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慧娇
摘 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全面从严治党上升到重大战略部署地位,坚持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规定国家监委管辖原由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管辖的88项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监督执纪工作迎来前所未有的新发展形势以及挑战,亟须补充新思路、新方法。本文根据自身的实践工作,对一线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中的会计鉴定工作进行简要总结和分析,就提高会计鉴定工作的质效以及促进相关工作的规范化进行一定的探索与思考。
关键词:会计鉴定;纪检监察;反腐败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9.055
0 引言
纪检监察工作由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包括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工作,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其他案件时,经常涉及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内容。由于专业性较强,查办该类案件时需要配置具备较強专业素养的办案人员,必要时则需要进行会计鉴定。但纪检监察机关往往因为时间紧、任务重、专业人员不足等问题,需要借助外力支持,现行常用做法:一是借调体制内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企等)财务、审计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协助;二是政府购买服务即委托社会相关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会计鉴定服务。前者不是职业鉴定人员不能出具相关鉴定文件,仅能从案件查办过程中给予专业性协助,后者则可出具鉴定意见书,如有必要可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本文主要对后者进行探讨,即以纪检监察工作人员的视角在办案中如何促进并高效利用会计鉴定工作。
1 司法会计鉴定与会计鉴定
司法会计鉴定是应用于诉讼活动的会计鉴定,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并运用会计、审计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中涉及的与财务会计相关的事项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发表司法会计鉴定相应意见的活动。我国目前还未对司法会计鉴定或会计鉴定制定统一标准,相关做法、概念也有待规范和明确。司法部2018年曾发布通知指出,司法会计鉴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人员不再被实施准入登记,但这些组织仍可接受委托提供鉴定服务,这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可全面承接司法会计鉴定业务。广东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课题组依据相关法律、通则,结合实践经验与总结,于2020年12月制定并发布了《司法会计鉴定实务与案例分析》,初步形成一套质量控制制度和风险管控机制,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从业人员从事相关业务进行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监察机关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按规定报批后,可以依法进行鉴定”“监察机关可依法对案件中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进行会计鉴定”“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做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以上条例、规则中均未提及“司法会计鉴定”而是“会计鉴定”,因为纪检监察机关是政治机关,不同于公检法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既包括违纪又包括违法案件,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不一定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所以称为会计鉴定而非司法会计鉴定。一般认为会计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仅仅是用途的区别,用于诉讼活动则冠之以“司法”,但两者在鉴定程序、标准、质量等方面的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2 基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工作做法
监察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即纪检监察机关购买社会服务后不能做“甩手掌柜”,必须对鉴定意见进行背书。纪检监察办案室(组)应当配置专业人员负责对会计鉴定工作的控制,该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财会专业素养,同时能够熟知办案工作以及专业鉴定工作,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当充分应用财会专业知识,与鉴定人员密切联系、把控工作方向与质量,及时整合相关信息并进行请示汇报,从而促进案件的查办工作。
2.1 促进鉴定机构保持独立性
鉴定方(即会计师事务所)除了鉴证业务之外,一般还包括管理咨询、代编财务信息、税务筹划等非鉴证业务。在选取鉴定机构时,委托方(即监察机关)应当充分了解涉案企业或公司是否聘请过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埠开展审计、财务信息代编、税务筹划等相关业务,选定鉴定机构时应当考虑剔除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防止鉴定机构在开展鉴定工作时无法保持独立性、客观性,从而影响鉴定结论。
2.2 明确会计鉴定要求与目的
委托方与鉴定方应当充分沟通、打破相关信息壁垒,负责与鉴定方沟通的委托方办案人员需要充分了解案情与鉴定要求,使鉴定结论更具有针对性、适应案件需要。如果委托方的要求过于模糊笼统、不能明确和细化鉴定要求,甚至提出的鉴定要求超越了鉴定人员的职业能力范畴等,将会给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带来困难并可能增加鉴定风险,导致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之时,也需要与鉴定人员明确,鉴定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组调查人员需实时知晓查账情况,需要与鉴定人员保持密切沟通等。
2.3 持续关注,注重过程
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会计鉴定过程中遵守独立性原则,独立自主对委托事项作专业判断,发表会计鉴定意见并对会计鉴定意见负责。于案件整体而言,会计鉴定作为重要证据或推动案件进展的重要环节,委托方应当加强监督和审查,同时协助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鉴定意见。该鉴证措施是办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委托方办案人员应当全程关注,及时掌握查账进度。对于特殊事项,特别是需要结合案情分析的相关情况,如大额现金支出、接待对象为政府公职人员、支付对象为政府公职人员或者公职人员近亲属等,需要查看相关原始记账材料,必要时保留复印件,同时撰写情况分析报告或口头向办案室(组)负责人进行情况汇报等。
