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养老金监管的国际经验

2023-10-19 09:15夏诗园王向楠
金融发展研究 2023年9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

夏诗园 王向楠

摘   要: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个人养老金健康发展,但与不少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养老金起步较晚,在监管中仍存在法律制度有待健全、配套制度亟待完善、监管权责界定不够细化、自律监管组织和社会监管机制缺乏、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等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的优势和挑战,选取个人养老金发展相对成熟且模式各异的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国家,从参与环节、投资环节和领取环节三个方面探讨个人养老金监管的国际先进经验,并从我国现实出发,提出了加强个人养老金监管、规范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险;财税补贴;参与监管;投资监管;领取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61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23)09-0081-09

DOI:10.19647/j.cnki.37-1462/f.2023.09.011

一、引言

关于个人养老金,似乎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定义。我国的《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中,将个人养老金界定为政府政策支持,个人自愿参加,市场化运营和实现养老保险补充功能的制度。个人养老金与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金、雇主提供的企业养老金(或职业养老金)共同组成了我国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体系(或养老保险体系)。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养老金相比,个人养老金采用基金积累制,具有投资自主性强、领取方式灵活、账户余额可继承等特点。个人养老金的功能作用包括提升劳动力市场的流动性(Peeters,2012)[1]、促进净储蓄积累(Poterba等,1996)[2]等,在社会保障和金融制度中具有独特的定位。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世界各国养老金改革程度不断加深,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性日益增强,并逐渐成为各国完善民生保障、调节资本结构、刺激经济增长的一项可行措施。个人养老金日益成为公共养老金的重要补充,它对金融市场运作的影响正在逐步增强。个人养老金的风险分担和监管问题也变得日益重要(Liliana等,2009)[3]。积极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的监管,在有些国家可为投资者增加价值(Edgardo等,2010)[4],对于规范金融机构养老产品和服务、满足居民养老的多样化需求、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行稳致远均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关于个人养老金监管及其存在的问题和挑战的研究总体来说较少。从国际角度来看,有学者通过分析典型国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的监管模式发现,这些国家的监管改革虽然显著改善了财政纪律,降低了社会保障负担,促进了利益公平,深化了金融市场,但是对养老基金投资组合进行了严格的投资限制,增加了管理成本,并严重损害了投资回报(Hemant,1997)[5]。从我国角度来看,当前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仍存在立法层次建构缺失、监管权配置缺位、监管机制不畅等问题(李伟群和马禄伟,2023)[6]。为确保个人养老金运行的稳健性,需要构建科学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责任,可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集中负责养老金融产品的准入准出、动态监管工作(叶梦迪,2023)[7];要提高监管和制度运行的透明度(孙洁,2020)[8],整合各个环节进行科学监管(高和荣和陈凤娟,2022)[9]。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着重分析了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的优势和挑战,探讨了发达国家个人养老金监管的先进经验,并基于我国个人养老金的监管现实,提出推动个人养老金改革、提升个人养老金监管效能的相关建议。

二、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的优势和挑战

(一)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三支柱养老金发展结构仍不均衡,第一支柱占绝对地位,第二、第三支柱发展不足。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实施以及第二支柱的共同供款方式不同,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由个人自愿参加和供款,显示出完全市场化运营的特征。总体来说,我国个人养老金制度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其一,以账户制为基础。账户主要包括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二者都需要本人建立,且账户是唯一的,两个账户之间是相互对应的关系。个人养老金账户需要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设,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选择符合规定的产品销售机构开立。其二,个人自愿参加。个人养老金不具有强制性,由个人自愿参加,实行完全积累的方式。只要是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群都具有参与个人养老金的资格。其三,国家财政、税收支持。个人养老金供款由个人承担,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每个参与人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投资收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阶段,个人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四,市场化投资运营。个人可以自主选择和决定是否将个人养老金资金进行投资,但所投资的产品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的金融产品。产品种类较为丰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公募基金等,不同产品之间公平竞争。与一般金融产品相比,个人养老金产品更具安全性、稳定性、规范性和市场性等优势。

