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燕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方案》要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
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创新,依法保护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的集体林权益,增强生态保护和林业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和生态补偿制度,充分发挥森林多种功能,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努力实现生态美、百姓富的有机统一。坚持改革方向,稳步深化探索;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尊重农民意愿,保护农民权益。
《方案》明确,到2025年,基本形成权属清晰、责权利统一、保护严格、流转有序、监管有效的集体林权制度。在此基础上,通过继续深化改革,进一步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森林经营更加科学高效、支持保护制度更加完善、林权价值增值途径更加多样,不断促进森林资源持續增长、森林生态质量持续提高、林区发展条件持续改善、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方案》提出8项主要任务:一是加快推进“三权分置”。实行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落实所有权,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林地发包、调整、监督等各项权能。稳定承包权,保持集体林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承包期届满时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林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林地继续保持稳定。放活经营权,林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再流转或者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二是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采取措施,引导农户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鼓励探索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增强森林资源资产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三是切实加强森林经营。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出发,依法依规科学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范围,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合理优化公益林中集体林的比例,适当考虑将森林生态区位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不脆弱的集体林地依法调出公益林范围,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公布。四是保障林木所有权权能。对林业经营者实行林木采伐限额5年总额控制政策,取消人工商品林主伐年龄限制,明确人工公益林更新条件,实施林木采伐告知承诺方式审批,将林木采伐限额指标分配、林木采伐许可申请和审批及采伐监管情况纳入政府公开事项目录清单。五是积极支持产业发展。加强木本粮油、木材、竹材、森林药材等重要初级林产品供给能力建设,鼓励林业大省、大市、大县培育林业支柱产业。结合农村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支持林业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等集体林基础设施建设。六是探索完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立健全林业碳汇计量监测体系,形成林业碳汇核算基准线和方法学。支持符合条件的林业碳汇项目开发为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并参与市场交易,建立健全能够体现碳汇价值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施林业碳票制度,制定林业碳汇管理办法,鼓励碳排放企业、大型活动组织者、社会公众等通过购买林业碳汇履行社会责任。七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绿色金融引领作
用,研究将符合条件的林权交易服务、林产品精深加工等纳入绿色金融支持范围,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八是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统一底图,加快推进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移交,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管理,妥善解决集体林地类重叠、权属交叉等问题。推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有效对接,实现林权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方案》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其纳入林长制工作范围,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支持福建、江西、重庆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区,充分发挥引领作用,为全国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林草主管部门职责,统筹使用编制资源,适当增加专业技术岗位。强化林草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职责,推动人员编制向执法一线倾斜。国家林草局和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客观反映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效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将评价结果纳入林长制督查考核范围。(摘编自《中国自然资源报》2023年9月26日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