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曙霞
(江苏苏州干部学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统筹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布局,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2023 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深化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拓展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县级融媒体中心等建设,支持乡村自办群众性文化活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不仅是文化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在乡村“五大振兴”理念中,“文化振兴”是其中重要方面。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乡村振兴,既要塑形,也要铸魂”。乡村文化振兴,就是为乡村振兴“铸魂”。
近年来,苏州市公共文化建设成效明显,标准化的农村公共文化设施陆续在各个村推广,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在实践中,部分农村综合文化中心还存在着虚设、空转、运行成本过高等问题。另外,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社会参与度也相对不足。发现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的短板,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和提升,对于苏州市全面推进乡村文化振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社会参与度。社会参与度是指除政府之外的其他力量的参与,主要包括市场力量、社区力量及农民本身等。市场力量是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供给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支撑;农村社区和社区组织在基层公共文化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农民本身是公共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自供体,尤其是党员、村民志愿者、退休干部等,更是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文化可及性。文化可及性是指公共文化服务的使用者获取公共文化服务的“适合度”,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服务场所与村民居住地的空间距离远近、村民享受公共文化服务的方便程度、公共文化服务与农民群体需求的契合度等。公共文化是否具有可及性是决定公共文化建设成效的关键。
苏州市的农村大多数具有较强的基层治理能力及比较扎实的经济基础,但在传统文化资源挖掘重塑的效果、社会力量支持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在实际发展中影响到文化可及性及居民获得感。
主要表现。一是“游客文化”兴起,“村民文化”式微。苏州市很多农村从表面上看文化气息浓厚,但其实这种文化繁荣是“两头在外”的文化繁荣,即投资建设主体在村外,消费主体也在村外,而村庄只是一个物理载体,村内看似繁荣的文化与村民的关系不大。二是村庄文化发展模式趋同。苏州市乡村旅游业的发展水平较高,为了给乡村旅游提档升级,很多村集中力量挖掘本地传统文化资源,构建文旅融合品牌。但是,在传统文化挖掘与重塑过程中,经常出现相邻乡村文旅发展模式趋同、同质化竞争较严重等情况,既不利于该区域可持续发展,也造成一定资源浪费。
主要原因。一是发展型公共文化资源配置不足。苏州经济较为发达,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在生存型资源的需求得到满足后,也有了发展型资源的需求,如更高层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戏剧院、电影院、评书馆、棋牌室、文娱场所等,而这类设施目前仍然不足。二是乡村文化定位发生了转变。在如今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大背景下,各个村都希望对乡村实施一系列规划改造,增强对于城市游客的吸引力。在这个过程中,乡村文化的定位也从本村村民的生活润滑剂,变为乡村文旅项目开发的核心竞争力。乡村文化已不再是村民的文化,而是为吸引游客而打造或者宣传出来的文化,成为服务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资源。
苏州市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着“重行政力量参与、轻社区力量支持”的情况,政府仍然是农村公共文化的供给主体,各类社会组织及村民参与度不高。
主要表现。一是标准化文化设施利用率较低。当前,在政策的推动下,自上而下要求的公共文化设施在苏州各个村基本到位,设置了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和农家书屋等标准化的文化设施。但是,从调研实践来看,这些标准化设施利用率较低,村民参与严重不足。二是农村文化逐渐成为“老年人文化”。如今,乡村老龄化愈发严重,加上城市文化对于乡村年轻人的强力渗透,农村文化正逐渐成为“老年人文化”。年轻人即使住在村里,工作和社会交往空间也大多在城镇;相对而言,老年人由于活动半径没有年轻人大,传统观念也较强,仍然依赖村内的文化活动丰富自己的生活,这就导致了农村文化逐渐由老年人支撑的局面。三是农村进入“半熟人社会”,文化共同体维系难。当前乡村人口大量流动,本村人口迁出,外村人口迁入,导致传统的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的社会网络逐渐解体,传统的“熟人社会”成为“半熟人社会”。在这种背景下,村庄共同体意识削弱,村内文化活动的动员能力也逐步减弱,文化共同体维系困难。
