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体系建设

2023-11-04 01:13温铁军
关键词:交易平台交易资产

杨 洲,王 鑫,温铁军

(福建农林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自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与“两山”理念提出以来,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成为政策界、学术界与实践中的一个热门话题,开展与加强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研究,特别是探究其具体路径、机制与模式,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有重大且直接的现实意义。其中,“怎样推进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一直是生态文明建设中最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之一,亦是实践与理论中的痛点与难点,但是既定的研究还是不能充分满足实践发展与政策设计的需要。本研究认为,生态资源主要集中在乡村,乡村生态资源天然是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主体与重点,进而应该紧扣乡村生态资源这个对象。不过在价值实现的路径、机制与模式上,乡村生态资源迥异于工业文明中的资源,尤其是因为乡村经济社会条件的复杂性与薄弱性,包括没有跟城市一样成熟的市场环境与制度条件,生态资源价值实现遭遇着一些瓶颈与困难。此外,生态资源因为本身的整体性、系统性、双重外部性、公共品属性、非标性、在地性、稀缺性、主体多元性、内容多样性和权力多向性等特征与属性[1-4],在实现其价值时需要新的机制设计与制度规范。

围绕着生态资源价值实现面临的困境与新需要,孙博文认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依然面临供给难、核算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难等突出问题[5]。李璞提出生态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定价缺乏标准、交易缺少市场、经营欠缺路径、金融监管难以闭环等4个问题[6]。李宏伟等探讨了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共性诉求后,认为生态产品市场价值实现依赖市场交易手段[7],但是,不少学者认为“统一的市场交易体系还未形成”,特别是乡村生态资源的分布零散细碎、产权主体不清、交易平台缺失、市场不成型等导致很多交易无法实现[8-11]。这些问题既影响了“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也阻碍了乡村产业振兴。温铁军等认为可以发挥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核心作用,构建促进农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三级市场”制度体系[12]。张林波等从生态产品使用价值的交换主体、交换载体、交换机制等角度,将国内外案例经验归纳形成8大类和22小类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实践模式,包括生态保护补偿、生态权益交易、资源产权流转、资源配额交易、生态载体溢价、经营开发利用、区域协同开发和生态资本收益等[13]。

上述观点都涉及到交易问题,但关键是怎么更好地实现交易?本研究认为,阻碍与限制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一个困境是:从资源到产品再到产权的交易体系不健全,要么主体不足,要么平台缺乏,要么市场缺失,为此,提出“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体系建设”这一命题与思路,并着重从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市场3个方面讨论分析如何推进这一建设,对于破解当下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难题与困境,实现“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与乡村产业振兴应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同时,本研究将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市场等作为交易体系建设的三大组成部分,分别展开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看法,亦是对现有相关理论的一种综合与补充,有利于丰富与深化相关的学术研究。

一、 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主体建设

王斌认为一般生态系统服务通过市场实现其经济价值,需要特定的制度设计构建出生产提供者、消费需求者和市场交易平台[14]。要有效地推进乡村生态资源开发,包括盘活乡村现有的公共资源与公共资产,在市场交易中实现他们的价值,一方面需要培育与建立村、镇、县三级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促进资源资产的收储、整合与集中,形成资源资产的“卖方”或供给方;另一方面要根据乡村生态资源资产的特点与产业项目的层次,培育或引进不同的产业经营主体,并促进他们的规模化发展与规范化经营,形成资源资产的“买方”或需求方。从供给与需求2个方向塑造乡村生态资源资产的交易主体,为交易体系建设奠定组织基础。

(一)资源资产运营管理主体的培育与整合

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面临的困难主要体现在:资源资产的运营管理主体不明,产权不清晰或难以界定,资源不能有效地资产化,一些资源以零散细碎的状态归农户所有,一些资源属于集体所有,一些资源尚且是“无主资产”(在村域范围内),一些资源被几个村庄或区域共有,他们缺乏统一整合,更缺乏统一的运营管理,以致于即便有市场开发潜力和需求,也因为缺乏有效的卖方主体与供给的无序,不仅造成资源资产化难,资产变现难,而且导致“租值耗散”,很多潜在的收益不能借助市场竞争获取。由此,建议通过“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东)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扩大清产核资与作股量化的资源范围,培育并发展壮大三类乡村资源资产运营管理主体,以推动不同性质,不同范围,不同层次的资源资产交易,形成有效的市场交易卖方。

