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债务制度的双重统一原则

2023-10-16 11:50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1期
关键词:管理权民法典财产

罗 瑶

(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 100088)

一、问题的提出

夫妻债务问题,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学理和实务争议的焦点问题。就“合意型夫妻共债”的认定,继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后,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也要求“共债共签”,确立了“共同意思标准”。然而,问题并没有就此解决,就《民法典》第1064条的适用,至少仍存在下列争议:(1)对于夫妻一方职业活动发生的债务,多数立法例将之确立为夫妻共同债务,①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 p.252.在《民法典》的框架下,应如何认定并解释这类夫妻债务?(2)因继承、遗赠、赠与发生的债务,性质如何?(3)如果某一债务不能依据现有规则明确其性质,又应该如何认定?(4)第1064条仅仅规定了合意型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侵权债务等非合意型夫妻债务,其性质究竟如何?①参见叶名怡:《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债务的清偿》,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第23-38页。(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因赌博、吸毒等所负债务不予保护,那么对于类似的高风险债务,例如,证券投资中所负债务,又应该如何认定,二者是否具有统一的法理基础?(6)此外,我国有学者主张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②参见缪宇:《走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误区》,载《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第253-276页。认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非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不成立责任财产,这一主张是否合理,其依据何在?

上述诸多夫妻债务问题,表面上看起来杂乱无序、毫无规则可言,然而,它们的答案都很简单,都根源于同样的夫妻财产法法理,是同样的夫妻债务基本原则的适用结果。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我们重回夫妻财产法的制度构成本身,厘清夫妻债务制度、甚至整个夫妻财产法的基本逻辑体系,明确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原则。

事实上,夫妻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法整体规范的一部分,其规则之设计与解释,除了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外,还应符合夫妻财产法的整体制度内容和体系。一般而言,夫妻财产法由财产(组成)、债务、管理以及解散四大内容组成。夫妻债务制度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根植于夫妻财产法的整体,并受制于夫妻财产法的其他制度内容。由此,夫妻债务制度的两大内容——认定规则和清偿规则,都应遵循双重统一原则,即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corrélation entre passif et actif)和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corrélation entre passif et gestion)。③V. 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p.217.

双重统一原则,是夫妻债务制度的逻辑起点,从根本上决定了上述诸多夫妻债务问题的答案。其中,问题(1)至问题(3),取决于“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问题(5)和(6)根系于“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而问题(4)则和两项原则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夫妻财产法的制度构成

(一)四大组成部分

除基本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协议等一般规定外,夫妻财产法应包括四大部分内容:夫妻财产制度(积极财产)、夫妻债务制度(消极财产)、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解散制度。国外立法和学理均以上述四大内容构建夫妻财产法的整体。④以《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和《法国民法典》为例。除序言外,《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共三章:第一章“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二章“夫妻财产协议”,第三章“夫妻财产制”。在第三章中,《原则》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类型:“所得参与制”和“所得共同制”,而就每一种财产制,《原则》都依次规定了“财产”“债务”“财产管理”和“解散”四大部分内容。《法国民法典》规定了“所得共同制”“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全部财产共同制”“分别财产制”“所得参与制”等多种夫妻财产制,对每一种财产制,同样依次设置了:“积极财产”(财产)、“消极财产”(债务)、“财产管理”以及财产制的解散等内容。

“夫妻财产制度”,即“夫妻财产组成制度”,主要规范夫妻财产集合体的组成,包括两方面内容:财产性质界定,以及财产推定。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在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财产集合体中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此即财产性质界定;当无法依据界定规则确定财产性质时,应如何认定某一财产的性质,此即财产推定。“夫妻债务制度”也包括两部分内容:债务的认定和债务的清偿。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夫妻债务制度”主要规范:在财产制存续期间,哪些债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哪些债务成立夫妻个人债务,以及各债务又应以何种财产为清偿。“财产管理制度”主要涉及夫妻各方对各种财产组成的管理权能、管理方式、管理权变动等内容。仍以共同财产制为例:在财产制存续期间,对于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夫妻分别享有何种管理权能?夫妻双方应该共同管理抑或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基于何种原因,夫妻各方的财产管理权会发生何种变动?这些问题都是财产管理制度的主要规范内容。而“财产制的解散制度”则是夫妻财产制的解散、清算、分配等具体规则的集合。

我国《民法典》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编”的第三章“夫妻关系”中,依次规定了如下内容:夫妻基本权利和义务(第1055条至第1061条),夫妻财产组成(第1062条至第1063条),夫妻债务(第1064条),夫妻财产协议(第1065条),夫妻财产制的解散(第1066条)。可见,除基本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协议这些一般规定外,我国夫妻财产法也包括了财产、债务、解散这三方面内容。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缺失,是我国夫妻债务问题长期备受争论的重要原因。

(二)财产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制度是夫妻财产法的核心制度之一。如前所述,这一制度的主要规范内容包括:对于夫妻财产集合体中的各财产组成,夫妻各方是否享有管理权?如果享有管理权的话,应以什么样的方式行使?是须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抑或可以单独为之?在夫妻一方管理无能的情形下,例如,欠缺管理能力、严重错误管理、欺诈管理等情形下,其管理权是否可以予以限制甚至撤销?应采用何种方式进行限制、撤销?

