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芳
(温州大学,浙江 温州 325035)
宋代医学取得巨大进步,与政府的推动密切相关,翰林医官院作为管理医疗的机构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宋代医官研究中翰林医官院是无法回避的主题,①宋代伎术官研究中也会涉及到翰林医官。②笔者不揣浅陋,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北宋翰林医官院设置时间及其取代尚药局、太医署等问题详加考析,并揭示其职能与机构性质,所论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斧正。
北宋翰林医官院史载明确出现时间是在宋太宗时期。太平兴国四年(979年),“命(刘瀚)为翰林医官使”。③医官使是医官院的最高长官。《宋史》记载太宗即位后翰林医官院的文字还有如下两则:
(安忠)事太宗藩邸,殆二十年。太宗即位,授东头供奉官,掌弓箭库。迁内弓箭库副使、西京作坊使,掌翰林司、内衣库,提点医官院,掌屯兵于雄州。④
太平兴国初,诏归俗,命为尚药奉御,三迁至翰林医官使。三年。吴越遣子惟濬入朝,惟濬被疾,诏怀隐视之。初,太宗在藩邸,暇日多留意医术,藏名方千余首,皆尝有验者。至是,诏翰林医官院各具家传经验方以献,又万余首,命怀隐与副使王祐、郑奇、医官陈昭遇参对编类。⑤
翰林医官院出现在史籍中的时间虽为宋太宗即位初,但史书中记载,早在宋太祖乾德元年,就已经出现翰林医官。“十二月,甲申,皇后王氏崩。后初寝疾,翰林医官王守愚进药不精审,疾遽加剧,守愚坐减死流海岛。”⑥这是否表明宋初承前代已经设有翰林医官院,据此难以遽断。
史载宋太祖时期存在尚药奉御,这为寻找宋初翰林医官院存在与否提供了线索。开宝五年(972年),“太宗在藩邸有疾,命翰与马志视之。及愈,转尚药奉御,赐银器、缗钱、鞍勒马”。⑦刘翰任尚药奉御,尚药奉御在唐是尚药局的官员。《唐六典》卷一一《尚药局》:
凡合和御药,与殿中监视其分、剂,药成,先尝而进焉。⑧
《唐律疏议》卷九引《唐令》:
合和御药,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将军(疑为衍文)、卫别一人,与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佐〕以上先尝。⑨
唐令《医疾令》第二十五条为:
诸合药供御,在内诸省,省别长官一人,并当上大将军、卫别一人,与殿中监、尚药奉御等监视,药成,医佐以上先尝,然后封印;写本方,方后具注年月日,监药者遍署名,俱奏。饵药之日,尚药奉御先尝,次殿中监尝,次皇太子尝,然后进御。其中宫及东宫准此。⑩
上述史料表明唐朝尚药奉御是尚药局的官员。据学者研究,唐后期,殿中省尚药局之医官名存而为加衔,实际职能则转移到翰林院。在宋代翰林医官院建立的情况下,尚药奉御成为了翰林医官院官员。《天圣令·医疾令》第十条记:“诸合药供御,本院使、副、直院、尚药奉御、医官、医学等豫与御药院相知,同具缄封,然后进御。其中宫及东宫准此。”刘翰早在乾德初和王守愚一样具有翰林医官的身份,讨论至此,此时的翰林医官与尚药奉御关系是加官还是翰林医官院内级别差异不同之官,成为问题的关键,因为这一时期北宋依然存在尚药局。但刘翰所任尚药奉御并不是翰林医官的加官,加官是同时并存两职务,即翰林医官、尚药奉御。而此时作为褒奖,史书明确记载为“转”,即翰林医官院内部迁转,由翰林医官升为尚药奉御。据此可知,宋太祖时期,承前代已经设有翰林医官院。