我国个人养老金市场发展迅速,初步在供款、投资和领取等方面构建起了基本制度框架。从供款环节来看,我国个人养老金供款限额为12000元/年,受益最大的人群为第二支柱覆盖不到的新型就业和灵活就业人群。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提升以及金融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对个人养老金的参与意愿有所增强。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个人养老金在参与范围、供款人数和金额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共有3038万人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但实际供款人数仅为参加人数的31.37%,人均储存仅2022元。总体来说,我国个人养老金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公众对个人养老金认知程度仍不高,參与积极性有待提升。在产品选择方面,我国个人养老金产品投资期限仍以中短期为主,个人养老金产品选择范围需要进一步拓宽。此外,居民对未来养老保障需求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理性的判断,也缺乏长期投资的眼光和理念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个人养老金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我国加强个人养老金监管的优势

1. 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个人养老金制度。目前,我国正在加快个人养老金体系的建设。1991年,我国发布《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2014年,我国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要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2018年,我国宣布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正式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随后制定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202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同年10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同年11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公布个人养老金先行城市(地区)的通知》。至此,个人养老金顶层制度框架基本确立。同年,原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养老保险公司商业养老金业务试点的通知》等;证监会发布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随着一系列政策和制度措施的出台,可以预见未来我国个人养老金的建设步伐会进一步加快。特别是,中国金融监管迎来重大变革,为建立健全个人养老金相关监管规则、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力度、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等创造了制度条件。

2. 个人养老金融产品迎来新一轮发展机遇。随着近年来人口出生率水平的持续降低,“十四五”时期“老龄化”“少子化”程度或将进一步加深,抚养比失衡很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养老金配置需求和养老理财需求也将进一步增长。再加上延迟退休等政策的实施,将激发更多金融机构进入养老市场,推动养老金、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和金融的融合程度持续加深,为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发展提供新机遇,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成为增进民生福祉和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重要抓手。

(三)我国加强个人养老金监管的挑战

1. 缺乏专门法律法规,頂层设计仍不够完善。其一,当前我国仍缺乏专门的个人养老金监管法律,其他文件中虽有关于个人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但大多零散分布于各个部门,以综合性和保险业居多,基金业次之;在内容上,也显得较为零碎和分散,法律适用边界不够清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养老金市场的探索深度和融合速度。其二,缺乏配套制度。目前,各金融机构推出了不少个人养老金产品和投资组合方案,但是在产品标准、信息披露等方面没有统一的规制和标准,使得现行监管政策缺乏硬性约束和效力,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其三,监管权责界定有待细化。例如,2022年《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由原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的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进行监管。但是,在监管实践中,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在防范地区金融市场风险中的作用不可忽视。随着新一轮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实施,新设立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于在个人养老金领域内监管责任的界定、协调机制的制定、金融服务的供给质量等方面还需要重点关注。

2. 监管方式单一,多为事后监管。长期以来,我国个人养老金融业务主要以机构监管为主,偏行政化的监管方式不利于形成开放的个人养老金市场。同时,现行监管主要是事后监管,既缺乏事前监管体系,也较少应用金融科技等先进技术,缺乏对风险进行预警的意识、技术、能力和程序等,监管效能有待提升。另外,个人养老金投资风险监管不够,消费者保护程度有待提升。面对养老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变化,规范公司经营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约束个人非理性投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监管迫在眉睫。

三、个人养老金监管的国际经验

发达国家的个人养老金发展较早,积累了较多的监管经验。虽然这些国家的具体监管做法有所差异,但具有相似的关键环节,均可以从供款、投资和领取角度进行探讨。

(一)美国IRA

依托于发达的经济和成熟的资本市场,美国个人养老金的规模较大,自主性和灵活性较强,与资本市场的配合程度较高。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以下简称IRA)是美国居民养老储蓄的一个重要工具。美国发展IRA的目的是:一方面,鼓励没有参与企业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为自己退休后的生活进行储蓄;另一方面,通过提供税收优惠,鼓励参加了企业养老金计划的劳动者在失去雇主供款后继续储蓄。