1.培育村域范围内,村集体所有的生态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实践中可以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形成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经合社)转化改造成这样的组织,或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功能。具体的职责功能包括:第一,占有、管理与运营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国家应该将更多村域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与资产,包括过去不能资产化的资源,比如生态空间资源,划归到经合社所有,由其作股量化到每个集体成员头上;第二,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储集中村集体成员的资源资产,包括土地、宅基地与房屋,方式可以是入股、租借、买断等,进而由经合社集中统一运营管理。经合社对全体村民与股东负责,将资源资产分开或打包出让给经营主体,也可以自营,由此形成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的市场交易供给方之一。

2.组建并壮大镇域乃至县域范围内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可以是国有的,也可以由经合社联合组建,具体职责功能是占有、管理与运营镇域乃至县域范围内的以下资源资产:(1)由国家所有的生态资源与公共资产;(2)因为体量规模太大,单个村庄运营管理不了的资源资产;(3)不完全属于单个村庄所有的资源资产;(4)村经合社因为能力与条件不及而委托运营管理的资源资产。镇域乃至县域范围内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若是国有公司,村经合社可以依据自己所有资源资产的参与程度占有相应的股份;若是经合社联合组建的,国家可以依据公共资源资产的参与程度占有相应的股份。总之,这一类组织是负责运营管理更大范围的公共所有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作为卖方参与交易,在资源资产的出让与资产化或自营中获得收益,同时,可将镇域或县域生态资源的交易数据和业务增长作为基础,对资源资产经营的预期收益做资产证券化设计,打造兼具乡村振兴社会功能和生态开发经济功能的镇属乃至县属“上市企业”,在区域性板外市场上市。

3.培育并发展完整且独特的地理单元中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图1)。202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指出“建立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针对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不同路径,探索构建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对于生态资源而言,价值评价需要考虑到特殊的地理单元,运营管理组织建设亦然。乡村生态资源首先是一种自然资源,受地理区位与环境条件的影响较大,甚至一些资源的价值是由其所在的地理单元决定的。比如,一条完整的山(河)谷或流域中的生态资源,其资源的价值范围往往与行政范围不一致,依据行政范围推进其交易与资产化,会破坏资源的完整性,使其不能实现应有的价值。所以,应该培育并发展完整且独特的地理单元中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比如,在一个相对完整的山谷中成立一个围绕着山谷内生态资源资产的运营管理机构,可以是联合公司,由其范围内的村经合社、县乡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国家(国有公司)等不同主体依据其所有资源的数量与价值占有相应的股份。联合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地理单元内的生态资源资产,用于出让或自营。

图1 乡村生态资源资产的运营管理组织

由上,形成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交易主体的卖方或供给者,分别占有、运营与管理在种类属性与范围上不同的资源资产,他们有差异、有分工,同时又有联系,共同组成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交易中的供给主体。

(二)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引进与发展壮大

以上仅是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交易的卖方或供给者,是交易的单方面,还需要交易的买方或需求者,即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产业经营主体,为此,本部分以一个镇为例分析讨论“如何培育引进与发展壮大产业经营主体”。实践中应该立足于乡村实际条件特别是镇域整体的资源资产布局与各村庄的资源资产条件,围绕着既定的产业基础与规划发展的产业项目,通过“内部培育,外部引进”的方式,形成并做强“百”“十”“一”三类产业经营主体。三类经营主体的规模、层次与资源利用的类型、范围乃至在交易中的功能定位都不一样,由此形成丰富多元、结构化的经营主体格局与业态内容,以最大程度地有效利用与开发镇域的资源资产,加速资源资产的流转交易,最终实现乡村产业兴旺。