不过,此时翰林医官院虽然作为机构存在,但官无定员。仁宗宝元二年(1039),“医官使二人,副使六人,直院七人,尚药奉御七十二人……”。对此,张方平批评道:“臣按《官品令》,尚药奉御四员。国朝故事,翰林医官院虽无定员,然至奉御者,率不过三数员而已”。这种情况表明北宋翰林医官院作为官僚机构虽然已经存在,但翰林医官院官无定员,加之翰林医官从诞生时就与尚药局产生密切关系,这难免影响了人们对翰林医官院在宋初存在与否的认识。张方平的意见颇具代表性,“按今奉御正五品下,以其供奉至尊,故得列于殿中省,备六尚之职。其杂科非供奉者,不应名为奉御。今自宫省嫔御,至于宗室戚里,内外臣僚,奏荐医官,干求恩泽。缘是而受奉御者,不亦乱上下等威之分哉”。更值得关注的是,宋仁宗接受了张方平的批评,“定使副各二员,直院四员,尚药奉御六员。其额外将来毋得补人”。由此可见,尽管在已经明确尚药奉御是翰林医官院官员的情况下,其身份依然无法抹去尚药局之烙印。无独有偶,宋神宗设置太医丞时,职务、待遇仍然要参考作为尚药奉御这个名存实亡机构尚药局长官的身份。熙宁四年(1071)四月二十二日,“置太医丞,请给、佩鱼视殿中省尚药奉御,叙班其下。以处医官之产科、小方脉者,不使为尚药奉御也”。尚药奉御作为翰林医官院的医官,因曾是尚药局长官这个身份,故而不能任命产科、小方脉医生担任,可见尚药奉御的原始身份影响之深。
因此,刘翰、王怀隐所任尚药奉御的官职与翰林医官院的关系容易引起误解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何况当时尚药局还存在,尽管其职能被严重弱化,乃至虚化。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翰林医官能够成为官员并享受官员待遇与尚药局官员、尚药奉御是密不可分的,也恰是因为这种关系,尚药局职能虚化,名存实亡,最终被并入翰林医官院。
北宋建立后,殿中省设六尚局,其中之一为尚药局。马端临载:
宋制: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無职事朝官充。旧有六尚之局,名别而事存,今尚食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尚衣归尚衣库,尚舍归仪銮司,尚乘归骐骥院内鞍辔库,尚辇归辇院,皆不领于本省。
马端临没有记载尚药局并入翰林医官院的时间,相同记载亦见于《宋会要辑稿》:
《两朝国史志》:殿中省,判省事一人,以无职事朝官充。旧有六尚之局,名别而事存,今尚食归御厨,尚药归医官院,尚衣归尚衣库,尚舍归仪鸾司,尚乘归骐骥院内安鞍辔库,尚辇归辇院,其官随局而移,皆不令于本省省司所掌。
史书不仅记载尚药局在宋仁宗时期存在,直到宋神宗熙宁初期仍然存在。不过,从《宋会要辑稿》所载看,其今与旧相对言,今是指作者写书的时候。《两朝国史》完成时间为神宗元丰五年(1082年)六月。《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甲寅,修《两朝正史》成百二十卷,上服靴袍,御垂拱殿,引监修国史王珪,修史官蒲宗孟、李清臣、王存、赵彦若、曾肇进读纪、传……”由此不难看出,尚药局并入翰林医官院的时间应在熙宁十年到元丰改制期间。
尚药局并入翰林医官院是翰林医官长期侵蚀尚药局职权的结果。唐朝翰林医待诏出现以后,没有官品,其品级待遇如何解决?作为皇帝的亲近之臣,要解决并非难事,途径是通过其他官职“寄禄”,即加官。翰林医待诏通过加官实现待遇渐为常态。而随着尚药局官员成为翰林医待诏的固定加官以后,翰林医待诏演变为翰林医官。但早期翰林医官虽侵蚀尚药局职能,却并没有代替尚药局,尚药局仍然发挥作用。唐代翰林医官院作为机构诞生后,取代了尚药局。翰林医官院的成立如赵冬梅所言,还存在其他因素:翰林院中以医道供奉的人最终形成一个新的御医机构,并取代尚药局,则与唐代后期制度设置追求简便有效、皇帝追求长生、宦官势力膨胀等因素密不可分。