美国IRA的发展始于1974年《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的实施。基于税收、补贴政策的不同,美国IRA计划主要包括传统IRA、罗斯IRA(基于1997年实施的《纳税人救济法案》建立)、SEPIRA(基于1978年实施的《税收法案》建立)、SAR-SEPIRA(基于1986年实施的《税收改革法案》建立)和Simple IRA(基于1996年实施的《小企业工作保护法案》建立)等。此外,自主IRA是传统IRA和罗斯IRA的一种变体,其发起人可以是个人退休账户的托管人,也可以是一个或多个自我指导的个人退休账户的托管人。一个人可以同时开设不同类型的IRA账户,但合计的供款额不得超过一个限额(见表1)。下文将分析传统IRA和罗斯IRA这两种主要的IRA类型。

1. 参与监管。(1)参与资格。美国IRA由个人自愿设立,开户机构类型广泛,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人寿保险公司、公共基金和资本市场经纪人等。传统IRA对参与人的年龄要求是70.5岁以下,2020年1月取消了这一限制,但是仍要求参与人有应税收入。罗斯IRA一直没有对参与人年龄设置限制,但是要求参与人的应税收入不高于某一限额①。在传统IRA的账户所有人中,中老年人的占比较高,而在罗斯IRA的账户所有人中,年轻人占比较高。与养老金相关的劳动法由美国劳工部的养老金和福利管理局负责实施和具体解释。美国财政部和国税局负责确定金融机构是否有资格作为IRA的受托人、托管人或发行人,劳工部有权设置IRA不能进行投资交易的领域。(2)供款限额。1981年的《经济复苏法案》将IRA每年的供款限额从1500美元提高至2000美元。2006年,《养老金保护法案》将IRA每年的供款限额与通货膨胀率挂钩,实现了动态调整。2023年,传统IRA和罗斯IRA每年的供款限额对未年满50岁的人和已年满50岁的人分别设置为6500美元和7500美元。美国居民可以同时拥有传统IRA账户和罗斯IRA账户,两个账户年度的供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供款限额。在2010年之前,收入超过一定门槛②的个人无法将传统IRA账户的资金转入本人的罗斯IRA账户,这一限制已在2010年取消。(3)税收优惠。传统IRA 账户的税收优惠模式是EET(Exempt contributions,Exempt accumulations,Taxable withdrawals或Exempt,Exempt accumulations,Taxable withdrawals),即供款可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积累阶段不缴纳资本利得税,领取阶段缴纳个人所得税③。罗斯IRA账户采取的是TEE的税收优惠政策,即供款不免税、投资积累免税、领取免税。美国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国内税收法案》《经济复兴税法》等税收法案,确定税收优惠待遇,明确IRA的适用范围、账户类型和减免标准,申报和供款流程,以及在相关主体不遵守规则时需缴纳的额外附加税等内容。美国国税局负责实施和具体解释养老金相关的税法。

2. 投资监管。美国国税局负责判断和批准IRA的发起人、受托人和托管人是否符合有关投资者权利保护、账户管理的相关要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金融业监管局对IRA的投资阶段进行监管,并负责对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法规进行解释。

(1)投资范围。美国资本市场发展成熟,管理个人养老金的金融机构较多,可投资的产品范围较广。根据《国内税收法案》,IRA账户不能投资人寿保险、艺术品、邮票收藏品等。此外,IRA账户所有人可以从金融机构提供的选项中选择标的进行投资④。近30年来,养老金资产在美国家庭所有金融资产中的占比一直稳定在30%左右。2022年第三季度末,美国养老金资产总额为32.3万亿美元,较2022年第二季度末下降了4.5%,这主要是源于资本市场低迷。2022年第三季度末美国IRA的资产总额为11.048万亿美元,较2022年第二季度末减少了5.3%,43%的IRA资产(即4.801万亿美元)投资于共同基金,其中,股票型基金为2.6万亿美元,混合型基金为9440亿美元⑤。

(2)财税优惠。罗斯IRA和传统IRA在投资收益上最大的区别在于,罗斯IRA账户所有人在美国国税局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将投资收益取出时免税。需要注意的是,通过自主IRA账户的投资需要遵守美国国税局的税收规则,既要支付交易费,也要支付开户费、账户年费、管理费和特定资产费等。