财产管理制度是夫妻财产法不可或缺的基础内容,这一点与物权法有所不同。在物权法中,并不存在独立的物的管理制度,物的管理主要通过所有权制度、行为能力制度、代理制度等予以调整。夫妻财产法与物权法的这一差异,源于夫妻财产法的两点特殊性。首先,夫妻财产法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部分,受制于婚姻家庭的团体主义特征:一方面,就主体而言,具有人的集合的特征。在婚姻家庭生活中,除了夫一方、妻一方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外,还经常会涉及子女等其他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就客体而言,又具有财产集合的特征。夫妻财产的本质,是集合财产,由不同的财产组成部分所构成,并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由此,与特定的单一的物不同,夫妻财产并非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所有物,有一个由谁管理以及如何管理的问题。①V. 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其次,从目的上看,夫妻财产集合体的目的,尤其是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满足婚姻家庭的团体需要,而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需要赋予夫妻各方对各种夫妻财产以管理权。

夫妻财产管理制度是夫妻财产法的四大制度内容之一,然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民法典》第1062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条款看似是夫妻财产管理规则,但并不涉及管理权能、管理方式、管理权变动等夫妻财产管理基本内容,因而更像是男女平等原则在夫妻财产制中的重申和强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曾规定了两类夫妻财产的管理方式:因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管理,以及重要财产的共同管理。②《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确立了两种共同财产管理方式:竞合管理和共同管理。对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共同财产管理,该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此即“竞合管理”方式。对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重要共同财产的处理,《解释一》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取得一致意见,此即“共同管理”方式。然而,一方面,《民法典》未能沿袭上述规定;另一方面,《婚姻法解释一》的这一规定同样存在较多的规范漏洞。①参见罗瑶:《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248-249页。

作为夫妻财产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财产管理制度和夫妻财产法的其他制度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事实上,通过“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对夫妻债务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学理和实务关于夫妻债务制度的长期争论,和我国夫妻财产管理制度的规范漏洞有着重大的关系。

(三)体例关系

综上可见,除基本权利义务、夫妻财产协议这些一般规定外,夫妻财产制应由“财产”“债务”“财产管理”以及“财产制的解散”四大部分组成。这四个部分在内容上相辅相成、体例上前后衔接、逻辑上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了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有机整体。

其中,“夫妻债务制度”包括夫妻债务认定、夫妻债务清偿两大内容,是夫妻财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植于夫妻财产法的整体,并受制于夫妻财产法的其他部分:从体例上看,“债务”制度位于“财产”制度之后、“财产管理”及“财产制的解散”制度之前;从内容上看,既决定于夫妻财产制度,也受制于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法国著名法学家菲利普·马劳里(Philippe Malaurie)在其所著《夫妻财产法》一书中,更是直接将夫妻债务制度置于“夫妻财产”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之后、“夫妻财产制解散”制度之前,②V. Philippe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从而进一步强调了“夫妻财产”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对夫妻债务制度的决定性作用。正是基于此,夫妻债务制度,无论是认定规则还是清偿规则,都受制于夫妻财产制度和夫妻财产管理制度,并应遵循双重统一原则: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

三、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

“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又称“资产与负债相统一原则”,或者“积极财产与消极财产相统一原则”,是指:夫妻财产集合体中的各组成部分应负担与之相关的债务。③参见《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28条第3款。“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既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原则,也是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这一原则是民法公平理念的体现,在一切夫妻财产制中都有所适用。文首问题(1)至问题(4)的答案,均根源于这一原则。

(一)夫妻财产集合体

理解“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需要首先界定“夫妻财产集合体”“相关性”等概念。无论采用何种财产制,在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内部都会形成一个财产集合体,即“夫妻财产集合体”(matrimonial property),在不同的财产制中,夫妻财产集合体的组成部分各不相同。

具体而言,在“所得共同制”中,夫妻财产集合体由三个部分组成:夫一方的个人财产(personal property),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community property)。在“分别财产制”中,夫妻财产集合体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夫一方的个人财产,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所得参与制”中,①《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17”条定义了“所得参与制”:(1)所得参与制是财产制期间财产归夫妻各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制;(2)夫妻各方的财产包括所得财产和保留财产;(3)在财产制解散时,夫妻每一方依据第4:31条参与分享另一方配偶在财产制期间的所得财产。夫妻财产集合体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夫一方的保留财产(reserved property),夫一方的所得财产(acquisition),妻一方的保留财产,妻一方的所得财产。这里所谓的“保留财产”是指在所得参与制解散时,另一方配偶不能参与分配的财产;而所谓的“所得财产”则是指除保留财产外的夫妻各自的财产,对于所得财产,另一方配偶在所得参与制解散时有权参与分享。此外,在上述各种财产制中,夫妻之间也可以依民事一般法而成立“夫妻共有”财产(joint ownership)。由此,所谓“债务与财产相统一”是指,与上述夫妻财产集合体中各“财产组成”相关的债务,应以该财产予以清偿。

