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坤睿
(新疆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随着全球范围内以气候变暖为代表的一系列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人们对于环境和经济共同协调发展的理念越来越重视,低碳经济、绿色减排等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2020 年9 月22 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我国对全世界作出庄严承诺,力争于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于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 年3 月,碳达峰和碳中和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之中。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当前,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以及据此开展的一系列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均彰显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使命与担当。
“双碳”目标下,碳会计作为反映企业低碳责任履行情况的重要核算和管理方法,能够助力于企业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推动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蓬勃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碳会计的研究和发展尚且不足,碳会计的实践应用较为混乱,企业披露的碳会计信息质量参差不齐、可比性差,难以满足“双碳”目标实现的现实需要。因此,围绕我国碳会计体系进行相关研究和实践则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基于此,本文在“双碳”目标的背景下,从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各方监管力度、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以及碳会计专业人才等方面对我国碳会计的发展现状进行具体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从碳会计角度为我国“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参考借鉴。
国内对于碳会计的关注开始于2008 年左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公认的碳会计定义,学术界不同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看法。王爱国(2012)在对碳会计的缘起、原义以及国外碳会计发展趋势等分析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点,提出我国碳会计至少应该包括碳排放财务会计、碳成本会计、碳管理会计以及碳审计等[1]。张虹和朱靖(2014)认为碳会计应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对内及对外的多个组成部分[2]。张彩平等(2015)从宏观和微观层面的内在联系的视角出发,将碳会计定义为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并借助实物及技术,采用核算和鉴证的方法,向内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碳排放财务信息的一项管理活动[3]。如今,在“双碳”目标的背景下,碳会计更是成为鞭策企业践行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的重要管理方法,随着不同学者对碳会计的持续深入研究,其内容和框架将继续丰富和完善。
在我国,碳会计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起步较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发展相对落后。近年来,我国大力践行可持续发展观,稳步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积极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围绕碳会计发展的相关需要,陆续出台政策文件对碳会计进行规范(见表1)。
表1 我国碳会计发展重要事件梳理
当前,《会计法》作为我国会计领域中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其中仍缺少与碳会计相关的内容规定,针对碳会计的实施缺乏强制力保障。2019 年12 月,我国财政部颁布《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等碳信息披露方面做了规定和补充,对我国碳会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但从整体上来看,基于“双碳”目标的实现,《暂行规定》仍不能完全满足我国碳会计相关经济业务的需要,在许多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例如,杨博和蔡兰英(2022)指出,《暂行规定》存在只对重点排放企业的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进行规范、未对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超额碳排放进行会计确认、未用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以及未对相关成本收益进行日常性处理等问题[4]。李文新和王淑娟(2022)指出,《暂行规定》在适用范围、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账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方面均存在不足[5]。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做出全面的、强制性的要求,碳信息披露缺少可供参考的统一标准。总之,我国碳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仍留有空白,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当前,我国会计监督体系日渐完善,并且基于“双碳”目标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对于碳会计的重视程度逐步增强,但由于碳会计在我国发展较晚,与之相关的内容并未在《会计法》中陈列,对于碳会计执行的监管力度尚且不足,在碳会计的监督体系方面仍留有很大空白,导致众多监管漏洞的存在。例如,在企业内部监管方面,大部分企业负责人的碳会计法律法规意识较为薄弱,并且为了尽可能多地追求眼前的利益、粉饰企业业绩,企业负责人通常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低且诚信意识不足,进而施压于会计从业人员,抑制了会计人员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在社会监管方面,当前我国碳审计人才及专业服务组织缺乏,并且关于碳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统一的标准规定,监管机制尚不健全,不利于碳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这些都大大削弱了碳审计的监管效能。
作为碳会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碳会计信息披露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全面统一的标准规定,相关部门逐步开始对碳会计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指导,但整体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上市公司作为各行业的“领头羊”,更应主动对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不高,存在披露积极性较低、披露载体及格式多样化等一系列问题。
通过2017 年-2021 年度《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分析整理我国沪深上市公司近五年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见表2)。由此可以看出,2021 年披露公司占比较以前年度有明显提升,但仍有近七成的上市公司未披露环境责任信息相关报告。此外,2020 年,为更好助力“双碳”战略实施,《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评价报告》增加了碳信息披露评价报告模块。由数据得知,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数量虽呈上升趋势,但整体占比依旧较低。另外,碳信息披露项目(CDP)是一家致力于推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保护水和森林资源的非营利组织。以2020 年CDP 对我国上市公司碳会计信息披露情况的问卷调查为例,2020 年,CDP 代表525 家投资机构共邀请611 家中国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其中,65 家总部位于中国的上市公司回复了CDP 问卷,回复率仅为10.64%。由此进一步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碳信息披露的参与比例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披露积极性较低。
表2 2017 年-2021 年我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情况
目前,我国对于碳会计信息披露缺少统一的规则和标准,公司在对外披露碳会计相关信息时,披露载体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主要包含社会责任报告、年度报告、环境报告书等。同时,披露形式也不唯一,一部分上市公司通过精确的数据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另一部分上市公司只通过绿色成果展示、企业战略发展等相关文字论述进行披露。披露载体和披露形式等方面的不统一,导致我国各行业以及各企业之间的碳会计信息可比性差,不利于碳交易市场的良好运行。