(3)信息披露。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上市公司、基金和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专业人士和其他市场参与人,定期披露重要的财务和其他信息,以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获得信息,进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据《联邦证券法》追究违法者不当行为的责任,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利。美国金融业监管局负责监管经纪交易商、资本收购经纪人和融资门户等,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

3. 领取监管。美国国税局对账户资产的领取进行监管。為了防止过早领取资金,除《国内税收法案》规定的几种情况⑥外,传统IRA账户的所有人在59.5岁之前领取资金的,将会面临10%的罚款。2019年的《让每个社区都为退休做好准备法案》规定,从2020年开始,传统IRA账户所有人的最迟领取年龄从70.5岁提高到72岁,而罗斯IRA没有最迟领取年龄的规定。传统IRA账户在领取时,领取额要计入个人当期的应税收入。罗斯IRA账户的资金可以随时领取,并且领取额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应税收入。如果在供款和领取时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相等,账户积累期的投资收益率相等,并且从供款到领取的时间相同,那么传统IRA和罗斯IRA享受的税收优惠是等值的。

总体来说,美国IRA的突出特点在于:传统IRA和罗斯IRA规则简明,税收和领取方面的规定区别明显,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关系(见表1)。IRA实现了与第二支柱企业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对接,使得个人可以统一管理自己拥有的养老金资产。

(二)德国里斯特养老金和吕库普养老金

德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建立较晚,社会属性很强,主要包括里斯特养老金(Riester-Rente)和吕库普养老金(Rürup-Rente)。德国联邦劳工和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金相关政策的制定。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是一个自治的公法机构,旨在确保德国金融体系的正常和稳健的运作,负责监管德国银行、保险公司、证券机构等金融服务提供商,自2002年初以来,还负责监管养老基金,受监管的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可以在企业数据库中查询。

1. 参与监管。(1)参与资格。有资格参加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人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人;参加国家养老保险并缴纳预扣税的人;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公务员和军人;所有符合条件的开户人的配偶。吕库普养老金定位的参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和其他较高收入者。(2)供款金额。参与里斯特养老金计划的单身人士每年最高供款限额为2100欧元,已婚夫妇每年最高供款限额为2160欧元。吕库普养老金由个人自愿缴纳和管理,灵活性与安全性较高。(3)财税优惠。里斯特养老金受欢迎的原因之一在于,政府给予参与人补贴,对于有子女的账户持有人还有额外的补贴,其中:2008年以前出生的子女每人可获得185欧元的补贴;2008年以后出生的子女每年可获得300欧元的补贴。对于25岁以下的里斯特养老金账户的新持有人,政府额外提供一次性200欧元的补贴。吕库普养老金供款有税收优惠,通常来说,供款越多,优惠越多。从2017年开始,吕库普养老金最高免税额的规定为:单身人士为每年23362欧元;已婚夫妇为每年46724欧元,可在夫妻之间自由分配。

2. 投资监管。(1)投资范围和财税优惠。符合条件的参与人可以自愿选择购买个人养老金产品,但产品需要经过政府认证,也需要满足《养老金认证法案》的相关规定。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负责个人养老金市场上金融机构的准入,鼓励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建房互助储金信贷社等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市场,各类机构享有相同的产品准入条件和税收优惠待遇。所有申请发行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金融机构都必须向德国联邦中央税务局递交符合标准要求的统一的产品信息表。德国联邦财政部在官网上提供了该产品信息表的标准模板,填写内容包括产品名称、产品类型、风险级别、税收优惠等。里斯特计划和吕鲁普养老金的投资收益都是免税的。(2)风险控制。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采用的养老金风险监管方法包括制定相关措施、进行压力测试和风险评分等。养老金管理机构需要每年提交几次评估自身财务状况和未来投资趋势的预测报告。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根据联邦金融监管局的一套最低情景规则,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内部压力测试。联邦金融监管局的风险评分系统旨在通过使用定量关键数据和定性标准,利用红绿灯模型确认风险类别,并基于安全、成功、增长和管理质量等四个维度进行风险评估。

