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岳东
摘 要: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问题也日渐凸显,而金融仲裁作为处理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其适用范围逐步拓宽,但客观来说我国金融仲裁相比于国外起步较晚,且缺少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金融仲裁实施的路径并没有拓宽,当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国内外法律体系对接上存在诸多限制,面对多种多样的金融纠纷,如何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并确保金融仲裁适用价值仍然是长期需要探索的内容,基于此本文对金融仲裁适用现状与优化措施做简要阐述。
关键词:金融仲裁;适用现状;完善
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业务类型较多,参与主体也相对复杂,这就导致所出现的金融纠纷也呈现多样化特征,而金融仲裁过程中要求尊重双方意愿保证多元灵活解决争议。金融仲裁作为解决金融民事纠纷的一个重要方式,具有一定的司法性和保密性,想要扩大其适用范围还是需要关注当前出现的新型金融业务并打破地域性困局,同时也要及时解决仲裁第三人制度实施的困境,如此才能够体现出金融仲裁所具有的价值作用。
一、金融仲裁适用现状分析
(一)贸易类型多纠纷问题复杂导致金融仲裁适用范围受限
在当前国际化环境下,金融业务类型逐步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这意味着矛盾纠纷问题也会越来越复杂,而在技术创新驱动下,金融的业务类型快速发展其中新型金融案件也给金融仲裁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金融类案件数量也在逐步提升,但是在金融仲裁方面法律制度相对欠缺,针对新型金融业务规范的法律体系也没有完成。在实务当中解决金融问题相对困难,而针对于互联网金融当中所涉及到的合同当事人,在举证的过程中会存在较大的难度。互联网有跨区域、开放性等诸多特征,企业服务的对象涉及广泛,当事人身份难以有效判定,且无法在最快时间内参与到仲裁当中,这样会给金融仲裁工作开展以及制度执行带来较大困难。与此同时,金融仲裁过程中也会受到地域性限制,各个地区的仲裁机构数量不一,相关仲裁员的工作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各个地区在相关业务开展过程中缺少联动性,而仲裁机构也不具备内部改革动力,对于复杂的金融案件无法在第一时间进行协调。
(二)金融仲裁普及程度不足,行业规范性差
随着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金融仲裁过程中也在逐步进行内容优化,但是客观来说,虽然仲裁特征已经普遍被认可,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较多的矛盾纠纷,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效果并没有达到预期,也会比诉讼效果相差很多。金融仲裁的普及程度不足,大众面临金融纠纷时并没有第一时间以仲裁的方式予以解决,而行业规范性差缺少相应的制度支撑也导致金融仲裁的研究不够深入,在涉及到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时部分人员还是会选择更为安全的解决方式。可以说大众对于仲裁的认识程度不足,难以有效发挥金融仲裁所具有的价值作用,这也极大限制金融仲裁拓宽其适用范围。在当前实践工作当中,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落实来看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诉讼形式,各个地区金融仲裁院配套的仲裁规则虽然处于完善的过程中,但是目前金融仲裁适用效果还有一定的落差。分析大眾对于金融仲裁的认知不足来看,金融仲裁归属于行业仲裁,金融仲裁在我国起步相对较晚,缺少规范化的制度设计,且实践经验不足,无法切实全面保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情况下,涉及到金融类案件,会包括财产保全、银行账户冻结等重要环节,当事人若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需要通过法院申请,这样也会给当事人增加负担,不如诉讼途径更便捷。而在金融仲裁过程中,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前能够达成共识并明确仲裁协议,当大众的认知不足时又急需解决问题,这就会无形中增加大众的压力。若是对仲裁机构的仲裁结果不信任,不仅容易激化双方矛盾也会延迟问题解决的时效,同时也给相关的经办单位以及人员带来较大压力,导致各个环节的工作无法持续深入进行。
(三)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欠缺,第三人制度落实不到位