“双碳”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碳领域人才的培养。当前,我国碳会计专业人才的市场需求远远大于其人才供给。碳会计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衍生出的新兴产物,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会计、环境、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原理和方法,对于会计从业人员知识面和实践技能的要求更高。即碳会计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除了财会领域的专业技能之外,从业人员还需要掌握碳会计相关的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知识和实践技能。当前我国碳会计专业人才稀缺,关于碳会计行业人才的培养机制设计不足,人才培养环境有待优化,对于碳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重视程度仍需提高。2021 年12 月,在专家们的共同努力下,四川省首个绿色低碳领域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碳会计处理》完成开发,并启动命题工作,但截至目前,该项考核并未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此外,作为未来会计从业人员的重要培养场所和人才储备基地,我国高校缺少对于碳会计相关内容的授课教学,阻碍了碳会计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推进。
在“双碳”目标的背景下,围绕碳会计出台一系列严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来规范、约束企业的碳会计行为十分有必要。目前,对于企业碳信息披露,我国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态度。为促进“双碳”目标的顺利实现,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做出强制性要求,从法律法规层面加强企业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意识。加强对于披露立法的研究,结合我国“双碳”目标以及低碳经济长远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听取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统一的碳会计信息披露标准的建立,对于碳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等做出明确的具体要求,最终使碳会计信息披露在不同企业之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还应充分发挥多领域专家在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中的“智囊”作用,结合我国碳会计的发展特点和现实需要,逐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及制度,促使碳会计工作更加规范化。具体而言,我国《会计法》应该从碳会计监督、碳会计责任、从业人员要求等多个方面对碳会计行为做出明确规范,对于违法乱纪行为建立健全惩处制度,严厉打击违法企业。此外,基于《暂行规定》现有内容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完善,在适用范围方面,将非重点排放企业也纳入规定范围。同时,参考不同学者对《暂行规定》的争议和意见,补充和完善对于无偿取得的碳排放配额以及超额碳排放等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以达到更好地控制碳排放总量的目的。
监管分为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既包含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企业碳会计相关的外部监督管理,也包含企业内部进行的自我约束与管理。当前,围绕我国碳会计的现状,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的力度均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第一,政府监管应加强多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系,细化各监管主体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碳会计资料实施有效检查,例如定期抽查制度,进而加大对企业碳会计执行的监管力度。根据监管过程中收集的资料和反馈的问题,针对不同企业的披露现状设立奖惩制度。对于那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奖励政策;对于那些违法乱纪的企业公开点名批评并惩处一定的罚款。第二,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为人类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利用媒体、互联网平台积极宣传低碳理念,引导全社会提高节能减排意识。同时,利用互联网等多平台实施舆论监督,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共同力量,检举碳会计执行不合法、不合规的企业以及企业碳信息披露中的虚假粉饰行为等。第三,完善碳审计组织建设,发挥碳审计的监管效能。第四,在企业内部,强化企业负责人及员工的碳中和意识,正确认识环境保护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作用。可以在企业内部设立关于低碳发展的专门监管部门,对本企业的碳会计执行等方面实施直接监管。同时,适当采取激励机制推动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促使企业内部形成互相监督的良好氛围,共同推进企业良好形象的树立和绿色利润最大化的实现。
由于我国碳会计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目前,我国碳会计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难以满足“双碳”目标的实现以及现实需求,需要大力加强碳会计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究。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会计研究存在创新性不足等突出问题。因此,政府部门可以适当增加碳会计领域的科研投入,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学者们深入研究碳会计,学习西方发达国家在碳会计研究方面取得的一定成果,从中汲取精华,并结合我国碳会计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现实需要,与当前“双碳”目标适配,对我国碳会计理论进行创新性的丰富和完善。在实践方面,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围绕其碳会计理论的实践应用进行试点研究,分析总结实践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为优化研究成果的可操作性提供借鉴意义。
围绕碳会计形成一套完整、规范的知识体系,设置碳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考核制度,健全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和大纲,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推广。结合当代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需求,在高校会计专业的教学中,提高碳会计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渗透率,在课程设置方面,增设碳会计相关课程,推动复合型专业人才的培育工作。在现有会计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增加碳会计理论学习、实操培训等内容,填补会计从业人员关于碳会计知识体系的空白。另外,碳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也不能缺失,应围绕碳会计职业道德健全制度规范,形成一套适用性强的规范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加强职业道德素质的宣讲和培训。
碳会计与碳审计相辅相成。“双碳”目标下,碳审计应与碳会计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碳审计工作的进一步拓展创新十分必要。应根据我国碳会计发展现状的特点和现实需要,在借鉴和汲取西方发达国家碳审计规范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我国碳审计准则体系,完善我国碳审计框架结构,以政府审计监督为主要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以及企业内部审计相互结合、共同作用。此外,还应适时设置专业监管人员对于出具的碳审计报告进行不定时抽样检查,以便监督碳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本文通过梳理我国碳会计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事件、分析我国碳会计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合理化建议,进一步丰富了碳会计相关理论研究,为顺利实现“双碳”战略目标从碳会计角度提供了参考对策。
基于“双碳”目标的背景,我国应该完善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围绕碳会计加大各方监管力度,规范、约束企业的碳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加强碳会计理论和实践研究,注重碳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此外,还应与碳会计的业务发展相适应,积极创新拓展碳审计工作。总之,在“双碳”目标下,综合各方力量,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会计体系的丰富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