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23-10-16 08:23许洪强邓福平高正宏
法制博览 2023年26期
关键词:纠纷当事人专利

许洪强 邓福平 高正宏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江苏 苏州 215000

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作为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不可或缺的环节,不但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推进行政管理服务改革的重点举措。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依托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优势资源,依法、公平、公正地对专利纠纷案件进行调解,有效维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创新创造活力。面对当前专利纠纷案件的“井喷式”增长问题,如何深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机制,更好地发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高效便捷的优势,已成为当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亟待思考解决的问题。

一、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及独特优势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就专利侵权纠纷赔偿的数额、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五类非专利侵权纠纷进行调解[1]。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作为非诉解决专利纠纷的方式之一,是专利纠纷调解体系的重要支撑,与其他专利纠纷调解方式共同发挥着居中斡旋、缩小分歧、化解矛盾的功能。同时,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相较于其他调解方式,又具有专业性、震慑性、灵活性、时效性等突出优势,在新一轮科技创新背景下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关注。

(一)调解主体的专业性

当前,专利纠纷呈现出领域广泛化、技术专业化、案件复杂化等特点,要求专利纠纷调解人员具有极高的专业水平。由此,需要专利纠纷调解人员同时具备技术领域丰富的专业知识储备与专利领域长久的技术沉淀,能够在技术特征比对分析、创造性贡献认定以及职务发明创造判定等方面给予细致、专业、高效的分析研判。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特别是在处理涉及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的专利纠纷方面具有一定的人才专业优势,得益于对专利知识的细致掌握与扎实的业务水平,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人员在对专利纠纷进行行政调解时,可以有效避免因为对技术理解的偏差影响调解结果公正性的情况发生,从而为专利纠纷得到客观高效调解提供有力支撑。

(二)调解程序的震慑性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较之于其他的专利调解形式,在群众中拥有着更加深厚的选择基础和更加突出的威信支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是在当事人基于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往公正、严格、规范执法所形成的震慑力与说服力的信任,自愿听从调解人员的居中劝导,实现专利纠纷的有效化解[2]。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行政权力始终发挥着积极的主导作用,专利纠纷调解人员作为居中调解人员,往往由熟悉专利管理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担任,调解的程序更为严谨、规范,调解工作的威严性自然更加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故行政调解的结果对于当事人更加容易产生震慑力。因此,通过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能够促使当事人更加全面彻底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有效提升专利纠纷解决的时效性与执行力。

(三)调解方式的灵活性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对抗性争议解决方式,着眼于当事人的商业利益,能够维持或发展当事人之间的潜在商业关系,具有灵活调解的强大优势[3]。一是调解形式多元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不拘泥于面对面式的调解方式,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突破了对调解时间与地域的限制,通过远程预约、现场连线、在线调解等多种方式,能够形成“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纠纷调解模式;二是调解依据多样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与诉讼所依据法律规定不同,调解在运用法律上灵活自由,调解的依据可以是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可以是日常的社会道德规范,甚至可以是潜在的商业规则等。所以,调解过程中能够直奔纠纷矛盾的“症结”之处,“对症下药”迅速化解纠纷,有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四)调解时限的高效性

当事人在寻求专利纠纷解决方式时,时间成本与经济成本永远是其维权的“拦路石”,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往往是其维权最基本的诉求。一方面,从时间成本来看,动辄数月甚至数年的专利诉讼消耗了当事人极多的时间精力,对于正迫切期望通过上市融资的企业,专利诉讼可能导致因融资不力无法将新产品和技术进行商业运作,使企业错过技术发展的机遇期;另一方面,从经济成本来看,持久的诉讼程序往往耗费巨大,无形中使中小企业背上了沉重的经济包袱,一旦诉讼的结果不尽如人意,一定程度上将打击当事人维权的积极性。相比之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无需当事人承担调解费用,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 年7 月印发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的“2+1”月的调解时限,大大节约了维权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坚定了当事人维权的决心与信心。

二、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发展现状与深层问题

(一)宣传引导工作缺位

近年来,与专利纠纷诉讼受理量“与日俱增”的现状相比,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案件受理量却极少,两者在数量上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由于专利权人与利害关系人存在着思维定势,加之法院多年来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广泛宣传,司法途径成为当事人解决专利纠纷的默认首选。宣传工作不到位无疑是上述问题的诱因,一方面,当前宣传工作的方式过于单一、冗长,拘泥于部门下发通知、张贴海报、制作横幅、发送传单等固定形式,社会公众对于被动式、口号式的宣传方式已产生“审美疲劳”,无法形成有效的思维引导;另一方面,传统宣传的方式是单向性、不可选择性的,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内由特定的信息发布者向社会受众传播信息,社会受众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任何的信息反馈,这种静态的传播方式使得信息不具流动性,导致宣传工作收效甚微。