在金融仲裁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会直接影响仲裁,面对众多复杂的纠纷案件,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要点,也要以客观公正的心态进行处理,并切实保证双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对于仲裁机构来说,想要长期发展并体现其仲裁价值,也需要重点关注专业队伍建设问题,确保专业性方面的优势能够凸显出来,但是从实际工作来看,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欠缺、金融仲裁解决途径单一,当金融纠纷问题呈现出复杂化和细节化的情况下,工作人员的服务效率和专业水平难以全面满足要求。而金融仲裁制度的落实和运行不仅需要仲裁机构贯彻执行,也需要社会群体能够有效了解,但是从实际来看,在落实制度时未能有效借助金融行业的多方力量,还是重点依靠于仲裁机构自身业务发展,在提升金融仲裁影响力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某种意义上说,金融仲裁专业性可以通过仲裁员专业素质以及处理问题的能力来体现,但是工作人员的能力有限并没有样样精通,证券类纠纷、票据类业务等多种纠纷处理时缺少关联性。若是金融案件复杂可能会需要多名仲裁员共同参与,这也会增加其工作压力,无法保证工作时效,而所占角度不同仲裁结果就难以统一。此外,金融仲裁中第三人制度的缺乏也导致部分主体难以有效参与到仲裁活动当中,这就给权益保护带来极大挑战,当金融机构和自然人涉及仲裁协议,仲裁庭无权进行第三方主体追加。面临复杂的金融交易主体,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问题需要每一方当事人都共同参与解决,若是无法保证这一点也会引发参与主体的争议,对于仲裁结果就难以被各方信服。与诉讼相比,金融仲裁方式还是会有一定差异,可以说第三人制度缺乏也会削弱当事人对金融仲裁方式的选择。当复杂的金融案件中部分参与主体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时,金融仲裁推行也会受到极大限制,所以在金融仲裁适用方面仍然需要加强制度完善,并确保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准达到要求,切实保护各方权益,才能真正凸显金融仲裁的优势所在。
二、金融仲裁优化措施分析
(一)把握关键要点,坚持三公原则
金融仲裁在实践当中也取得较为明显的效果,作为一种法定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适用范围在逐步拓宽,但是想要体现其价值作用,并让大众认识到仲裁与诉讼、和解等方式同样具有效益还需要做好宣传普及,把握仲裁关键要点。基于保密性、高效性、自主性等原则,金融仲裁以其自身的优势也在进行内容优化与法律完善,坚持三公原则参照法律要求与金融纠纷处理要求更加贴合,同时能够保障金融纠纷中双方主体权益并快速解决实际问题。首先结合金融仲裁所具有的高效性特征来看,仲裁程序中周期性较多,实施一裁终局制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是走金融仲裁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针对同一纠纷案件不得再次申请仲裁或诉讼进行解决。与诉讼时效相比,仲裁的审理期更短,根据相关仲裁规则来看有45个工作日也有三个月以及其他时间期限,各个地区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而针对于资金冻结周期也被缩减,对于参与到金融纠纷的各个主体来说对于时间的关注度更高,期望解决问题在最快时间内予以解决从而保证相应的现金流,确保其业务开展不会受到较大影响。在这一方面金融仲裁明显效率更好,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利,金融仲裁在实施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也意味着职权主义在这一方式中的弱化。当公权力的参与性降低,在解决纠纷问题时会更加客观,且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而对于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矛盾纠纷以及具体选择仲裁机构以及仲裁人员等方面都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只要各当事人达成共识并认同仲裁协议就可通过仲裁方式来解决问题。与此同时,金融仲裁也具有明显的准司法性,其强制力特征也有助于调解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基于相关法律规定,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具备法律效力。若是存在当事人不履行的问题,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维权,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极大保证仲裁书所具有的法律意义。而且在仲裁的过程中需要双方坚持保密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诉讼形式的案件是公开审理且在判决时也是坚持结果公开,但是仲裁有其保密性,若是当事人协议将结果公开才会作出改变。与此同时,在进入到仲裁程序时对于案件办理的进展、证据等都不会公开,需要公开仍是和当事人相关,且在仲裁程序中,只有负责的人员、双方当事人、必要证人,其他无关紧要的人不允许参与案件受理。对比下来看,金融仲裁在解决金融纠纷中有着较高的优势作用,因涉及到经济纠纷的参与主体看重经济信誉,为避免其企业公信力受到影响,也避免因涉及到仲裁而影响企业所经营的对外投资相关业务,所以采用金融仲裁会更具效果。
(二)做好仲裁引导,完善法律制度