(二)相关性

判断债务是否与财产“相统一”,关键在于判断某一债务与某一财产组成之间是否具有“相关性”。一般而言,在界定夫妻财产集合体各组成部分的性质时,国外立法和法理通常会考量以下因素:“来源”(source)、“时间”(timing)和“性质”(nature)。②V.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145-166. 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由此,判断某一债务是否与某一财产组成之间“相关”,是否成立“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主要考量因素也应包括“来源”“时间”“性质”等因素。③See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

1.财产性质的界定

“来源”“时间”“性质”三因素,是界定夫妻财产集合体中各财产性质的主要标准。以所得共同制为例:依据财产取得“时间”的不同,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则属于共同财产;依据财产“来源”不同,在不少立法例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因为是有偿取得的财产,性质上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赠与遗赠继承所得的财产,因为是无偿所得的财产,性质上则属于个人财产。④欧洲家庭法委员会调查的15个国家均采此规则。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而依据财产的特殊“性质”,作为职业工具的财产、人身性质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等,往往被认定为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⑤参见《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36条;《法国民法典》第1404条。

2.“相关性”判断

在判断债务与财产是否具有“相关性”时,“来源”“时间”“性质”也是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其中,“来源”或“时间”上的“相关性”,是这一原则的适用基础;而债务“性质”的特殊性,往往成立这一原则的适用例外。同样以所得共同制为例:正是因为在“时间”上具有相关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相统一的,婚前债务也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正是因为“来源”上具有“相关性”,甚至“同一性”,不少立法例都规定,夫妻一方职业活动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相统一的,夫妻一方职业活动中发生的债务也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某些财产,由于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往往不能成立某类债务的责任财产。①最为典型的就是非举债配偶方的工资收入,因为具有“半共同财产”(semi-communs)属性,不成立责任财产,不得扣押。参见《法国民法典》第1414条。

虽然“来源”“时间”都是债务与财产“相关性”的判断标准,但各立法例往往侧重点不同,由此导致所确立的各类夫妻债务的范围不尽相同。有的立法例采广义立场,如《法国民法典》。这一立法例主张“时间相关”就足以证成债务与财产的“相关性”,据此,在所得共同制中,这一立法例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婚内标准”,即认为:既然婚内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相统一的,婚内发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来源)如何,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这一立法例在债务与财产“相关性”的判断上非常宽泛。

有的立法例则采狭义立场,如《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以协调欧盟各国家庭法为目的,欧洲家庭法协会(CEFL)起草了《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欧洲家庭法原则》(简称《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或《原则》)。这一立法例认为“时间”因素尚不足以成立“相关性”,债务与财产“相关性”的成立,需要以“来源相关”作为判断标准,即,只有某一债务的来源(发生原因)与某一财产相关,才成立“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具体而言,如果某一债务是因取得、使用、管理或保全某一财产而发生的,则该债务与该财产相关,应以该财产为清偿。例如,维护修缮某一财产而发生的债务,按照“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如果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该债务应成立个人债务;反之,如果该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则该债务应成立共同债务。又如,在所得共同制中,由于夫妻一方职业活动取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按照“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与职业活动相关的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清偿。

(三)“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的表现

“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既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原则,也是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在夫妻债务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债务与个人财产相统一;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相统一;债务与其他财产组成相统一;债务推定与财产推定相统一。

1.个人债务与个人财产相统一

个人债务与个人财产相统一,即,与个人财产相关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例如,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相统一的,婚前债务就属于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又如,在所得共同制期间,有立法例规定赠与、继承、遗赠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相统一的,与此相关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应以个人财产清偿;同样地,与夫妻一方其他个人财产相关的债务也属于其个人债务,也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文首问题(2)与“个人债务与个人财产相统一”规则紧密相关。依据这一规则,如果继承、遗赠、赠与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与此相关的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41条第3项)和《法国民法典》(如第1405条、第1410条)都确立了“个人债务与个人财产相统一”规则。

2.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相统一

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相统一,即,与共同财产相关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例如,在所得共同制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统一的,由此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应是责任财产;又如,在所得共同制期间,有的立法例规定赠与、继承、遗赠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相统一的,与此相关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同样地,夫妻一方职业活动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统一的,职业活动中发生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夫妻共同财产成立责任财产。