翰林医待诏演变为翰林医官为什么会侵夺尚药局的职权?陈昊受赖瑞和的研究启发认为,翰林待诏因俸料因素是其需“带职事官衘”制度化的重要动力。但是这种职事官衔授受及其转迁的原则尚不清楚,其医官职务的分等与相对应的责任应该是对等的,在尚药局与翰林医待诏并存的时期这一问题并不突出,当翰林医官院取代尚药局成为主要的宫廷医疗机构之后,其中的具体职务的分等与分类就显得重要起来。因为医官的职事并不仅仅是领取俸禄标志身份的等级工具,它还代表着相应医官在宫廷内的医疗服务对象、工作种类及其责任。尚药局原有的职官设置中,职务与等级是比较清楚的。陈昊的说法一言以蔽之,翰林待诏变为翰林医官不完全是因为享受待遇,最初加官尚药奉御是因为待遇,但是待遇与职责密切相关,享受了尚药奉御的待遇,自然就要履行尚药奉御的职责。在这种情况下,翰林医官侵蚀进而取代尚药奉御的职能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赵冬梅则是从地理位置的角度揭示翰林医官侵蚀取代尚药局职能的。她认为,宫中的医疗保健机构从殿中省尚药局转到翰林院,从地理位置角度,是很可以理解的事。殿中省在皇城北部,翰林院在禁中,更便于随时提供医疗服务。
问题随之而来,早在唐朝翰林医官院就已经取代尚药局职能,可是在北宋尚药局作为机构却与翰林医官院能够并存较长时间,这不仅仅是因为尚药局名存实亡,没有存在感,才没有让人有机构的叠床架屋之感。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如前引张方平所言,尚药奉御是尚药局的官员,职务待遇受尚药局的影响,这是人事上的关联,已与机构职能无关。前文提及宋神宗设置太医丞,再次参照尚药奉御,并规定尚药奉御不能担任妇科等科医生,也明确体现的是人事的纠葛。之所以有如此明显的人事关联,并能够产生持续影响,是因为此种关联类似于北宋这一时期的文官本官(寄禄官)与差遣的关系。医官作为伎术官,独自成为一个系统,但职级待遇和文官的寄禄官是无法相提并论的,医官对应待遇之寄禄官有明确限制,宋仁宗即位之初,中书奏:“旧制,翰林医官……转官止光禄寺丞,遇恩但加阶勋而已。天禧四年乃迁至中允、赞善、洗马同正。请自今转官勿踰此制,唯遇特恩即至国子博士,不入少卿监”,其奏准行。庆历二年(1042年)五月丙辰更明确下诏:“翰林医官有劳者止迁本院官,勿得换右职及别兼差遣。”在这少之又少的等级里,尚药奉御又与翰林医官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其脱胎于此,故而才凸显出其对翰林医官的长久影响。因此,随着翰林医官规模的扩大,宋神宗熙宁八年(1075年)六月,将与翰林医官使、副使同属于东班翰林中的军器库使、西绫锦使、榷易使、军器库副使、西绫锦副使、榷易副使等给医官作为医官专属官阶。宋徽宗在政和初年,创立医官十四阶,实现寄禄官与职事官合一。
崇宁二年(1103 年)二月十二日,宋徽宗下诏全面恢复殿中省六尚局,“中书省修立到殿中监尚食、尚药、尚酝、尚衣、尚舍、尚辇官制等下项”。诏令规定:“尚药局掌供御药、和剂、诊候之事。”五月九日,宋徽宗诏:“供到汤药事厘归尚药局”。五月十一日,宋徽宗诏:“诏差两制二员选试尚药局医官,并依试诊御脉医官条例施行”。靖康元年(1126 年)八月十九日,宋钦宗下诏再罢尚药局,“六尚局既罢,格内岁贡品物万数,尚为民害,非祖宗旧制,其并除之”。尚药局并入翰林医官院前,已侵蚀太医署部分职能,承担服务国家与社会的职能,出现弱化服务宫廷的倾向。因此,北宋政府在以其取代国家医政机构太医署的同时,采取了强化服务宫廷的措施。
北宋早期太常寺负责国家医政管理,史载:“凡太医之政令,以时颁行”。这与唐朝一脉相承:“太常卿之职,掌邦国礼乐、郊庙、社稷之事,以八署分而理焉:……六曰太医……”唐朝太医署负责治疗百姓流行疾疫治疗。北宋淳化三年(992年)京师疾病流行,宋太宗即下令太医署选良医前往救治并拨专款卖药。
古先哲王之爱民也,大暑流烁,必施扇暍之仁;凶年饥馑,必有淖糜之赐;如闻今岁,天灾流行,闾阎之民,疾疫相继。既医药之不给,必阏夭之居多。用申救疗之恩,庶推勤恤之意。宜令太医署选良医十人,分于京师要害外。听都人之言病者,给以汤药;扶疾而至者,即与诊视。赐太医钱伍拾万,分给市药之直。
