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项某经营一小吃店,2016年原告在店内捡到被告吕某某的身份证,用该身份证开通了手机号并开办了银行卡,银行卡一直未使用。后发现该银行卡可以使用后,于是从2021年8月开始,原告就一直使用该卡进行自助存款业务。直到2023年3月,原告通过ATM机取款时该卡被吞,銀行工作人员告知,需要卡主本人到场办理取卡。于是原告与被告联系协商,被告在知晓案涉银行卡有来源不明的大额存款后,进行挂失并支取了对应存款。随后原告向被告追要该款项,但被告拒绝归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在捡到被告的身份证后,没有及时归还,而是开通了手机号和开办了银行卡,供其个人长期使用。被告在知晓案涉银行卡有来源不明的大额存款后,进行挂失并支取了对应存款,其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上述款项。
[小时提醒]
身份证丢失可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个人身份被冒用等潜在危险。本案中原告用被告身份证开通了手机号,开办了银行卡,并未从事违法行为。一旦身份证落入不法分子之手,不法分子就可以利用他人身份证从事各种违法行为。发现身份证丢失应当第一时间办理挂失,尽快到公安部门申领补办身份证,别让丢失的身份证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