文首问题(1)、(2)、(4)的答案,都取决于“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相统一”规则。依据这一规则,首先,既然夫妻一方职业活动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职业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如果继承、赠与、遗赠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相统一的,与此相关的债务也应属于共同债务;最后,如果就“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采广义的“时间”立场,夫妻一方发生的侵权债务,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为清偿;如果采狭义的“来源”立场,那么夫妻一方发生的来源于共同财产的侵权债务,例如,取得使用管理共同财产而发生的侵权债务,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如前所述,《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就债务与财产“相关性”判断,采狭义立场,主要以“来源”为标准。由此,如果某一债务的发生原因与共同财产相关,则有“共同债务与共同财产相统一”规则的适用。例如,在所得共同制中,《原则》明确规定:“与夫妻一方职业活动相关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第4:40条第5项),并对此阐释道:“既然夫妻一方的工资等职业活动收入属于共同财产,那么职业债务就应归属于共同债务”,这是“逻辑的必然”。①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又如,依据《原则》,如果赠与或遗赠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那么相统一的,与此相关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第4:40条第6项)。此外,《原则》还规定:夫妻一方使用管理共同财产,或者为共同财产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第4:40条第4项)。《原则》就此阐释道:“在许多法律体系中,夫妻每一方均有权使用和管理共同财产。因此,既然这种行为使共同财产获益,这种使用或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也应该属于共同债务”。②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据此,夫妻一方在使用管理共同财产中发生的侵权债务,性质上是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为清偿。

《法国民法典》在债务与财产“相关性”判断上,采广义立场,主要以“时间”为标准。具体而言,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国民法典》采“婚内标准”规定,即,在所得共同制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1401条),由此相统一的,就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法国民法典》也采“婚内标准”,即著名的第1413条:共同财产制期间,夫妻每一方所负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均得就共同财产请求清偿。“所有债务及于所有共同财产”(toues les dettes sur tous les biens communs)是法国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项基本原则。③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217.据此,与《原则》不同,夫妻一方在财产制期间发生的侵权债务,都认为与共同财产相关,在法国法中都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请求以共同财产为清偿。可见,由于《法国民法典》在“相关性”的判断上极为宽泛,所以其认定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极广。当然,就夫妻共同债务的“婚内标准”,《法国民法典》也设置了诸多例外规则,确立了若干配套法律制度。④在法国法中,“婚内标准”主要存在三项配套法律技术工具:第一,准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和性质,严格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第二,设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若干例外规则;第三,构建夫妻共同债务“内外双层结构”,在内部结构中区分 “永久性共同债务”和“临时性共同债务”,就“临时性共同债务”赋予非举债配偶方以“追偿权”。参见罗瑶:《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244-247页。

3.债务与其他财产组成相统一

债务与其他财产组成相统一,即:夫妻财产集合体的其他组成部分,应负担与之相关的债务。例如,在所得参与制中,与夫一方保留财产相关的债务,应以该保留财产清偿;与夫一方所得财产相关的债务,应以该所得财产清偿;同理,与妻一方保留财产、所得财产相关的债务,也应分别以该保留财产、所得财产为清偿。《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28条第3款第1句直接确立了这一规则,即:在所得参与制清算时,债务应以与之相关的财产负担。

4.债务推定与财产推定相统一

债务推定与财产推定相统一,即,在特定的财产制中,如果就某财产组成采推定规则,那么在债务性质存疑时,也应推定由该财产组成负担债务。例如,在所得共同制中,如果采“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即“不能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推定为共同财产”,那么依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有“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成立,即“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推定为共同债务”。文首问题(3)主要讨论的即是夫妻债务推定问题:在债务性质难以判断时,究竟应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抑或夫妻个人债务?依据“债务推定与财产推定相统一”规则,在所得共同制中,如果有“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则应成立“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在所得参与制(第4:28条第3款第2句)和所得共同制(第4:40条第7项)中,都贯彻适用了这一规则。法国法中的“所得共同制”,同样确立了“债务推定与财产推定相统一”规则。依据《法国民法典》第1402条,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相统一的,法国判例确认:任何债务都是共同的,除非非举债配偶方能够证明举债配偶方是为其个人利益而订立的债务。①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238.“‘(永久性)共同债务推定原则’是‘共同财产推定原则’公平的逻辑的演绎,是“债务和财产相统一原则”的体现。”②François Terré, Philippe Simler, Les régimes matrimoniaux,7ère édition,Dalloz,2015, n°429.

(四)理论基础

“债务和财产相统一原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体现,具有其正当性基础。这一原则源于古老的法谚“获利即担责”(ubi emolumentum ibi onus)。简言之,收益与风险应当共存,在某一行为中获利之人,即是这一行为产生风险(债务)的责任人。依据“获利即担责”原则,夫妻财产集合体中的各组成部分,无论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抑或所得财产、保留财产,均应清偿与之相关的债务。在法国著名法学家Philippe Malaurie看来,这是“法律和现实世界的普遍规则”。③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221.行为人既不能只承担风险而不享有利益,也不能只享有利益而不承担风险。

以最富争议的所得共同制为例,依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既然在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或个人以劳动、工作、生产经营等职业活动获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上述职业活动中产生的债务,无论是夫妻双方共同发生的,或者是分别以个人名义发生的,都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财产都应是责任财产。“在夫妻共同体中,并不仅仅是财富增值才是共同的。如果夫妻各方都受益于积极财产增长,那么也应该承担消极财产的发生——婚姻期间的负债”。④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217.“夫妻共同体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它同样扮演着强化夫妻资信的共同存钱罐的作用,更何况夫妻双方的收入共同组成了这一共同体。如果仅仅夫妻双方共同缔结的债务才能以共同财产予以清偿,那么夫妻的商业法律活动将陷入重大的障碍。”①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223.

