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
202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公布了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案件。汪先生通过多轮面试,终于收到了心仪的设备制造公司的录用通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通知汪先生进行入职体检,并单独做了乙肝五项检验,检验报告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汪先生将体检报告发给公司后,当天便收到了人事部门打来的取消录用电话通知,且未做任何解释。汪先生认为,公司以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为由拒绝录用,构成就业歧视,遂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后经查,公司确实存在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公司被相关部门处以行政处罚。
之后,汪先生又以公司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平等就业权为由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在招聘时强制要求原告汪先生提供乙肝检测报告,发现阳性后又单方取消录用,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经过法庭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当庭向汪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汪先生3万余元。
案情分析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以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代表的职场弱势群体的平等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行政规章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本案中,公司在就业体检时要求汪先生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在报告显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单方取消了已经发给汪先生的录用通知,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这种在招聘时针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行为,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最终调解结案,最大程度弥补了汪先生遭受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保护了其平等就业的人格尊严,同时也对公司规范招聘、依法用工等方面起到了惩治教育作用,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