1.培育并壮大数百家微型经营主体。包括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小微企业等,他们的规模小、人数少,有的是夫妻俩在经营,但经营管理着乡村内部零碎分散的资源资产,这些微型经营主体符合乡村与农业的特点,天然包含着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灵活多样,能够有效对接并利用多样化的乡村资源,创造与维系乡村的多元业态,进而有利于构筑丰富的、多层次的乡村产业结构。此外,应该鼓励与支持市民下乡参与乡村生态资源开发与产业经营,既包含以旅游、疗养、体验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消费行为,也包括租赁房屋开办农家乐、经营民宿等小规模、多样化的投资行为[15]。

因此,一个镇需要立足于行政村及镇域的资源条件与产业规划,在摸底排查一遍全镇经营主体的基础上,通过“改造一批,提升一批,创建一批,引进一批”,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与壮大数百家微型经营主体,并将其合理地分布于各个村庄,以有效地开发利用村域范围内的资源资产。这些微型经营主体既可以是本村村民,也可以是外来者。在培育与壮大数百家微型经营主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1)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充分调动与保护创业者的积极性;(2)因地制宜,从村庄资源资产的特点与产业基础出发;(3)加强协调与管理,保证有序竞争,促进互补与合作;(4)发挥村集体在资源资产开发与管理中的主体作用;(5)微型经营主体在各个村庄实现均衡合理分布;(6)按照产业类型去培育与壮大微型经营主体,比如林下经济、特色养殖,首先要加强具有相关资源条件的村庄内微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与壮大工作;(7)经营主体的业态要有特色,多样化,能互补,注意打造“小而精”的业态,体现乡村味道。

这些微型经营主体应该丰富多样,从事各种业态的培育与经营,形成乡村生态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的主要力量,参与到资源资产的交易中,既可以跟村集体就村域范围内的资源资产使用权直接交易,支付租金或由村集体入股经营,也可以使用更大范围内的资源资产,比如跟镇域乃至县域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展开交易,租用后者的资源资产,或由后者以入股的方式参与经营。

2.引进或组建数十家专业公司。为了全面且有效地推进生态资源开发,加速乡村资源资产的价值实现,扩大与丰富相关的交易,不仅需要数百家上述微型经营主体,而且需要引进或组建专业化的公司企业或创业团队,他们有适当的规模,有专业的技术与经验,有新的经营理念,甚至有资金,特别是围绕着镇域的资源资产条件,能够创造与发展新业态,促进资源资产的活化与增值,有效地开发利用村内外的生态资源及沉淀的公共资产,并与微型经营主体有机衔接与协调起来,解决他们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问题。

专业公司的培育与引进,应该立足本地实际,发挥政府的职责和功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遵循市场规律,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根据各村特别是全镇域的资源资产特点,围绕着单个村庄无法推动的产业项目、无权经营管理的资源资产及微型经营主体做不了的业态,在内部培育组建或从外部引进,包括提升一批既有的公司企业,支持其发展壮大。政府应该为专业公司的组建与引进创造优越条件,制定出台相应的政策与制度,包括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资产的交易形成或确立资源资产开发利用的整体方案。村集体与镇域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可以采用租让、入股、“保底分红”等方式参与专业公司的经营,获得收益。由此,专业公司根据其利用的资源资产的性质、范围等确立其跟村集体、镇域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之间的产权关系。

总之,专业公司是活化村内外生态资源及沉淀的公共资产,对接县、镇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的重要力量,组建或引进专业公司是推进乡村生态资源开发,促进资源资产价值实现的重要途径,必将有利于提高乡村资源资产交易的竞争水平,增强交易活跃度。

3.组建并完善镇域投资公司。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的交易主体建设,除了需要上述微型经营主体与专业公司之外,还需要在镇一级组建一家投资公司,作为镇集体所有或国有的经营组织,可以由镇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控股,可以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建议将现有的一些镇属国有公司改造重组成这样的投资公司,负责镇域范围内公共的生态资源与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开发,可以自营或入股到其他经营主体(包括互相持股),按股分红。投资公司也是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的重要参与者,与其他主体一起形成生态资源的“使用者”或“买方”,以自营或参股的方式开发其他主体开发不了、开发不好的资源,培育与发展相应的业态,获得收益。李璞分析指出:“在政府向农村市场购买生态产品的机制建立初期,应重点培育发展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投资为主、国有资金入股、以生产生态产品为主业的乡镇企业。从市场区域看,乡镇是政府、企业、群众等生态产品交易主体互动最频繁、距离最近、沟通最直接的最小地理空间。”[16]

