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一己私利在耕地上挖塘养鱼养虾,因擅改土地用途致大量耕地被毁坏,男子因此触犯刑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严惩破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1982年,男子王某雇佣他人使用推土机在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某村对面的开荒地开挖鱼塘用于水产养殖,后因鱼塘水干枯而丢荒。2020年4月至7月期间,王某雇佣他人使用挖掘机在原有的基础上把鱼塘挖大、挖深,再次进行水产养殖。
经鉴定,涉案地块占耕地面积共30.3亩,规划地类均为基本农田。其中,15.85亩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14.45亩破坏程度为中度破坏。2022年5月27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王某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緩刑。
据此,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表示,广大群众应以案为鉴,切莫非法占用农用地,否则构成刑事犯罪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