由此可见,北宋初期太医署亦有治疗众疾的职能。但是同类事件到宋仁宗时期,史有明载,却不再是由太医署负责,而是遣翰林医官诊治。天圣五年(1027年)诏:“滑州修河兵夫,比多疾病,其令医官院遣医分治之,候罢役,较其全失之数以闻。”这是偶然为之,还是太医署被取而代之,不妨从分析《天圣令》入手,窥其端倪。天圣令《医疾令》有如下规定:
宋八条:“诸在京文武职事官病患者,并本司奏闻,以内侍领翰林院官就加珍视。其在外者,于随近官司申牒,潜医为疗。旧(内)外官出使亦准此。”
宋十条:“诸合药供御,本院副使(使、副)、直院、尚药奉御、医官、医学等豫与御药院相知,同具缄封,然后追(进)御。其中宫及东宫准此。”
宋十二条:“诸宿卫土(士)当上,及在京诸军班有疾病者,分遣医官巡疗,行者(军)处亦准此。”
由《天圣令》内容不难看出,宋代翰林医官院服务对象除了宫廷外,还有官员、军队乃至大众百姓。“执伎以事上”显然已经无法囊括北宋翰林医官院机构职能。
不同史籍对翰林医官院机构及职能记载一致。《宋会要辑稿》记载如下:
翰林医官院,在宣祐门内之东廊,掌供奉医药及承诏视疗众疾之事。使副领院事,以尚药奉御充,或有加诸司使者。直院、医官、医学无定员。医官、医学以服色为差,加同正官。至尚药奉御者,或加检校官。其直院,奉御及同正官皆为之,多自医官特奖命授。又有祗候之名。
《文献通考》云:
宋制,翰林医官院使、副各二人,并领院事,以尚药奉御充,或有加诸司使者。直院四人,尚药奉御六人,医官、医学,候无定员(旧制,翰林医官使四人、副使二人、直院七人。尚药奉御七人、医官三十人、医学四十人、候医人十二人,其员猥多。宝元二年,始立使副、直院、尚药奉御定员。医官、医学无班位,以服色为差,加同正官至尚药奉御者,或加检校官;其直院,则奉御及同正官皆为之,多自医官特奖而授)。掌供奉医药及承诏视疗众疾之事。典二人。
其中员额,李焘的记载略有不同:
翰林医官院医官使二人、直院七人、尚药奉御七人、医官三十人、医学四十人、祗候医人十三人,其员猥多。今定使副各二员、直院四员、尚药奉御六员,其额外将来毋得补人。
上述所载翰林医官院编制员额,有所不同,可能是时代不同有所变化,但是翰林医官院的职能各书所载是一致的,即便宋神宗元丰改制时将翰林医官院改为翰林医官局,其服务宫廷的同时,还服务国家与社会。
翰林医官院职能的扩张,是侵蚀太医署职能的结果。随着翰林医官院取代太医署,其职能膨胀,而最初“执伎以事上”的职能却被弱化。仁宗皇帝为此采取一系列措施。皇祐三年(1051年)三月,“诏:翰林医官院日轮近上医官一员,总领诸科医官,以备应奉”。同年十一月又诏:“翰林医官院自今选年四十以上,无过犯者,以三十二人为额,仍令三番入宿院中。”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至和元年(1054)年,史书同时出现两个词“入内医官”和“诊御脉”。到了嘉祐元年(1056年),“御药院言:珍(诊)御脉医官使张昭明差出曹州看医,勘会条制不得差出,乞自今后如差医官出外,宣医者乞于不系诊御脉医官内差拨,所贵不致阙人祗应,从之”。明确按照规定诊御脉医官是不能外派出差。可见,诊御脉医官工作制度化并为后代所遵守。宋徽宗曾一度恢复尚药局,其有诏:“诏差两制二员选试尚药局医官,并依试诊御脉医官条例施行”。可见,翰林医官院取代了太医署,职能扩张,但其作为内廷机构,基本职能不能弱化,甚至还要被强化。由此也就不难理解,翰林医官院取代了太医署的机构,但并没有完全取代太医署职能,太医署后改名为太医局,主要负责医疗教育。如果让其承担更多的职能,其机构性质所决定的职能反而会被削弱。
北宋初期,太医署负责考核翰林医官与考试录用医生。史载:“乾德初,令太常寺考较翰林医官艺术,以翰为优,绌其业不精者二十六人。”太常寺考较医生亦是承唐而来,唐太医署隶属于太常寺,负责考校医生。复原唐令第九条:“诸有私自学习、解医疗者,召赴太医署,试验堪者,听准医针生例考试。”宋初明确太医署负责考校医生。雍熙四年(987年),“诏诸州送医术人校业太医署”。而此时翰林医官院医生是征召。
宋仁宗天圣年间,翰林医官院录用医生须经考试录用,但由翰林医官院自己负责考试。《天圣令》宋六条:
诸有私自学习、解医疗者,若医官阙人,召赴医官院,令尚药奉御简试所业,答题三十道,本院副使、副等糊名覆校,艺业灼然者录奏,听旨补充。
到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更是明确规定翰林医官院必须通过考试录用医生。“诏自今奏乞医官院职名,不许免试。”这种变化表明,翰林医官院取代太医署部分职能,其结果宋仁宗将太医署改名太医局。翰林医官院取代太医署职能过程中,太医署职能不仅是职能被侵蚀的问题,就是没有被翰林医官院侵蚀的职能太医署也无法正常履行,因此需要重新定位机构性质及其职能,太医局应运而生,与翰林医官院做到权责明确,分工清晰。
翰林医官院侵夺太医署职能,影响了其作用的发挥,太医署除了是国家医政部门,还负责医学教育,在侵夺取代过程中,北宋的医学教育受到了巨大的影响。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年),范仲淹上书:
臣观《周礼》,有医师掌医之政令,岁终考其医事,以振其禄。是先王以医事为大,著于典册。我祖宗朝置天下医学博士,亦其意也。即未曾教授生徒。今京师生人百万,医者千数,率多道听,不经师授,其误伤人命者日日有之。臣欲乞出自圣意,特降敕命,委宣徽院选能讲说医书三五人为医师,于武成王庙讲说《素问》、《难经》等文字,召京师习医生徒听学,并教脉候及修合药饵,其针灸亦别立科教授。经三年后,方可选试,高等者入翰林院充学生祗应。仍指挥今后不由师学,不得入翰林院。
范仲淹上奏反映当时最为发达的京城医疗水平令人堪忧,而其原因是医疗教育处于停滞状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国子监的答复更耐人寻味。
儒者讲学之地,不宜令医官对列。窃见唐制,太常寺有八局,太医隶焉,有博士以教之,其考试登用,如国子监之法。乞令太常寺管勾施行。所有合借经书,即令本寺移文於当监取索应副。
由此可见,无论是范仲淹的建议,还是国子监对唐制的追溯都表明北宋当时负责医学教育机构职能的弱化。如前文所述,北宋承唐制设太医署,而唐太医署既负责医政也负责医学教育,但从国子监的上疏看,北宋此时已经没有负责医学教育的部门。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就是因为太医署的职能被侵夺。它没有被取代的职能,也因翰林医官院侵蚀其医政职能过程中,造成其地位弱化,导致其医学教育功能也丧失殆尽,太医署名存实亡。翰林医官院侵蚀太医署职能过程中,既无明确规定各自职能,更没有明确机构职能分工,结果就是太医署职能弱化,翰林医官院也没有完全承担太医署职能。而社会需要医学教育,因此必须有职能部门承担起医学教育职能,太医局因此产生。北宋医政与医学教育实现分途。
诏付太常寺。已而太常寺言:“近置太医局,令属本寺,昨令权就鼓吹局讲说。今招到诸科生已八十余人,其鼓吹局三间窄隘,兼副南郊每日教乐,讲说不便,欲乞移就武成王庙。”从之。
太医局发挥医学教育职能后,成效明显。仁宗嘉祐年间,大臣张方平认为可以从中考试选拔翰林医官了:
臣先判太常寺,曾详定本寺太医署比试条式。元条:诸科医人补充太医署学生者,听读方书,习学医道,候及三年,本寺奏乞差官考试,艺业精熟入高等者,具名闻奏,送翰林院安排。自庆历四年创立此制,差到尚药奉御孙用和、赵从古充医师,就武成王庙讲说医经,及今十余年,尝有一二百人听习。京城医人缘此颇有通方书者。考试之制竟不曾行,其翰林院寅缘滥进,实繁有徒。伏以京师大众所聚,人命所系,医药最切,医工庸谬,妄投汤药,误伤人命,岂可胜计?伏望圣慈,委枢密院申明太医署前制,每三年一次差官比试,选擢高业之人三数名,与于翰林院安排,则习医之流必加激劝。其医师岁月深者,特与酬奖,或加俸给,人知朝廷留意,各思励精,竞效所长,必有颖脱而出者,亦足助圣心爱人之大端也。