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开发,在交易主体建设中,上述3类产业经营主体各有自己的存在空间与功能价值,在使用的资源资产、经营的产业业态、收益方式上有差异,并由此形成互补的结构关系(图2)。他们共同作为生态产业化经营主体,促进着生态产业与现代农林产业之间的经营主体融合,培育着“生态+”的新型业态,延伸了农林产业的价值链,提高了农林产品的附加值[17]。

二、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平台建设

运营管理主体与产业经营主体培育并发展起来后,资源、资产、产品特别是产权就需要交易,这是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基本路径,为此需要相应的交易平台。但是,一方面乡村相对于城市缺乏交易平台机构,交易平台的缺乏、不规范、不便利实际上是很多地方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主要瓶颈;另一方面,生态资源资产因其多功能性、正外部性、公共品属性等,交易需要特别的功能设置与监督管理,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市场活动。所以,应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由政府提供相应的服务,组建相应的交易平台,作为公共服务机构,平台是政府公共职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上的延伸与体现,其服务可以是免费的,也可以只收取成本费[18-20]。其具体的功能与设置如下。

(一) 承担与履行四大功能

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交易平台首先要承担登记管理功能,在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生态资源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确权登记后,交易平台对行政区域内的各种生态资源资产的产权做统一的登记备案,并做好后续的动态管理,形成生态资源资产交易中从收集到存储再到变更直至发布的信息系统。后期可以据此形成数据库,培育与发展相关的数字经济。其次是交易功能,即做好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的入场登记(主体、标的及其数量与规模)、信息公开发布、招标投标(挂牌、拍卖)组织、交易信息收集汇总、产权交易鉴证等工作,推动并促成交易实现,显然,这是交易平台最重要的职责功能,也是推进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最主要的途径。再次是服务功能,以促进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为目的,提供从咨询到证明再到引资直至宣传培训的服务,这是推动并促成交易的重要条件,也是其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最后是监督功能,即对乡村生态资源资产的交易从产权保障、规划利用、生态环保等角度负责审查评估,协同相关部门阻止、避免与纠正不合理的开发活动,保证交易的规范有序。在履行四大功能的过程中,需要“结合本地生态资源禀赋,建立生态产品交易同产业培育、金融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联系,明确资产权益类产品交易平台的公益属性,发挥交易平台的辐射带动作用。”[21]

(二) 三个层次的平台设置

乡村生态资源资产有不同的类型与范围,产权上有不同的层次与性质,价值实现中有不同的交易需要与交易成本,所以应该按照不同的交易层次设置不同的平台,进而形成一体化的交易平台体系。首先是在县一级成立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中心,可以与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融为一体,负责全县范围内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与发布,直接组织线上线下的交易,并负责登记、变更、确认与管理全县范围内乡村生态资源资产的交易信息,这里的交易应该有足够的规模与金额,或者标的不能在一个乡镇范围内实现交易。县级交易机构还要对接省市级交易平台,推动县域范围内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交易,此外,负责推动生态资源进一步资产化,为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其次是在乡镇一级成立乡镇生态资源资产交易服务所,负责乡镇区域内生态资源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审核与上传等工作,可以直接组织与推动乡镇区域内线上线下的交易,并给予确认与颁证。为此,可以引入更多的经营主体,促进交易竞争,提升资源资产的价值,有效地实现资源资产的增值与溢价,推进交易在更大范围内开展与实施。最后是在村一级建立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服务站,作为村委会下设的公共服务机构之一,主要是负责村域范围内生态资源资产的交易管理与服务,包括登记备案及其更新管理,重点服务各种微型经营主体,保证村域范围内生态资源资产价值的充分实现。总之,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的交易,形成县、乡、村三级交易平台设置,分别服务于不同层次、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交易,履行不同的功能,这样,既有利于满足不同的交易需要,也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同时,他们在资源资产的交易管理与监督上又有着紧密联系,构成一个完整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体系(图3)[22]。

