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人民主体地位探析

2023-11-01 13:30段文慧刘向阳
西部学刊 2023年19期
关键词:利益法治主体

段文慧 刘向阳

(1.新疆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乌鲁木齐 830011;2.新疆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乌鲁木齐 83006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也进入新时代。党的二十大报告总结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其中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主体这一当代中国法治的核心价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和全过程。这是经过新时代法治实践检验的科学判断,充分说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人民主体地位的高度重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大环境发生了变化,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包含着对法治的新向往,这些变化在需求层面牵引着法治转型升级。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继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让人民群众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层面真正获得尊严感、幸福感、满足感、安全感,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凝聚人民力量。

一、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生成逻辑

(一)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根本立场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用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论断使法律这个长期被异化了的社会现象开始回归于人,确立了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和历史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奠定了人民主体思想的理论依据。既然历史活动是人民的事业,那也间接地表明了法治建设是一项社会整体民众参与的事业。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指出:“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1]这也就是说,人始终是制度与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目的和主要价值是实现人的权利,强调人在法律中的主体性。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2]这表明,法律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表现,以此来维护他们的利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是由人民享有国家主权、参与国家治理为前提和基础的,所以社会主义的法应该是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正如列宁强调的:“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他一再指出,苏维埃法律应当明确规定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位,广泛地吸纳群众参加国家制度建设和全面依靠群众参与社会管理,还要积极地创造条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行使和实现这些权利与自由。因而真正的法治也应该是以人民为主体的,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根本立场,也是在新时代推进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历史逻辑: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遵循

人民主体地位从新中国成立开始,就在法律上被予以确认。毛泽东法治思想的逻辑起点就是对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维护,毛泽东认识到我国必须制定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来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和保护人民的利益。1954年,毛泽东主持起草了我国的第一部宪法,由此开启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毛泽东明确指出:“宪法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全国公民每一个人都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施。”[3]既然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自己制定的,那么实施法律就是在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就能实现人民的利益。由此可见,毛泽东极其重视人民群众的作用,他认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为实现人民利益服务的,要通过法治建设来保护人民,巩固人民的主体地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做出了改革开放的战略决策,围绕这一重大转变,我国法治建设开启了新征程。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实现共同富裕、消除贫困、消灭剥削”的界定使我们对理解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更为清晰。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法作为最广大人民真正利益和意志的表达,得以充分地展现出来,这实际上包含着对人民整体上的生存权、发展权、幸福权的高度关切。江泽民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内涵进行了具体阐释,从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政治热情和行动自觉的角度,明确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强调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发挥的主要作用。党的十六大以来,胡锦涛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以人为本在法治领域中表现为将人作为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在法治建设中凸显出人的价值、人的权利以及人的意愿的重要性,更为深刻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命题,进行了一系列符合时代特征的阐释和创新,形成了丰富而深刻的习近平法治思想。其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价值所归,为新时代法治建设实践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4]这不仅深刻指明了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依靠力量、服务对象,也彰显出人民群众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主体作用。因此,要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贯彻到新时代法治建设全过程中,真正体现和维护“民意”,不断激发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整体实现和发展。只有这样,新时代法治建设才有最强有力的人民呼声、最强大的人民力量。

(三)现实逻辑: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新期待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法治领域体现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高质量高标准法治需要与现行法治供给能力不足以及法治发展不平衡之间的矛盾”[5]。一方面,人们对法律保障下的自由、安全、尊严等要求日益增加,人民的幸福不仅体现为衣食无忧,还体现为能够呼吸新鲜的空气、享有必要的自由,要有尊严、体面地生存,能够轻松、愉快地生活,免于一切非法的强制和恐惧。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公平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求有相应的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等。另一方面,法律产品供给数量不足、质量不高,人民群众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反应十分强烈。在这种情况下,高质量推进法治建设承载着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回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呼唤和对美好生活的更高期待,需要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主体和目的,提高法治有效供给,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实际享有和共同追求。既要注重对其财产利益的保护,也要重视对其精神利益的保护,做到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发展到哪里,法治服务就跟进到哪里,让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进程中得到更多实惠,增加更多幸福感,实现我国法治在新时代的转型升级。

二、“人民主体地位”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的多维表现

(一)人民是法治建设的利益主体

“人民利益至上,这是法治的根本价值指向。”[6]我国现阶段做出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定,就是在尊重人民意愿、彰显人民利益主体作用下提出的。新时代法治建设着眼于解决关乎人民利益的现实问题,把保证人民政治、经济、文化权益,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的要求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通过对人民权益全方位的维护与保障,使得人民利益的实现途径有了更广泛的拓展。同样,我国宪法和法律正是因为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切实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才能有效实施,党和国家事业才能顺利发展。因此,要保证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就必须坚持并保障人民利益主体地位的充分实现。这不仅要求我国法治建设所达到的利益目标必须与人民的利益需求相契合,与法治建设要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相比,更为重要的是要将其所表达的利益需求兑现并落到实处。只有这样,新时代法治建设才能更加切实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使全体人民更好地共享法治建设的成果,建设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社会,为人民谋取更多的福祉。