张方平的奏疏中提到的是太医署,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制度更迭的特征,新旧交替,称呼不一,但职能定位明确并得以凸显,赋予了太医局生机与活力。宋神宗尽管将太医局一度从太常寺独立出来,但太医局一直专门负责办医学教育。以致宋人高承在《事物纪原》里指出太医局“以教生徒如学校也”,太医局仅仅是医学教育机构,被宋孝宗一度废除。隆兴元年(1163年)八月下诏减少招生数量:
太医局状,依指挥条其并省本局医官八十八人,医生一百一人,并欲减半,据本局稍除无医官外,只有诸科局生。人方脉科一百二十人,见管三十四人;风科八十人,见管四十七人,小方脉科二十人,见管六人;眼科二十人,见管五人;疮肿兼伤折科一十人,见管一人;产科一人,见管一人,口齿兼咽喉科一十人,见管三人;针灸科一十人,全缺;金簇兼书禁科一十人,见管一人。将大方脉科见管人为额,小方脉以下科目元额并减半。从之。
乾道三年(1167)又听从虞允文的建议,罢太医局而存留医学诸科,每举“附试省试别试所,更不置局”。由此不难看出,宋孝宗和高承认识一致,将太医局看成是学校,因此,从减少招生开始以至于最后取消太医局。
翰林医官院的职能虽然发生变化,但作为“内廷机构”的属性却一直没有发生变化,为此还强化“执伎以事上”,前文我们已经对此作过讨论,不再赘述。首先,从其隶属关系上看,“翰林院勾当官一员,以内侍押班、都知充,总天文、书艺、图画、医官四局,凡执伎以事上者皆在焉”。宋代翰林医官院机构属入内内侍省,是内廷机构。因此,宋人沈括才会说:“唐翰林院在禁中,乃人主燕居之所,玉堂、承明、金銮殿皆在其间。应供奉之人,自学士已下,工伎群官司隶籍其间者,皆称翰林,如今之翰林医官、翰林待诏之类是也”。
其次,从其衙署所在地理位置上看,翰林医官院衙署设置在内廷。“翰林医官院,在宣祐门内之东廊。”宣祐门内东廊的地理位置坐标无法详知,但不妨从同处宣祐门内东廊的其他机构性质窥其端倪。《宋会要辑稿》有如下记载:
宣祐门内东廊,次北资善堂,大中祥符九年二月建资善堂于元符观南,为仁宗就学之所,天禧四年徙于此。讲筵所,旧曰说书所,寓资善堂,庆历初改今名。次北引见门,次北通极门,熙宁十年八月赐名。次北临华门,熙宁十年八月赐名。
皇帝学习和讲经筵的资善堂亦处在宣祐门内东廊,这里不仅有资善堂,还有御厨。宋人高承说得更具体:“天禧四年, (资善堂) 徙御厨北。”由此可以看出,翰林医官院与资善堂、御厨是在一起的,毋庸置疑,翰林医官院位于皇帝的生活学习区,自然是处在内廷中。宋人孟元老对处于这一区域的机构有较为全面的提及,有助于把握翰林医官院的机构性质。
南北大街西廊,面东曰凝晖殿,乃通会通门入禁中矣。殿相对东廊门楼,乃殿中省、六尚局、御厨。……每遇早晚进膳,自殿中省对凝晖殿,禁卫成列,约拦不得过往,省门上有一人呼喝,谓之“拨食家”。
翰林医官院不仅与资善堂、御厨处于同一区域,而且与殿中省、六尚局毗邻,尽管孟元老的回忆存在模糊的地方,但是不影响对问题的把握。六尚局被废除,翰林医官院取代尚药局,御厨可能取代尚食局,但是区位是没有变化的。李合群等人在研究北宋东京皇宫复原时,将北宋皇宫分成中央官府区和内诸司皇家服务区,其在内诸司皇家服务区并没有提到翰林医官院,但是宣祐门内东廊确定无疑在此区域。从翰林医官院所处位置看,其内廷机构的属性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和这些处于同一区域的其他内廷机构比,翰林医官院还有所不同。
御药院与翰林医官院一样服务宫廷,同为内廷机构,隶属机构也是一样。入内内侍省其属有:“御药院勾当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验方书,修合药剂,以待进御及供奉禁中之用。”御药院与翰林医官院一样,同属入内内侍省,其长官由宦官担任。在宋人看来,天文、书艺、图画、医官四局,均为执伎以事上。翰林御书院与御药院是一致的,其长官由宦官担任:
翰林御书院在崇政殿东北横门外,掌御制御书及供奉笔札、图籍之事,以内侍三人勾当,御书待诏以同正官充,亦有正官在院祗候者,皆不常置。