3. 领取监管。对于里斯特养老金,2012年之前,参与人年满60岁可以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额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从2012年开始,领取的年龄提高到62岁。在领取形式上,养老金的70%必须以终身年金的形式逐月领取,且需按照个税情况全额缴纳税款。里斯特养老金参与人去世后,其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余额可以被继承。吕库普养老金虽然采用资金积累制,但是参与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通常不能被继承。

(三)日本iDeCo

2001年10月,日本实施了《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开始建立个人养老金制度。作为供款确定型养老金的一种,iDeCo(Individual-type Defined Contribution Pension Plan)受《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国民养老金法》等法规的约束,受厚生劳动省、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的监管。厚生劳动省制定政令、省令、告示。根据《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⑦在厚生劳动省的监督下,负责制定个人养老金章程、审核加入者资格、收纳保险费、提供养老金支付服务等。

1. 参与监管。(1)参与资格。iDeCo保障的对象是个体经营者和未参加企业年金的20岁以上的劳动者。为使更多人享受养老福利,从2022年5月起,iDeCo的参与人年龄上限放宽到65岁,但已开始领取iDeco的人員或提前领取国民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能再参加iDeCo。参与人自主决定是否加入iDeCo。参与人从“运营管理机构列表”中选取一家金融机构,通过向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提交加入申请书的方式参加iDeCo。从2017年1月开始,iDeCo的参与人范围扩展至企业养老金的参保人、公务员互助制度的参保人、全职家务劳动者、自雇人员等。2018年5月,为了保障未参加企业养老金的中小企业(100人以下的企业)劳动者的退休收入,iDeCo推出了中小企业业主DC制度,称为iDeCo+(也称iDeCo Plus)。2020年10月,iDeCo+将开户资格从1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拓展到3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根据修改后的《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从2022年10月1日起,没能加入iDeCo的企业型固定供款(Defined Contribution,DC)养老金参与人也可以加入iDeCo计划,但保费缴纳方式为每月缴费,不能使用企业型DC的缴费方式。

(2)供款金额。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负责收取保费。个人型养老金的保费基本上是按月缴纳,从2018年1月开始,iDeCo允许参与人按年供款。参与人的最低供款金额为每月5000日元,供款金额的限额根据参与人身份类型进行分类,其基本规律是:从第二支柱中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供款金额的限额越低。参与人的供款金额每年最多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12月到次年的11月之间。但是,如果参与人加入了企业型DC养老金计划,就不能选择按年供款,只能选择按月供款。从2024年12月1日起,在同时使用确定待遇型的其他养老金制度时,iDeCo的供款限额将从1.2万日元提高到2万日元。但是,企业型DC的雇主保费和确定待遇型的其他制度合计月度保费金额不能超过5.5万日元。

(3)税收优惠。iDeCo的供款可以全额扣税,这能为供款的个人规避居民税,为中小企业规避企业税。

2. 投资监管。iDeCo的投资选择权完全归属于参与人个人。经厚生劳动省批准的金融机构可开展iDeCo的运营管理业务⑧,为避免选项过多给参与人带来困扰,修订后的《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规定,从2018年5月1日起,iDeCo可为参与人提供的投资品的数量最多为35个。各种金融运营机构的经营方式、iDeCo的产品特点、每月账户管理等所需的手续费等差异较大。《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修订案)规定,参与人在加入计划后的一定时间内没有进行投资,金融机构可按约定进行投资,投资结果仍然由投资者承担。iDeCo账户内投资产品类型较为保守,资产配置的常见种类主要有保险类、投资信托类、储蓄类等。从资产投向来看,近年来iDeCo资产配置的风险偏好以投资基金为主。根据日本全国养老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账户中的资金分布于投资信托、银行存款、损害保险和生命保险的比重分别为69.4%、23.4%、5.6%和1.6%。日本资本利得税较高,但iDeCo账户的投资收益是免税的。