图3 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平台体系

综上,在生态文明建设与乡村振兴的新时代,需要积极推进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平台建设,一方面,缺失和不完善的需要建立和完善起来;另一方面,改造升级很多地方已经建立起来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将其打造成如上所述的综合性的、具备不同功能与不同层次的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使其承担起区域范围内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及管理、服务与监督职能,促进交易更多频次、更便利、更规范地开展,以加速乡村生态资源的价值实现,助推“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与“产业兴旺”。还可以像学者管志贵以白洋淀为例提出的:其生态价值可通过量化其生态服务价值并将数据全部上传区块链系统、开展生态产品交易和搭建淀区生态服务综合交易平台等得以实现[23]。

三、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建设

在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资源资产运营管理主体与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引进、发展壮大解决的是“谁参与交易,谁跟谁交易”的问题,交易平台的打造与建设解决的是“在哪儿(更有效更规范地)交易”的问题,此外,还有“交易什么及怎样交易”的问题,这就是交易市场建设问题。对此,在学界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三级市场”[1,9,24-25]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其他研究者相关的分析与结论,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体系建设,针对不同的交易对象、交易内容、交易问题、交易目标等,本文做出了如下新的思考,构成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内容(图4)。

图4 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的“三级市场”

(一)Ⅰ级市场——资源收储集中市场建设

Ⅰ级市场是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中最基础的交易市场,主要目的是实现资源的收储集中,为盘活与资产化生态资源奠定基础。乡村生态资源迥异于其他资源,在实践中面临着以下3方面的问题与困难:第一,一些资源由零散的小农户占有,外部经营主体直接与小农户交易的成本太高,同时,单家独户的资源往往没有开发利用价值,至少价值功能大幅降低;第二,一些生态资源是村庄内的公共资源,有的已经确权给村集体,有的还没有,对他们的开发利用怎么保证公平合理,怎么实现价值共享,都是迫切需要回答的问题;第三,一些资源属于数个村庄共有,开发利用时怎样交易他们的产权?对此,本研究主张通过Ⅰ级市场建设利用前文所述的各类资源资产运营管理主体实现资源的收储集中。具体说,由村经合社一方面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收储集中小农户的资源,包括耕地、宅基地、房屋、生产设施设备乃至文化资源(个人所有的古树、老房子)与人力资源(比如传统手工艺),可以按照当地平均水平的租金租用,也可以给予股权;另一方面针对村域范围内公共的资源资产,包括经营性建设用地、生态资源、经营性资产等,还没有确权的确权给经合社,加上已经确权的,一同作股量化到集体成员头上,并划分清楚集体与个人的分红比例。由镇属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收储集中镇域范围内的资源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作为国有股,也可以作股量化到相关村集体头上,属于几个村庄共有的,按照各自所属的生态资源资产的规模与价值占据相应的股份。联合运营管理公司以整体特殊地理单元中各主体所属资源资产的数量与价值额度分配股权比重,实现资源资产的收储集中。

以上推进资源资产收储集中的过程是一个乡村生态资源资产交易的过程,不论是由个体农户向村集体,其他零散主体向某个主体,都流转或出让了资源资产的相关权利,报酬或价格可以是市场化的租金,也可以是股权,具体形式应该灵活多样。由此形成了一种资源资产的交易市场,只要这个市场实现了资源资产的收储集中,产权发生了转移且农户与其他主体都满意,没有矛盾,就是成功的交易市场,进而为下一步的盘活变现与开发利用突破了困境,创造了条件。Ⅰ级市场虽然不是直接促成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但却是最基础的交易市场,没有或离开它,“三级市场”建设无从谈起或很难成立。