鉴定小组展开查账等会计鉴定工作后,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室(组)调查人员应询问初步情况,如内部控制制度、记账是否规范、账务资料是否齐全、企业运营情况、营收规模等。询问鉴定负责人员是否发现舞弊、营私等可疑情况,并将以上相关情况进行记录备忘,与案件信息进行对照分析,并及时与办案组其他办案成员尤其案件承办人进行沟通、讨论和汇报。例如办案组内审谈话人员在与对象进行谈话时,谈话对象提到曾向某局局长行贿100万元,而在查账中也发现记账凭证中向股东支付100万元的现金支出无法说明情况,二者存在相互印证的迹象,应当将相关笔录、原始记账凭证进行固定保存,并及时向涉及人员进行谈话核实。例如留置对象交代,其工程公司将固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于行贿,负责与事务所人员沟通的调查人员可立即要求查账人员将相关原始记账资料提供至核查组,获得这些资料后需要结合案情分析,及时与核查组成员进行沟通和讨论,并向领导进行汇报,将获得的记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在谈话中让对象进行辨认,将证据进行固定,为进一步核查工作提供基础。
2.4 立足办案实际,整合双方工作
鉴定人虽然专业性强、查账效率高,但与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有着很大区别。鉴定人是按照《会计师法》《会计准则》、财政部颁布的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特定的鉴证程序和方法,遵守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等原则开展鉴定工作,但因无行政强制力,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委托人的配合和协助。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工作则是按照《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开展监督执纪案件查办工作,有较强的行政强制力作为保障,获得信息的渠道、方式较多。所以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可获得更多更可靠的资料、信息,如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银联等)资金流水等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经办案室(组)负责人同意后,可酌情提供予鉴定人员,鉴定人根据监察机关提供的资料可形成新的、可靠的审计证据,有助于得出更加可靠的、准确的鉴定意见。
2.5 专项负责,撰写鉴定过程报告
负责全程关注会计鉴定过程的办案人员熟知案情与会计鉴定程序,为了最大化发挥会计鉴定工作的效用,同时也是为适应于审查调查工作,应当改进工作方式与方法,可按照审查调查报告的方式撰写鉴定过程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会计鉴定的目的、鉴定人、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结论、结合案情进行分析、基于案情提出意见建议等内容,特别是鉴定过程中发现的可能成为线索的疑点信息或关键要点,并将相关证据资料如记账凭证、表格数据、资金流向图等作为报告附件。
会计鉴定是一种耗时耗力的专业技术活动,需要充分利用该项工作。在案件查辦过程中,通过查账可获得更多有利于办案的信息,形成内容丰富、翔实、针对性强的鉴定过程报告,并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收集和整理以附件的形式附于报告,能够有效促进案件的查办以及相关后续工作。
2.6 区别于一般审计业务
适用于司法诉讼、案件查办等活动的会计鉴定,有别于一般审计业务。鉴定用途应当明确为委托方查办相关案件提供参考依据;虽然一般审计业务也要求遵守保密性原则,但案件查办工作中的会计鉴定对保密要求更为严格,在接触相关资料或涉及人员时需要请示委托方或由委托方做出安排;最后出具报告结论表述为鉴定意见而非审计意见或司法意见,对相关专门性问题进行表述时切忌乱用法律定性词汇,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贪污公款等;审计方法的使用需要根据司法诉讼相关要求进行调整,不适用于诉讼中的鉴定方法应当弃之不用或进行调整。比如,审计当中的抽样调查不能满足于诉讼要求时,应当改为全面清查等。
另外,审计报告不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全国性的、统一的司法会计鉴定标准,审计准则中也未针对具体的司法活动做出详细规定,二者不可混为一谈。
2.7 防范安全风险,注意保密工作
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安全是重中之重。安全风险包括泄露案情、跑风漏气、毁灭证据、漏报或瞒报线索信息、居间取酬等,将会对案件查办工作带来重大影响,办案人员与会计鉴定人接洽业务、沟通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规矩开展工作,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与党纪法规。另外需要与会计鉴定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要求鉴定服务提供方严格遵守保密条款,严格控制知情面,必要时可聘请异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鉴定,避免跑风漏气,确保相关重要信息不被泄露。
3 探索与展望
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担负着反腐倡廉的重要责任,应当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专业能力、专业精神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纵向深入,深挖隐蔽性强的贪污腐败行为;同时横向整合,搭建各单位、部门资源整合平台,为纪检监察业务工作高效赋能。
3.1 培养内生性专业办案人员
办案需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立体式思维,需要考虑多方面、多层次的内容,综合知识背景可以更好地进行多层次分析,其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的观点,即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和分析案件信息,坚持系统性思维,把握案件查办规律。财务会计专业性较强,如果不通过系统性的学习与专业训练很难具备专业思维,专业技术经验也需要长时间积累与总结。因此,各个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检查、办案等工作需求情况,注意在机关内部培养一批具有财会学科背景的办案工作人员,根植于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使其得到持续学习与锻炼,具备专业性办案思维能力,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能够应对并解决办案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层出不穷的专业相关问题。
3.2 制定工作制度准则,规范相关工作
目前,我国还未制订或颁布统一的会计鉴定标准,纪检监察机关内部也未制定相关工作准则或规范,应当加强对一线工作的调查和研究,尽快制定会计鉴定工作标准,规范会计鉴定工作程序,研究修订相关法规条例,监管该环节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一线办案工作人员应当注意积累工作经验,加强理论学习与研究,深度思考案件案例,认真做好后半篇文章,积极为会计鉴定工作标准的制定提出意见。
3.3 加强与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交流与协作
纪检监察机关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积极进行资源整合,推动完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案件查办等多项业务工作时,涉及多个单位、多方面的信息,需要到各个单位或机构调取资料,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专业性较强,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与这些部门的交流和协作,建立纪财、纪税、纪审等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或联席工作会议制度,建立日常联络部门并指定相关人员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事务以及业务交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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