3. 领取监管。根据《固定供款型养老金法》第二条的规定,国民年金基金联合会是固定供款型个人养老金的管理主体,在制定个人型养老金章程的同时,负责加入者资格的确认、保险费的收纳等业务,受厚生劳动省的监督。iDeCo账户中的资金原则上可以从60岁开始领取。从2022年4月1日起,领取iDeCo账户资金的最晚年龄从70岁延长到75岁,参与人可在60岁到75岁之间自行选择开始领取的时间。从2022年10月1日起,如果参与人死亡或达到一定程度的残疾,可在60岁之前一次性领取死亡抚恤金或一次性/分期的残疾抚恤金。参与人的领取方式可以是一次性领取、年金化领取,或者两种方式的组合。

iDeCo采用EET,领取的金额可在税前扣除。iDeCo原则上不能提前领取,特殊情况除外。2020年6月公布的修改后的《国民养老金法》规定,从2021年4月起,iDeCo允许中途领取,需要满足供款期间在3年以下、资产金额很小等要求。从2022年5月1日起,个人管理资产额超过1.5万日元、满足iDeCo中途退出领取条件的人,即使不将资产转移到iDeCo,也可以中途领取企业型DC。

(四)加拿大RRSP

加拿大的个人养老金称为注册退休储蓄计划(Registered Retirement Savings Plan,以下简称RRSP),是以养老为目的进行的个人储蓄、推迟领取的金融产品。

1. 参与监管。(1)参与资格。加拿大于1957年推出RRSP,作为联邦政府注册的储蓄投资账户,旨在鼓励雇员和个体经营者为养老而储蓄。加拿大税务局负责制定加拿大大多数省份和自治地区的税收和福利方面的法案,通过税收系统管理各种社会和经济福利计划,包括规定RRSP的供款金额等。2011年,加拿大议会通过了建立集合注册退休储蓄计划的立法,将RRSP的覆盖面扩展至小型企业的雇员和雇主以及自我雇佣者。

RRSP的种类和供款方式多样,包括:单人RRSP仅由一个人建立,该人即为账户的供款人和所有人;配偶RRSP通常是高收入一方为配偶的RRSP账户供款;团体RRSP是雇主根据雇员的意愿,为雇员的RRSP账户供款;集合RRSP是多个小型企业的雇主或自我雇佣者联合起来建立的RRSP,该类账户的管理费用通常要高于其他账户。

(2)供款内容。RRSP的供款金额等于账户所有人上一年收入的18%。根据加拿大税务局(Canada Revenue Agency)报税的数据,2022年,RRSP的年度供款限额为29210加元; 2023年,RRSP的年度供款限额将提高至30780加元。最高供款年龄是71岁。

(3)税收优惠。个人向RRSP的供款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1991年,RRSP的税前扣除限额为上一年申报收入的20%,并且:对于有雇主供款的参与人,个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3500美元;对于没有雇主供款的参与人,个人的税前扣除限额为7500美元。此后,每年的税前扣除限额与加拿大的平均工资的增长率挂钩,每年公布一次。供款限额的任何未使用部分均不能延迟到未来使用。对于超出RRSP扣除限额2000美元以上的超额缴款,必须每月缴纳1%的税。在通常情况下,同时开设单人RRSP和配偶RRSP时,家庭在领取时的税负会较低。团体RRSP的主要好处是,雇主的供款可以像支付给雇员的工资一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不需要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

2. 投资监管。(1)投资范围。RRSP的投资范围广泛,合格投资包括指定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共同基金和独立基金、储蓄债券、保险抵押或担保等。(2)税收优惠。RRSP账户的投资可分为合格投资和禁止投资,其中,合格投资的收益是免税的。若RRSP账户资金投资到禁止投资领域,会对投向禁止投资项目的资金征收50%的税。

3. 领取监管。参与人从RRSP领取养老金时,需按当时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提前领取需要缴纳预扣税,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将扣留领取金额的相应税款,具体税率取决于取出金额的大小和居住地区⑨。这与雇主设立的养老金的税务待遇相同。参与人在未满60岁时可以从RRSP提前领取养老金,但需支付罚款。参与人在年满75岁之前,可以随时将RRSP的资金转移到注册退休收入基金。参与人年满75岁时,必须将RRSP计划中的资金领取并转移到注册退休收入基金或者购买年金。在配偶RRSP中,配偶经过一定的持有期后,可以取出这些资金并缴纳税款。