四、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

“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又称“积极管理与消极管理相统一原则”,是指:“夫妻每一方都应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债务”。②V. Nadège Mouligner-Baud, Passif propre et passif commun: Obligation et contribution à la dette en régime légal, n°16,JurisClasseur Civil Code, Avril2016.“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主要是夫妻债务的清偿原则,同时也是夫妻债务的认定原则。“管理即信誉”,这一原则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文首问题(4)至问题(6),都与“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密切相关。

(一)财产管理

在不同的财产制中,夫妻财产集合体由不同的部分组成,而对于不同的组成部分,各立法例赋予了夫妻各方不同的管理权,由此形成了独立管理、竞合管理、共同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③在夫妻一方的职业活动领域,还成立所谓的“排他管理”方式。

1.个人财产之“独立管理”

在一切夫妻财产制中,夫妻财产集合体都包含个人财产,例如,个人生活用品、人身损害赔偿金等。现代民法以个人独立、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就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均赋予其“独立管理”的权利。

这里所谓的“独立管理”(independent administration),是指夫妻各方对财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管理权。需注意的是,在所得参与制中,夫妻财产集合体虽然由四个部分组成:夫一方的保留财产、所得财产;妻一方的保留财产、所得财产,但是,在财产制期间,各组成财产均归夫妻各方个人所有,因此就财产管理而言,原则上也成立“独立管理”。

2.共同财产之“竞合管理”

在所得共同制中,就共同财产的管理,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例:“竞合管理”(concurring administration)和“共同管理”(joint administration)。

有的立法例以“竞合管理”为原则,例如,《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和《法国民法典》。所谓“竞合管理”,是指夫妻每一方都有权单独地管理和处分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竞合管理”方式致力于实践共同财产制下的夫妻个人自治。在采“竞合管理”方式的立法中,原则上,夫妻每一方都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单独的管理权,换言之,夫妻每一方都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例外的,对于重要的财产管理行为,如,不动产处分、担保借款、重要的赠与,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管理。

3.共同财产之“共同管理”

在所得共同制中,就共同财产的管理,有的立法例以“共同管理”为原则,例如,奥地利、匈牙利。①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在这些立法例中,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外的一切共同财产的管理,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进行或者经另一方同意。“共同管理”模式侧重强调婚姻家庭的团体主义价值。

如前所述,在采共同财产“竞合管理”方式的立法中,对于重要的财产管理行为,例如,不动产处分、担保、借款、重要的赠与,也须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此外,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财产,无论性质如何,其处分,均须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例如,家庭住所、家庭用品。家庭住所、家庭用品是维系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素,具有特殊性。以促进家庭共同生活为目的,各立法例均在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规定中对这类财产设置了特别保护规则。就管理而言,各立法例大多规定:无论在何种财产制中,无论家庭住所、家庭用品属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其处分行为(act of disposal),均须夫妻双方共同为之,或者须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②参见《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5条;《法国民法典》第215条第3款。

(二)“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的表现

所谓“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则是指,“债务负担”应与“财产管理权分配”相统一,即,夫妻各方都应以并仅以其管理的财产负担债务,具体而言:一方面,夫妻各方有权管理的财产,是其发生债务的责任财产;另一方面,夫妻各方无权管理的财产,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的主要表现包括:债务与个人财产管理相统一,债务与“竞合管理”相统一,债务与“共同管理”相统一,债务与管理权撤销相统一。

1.债务与个人财产管理相统一

如前所述,无论在何种财产制中,对于个人财产而言,夫妻每一方都享有独立的排他的管理权。由此,根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个人财产应是其管理者发生债务的责任财产,具体而言: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无论性质是个人债务(如婚前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职业债务),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均为该债务的责任财产;相对应地,由于举债配偶方并不对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因此,除非成立法定的夫妻连带债务(如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都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其次,对于夫妻共同发生的债务,除夫妻共同财产外,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也应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③这里有所疑问的是,夫妻双方共同发生的债务,成立多数人之债,而对于这一多数人之债,究竟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还是按份债务,各立法例的规定有所不同,理论上也存有争议。See Boele-Woelki, Ferrand, Beilfuss etc. ed., Principles of European Family Law Regarding Property Relations Between Spouse, Cambridge-Antwerp-Portand: Intersentia, 2013.