(二)调解主体职能受限

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依多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而启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扮演着居中调解的角色,并不发表具有行政倾向性的引导意见,调解结果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然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除了承担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职能外,还承担着假冒专利查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等基本职能,由于地方政府对行政机关人员编制数量严格管理的原因,导致地方行政执法的主体与行政调解的主体存在交叉重叠情况,调解人员往往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调解双重身份[4]。因此,调解人员在专利纠纷行政调解过程中会不经意掺杂部分行政执法式的意志与行政指导式的意识,打破作为以契约关系为基础促使多方互让互谅、平等协商的权力边界,偏离了自身居中调解的初衷,容易忽视当事人之间的意志与利益契合点,降低了专利纠纷顺利调解的可能性。

(三)调解程序缺乏立法支撑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采用的是行政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相较于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上位法的基础支撑,行政调解缺乏实质性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规制。虽然《指南》明确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程序,力求使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程序合规、标准统一。但是,从《指南》的具体内容来看,其依旧沿用专利行政裁决式的调解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责任约束,在实际调解过程中容易滋生以权谋私、以权压调、歪曲引导等不良后果,无形中将致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愈发尖锐,降低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四)调解执行机制亟待强化

更强的约束力和强制性往往是当事人选择纠纷调解方式的首要考量,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能够执行与否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我履行的态度。虽然,部分省、市已经从地方性立法层面对赋予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进行了探索,但是,鉴于规范的司法确认对接机制的缺失,无法实现当事人高效解决专利纠纷的诉求初衷,给当事人造成了“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只是专利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远不如直接进行诉讼来得更为便捷”的错误印象,严重打击了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不但导致行政资源空转,同时也加重了司法审判的负担。

三、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探索方向与创新举措

(一)创新宣传机制及宣传平台建设

探索建立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常态化宣传机制,重视对以数字和网络技术为支撑的新媒体的灵活运用,充分发挥新媒体传播速度快、互动性强、展现形式丰富的优势,尤其要注重发挥新媒体的聚焦效应和扩散优势,重点对一些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先进典型与经典案例进行深入解读,以案释法、以案普法,达到更直观、更生动、更立体的宣传效果。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各部门行政资源并构建新型宣传阵地,以各地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及知识产权快维中心建立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以及“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为载体,集合平台各部门的优势宣传资源,让群众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方式有更全面、更直接、更深入的了解,引导更多当事人通过行政调解机制解决专利纠纷,提升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影响力。

(二)优化调解队伍体制机制建设

为确保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站位的客观性、中立性与公正性,需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成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的集专职与兼职为一体的理论水平高、专利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调解员队伍。建立综合性的调解员人才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特聘知识产权专家担任兼职调解员,特聘专家包括知名律所律师,科研院所专家、资深专利审查员等,依据调解员的专业类别组建符合当事人需求的调解合议组,同时完善行政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和动态管理等制度,构建科学合理、制度规范、权责明确的绩效考核机制。探索建立市(县)、区两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员培训基地,通过定期授课、现场教学、法庭旁听、案例研讨等多种方式,提升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员的职业素养、专业水平和调解技能。

(三)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支撑作用

2020 年修订的《专利法》并未明确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问题,现行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只是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几种专利纠纷情况,未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问题予以规定,应尽快解决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法律短板问题,充分激发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活力和效用。笔者建议,应在《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设置专项条款,对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效力和执行等内容做出原则性与具体性规定[5]。同时,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行政调解法”,对行政调解尤其是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程序性原则予以明确[6],有效挖掘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内生潜力和积极效能,充分发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在营造纠纷调解有力度、营商保护有温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部门联动的司法确认机制

从国家层面来看,多部门应联合深化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建设,进一步明确申请司法确认的有关流程、文书要求和法律效力,固定和拓展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规则和适用范围,理清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中存在的调解内容合法性、权利义务明确性、履行义务时限性等问题,推动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进入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的运作通道。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在充分吸收各地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的宝贵实践和高效机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符合自身创新发展需求的具有区域特色、运行顺畅、联动高效的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为本地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办理提供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指引,充分发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定心丸”作用,维护专利纠纷行政调解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四、结语

近几年,我国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进展和探索性的突破,但在社会影响力与调解履行率等方面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构建更加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程序顺畅、高效便捷、有机衔接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利纠纷行政调解依法、专业、便捷、高效的定纷止争优势,对于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意义十分重大。

猜你喜欢
纠纷当事人专利
邻居装修侵权引纠纷
专利
我不喜欢你
署名先后引纠纷
美国就业歧视当事人的诉讼权保障
发明与专利
用“情”化解离婚纠纷
纠纷
什么是赞扬激励法?
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