(二)Ⅱ级市场——资源开发转让市场建设

当Ⅰ级市场成功地收储集中了乡村生态资源,并使其从经济与法律的角度成为资产,有价值,可交易,能变现后,就可以进入Ⅱ级市场了。Ⅱ级市场本质上是资源开发转让市场。针对乡村生态资源资产,各运营管理主体可以一方面将其用于自营,比如成立专业合作社或公司,利用山水田园景观发展休闲旅游,利用老房子发展民宿与文创产业,利用旧学校、旧村委会等发展研学产业。由此,形成村集体产业,获得产业经营收入,在这个过程中,乡村生态资源资产实现了内部自我交易,村集体同时获得资源资产的出租出让收益与经营收益。另一方面可以将其出租或出售给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即前文所述的微型经营主体(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小微企业等)、专业公司、各级国有公司等,获得资产出让收益。

Ⅱ级市场是一个乡村生态资源资产开发转让的交易市场,各类资源资产的运营管理主体作为卖方供给资源资产,各经营主体作为买方需要资源资产,主体增多就会有竞争,借此,资源资产的价值不仅会变现,而且会在竞争中获得符合市场规律的更高价格。客观上看,自营主体只不过是诸多经营主体的一种特例,它应该平等地参与资源资产的交易竞争,这其实是有利于激活与增强交易竞争的。Ⅱ级市场作为生态资源资产开发转让市场,交易可以通过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多种形式实现,也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谈判达成,当然,为了保证公正、有序、规范、合法,应该在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总之,Ⅱ级市场是推进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主要途径,因而是要重点建设的交易市场。

(三)Ⅲ级市场——资源增值溢价市场建设

如果市场供求与竞争充足,Ⅱ级市场通过资源开发转让基本上能够实现乡村生态资源的价值,这其实是一条发展实体经济的路径,但是还远远不够,乡村生态资源的开发与价值实现不仅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注入,需要融资,而且需要借助资本市场实现资源增值,获得溢价收益,同时,当前城市中的工商资本与金融资本是过剩的,他们需要新的投资渠道。所以,本研究主张在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交易市场建设中,培育并发展Ⅲ级市场以承接城市过剩的金融资本。具体说,由较大的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比如镇域乃至县域的资源资产运营管理公司或地理单元中的联合管理公司以辖域内可支配的资源资产为标的,以自营与出让收益为基础,发行债券或股票,吸引投资者购买与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实现两大目的:第一,融资,进而将资金用于生态资源进一步的开发中,比如用于更新与完善基础设施,为实现生态资源的更大价值创造条件;第二,促进生态资源价值提升,加速资源资产化,获得资产增值收益。这就是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交易市场中的Ⅲ级市场。

四、 结语

综上所述,围绕着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由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市场组成一个相对功能完整但结构简单的交易体系,由三类资源资产运营管理主体与不同的产业经营主体组成的买卖双方在公平规范的交易平台上就生态资源、资产与资本等展开不同层次的交易,形成相应的交易市场,体现着相应的价格机制与增值逻辑。只要交易主体数量充足,有需要、有供给、有竞争;交易平台规范,有服务、有管理、有机制;交易市场高效,有资产、有产业、有收益,乡村生态资源的价值就能够得到实现。建立健全生态资源交易体系,是兼顾“经济人”与“生态人”,实现生态保护中“经济人”向“生态人”转变的重要条件[26],必将更好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为此,第一,应该一方面积极组建并规范发展各种资源资产运营管理主体,针对不同范围、不同性质、不同状态的资源,设置从经合社至乡镇资源资产运营管理组织再到联合公司等不同类型的机构,占有、管理与运营资源资产,形成有效的供给方与卖者;另一方面积极培育、引进并发展壮大各种类型、层次、规模的产业经营主体,由他们创造、经营不同的产业业态,形成对乡村生态资源的需求方与买方,由此构建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的供需条件。第二,建立健全乡村生态资源综合交易平台,提供登记、交易、监管、服务等功能,通过县乡村三级交易平台推动不同的资源、资产、资本开展规范有序的交易。第三,培育并发展“三级市场”,实现村庄内外的资源收储集中,推动资源开发转让,促进资源增值溢价,使乡村生态资源不仅获得交易收益与经营收益,还能获得资产资本增值收益。这样,便最大程度地推进了乡村生态资源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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