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地区诉源治理的实现路径

2023-10-18 22:12许鲲鹏
农村农业农民·A版 2023年10期
关键词:农村地区乡村振兴

许鲲鹏

摘 要: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做好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一件法宝。在乡村振兴的政策引导下农村经济迅速发展,同时一些矛盾问题凸显,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群众法治意识相对薄弱、基层村民自治组织能力不足、乡村治理体系亟待完善等问题导致诉源治理在农村地区的推进阻力较大。鉴于此,积极推动农村诉源治理,推动普法,推动构建新型农村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推动基层法院参与诉源治理,构建当前解决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体系,对于维护目前的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乡村振兴;诉源治理;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农村地区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各种复杂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都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不仅降低了矛盾的解决效率,也会大大浪费基层公共资源。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其中有20处与当时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相关,属于针对试点工作所作的专项修改。诉源治理问题也是此次试点的重要部分,农村地区的诉源治理由于其特殊性,解决起来也应有自己的独特方式。202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源头防范化解矛盾风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农村地区矛盾纠纷有其特殊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分工合作,坚持从源头解决问题,一方面避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重复浪费,另一方面能够及时维护群众利益,运用司法稳定推动乡村振兴。

一、诉源治理的由来和发展

诉源治理是以预防和解决纠纷为主要职能的基层司法工作新方式,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延伸,是通过将司法触角延伸至基层,预防基层矛盾纠纷激化,形成以“源头预防为先,非诉机制挺前,法院裁判终局”为核心的矛盾纠纷化解新实践。

在2019年年初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作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重要指示;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发布,诉源治理被明确列为法院改革的重要任务;2021年2月19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计通过了《关于加强诉源治理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意见》,指明了诉源治理接下来的发展方向,为诉源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22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对诉源治理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诉源治理属于中国法制改革的新的目标和方向,目前仍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2021年2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对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机制进行了规定,为推动诉源治理的发展进行了整体规划。2021年9月,浙江省发布了《浙江省全面加强“共享法庭”建设 健全“四治”融合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加强“共享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坚持以“共享法庭”为中心开展诉源治理工作。济宁市坚持非诉讼纠纷解决在前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强化诉源治理,制定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建设指导意见》,形成以党为领导、政府为主导,坚持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地方特色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以上这些试点都是以城市社区为基础,把其运用到乡村诉源治理仍然面临诸多困难。

目前的诉源治理推动了一站式多元解纷向基层发展,但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历史因素以及基层行政制度的不同,农村诉源治理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诉源治理的多元解纷工作格局,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法治氛围。

二、推进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法治思想相对薄弱,普法教育仍需加强

乡村诉源治理问题的解决需要从思想根源上解决。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农村地区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矛盾纠纷内部解决方式,一旦进入法律介入阶段,则意味着双方矛盾不可调和,这在农民心目中是很难接受的,因为“撕破脸皮”在以血缘宗族为纽带的农村往往比矛盾的解决更为严重。而目前农村地区的矛盾具有多元化、多样化、复杂化等特点,仅仅依靠以往的矛盾调解方式可能很难顺利解决,反而容易导致矛盾升级,这就需要加强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力度。目前农村地区法治思想建设仍需进一步加强,主要是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资源不足、整体规划缺乏、普法动力欠缺等原因所致。要想推动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发展,首先应该加大普法力度,从思想上提高人们对法治的理解程度,从而积极地参与和推动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开展。

(二)治理主体较为单一,基层组织干部素质有待提高

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其工作能力与工作水平往往关系着农村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在农村基层诉源治理工作中,农村基层党组织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农村基层的矛盾解决主要依靠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调解,由于对矛盾处理的内部分工不明确,且各村委会工作人员、基层干部的法律素质和解纷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相互之间推诿扯皮,矛盾调解失败的情况屡有发生。农村基层组织在推进诉源治理工作中仍面临着许多问题,基层干部的整体法治观念仍不够强,基层治理队伍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有待提高,整体素质尚不能适应基层法治建设的需要,导致农村基层诉源治理工作的推进面临较大困难。