宋徽宗恢复六尚局并明确规定,六尚局在与外朝机构发生业务联系时需要通过殿中省监处理,不能直接与外朝机构接触来往:
殿中省监治一省之事,凡事干他司,若奏、申、牒、帖皆专总之,少监为之贰。提举官总六尚之事,凡事不干外司,若承宣旨供奉应办及事系宫禁,皆专总之,与监、少不相统属。监、少与提举官行移以牒,管勾、典御皆具状申省。
翰林医官院与御药院、翰林御书院、六尚局虽同属内廷机构,但细绎史料不难发现三者确有所不同。其一,翰林医官院的长官不是由宦官担任,这一点不仅与御药院、翰林御书院不同,而且与唐朝的翰林医官院长官曾由宦官担任亦不同。其二,明确规定翰林医官院“承诏视疗众疾之事”,直接与外界发生关系,但是六尚局没有对外职能,如果与外朝机构发生联系也要由殿中省的长官来负责。由上述两点不难看出,翰林医官院(局)先后侵蚀取代尚药局及太医署部分机构职能,不仅“执伎以事上”服务宫廷,而且服务国家与社会,承担国家医政部门部分职能,这与御药院区别明显。御药院是分割其他各部门权力,翰林医官院则是取而代之。
注 释:
①汪圣铎:《宋朝医官考》,云南大学历史系编:《纪念李埏教授从事学术活动五十周年史学论文集》,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18—328页。《宋朝医官与防范瘟疫》,《宋代社会生活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67—294页。陈君恺:《宋代医政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博士论文,1998年。梁峻:《北宋“翰林医官院”的创设及其评价》,《中医教育》,1999年第5期。高伟:《宋代医官制度管窥》,《兰州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程锦:《唐代医官选任制度探微》,黄正建主编:《〈天圣令〉与唐宋制度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第281—288页。
② 张邦炜、余贵林:《大陆杂志》第83卷1、2期,1991年。后收入张邦炜《宋代政治文化史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8—141页。包伟民:《宋代技术官制度述略》,《漆侠先生纪念文集》,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18—226页。
③ 脱脱:《宋史》卷461《刘翰传》,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13507页。
④ 《宋史》卷276《安忠传》,第9411页。
⑤ 《宋史》卷461《王怀隐传》,第13507页。
⑥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乾德元年十二月甲申”,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110页。
⑦ 《宋史》卷461《刘翰传》,第13505页。
⑧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1《殿中省》,中华书局,1992年,第325页。
⑨ 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741页。
⑩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天一阁博物馆校证:《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第4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