面推进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充分实现各民族当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曾经有一段时间,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甚至暴力恐怖势力在我国部分民族地区非常猖獗,他们不仅歪曲污蔑党的民族政策,通过各种手段制造民族矛盾和摩擦,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公开利用武力来制造动乱,最终导致了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等暴乱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不仅给当地各族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损失,同时使得我国民族地区长久以来和谐稳定的大好局势蒙上一层阴影。面对部分民族地区严峻社会形势,党中央果断高举法治旗帜,坚决出台一系列涉及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政策法规,使得相关民族工作有法可依,理顺了过去难以分清的各种社会关系,为维持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
在新的思路框架下党中央重拳出击,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在民族地区全面开展反恐、去极端化的工作,形成了依法治理的高压态势。在短时间内,我国民族地区的歪风邪气被彻底清理。经过前期治理,当下我国部分民族地区暴恐活动得到全面遏制,宗教极端势力得到有效管控,斩断了境外势力操纵国内不明真相群众的途径,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功。以我国新疆为例,当地全面推进反恐维稳的法治化和常态化,新疆社会大局整体实现了“由乱到稳”向“由稳到治”的重大进展,最明显的是已经连续5年没有发生过一起暴恐事件,并且连带着当地的刑事案件、违法犯罪活动都出现显著下降。通过依法治理,真正实现新疆各族人民多年来对平安稳定的渴望与期盼。通过治理我国民族地区呈现出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大好形势,创造各民族团结一心、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良好局面,全面提高民族地区各民族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
我国民族地区的宗教信仰呈现出信仰类型多元、信教群众人数多等特征,同时由于诸多国内外因素,许多地区的民族宗教工作还面临着境外势力渗透、境外操控等问题。因而在我国民族地区在全面贯彻和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引导民族宗教信仰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推动宗教中国化的工作就具有一定难度。经过多年探索,在推行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之后,将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切实推动了宗教工作法治化建设。根据2017年新修订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我国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应当在落实各族群众宗教信仰自由的基础上,全面推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并明确提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这一原则为我国管理宗教事务指明了方向、划清了底线,使得宗教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各级政府依据这一原则来开展民族宗教工作,对那些非法传教、非法渗透、制造民族矛盾的行为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我国民族地区坚持在民族宗教管理的过程中落实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精神,密切推动各项宗教工作围绕法律法规来开展,取得良好的治理成效。以藏传佛教的“假活佛”问题为例,治理之前由于藏传佛教管理体系不健全,一批不法分子通过制造假身份或者违法出境到印度等地学习,摇身一变成为某一地区的“知名僧侣”,进而通过迷惑群众来大肆敛财、散布歪门邪说,对我国藏传佛教的发展发生严重干扰,引发许多信仰群众的不满和愤懑。各级宗教管理机构注意到这一现象之后及时出手,依法查处了一大批妖言惑众的“假活佛”,公开上线国家层面的活佛查询系统并且向全社会免费开放,从根本上彻底堵住活佛管理不健全的漏洞。同样的工作还有加强伊斯兰领域“沙化”“清真”概念泛化问题排查,防止清真标识泛化和“清真”概念扩大化等。民族地区开展的依法管理民族宗教工作实现了坚决抵御境外渗透,加强宗教内部规范化管理,坚决制止极端思想和分裂倾向在民族地区的传播蔓延,获得了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也受到地方上信教群众的拥护。
经济发展被视为党中央治理民族边疆地区的重要抓手,解决中国的民族问题,首先要解决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这是党中央推动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题中应有之义。[10]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来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现代化转型,特别要求国家各级政府和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从财政、金融、物资、技术和人才等方面,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事业。在党中央领导之下各民族地区全面贯彻各项经济决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经济政策,以落实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措施,帮助实现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这一点特别体现在法治对于推动实现我国民族地区共同富裕的保障作用。由于受到历史、环境、技术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广大民族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相对突出,而解决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方式之一就是推动落实共同富裕。从学理上来说,共同富裕隐含着社会财富分配的公平性和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均衡性,通过各种方式实现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和收入差距,最终实现各民族共享改革成果的目标。而要高效率、高质量地推动落实共同富裕,就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基础,法治能够为共同富裕提供强大的制度力量。近些年来,我国民族地区一方面在法治框架下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和完善收入分配秩序,做到了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民族地区各族百姓;另一方面则运用法治路径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就业、社会保障等,确保实现民族地区公共产品供给的均衡性。可以看出,通过构建民族地区的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和法治保障体系,降低了民族地区社会运行成本,化解存留多年的民族矛盾,更好发挥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能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我国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创造出多姿多彩的民族传统文化,涵盖医药、服饰、建筑、舞蹈、工艺等多种形式,共同铸成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多元的重要底色。但是在遭遇现代社会的冲击后,许多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逐渐失去活力甚至消失,民族文化传统体系出现明显代际断层现象。如何传承、保护和发扬这些优秀的传统民族文化,成为我国民族地区各族人民关注的一个重要现实问题。我国推动实施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政策,来支持民族地区实现传统文化的保护并助推各民族传统文化能够得到传承,推动民族文化平等权利得到实现。以藏医药为例,众所周知我国藏医药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是我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传统医药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的藏医药有着鲜明特色的历史传统和用药体系,在当地社会具有非常高的认知度,但过去多年间一直面临着人才短缺、技术不规范等难题,2019年批准实施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进一步推动了云南省迪庆藏医药事业发展,不仅有利于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的藏医药服务需要,同时也推动传统藏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延续。类似的还有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出台制定的单行条例《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这部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繁荣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保障。文化保护法规与政策的实施,体现出了党中央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基本精神,它的重要意义在于一方面明确保护和传承工作的指导方针,确定基本保护和传统的范围和类型,另一方面则是明确提出系统性的保护制度,保证相关工作开展过程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总之,通过法治的形式有效地保护了我国各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力地改变了传统优秀文化弱化的现状,对于当地传统文化延续具有重要意义。