原因分析。一是传统行政观念过强。行政命令式的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渠道固定,导致服务内容的同质性较高,单调乏味,难以体现人民群众的实际文化需求。而农村中的公益性社会力量,有些也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甚至带有严重的“准政府”“准事业”特点,行政化倾向明显。二是村民参与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升。农村公共文化服务最终都要落实到村民参与上来。整体而言,村民在公共文化服务方面还存在着“等、靠、要”等思想,希望政府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极少考虑通过自身的行动去改善。此外,农民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而且受工作条件和自身条件等限制,参与公共文化服务的可能性也较低。
可及性是评判公共文化服务能否最终抵达并惠及公共文化服务对象的一个重要指标。具体可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优化。
一是构建农村公共文化协同共治格局。首先,要优化农村公共文化建设管理体系,以垂直管理为抓手,确保县域文化服务管理部门的统一部署、统一规划;其次,要加大农村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监管力度,加强农村文化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农村公共文化建设考评制度,强化其与干部政绩考核的关系,促使各级干部更重视文化治理;最后,要通过多种手段开展移风易俗教育活动,借助基层政权力量净化乡村风气、驱除不良文化。
二是搭建形式多样的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平台。地方政府要继续加强对农村公共文化的建设、推广工作,以政府支持和市场协同的方式,使优秀的农村文化风俗得以传承,各类文化团体得以发展;加强全方位的文化政策引导,推动文化下乡等公益型文化活动的开展,进而培养和打造一批助推文化政策落地的农村公共文化建设队伍。
苏州市仍需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探索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这是农村公共文化建设实现现代化的可持续力量支撑,也是推动文化服务供给主体从“自上而下的管理”向“上下融合的治理”转型的关键。
一是重视文化类基层社会力量的培育和发展。一方面,完善文化类专项社会扶持资金管理制度,对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优秀文化产品、作品和服务,参照具体规定分级奖励,并采取减税、提供场所等手段进行支撑;另一方面,大力扶持基层文化志愿者和义工队伍以及社区“微力量”参与,尽快建立完善基层党政引导的、政社共同参与的基层公共文化治理机制,并推动各类基层公共文化品牌建构。
二是推动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制度中的基层力量参与。在招标采购、服务外包等各类政府性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过程中,要信任和重视委托各类社会力量,引导其参与其中,以成熟、科学的财务绩效审计和服务业绩评估制度为依托,优化政社共治的多元考评体系,构建包括政府、专家、市场、民众代表等多元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评估机制。
增强文化可及性的本质在于增加适合村民需要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具体而言,主要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实现农村公共文化供给主体多元化。农村公共文化要有生命力,必须改变由政府“一把抓”的行政命令式的供给模式,引入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变一元主体为多元主体。企业接近市场,能够对需求作出敏捷的反应,实现迅速补位,推出满足当下需求的文化产品;社会力量既可以是文化供给者,也可以是绩效监督者,还可以起到培育文化需求的作用。多方供给,有序竞争,才能真正形成生动多样的公共文化。
二是畅通农民文化需求表达渠道。信息上下互通,才能作出最为精准的判断。在农村公共文化建设方面,也需要保障农民的文化决策参与权,畅通农民的文化需求表达渠道,采取年度需求收集、村干部定期走访、对现有公共文化设施的满意度考评等形式,完善农民的文化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确保农村文化供给精准匹配农民文化需求,避免公共设施浪费。
农民是农村公共文化的主要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如果农民本身对村庄文化没有认同感和积极性,那么再好的文化资源配置也无法收到好的效果。乡村文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熟人社会”的文化,需要通过强化村庄共同体来增强村民主人翁意识,增强认同感和参与感。
一是完善村级公共利益分配机制,实现村庄中的“财散人聚”,重塑村庄共同体。在以往安土重迁的文化背景下,村庄共同体因地理位置相近、世代相邻居住而形成,较为稳固。如今,这一格局已被打破,经济理性背景下,关系的亲疏远近不再由地理远近而决定,而是由共同的关切和利益而决定。苏州市农村普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可在不断增加村集体经济总量的基础上,将村集体可分配权益以竞争性形式进行分配,比如根据村民在村级事务中的参与表现,将股权分红按照百分比考核兑现,凝聚起村民对村级利益以及村级事务的共同关注,实现村庄中的“财散人聚”,重塑新时代村庄共同体,进而以村庄共同体推动村庄文化共同体,实现文化繁荣。
二是将对特色文化的保护贯穿村庄变迁始终。当前城乡融合过程中,一些传统村落被拆迁甚至消亡。而很多乡村特色传统文化、传统技艺与村落是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村落的消亡也可能带来传统文化的消亡。因此,在乡村变迁过程中,要充分剖析各个村“形”和“神”的内在关系,斟酌考量村庄形态的变迁对当地传统文化可能造成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为农村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