文首问题(6)的答案,是“债务与个人财产管理相统一”规则的适用结果。我国有学者主张区分夫妻共同债务(community debt)和连带债务(joint and several liability),其理论依据即在于“债务与个人财产管理相统一”规则:既然夫妻一方不对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那么其个人名义发生的债务,无论性质上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只要不成立法定连带债务,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都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

《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在所得参与制和所得共同制中,都完全贯彻适用了“债务与个人财产管理相统一”规则。以所得共同制为例。就个人财产的管理,《原则》采“独立管理”方式,即,夫妻每一方都有权独立地管理自己的个人财产(第4:47条)。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如果该债务仅成立个人债务(如婚前债务),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是其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第4:43条第1款第1项);如果该债务成立共同债务(如职业债务),除共同财产外,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仍是其责任财产(第4:42条第1款)。同时,对《原则》第4:42条进行体系解释可以得出:除非成立法定连带债务,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并不成立该债务的责任财产。①《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4:4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1)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和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为清偿;(2)如果成立夫妻连带债务,该债务也可以以夫妻每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其次,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发生的债务,除共同财产外,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同样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

《法国民法典》的各财产制也完全贯彻了“债务与个人财产管理相统一”规则。同样以所得共同制为例。就夫妻个人财产的管理,《法国民法典》赋予夫妻每一方独立的、排他的管理权(第1428条),即“独立管理”,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首先,无论是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还是夫妻双方共同发生的债务,无论该债务性质上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都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其次,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由于举债配偶方并不对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因此,除非成立法定夫妻连带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第1418条)。

2.债务与“竞合管理”相统一

如前所述,对于共同财产的管理,有“共同管理”模式和“竞合管理”模式之区分。在“竞合管理”模式下,除重要的财产管理行为外,夫妻每一方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单独的管理权,那么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首先,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既然其对共同财产享有单独的管理权,因此该债务成立共同债务,不仅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而且其有权管理的共同财产也应是责任财产;其次,同样由于举债配偶方并不对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因此,除非成立法定连带债务,非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也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然后,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发生或者经另一方同意发生的债务,当然也应成立共同债务,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都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

文首问题(4)关于夫妻一方侵权债务的性质问题,除了如上文所述取决于“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外,也和“债务与竞合管理相统一”规则密切相关:即使采《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的狭义立场,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尽管原则上不成立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该债务是在使用管理共同财产中发生的,仍然应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法国民法典》在所得共同制中完全贯彻了“债务与竞合管理相统一”规则。就共同财产的管理,《法国民法典》采“竞合管理”模式,即,原则上,除重要的财产处分行为外,夫妻每一方都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并为处分(第1421条)。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除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外,夫妻共同财产都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第1413条);当然,同样地,非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也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侵权债务,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在法国法中同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为清偿。事实上,《法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婚内标准”,既是“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也是“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的适用结果。

《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有所不同,仅部分遵循了“债务与竞合管理相统一”规则。在所得共同制中,《原则》同样采“竞合管理”模式,即,除重要管理行为外,夫妻每一方都有权管理共同财产(第4:44条第1款)。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既然夫妻每一方都有权管理共同财产,那么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无论其发生原因如何,原则上共同财产都应属于责任财产。但是,《原则》限制了“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的适用,仅在第4:40条第4项规定:夫妻一方在使用管理共同财产中发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由此,除使用管理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以及《原则》第4:40条规定的其他共同债务外,①《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40条规定共同债务包括:(a)夫妻双方共同发生的债务;(b)夫妻一方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c)抚养子女的债务;(d)夫妻一方管理使用共同财产,或者为共同财产利益发生的债务;(e)与夫妻职业活动有关的债务;(f)与属于共同财产的赠与或遗赠相关的债务;(g)其他不能证明属于个人债务的债务。夫妻一方的财产管理行为,原则上不成立共同债务,不以共同财产为责任财产。当然,夫妻一方使用管理共同财产发生的债务,成立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为清偿,这本身也是“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的体现。

3.债务与“共同管理”相统一

在就共同财产采“共同管理”的模式下,除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管理外,其他一切共同财产的管理,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为之或者经另一方配偶的同意,夫妻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对于夫妻双方共同发生或者经另一方同意而发生的债务,成立共同债务,除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外,共同财产也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除成立法定连带债务外(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原则上仅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其责任财产应仅限于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共同财产并非该债务的责任财产;并且,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管理共同财产,该行为性质上属越权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可撤销。

在“竞合管理”模式中,对于不动产处分、担保借款、重要赠与等重大财产管理行为,仍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由此,同样有上述共同管理与债务负担相统一规则的适用,即,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为重大财产管理行为,该行为性质上属越权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可撤销。此外,对于家庭住所、家庭用品之类的特殊财产,如前所述,各立法例大多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由此,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为管理,该行为性质上同样属于越权行为。