(五)新加坡SRS

新加坡个人养老金主要由退休辅助计划(Supplementary Retirement Scheme,以下简称SRS)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Central Provident Fund Investment Scheme,CPFIS)构成。考虑到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本文只介绍SRS。

1. 参与监管。(1)参与资格。为鼓励个人养老金发展,新加坡国税局于2001年建立了退休辅助计划。该计划是一个自愿性质的退休储蓄计划,年满18周岁、非未偿还清债务的破产者、没有精神障碍、能够管理自己事务的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以及在新加坡工作的外国人士都具有开户资格。每人只能拥有一个SRS账户,如若开通多个SRS账户,会因违反条例而受到处罚。SRS账户所有人可以更换服务的托管人。

(2)供款金额。SRS计划由个人自行决定供款金额,如果开户人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每年最多可存入15300新加坡元;如果开户人是持工作准证的外籍人士,则每年最多可存入35700新加坡元。

(3)税收优惠。SRS账户的税收优惠金额取决于开户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大小。每年减免的最高金额可达8万新加坡元。账戶持有者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钱存到SRS账户,次年报税时便可享受税收优惠。

2. 投资监管。SRS账户资金的利息较低,所以将其进行投资是一个明智的选择。经过政府批准的储蓄债券、新加坡政府证券、定期存款、外币定期存款、单一保费保险、单位信托等均可投资,投资收益均是免税的。新加坡没有资本利得税,所以SRS账户的投资收益会全部留在SRS账户。通常来说,长期定投的预期收益会更高。

3. 领取监管。SRS计划实行EET模式,领取金额的50%需要征税。新加坡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是2万新加坡元,也就是说,一年领取不超过4万新加坡元,就不用交税。账户持有人到退休年龄后,SRS账户中的资金可随时领取,领取额的50%是免税的。除特殊情况外⑩,在退休年龄63岁(从2022年开始,法定退休年龄将从62岁提高到63岁,到2030年,将进一步提高到65岁)前领取SRS账户资金需缴纳5%的罚金。

四、加强我国个人养老金监管的启示

(一)参与监管角度:完善相关政策,优化供款流程,扩大参与覆盖面

一是完善参与监管相关政策制度,强化顶层设计。完善个人养老金监管法律法规等政策,规范个人养老金的参与、征收、管理等环节,明确个人养老金的资金管理机构以及资金监督机构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确保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明确个人养老金监管操作具体实施细则,将个人养老金供款比例、限额以更高层次的制度确定下来,为监管实践提供制度遵循。二是丰富供款方式,优化供款流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个人养老金的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和动态优化供款限额和供款标准,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的科学性和弹性。严格落实个人账户实名制要求,及时发现非正常开户行为。三是增强税收支持力度,扩大参与覆盖面,鼓励多种类型的金融机构参与养老金市场。进一步放宽个人养老金参与人的年龄限制,鼓励中老年人积极参与。加大个人养老金相关税收优惠支持力度,适当增加对中低收入群体的财政补贴,增强个人养老金对居民的吸引力,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新业态从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参与,扩大个人养老金的覆盖范围。

