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违规校外培训有了规矩

2023-10-26 01:50郭鹏
民生周刊 2023年22期
关键词:行政处罚教育部违法

郭鹏

近日,教育部印发《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着眼点,就是为了给各地整治校外培训提供方法指引,让具体工作有所凭据。

据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介绍,“双减”改革实施两年以来,校外培训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隐形变异开展校外培训等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个别机构“卷款跑路”问题仍零星发生,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仍不时受到损害,迫切需要健全校外培训法律制度,明确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依据等,提升校外培训执法规范化、法治化水平,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让合规者受到保护,保障“双减”改革不断取得实效。

“同时,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尽快出台校外培训领域行政处罚办法,加强和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通过法治方式深化校外培训治理。”该负责人表示,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涉及多方权益,教育部及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开门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针对性强、处罚力度大

自“双减”开展以来,随着校外培训治理整顿的深化,对于违规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执法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一些地方出现了学科类培训转入“地下”,换个“马甲”逃避监管等隐形变异问题。

此次印发的《办法》则明确规定,对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等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民生周刊》记者梳理发现,《办法》的处罚强度较高,比如对于校外培训机构违法开展培训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这是除行政拘留之外的严重程度最高的行政处罚措施。

有观点认为,《办法》指出的处罚种类较多,对不同性质、不同范围和不同违法程度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有不同强度的处罚措施,针对性强,对违法违规的校外培训机构和其他校外培训主体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面规范校外培训主体的培训行为,防范各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活动。

有业内人士指出:“在这样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下,再进行违法校外培训的代价是很高的,为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相关人员也会受到处罚,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或有关责任人还有可能会被限制从业。在这种态势下,希望能达到违法校外培训者‘三思而放弃的效果。”

监管执法体系逐渐形成

事实上,早在今年2月,教育部会同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就明确提出,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上述意见主要起到奠定基础、提供指导方向的作用,而本次印发的《办法》,则聚焦执法过程,完善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执法提供具体法律依据,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退费难”“卷款跑路”是公众最为痛心疾首的商家无良行为,一些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校外培训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违规收取大额预收费导致“卷款跑路”风险。

那么,该如何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拒不执行预收费监管有关规定的行为?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表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站稳人民立场,依法予以防范治理。此前,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已出台有关政策,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个课时的费用,学科类培训收取费用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限额标准,非学科类培训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此次《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重庆,联合执法人员在校外培训机构检查。图/CFP

記者注意到,《办法》还对擅自组织面向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处罚标准。

此前,各地相继公布了管辖范围内的竞赛活动白名单,凡未列入白名单的均属违规举办的“黑竞赛”。这类“黑竞赛”普遍存在收费高昂、管理混乱、质量低下、兜售奖项、牟取暴利等严重问题,不仅加重学生负担、影响校外培训治理成效、破坏教育生态,而且隐藏诈骗风险、侵害群众利益。

《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执法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是校外培训执法取得实效的重要保障。《办法》建立了执法监督机制,压紧压实执法责任,着力提升校外培训执法效能。

同时,《办法》还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具体规定了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中需追究责任的4种情形,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力求通过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久久为功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守护孩子快乐童年。”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司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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