金融仲裁的適用范围在逐步扩大,为充分体现仲裁价值并确保涉及到的纠纷案件能够被有效解决,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仲裁机构做好引导工作,而司法机关也需要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在多部门联动下提高金融仲裁适用效果。通过仲裁引导,让大众能够提高对仲裁程序的认识,同时也可以适当分担法院开展诉讼案件的工作压力。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需要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法律宣传工作,让参与到市场的各个企事业单位能够了解仲裁效果,全面落实保密性原则并切实维护各方利益。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组建相应的志愿服务团队,主动到企事业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并立足于当前国际化和网络化视角重点关注新型金融纠纷问题。从维护金融市场安全,保障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角度来看,国家在金融仲裁适用方面也加强指导力度,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这也体现出我国在金融环境治理方面所体现出的信心。通过金融仲裁,让部分案件解决的时效性得以提升,同时也充分体现出自愿原则,这也极大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在对新型金融问题进行刨析时,也会在责任认定、证据收集、仲裁执行等方面进行流程优化。重点关注金融案件中所涉及的纷争矛盾点,坚持快速解决矛盾的工作目标,对于各类型的金融业务都有其具体的执行要求,而在制定仲裁规则时也是从保证仲裁结果公正以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明确划分金融仲裁适用范围,也能够有效对接互联网金融,解决网络化环境下所产生的新型金融案件。但是在实践工作当中,需要逐步打破信息不对称的限制,并关注互联互通环境下所衍生的各类网络安全问题,在金融仲裁适用过程中仍然需要针对互联网金融案件仲裁提高关注力度。既要确保各类信息统计的安全性与实际效果,也要关注网络技术的应用效率,并对网络仲裁进行立法确认,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保障,而各个区域的仲裁机构也需要及时完善其基础设施建设,如此才有助于互联网仲裁纳入到仲裁体系中。
(三)做好教育培训,加强队伍建设
仲裁员的专业水平会直接影响金融仲裁实效,同样也会影响大众对金融仲裁的认知,所以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仍需全面做好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根据现实发展情况加强队伍建设。金融仲裁过程中,需要让仲裁员能够始终发挥其岗位作用,并以过硬的专业能力来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面对金融仲裁当中所存在的多类型纠纷案件及时完善培训内容。为保证仲裁结果的专业性需要从工作人员能力提升方面着手,设置金融仲裁员遴选机制,结合以往金融案件类型处理效果来进行岗位划分。在保证仲裁员某一类别案件专业胜任的基础上培养其成为综合型的专业人才,仲裁机构可借助行业交流会、案件法庭等诸多形式及时向工作人员普及新的政策以及知识理论,并做好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升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工作积极性与岗位适配度。同时对于受理投诉,解决争议等工作环节,工作人员也需要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关注当前金融市场环境下所涉及到的诸多业务类型。基于仲裁公正以及法律适用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同时也要对仲裁方面法律内容的完善做好解读,并落实职业操作准则,提升其实践技能与专业素养。
(四)强化仲裁理念,保证行业规范
在当前的金融市场环境下,推进金融仲裁适用范围拓宽,促进仲裁机构稳定发展需要强化仲裁理念,并保证行业规范,将完善金融仲裁制度作为推广金融仲裁在矛盾纠纷解决中的着力点。尤其是当前的金融案件所牵涉的内容越来越多,想要保证大众对金融仲裁的接受度,并确保在参与仲裁程序时能够遵守规范,需要积极转变其传统的认知观念。在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领域做好宣传推广,并关注金融争议最明显最频发的行业及企业,引导各相关企事业单位做好教育宣传,并加强社会实践联动,既让相关的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到金融仲裁优势,也可确保交易双方事前达成共识。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需要利用网络化环境加强对外宣传,制定相关的材料并积极举办教育讲座,利用论坛、官网、研讨会等诸多形式提高社会影响力,有意识且正确客观的引导相关主体在纠纷解决中了解仲裁方式的适用性。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国际化发展环境下,金融领域矛盾纠纷问题日渐多元化,为保证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氛围,需要重点解决其中的纠纷并突出金融仲裁所具有的价值作用。相关部门需要严格把控金融风险,并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仲裁机构,做好当前金融业务分类并逐步扩大金融仲裁适用范围。基于国际化视角做好金融仲裁的适用分析,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法规,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矛盾纠纷能够被高效解决,也充分保证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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