(二)投资监管角度:监督投资范围,健全信息披露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一是加强个人养老金的投资监管。建立专门的个人养老金管理机构,对个人养老金的投资方向、风险控制和收益分配进行监督,确保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发行、销售和托管机构在资质、机制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符合监管规定。优化个人养老金投资产品的风险评级规则,将个人养老金业务纳入风险管理系统,对金融机构实施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实时监控和风险评估。二是开展个人养老金产品名单制管理,并增强监管力度,定期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个人养老金产品移出产品名单,确保金融机构不违规销售个人养老产品,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减少投资费用,加强信息披露。加强个人养老金投资的税收优惠,鼓励相关机构提升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销售费、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率优惠的力度。定期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相关信息,确保所披露信息真实完整、不具有误导性,以使居民对个人养老金产品的投资品种、投资金额、投资风险等有更多了解和认识,从而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信息披露渠道,对未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机构给予相应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领取监管角度:加大宣传教育,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个人养老金领取的实名制,积极引入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加强对个人养老金资金往来的风险管控,确保个人养老金资金领取符合国家规定,加大对虚假违规领取、多领取、冒名挂靠等违法违规领取个人养老金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客户资金不被冒领,保障资金安全。二是有针对性、多角度地对个人养老金产品和相关知识进行线上、线下宣传普及,确保公众通过正规渠道参与个人养老金业务。鼓励民众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个人养老金市场环境,保护退休人员的权益。三是充分发挥个人养老金相关协会组织的监督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形成包括金融机构、个人、市场、协会等共同参与的个人养老金监管生态系统,在明确职责分工的同时,建立起各部门间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整合行业性账户管理体系,逐步将多层次养老金纳入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房连泉,2022)[10]。构建个人养老金风险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可定期对个人养老金产品开展风险压力测试,以便尽早识别风险。

注:

①对于个人,年收入不超过139000美元;对于夫妻,家庭年收入不超过206000美元。

②总收入超过10万美元的个人或夫妻不能将储蓄账户的资金转入罗斯IRA账户。

③如果传统IRA的参与人没有参加企业养老金,或者虽然参加了企业养老金但是收入低于一定门槛(要考虑配偶的收入状况),那么该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④所有IRA账户由托管人替投资者持有,托管人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经美国国税局(IRS)批准的其他实体。为了保证养老金参与人的资金安全,美国对IRA托管人的最低保证金金额、净资产等资质设有详细要求,要求托管人具备专业知识、偿付能力以及养老金管理能力等。

⑤这段话的数据来自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 (ICI). Release:Quarterly Retirement Market Data,December 15,2022.

⑥可以提前领取而不被罚款的情形包括:参与人死亡、残疾、首次购买住宅(指在过去两年内未拥有住所,终身限额为1万美元)、支付符合条件的教育费用、支付健康保险费(失业超过连续12个星期)、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等。

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是基于国民养老金法规定的公共养老金,作为国民养老金(老年基础养老金)的补充,对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等国民养老金第1号被保险人起到保障老年收入的作用。

⑧指经厚生劳动大臣及金融厅长官或财务(支)局长注册,允许实施固定供款养老金运营管理业务的机构。

⑨加拿大的预扣税率为:不超过5000加元的金额,为10%(魁北克为5%);处于5000加元至15000加元之间的金额,為20%(魁北克为10%);超过15000加元的金额,为30%(魁北克为15%)。此外,魁北克居民还需缴纳省预扣税。

⑩这些情况包括:身故、紧急医疗需要、破产、外国人一次性领取(持有期至少10年)等。

参考文献:

[1]Peeters M. 2012. Better Safe than Sorry-Individual Risk-free Pension Schemes in the European Union [J].Contemporary Economics, 6(03).

[2]Poterba J M,Steven F V,David A W. 1996. How Retirement Saving Programs Increase Saving [J].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0(04).

[3]Liliana I,Claudia I,Ilie R. 2009. Development of Privately Managed Pension Funds in the Context of Pension Reform [J].Annals of the University of Petrosani,Economics, 9(02).

[4]Edgardo C F,Tomás R S R,Camilo R P. 2010. Evidence of Active Management of Private Voluntary Pension Funds in Colombia:A Performance Analysis Using Proxy ETFs [J].Estudios Gerenciales,26(115).

[5]Hemant S. 1997. Toward Better Regulation of Private Pension Funds [R].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Series No.1791,The World Bank.

[6]李伟群,马禄伟.激励约束相容:个人养老金监管体系的优化路径 [J].上海金融,2023,(04).

[7]叶梦迪.个人养老金金融服务发展与监管方向探究 [J].现代金融导刊,2023,(05).

[8]孙洁.我国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账户研究 [J].价格理论与实践,2020,(10).

[9]高和荣,陈凤娟.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实施、挑战与优化 [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06).

[10]房连泉.个人养老金公共管理平台的国际经验与政策启示 [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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