回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我国民族工作所取得的成就,可以发现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能够把党和国家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用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固定下来并使之具体化,不仅可以约束各执法部门切实执行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也有助于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去敏感化”。[3]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应该继续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建设进程,始终把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作为中国民族工作的核心要点,利用法治形式来保障我国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的领导,这是我国民族工作实践中得出的最根本经验。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长期实践中,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相结合颁布实施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民族法律法规,保障了各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了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开创新局面”。[11](P179)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70余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就不会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12](P674)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不断向前发展、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1949年后,我国民族地区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下积极开展民族工作,在民族识别基础上推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并致力于维护和发展境内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在改革开放以后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在党和政府的帮助下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帮助各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朝着实现境内各民族共同繁荣和全面进步的目标而不懈努力。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取得阶段性成功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了党的民族政策,用党的民族政策指引开展立法工作,坚持认真调研、慎重对待民族地区自治法律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要求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行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本民族事务的自我管理。虽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境内各民族之间一直不断地进行着社会文化上的交流、交往与交融,并最终共同推动形成了伟大的中华文明。1949年后,党和政府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民族现实高度结合,推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治理制度。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有机结合,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在民主基础上的高度统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12](P680)在实现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中央政府在充分调研、把握各少数民族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积极与各民族代表进行协商,照顾各少数民族的利益和尊重各族人民的意愿,采取一系列措施设立民族自治地方。各少数民族在自治地方的建立过程中,不仅强化了自治意识,维护了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同时也使得本地区在治理相关民族事务过程中有法可依。由于民族地区的文化差异性,这就对民族事务的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不懂得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就难以有效地进行社会治理,同时可能引发一系列预料之外的社会矛盾。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本民族事务的自我管理,坚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本民族的传统智慧来面对当下的各种现实问题。
由于诸多历史与现实的问题,民族地区传统上发展滞后,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地区内贫困人口多,各少数民族在经济发展水平上也一直参差不齐,而改革开放以后更是拉大了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民族地区整体经济的欠发展与不平衡性已经成为制约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瓶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党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法规,致力于缩小全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最终推动实现境内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这也是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的题中应有之义。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就必须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之一,进而为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开放以来的四十多年间,民族地区之所以能够保持民族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安宁,其中非常重要的要素就是在党中央大力支持下,保持了地区经济的稳步增长,各族人民的生活水平与过去相比都实现大幅度改善,虽然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但人们整体上对当下社会发展表示满意。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一直以服务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为重要动机,其下辖的各部门也都能够将经济发展列入他们民族工作的核心,并通过各种条例来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民族地区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涉及民族事务的法规,来寻求法治化建设与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利用法治建设来保障境内民族地区的经济长久发展。在推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过程中,调动各方资源来向发展不充分的民族地区倾斜支援其经济发展和各项公共事业,不断加大对民族地区社会发展的法律支持与制度保障。这种支援努力缩减与其他地区的发展差距,努力提高他们的共享发展成果的幸福感和公平感。实践证明,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助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非常耀眼的成果,有力地消除了发展不平等带来的民族问题,对促进境内民族团结进步、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发挥了关键性作用。
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和谐稳定,这是我国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与国家法治相一致,也是国家统一的标志。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在根本上取决于整个国家的法治建设进程,是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一个组成部分。涉及民族事务的法治建设必须首先服从中国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绝不能与现行国家法律相冲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必须保证国家对社会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保证能够全面贯彻党中央制定的统一大政方针。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建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在维护和坚持国家法治统一的基础上,从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现实出发,充分反映民族地区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状况。可以看到,随着中国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的法律体系将日趋完善,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建设步伐也将随之不断进步发展。民族地区推行民族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就是必须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和谐稳定为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谐稳定是实现民族地区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基础,而民族团结进步则是具体民族工作的第一要务。民族团结进步和边疆和谐稳定是两个互相促进的要素,没有民族关系上的团结进步,就不会有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同样民族地区如果不和谐、不稳定,民族团结进步就会变得非常困难。也只有同时实现境内的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才有可能实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们也才能更有信心过上幸福生活。因此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必须以维护民族团结、边疆繁荣稳定为最终目标,要依法加强民族团结,依法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用法律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关注民族地区的特殊性,先行先试,不断建立和完善维护民族团结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