《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完全贯彻了“债务与共同管理相统一”规则:首先,就重要的财产行为,《原则》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原则》规定了三种须夫妻双方“共同管理”的重要财产行为:不动产的取得、转让和抵押;重要借款、保证和担保;重要的赠与行为(第4:45条)。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上述重要财产行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单独为之,性质上属于越权行为,夫妻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第4:46条)。其次,就家庭住所、家庭用品这类特殊性质的财产处分,《原则》也在一般规定中设置了类似的规则(第4:5条):无论家庭住所、家庭用品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有权申请撤销。

《法国民法典》同样严格遵循了“债务与共同管理相统一”规则:首先,对重要的财产处分行为,《法国民法典》也采“共同管理”方式,如,不动产、营业财产处分(第1424条),农地、工业用地出租(第1425条)等,均须夫妻双方共同管理或者经另一方的同意。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为重要的财产处分行为,性质上是越权管理,行为相对无效,另一方配偶可以申请撤销,除斥期间为2年(第1427条)。其次,对于保证、借款等具有“危险性”“不公平性”的管理行为,①Philippe Malaurie, Laurent Aynès, Droit des régimes matrimoniaux, 6ère édition, LGDJ, 2017, p.228.《法国民法典》设置了比上述重要财产更为严格管理方式,要求或者夫妻双方共同为之,或者须经另一方配偶的明示同意(第1415条)。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规则,夫妻一方发生的保证和借款,不成立夫妻共同债务,而仅以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为责任财产。对于保证和借款,《法国民法典》甚至进一步规定,即使在非举债配偶方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其个人财产也不成立责任财产(第1415条)。最后,《法国民法典》同样对家庭住所、家庭用品设置了特殊保护规则,对这类财产,夫妻任一方均不得擅自处分;如果未经另一方配偶同意而为处分,另一方配偶有权申请撤销,除斥期间为1年(第215条第3款)。

4.债务与“管理权撤销”相统一

就夫妻财产管理,不少立法例设有管理权撤销制度。所谓“管理权撤销”是指,在夫妻一方不具备财产管理能力时,例如,无行为能力、被监禁、欺诈管理、严重的错误管理等情形下,另一方配偶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其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管理权。②参见《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48条;《法国民法典》第1426条。在夫妻一方被撤销财产管理权的情形下,其所为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越权行为,根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由此产生的债务可撤销。

文首问题(5)涉及的主要就是“债务与管理权撤销相统一”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赌博、吸毒、从事导致家庭财务危机的高风险投资等,属于夫妻一方“管理无能”的情形,夫妻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其管理权,由此,被撤销管理权一方所为的行为,属越权行为,可撤销。

《欧洲夫妻财产关系原则》(第4:48条)和《法国民法典》(第1426条、第1429条)都确立了财产管理权撤销制度,规定在夫妻一方不能为意思表示、欺诈管理等情形下,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其财产管理权。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被撤销管理权的夫妻一方所为的财产管理行为,性质上相对无效,另一方配偶有权申请撤销。

(三)理论基础

“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对此,Nadège Mouligner-Baud 阐释道:“只有管理权和责任财产相统一,立法者所确立的管理权规则才是有效的。如果一方配偶不能以他(她)所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那么债权人必然要求另一方配偶的介入,这样立法者所赋予一方配偶的排他的单独管理权就是空想。这里,管理即信誉。”③Nadège Mouligner-Baud, Passif propre et passif commun: Obligation et contribution à la dette en régime légal, n°3,JurisClasseur Civil Code, Avril2016.

“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要求。私法自治的核心要义在于“自己行为、自己责任”。“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体现了这一要求:一方面,对于举债配偶方而言,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当然之理;另一方面,对于非举债配偶方而言,对非因自己行为发生的债务,其个人财产不成立责任财产,也是“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逻辑必然。④这里可能产生疑问的是,对于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如果共同财产成立责任财产,是否有违于私法自治原则?我国不少学者甚至以此为依据,力主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共同财产原则上不应成立夫妻一方发生债务的责任财产。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共同财产制的本质特征是夫妻双方的财产混同,而财产混同必然导致人格的混同,而上述混同的逻辑焦点即在“共同财产”。

正如François Terré所总结的:“在管理权和债权人的责任财产之间建立逻辑平衡,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共同财产管理权要高效行使,需要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是通过责任财产尽可能扩张实现的;另一方面,就和第三人关系而言,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不能使共同财产负担责任的话,夫妻各方的个人独立就无从得到保障。”①François Terré, Philippe Simler, Les régimes matrimoinaux,7ère édition,Dalloz,2015, n°382.