(三)解纷方式较为单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形成

所谓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就是综合运用各种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通过多种方式的相互作用,最终形成多样、统一、完整、系统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由于农村特殊的社会环境,目前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构建仍不够完善。首先,目前解决农村矛盾纠纷的主体仍以村委会為主,十分单一,而且由于不少村委会的关注重点仍在经济发展方面,对于村民矛盾的解决往往是“萝卜快了不洗泥”,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其次,专业化的调解类社会组织包括律师协会、治调会等主体往往是被动参与矛盾调节,有的农村地区甚至鲜少有律师来现场进行法律援助,影响了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构建。最后,多部门联合构建的纠纷化解机制由于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等解纷机制未能做到有效整合,体系化的乡村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尚未形成。

三、深入推进农村诉源治理工作的具体路径

(一)大力推动乡村普法教育

深入推进农村地区诉源治理工作,大力推动乡村普法教育是前提。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普法要以农民的需求为切入点,想方设法地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推动乡村普法与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相结合。

第一,要完善农村普法机制建设。针对乡村基层的法治宣传,要落实基层普法机制建设,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方参与的普法工作结构。政府首先要对农村基层干部进行法治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民间纠纷的意识和能力,助力农村诉源治理。同时,相关的社会组织也应积极参与到农村普法工作中来,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律师、学者、法学志愿者到基层进行法律服务,以提高普法工作的质量及专业水平。

第二,要积极改革普法内容与工作方式。应因地制宜,以解决农村实际问题为出发点,以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土地问题、婚姻问题、养老问题为重点,将普法工作与现实生活相结合,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创新普法工作方式,与时俱进,利用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将普法内容以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农村法治环境的建设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通过普法活动提高基层组织干部和农民的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深入推进农村诉源治理工作。

(二)推动构建新型农村纠纷非訴讼解决机制

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ADR)是目前诉讼机关面临案多人少困难时一个重要的解决路径。ADR以调解、仲裁、行政处理等非诉讼手段为核心处理方法,但目前的状况是,由于对诉讼的片面推崇导致目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被日益边缘化,且此问题在农村地区表现得更为严重。

第一,构建新型农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应根据农村地区特殊的历史文化因素选择适合的非诉讼解决方法。例如,积极推进乡贤文化与诉源治理相结合,在以乡贤解纷的基础上与法治解纷制度相结合,推出一套适合农村地区的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使其不再处于边缘位置,在不同的农村地区依照其不同的地区文化构建不同的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

第二,在调解制度的实施方面更注重落实人民调解的效力。要对人民调解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使其效力真正能够约束当事人而不只是一纸空文。同时也要把握其中的尺度,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人民调解机制设立的初衷。

第三,完善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除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完善之外,对于仲裁、行政调节等方式也要进一步强化其效力,赋予基层行政组织及其监管机构纠纷解决职能,并完善其配套措施。

(三)推动人民法庭参与诉源治理

第一,应明确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要大力推进乡村基层一站式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推进诉讼服务人员、审判人员入驻,开展基层法治宣传、纠纷解决调解工作,推动该中心的实体运行。人民法庭要积极参与乡村诉源治理工作,并主动对接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组织,积极参与乡村矛盾解决。

第二,应积极推动数字化手段融入基层治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线上诉讼,在有条件的乡镇、村庄设立“共享法庭”,将法院工作延伸到最基层,把调解指导、纠纷解决、线上诉讼、普法治理等服务通过互联网送到群众“家门口”,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诉讼与非诉讼相协调的方式推动基层矛盾解决。

第三,积极推动基层法院参与网格化管理职能的构建。基层法院应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职能的构建,通过优化基层法院布局,推动基层法院在新的网格化社会治理格局下探索创新工作路径,通过法官上门普法、巡回审判等形式深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单元,发挥排查化解纠纷、宣传引导法律咨询、指导调解等功能,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推动农村地区的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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