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菊萍
当国内大部分苹果用户还在使用微信、QQ等聊天工具时,苹果的“隐藏款”——即时通信工具FaceTime已被不法之徒“开发”利用,成了最新的犯罪引流工具,一时间又有不少被害人上当受骗。与之前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电诈”)主要在各类骗局话术上翻花样有所不同的是,这次骗子们再次在通联工具上做起了文章。骗子们的“魔高一丈”似乎总在挑战反诈的“道高一尺”。电诈犯罪技术性强、产业链广、骗术变化快、被害人数多、涉案钱款巨大,社会危害性很大。作为一类典型的非接触式犯罪,电诈犯罪背后的基础工具是银行卡、电话卡等,基础技术是通知类短信技术、跨境数据通信技术、短网址服务技术、网络社交软件技术等。这些基础工具与技术被非法利用且存在监管缺漏,是跨境电诈犯罪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治理电信网络犯罪仅仅靠刑事打击并不足以真正遏制,手段加速迭代下如何做好电诈的诉源治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必答题。
电诈可分为精准信息获取、诈骗脚本设计、通信联络诱导、资金支付转移等四个关键环节,打击治理电诈始终在这四个环节处于动态博弈的过程。根据2022年9月2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以下简称“反电诈法”),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守土有责。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诈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以电信治理为例,为限制个人持卡数量,目前工信部已推出“一证通查”业务。通过“一证通查”可以查到本人名下所有卡号账号,对于非本人开卡或已不再使用部分卡号但遗留信息未被注销等情形,“一证通查”均可提供标准的处置流程。为从源头上预防、遏制电诈活动的发生,应在电诈活动的预备阶段或发生初期予以发现,及时抓捕相关诈骗人员和团伙;电信业务经营者需积极研发和应用电诈反制技术措施,以自动化决策技术等电信网络技术为基础建立涉诈异常电话卡模型,高效、准确地识别、筛选出使用呈现异常的情况:有涉电诈活动可能的涉诈异常电话卡,评估其涉诈风险等级,并根据涉诈风险等级通知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线上方式、电信业务代理商或电信企业自营营业厅重新进行实名核验;否则应当根据涉诈风险等级采取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的措施。
又以金融治理为例,为确保账号信息真实,金融机构在进行客户尽职调查时也采用了科学手段精准识别风险。例如,通过大数据AI技术使用近百个数据特征对客户“画像”,用“客观数据”还原开立银行账户、资金交易的真正意图,撕开不法之徒设立“空壳公司”、开立并买卖“账户”的画皮,斩断跨境赌博、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链。为进一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获得全面、有效的开户企业信息,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建立共享查询系统,实现信息流通和联网核查,从技术赋能的角度帮助金融机构便捷高效地作出决策。
综上,用技术的方法阻止技术作恶,或许才是对技术性极强的电诈犯罪的“对症下药”。
治理电信网络犯罪,除了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职能部门提升能级、守土有责外,各部门形成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畅通工作对接、资源共享,合理利用大数据,也十分重要。各部门的大数据利用首先要“耕好自己的地”,把握好自身执法履职中产生或掌握的大数据如何深度应用、精确查询;其次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解决如何资源共享的问题。
以刑事案件侦办为例,公检法等机关有必要以公安机关反诈平台为基础,建立健全公检法反电诈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全国案件关联;针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紧急止付、查询、冻结、解冻等文书,建立快速通道,并网络留痕、形成文书,公检法可直接将这些平台数据当作证据使用,无须证据转化。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与公安机关“会诊”网络犯罪案件
又以反诈资金追赃挽损为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与公检法等办案单位共同形成电诈犯罪资金流转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针对实践中不断变化翻新的犯罪手法,要不断更新可疑交易模型,加强对虚拟货币洗钱模型的建构,提升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电诈犯罪情报支持方面的合作质效。反洗钱主管部门发现或者接收涉嫌洗钱电诈犯罪可疑交易报告或举报的,应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对于重大的电诈案件,要加强反洗钱调查的案件协查力度,通过资金协查为进一步核查电诈可疑交易活动,提高资金追踪、分析、处置质效。
综上,用网络的思维解决网络犯罪,或许才能真正给高发的电诈犯罪布下天罗地网。
面对手段加速迭代、发案率处于持续高位的电信网络诈骗,刑事打击固然是最直接、最严厉的手段,但是仅靠刑事打击尚不足以彻底遏制犯罪。笔者认为,四大检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应同向发力,重點发挥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的联动作用,加强检察内部一体化,从信息共享互通、资源统筹调配、线索及时移送、人员协作共进和办案联动机制等方面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从而提升电诈案件办理质效——
首先,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履职推进协同共治。反电诈法第四十七条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这赋予了检察机关就电诈犯罪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与刑事诉讼强调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同,公益诉讼关注的是弥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造成的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让受损的法益得以有效修复。虽然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不必在每起电诈案件中逐案开展,但是选择有典型意义、宣示意义的案件作为突破口,必将收获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对于如何在该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仍处于探索阶段。检察机关可积极配合“清朗”“净网”等系列专项行动,依法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促进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加强自律。对于相关职能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其次,以积极、能动、综合的检察履职推进综合治理。结合办案,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风险提示函等方式,督促银行、通信等相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完善行业监管及责任倒查制度,协同推进网络领域综合治理。加强追赃挽损,破解电诈犯罪因主犯不到案而无法退赔退赃的现实困境,研究各环节参与人的退赃义务范围。收集造成侵害的其他第三方的失职或共同侵权行为的证据,探索追加第三方为共同侵权责任人,切实解决被害人损失的问题。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尽量减少电诈给其生活造成的影响。通过检察大数据,从类案中发现、提炼电诈治理中的共通性问题,积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聚焦重点行业领域,强化系统治理、诉源治理,压实前端责任。
(作者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检察人才,上海检察机关网络犯罪专业化办案团队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