五、双重统一原则下的问题解决

对于文首问题(1)至(6),上文已经根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分别进行了解答。然而,仍有必要回到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寻求答案。

(一)《民法典》第1064条的解释方向

《民法典》第1064条共两款,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发生的三种情形:第一,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发生的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第三,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夫妻一方发生的债务。据此,在我国《民法典》的框架下,判断某一债务,究竟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考量标准主要有三个:是否成立夫妻“共同意思”?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是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原则,适用于一切夫妻财产制。《民法典》第1064条之解释,应以双重统一原则为依据,尤其是夫妻一方发生的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的债务。依据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的方法,这类债务应解释为: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使用、管理和保全相关的债务。②参见罗瑶:《于私法自治与团体主义之间:〈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解释方向》,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第252-253页。

(二)问题之解答

根据双重统一原则,在《民法典》第1064条确立的三大标准框架下,可以尝试对文首问题(1)至问题(6)做解答如下。

1.夫妻一方职业活动发生的债务

在所得共同制中,既然夫妻一方在职业活动中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根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夫妻一方在职业活动中发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为清偿。在我国《民法典》框架下,应将夫妻一方的职业债务解释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即,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相关的债务,从而成立夫妻共同债务。

2.与继承、遗赠、赠与相关的债务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在所得共同制中,继承、遗赠、赠与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在指定归夫妻一方所有时,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如果遗赠、赠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应将相关债务解释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反之,如果遗赠、赠与的财产指定为夫妻一方个人所有,那么同样依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与此相关的债务应仅成立夫妻个人债务。

3.债务性质存疑时的规则

在所得共同制中,如果在财产性质存疑时,有“共同财产推定规则”成立,那么依据“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在债务性质存疑时,应成立“共同债务推定规则”。

我国《民法典》及最新的《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并未确立“财产推定”规则,“债务推定”规则更是未见讨论。然而,应特别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依据这一条文,(财产)难以确定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即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在《民法典》实施过程中,司法实务是否应该重新明确这一共同财产推定规则,并进而确立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今后我国学理应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4.夫妻一方发生的侵权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仅规定了“合意型夫妻债务”,对夫妻一方发生的侵权债务如何认定,未设置相关规定。有学者主张将这类侵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辅以“有限责任+追偿权”规则体系。①参见叶名怡:《民法典视野下夫妻一方侵权债务的清偿》,载《法商研究》2021年第1期,第23-38页。这本质上是对“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采广义的“时间”立场。需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既未区分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也未区分夫妻债务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并且也没有赋予非举债配偶方追偿权,在此框架下,将夫妻一方发生的所有侵权债务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利益平衡机制上值得商榷。

可能的折中方法是,仅在两种情况下,确认夫妻一方的侵权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夫妻一方为了共同财产利益而发生的侵权债务。这类债务可解释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从而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此即对“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采狭义的“来源”立场;第二,夫妻一方在使用管理共同财产中发生的侵权债务。对于这类债务,也可通过同样的解释路径,将之解释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从而也成立夫妻共同债务,此即“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的适用。

5.夫妻一方赌博、吸毒或高风险投资等发生的债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不予保护。法律行为违法,当属无效,这一点毋庸置疑。有所疑义的是,如果是夫妻一方为了筹措赌资、毒资而为合法行为,例如,买卖、借贷等,该行为效力又如何?依据民法一般法理,目的不法,不影响行为本身的效力,似可得出法律行为有效的结论。但这显然不能实现保护非举债配偶方利益以及婚姻家庭生活的目的。

如上文所述,这一问题的解决有待于夫妻财产管理权撤销制度的建立,即,在夫妻一方不具备财产管理能力时,例如,无行为能力、严重管理不善、欺诈管理等情形时,允许夫妻另一方申请撤销其财产管理权。由此,依据“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被撤销管理权的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属于越权行为,从而可撤销。夫妻财产管理权撤销制度,对于解决因赌博、吸毒、高风险投资、欺诈管理等发生的夫妻债务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6.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之区别

如前所述,我国有学理主张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连带债务,认为在夫妻共同债务中,除非成立法定连带债务(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发生的债务),非举债配偶方的个人财产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这一主张的依据在于“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既然举债配偶方并不对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享有管理权,那么,原则上,另一方配偶的个人财产不是该债务的责任财产。

六、结论

如果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那么法律的根基则是逻辑。婚姻家庭生活是鲜活而具体的,但婚姻家庭法绝不是规则的杂乱堆砌,它有着内在严密的逻辑体系,这是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根本基础。

夫妻债务制度的基本法理何在?夫妻债务认定和清偿应遵循何种原则?这些问题的答案根植于夫妻财产法本身。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由财产、债务、管理以及解散四个部分组成,在体例上,夫妻债务制度位于夫妻财产制度之后,夫妻财产管理制度之前;从内容上看,它既决定于夫妻财产制度,又受制于财产管理制度,由此形成了夫妻债务认定与清偿的双重统一原则:“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债务与财产相统一原则”是指,夫妻财产集合体中的各组成部分应负担与之相关的债务。其中,债务与财产“相关性”的判断,主要应以“时间”“来源”等因素为标准。“债务与管理相统一原则”则是指,夫妻每一方都应以并仅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债务。具体而言:一方面,夫妻各方有权管理的财产,是其发生债务的责任财产;另一方面,夫妻各方无权管理的财产,不是其发生债务的责任财产。夫妻债务制度的双重统一原则,既是民法公平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的体现,也是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需要,更是夫妻财产法律制度体系化、科学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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