(二)人民是法治建设的实践主体

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人民既是践行法治的主体,也是依法治理国家的主体。因此,具有极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的人民群众进行的法治实践,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最为深厚的力量源泉。他们在积极的政治参与和法律参与中,通过普法和社会实践,不断感知、体验到法治的优越性和重要性,懂得要让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在法律里。所以在学习法律、遵守法律的过程中,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广泛参与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而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持续深入参与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民的法治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又将激发他们参与法治建设的积极性,形成一种双向的良性互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的实践越丰富、越成熟,其实践主体地位就愈加得到显现。新时代法治建设要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依靠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坚持和强化人民的实践主体地位,使人民群众真心拥护和热情参与法治建设,最终在丰富的法治实践中形成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强大合力。

(三)人民是法治建设成效的评价主体

马克思认为,人民是价值的评价主体。新时代法治建设契合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是同每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是大家普遍参与并且能从中获利的事情,所以人民才能感受得最真切、评判得最公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以民意为重的评价标准,要求中国共产党人将其在各项工作中都得到落实,思想上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制度上坚持维护人民利益,效果上坚持由人民评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是如此。把“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和“为最广大人民群众所拥护”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衡量标准,充分肯定了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评价主体地位。法治是不是真正代表人民的意愿,是不是真正符合人民的意志,就要看法治建设的成果能否真正给人民带来幸福感、获得感。这一点上,人民才有最终的发言权。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要进一步明确人民作为检验法治建设成效的评价主体和尺度,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书写“人民满意”的新时代法治建设。

三、新时代法治建设中落实人民主体地位的实践路径

(一)推进科学立法,充分体现人民意志

科学立法的科学性,最核心的指向应当是坚持人民立场、体现人民意志、保持人民情怀。因此,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党的理论主张与人民利益诉求是根本一致的,坚持党领导立法有利于党将人民的利益体现和固化于法,使得立法活动和立法效果适应时代发展、体现党心民意,取得更普遍的认同拥护和遵守执行的效力。其次要完善立法机制,强化立法的民主性。要畅通人民群众利益表达机制、意见建议传递渠道,促使公民始终保持参与立法的积极性,提升人民群众的主体意识。通过扩大立法的群众参与面,能更容易听到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不同人士的意见,以适应利益主体多元化的需要,提高立法的社会认同度。同时,立法工作还要主动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准确把握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社会关注度比较大的问题,提高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让法律与广大社会成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结合起来,真正体现民之所需。

(二)推进严格执法,确保为人民服务

执法活动直接影响公众利益,是人们感受法治实施最为广泛的领域,也是法律能够作用于现实的“最后一公里”。执法机关应与时俱进,不仅要在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确保执法行为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还要在执法过程中,积极回应人民诉求,一切以公民的福祉和自由为依归,保障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实现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此外,还要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加强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监督渠道闭塞、监督方式单一、民众监督权形同虚设会妨碍人民权利的实现,阻碍法制化建设的进程,所以让权力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制约和监督下运行,这样既能确保行政执法部门始终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让权力的运行建立在广泛的群众基础之上,又能确保干部队伍正确行使执法权力,为社会和民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公正司法,让人民感受公平正义

司法解决的是人民群众生活中实实在在的问题,司法不仅要能解决矛盾和纠纷,还要实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良法善治。一方面,坚持公正司法必须铲除司法腐败,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人民不了解司法的运行情况,就无法监督,无法评判,人民的权利就无法实现。因此,要完善司法监督机制,深化司法公开。确保司法过程在制度的规范下向社会公开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让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了解和监督案件进展,让人民真正看得见正义、让司法公开可触可感。要坚持司法为民。为了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实现化解矛盾、保障民生的司法功能,可以通过创新司法便民服务措施、推进诉讼服务中心转型升级来解决群众立案难、申诉难、执行难的问题,让人人都能够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轻松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民意与司法良性共振。

(四)推进全民守法,增强人民法治意识

全民守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工程,也是全民参与法治建设的现实导向。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始终坚持人民中心地位和人民主体价值,不仅要落实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中,最终更是要落实在全民守法中,让守法成为全民自觉意识和真诚信仰。因此,在新时代全民普法工作中,首先要广泛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使之为当前普法实践提供更为直接的价值指引。其次要拓宽普法覆盖面,努力让人民群众将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通过培育良好法律环境以及为各类人群开展量体裁衣的法制宣传教育,让法律法规更加被群众所熟悉,由此调动其遵守法律的积极性,进而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挖掘当前法治素材、寻求依法解决问题的自觉性、主动性,营造人人崇法向善的社会氛围,促进全民守法的广泛实现,为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中充分尊重和巩固人民主体地位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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