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及其福利效果※
——基于农户收入视角的微观分析

2023-10-12 11:46黄昊舒,曹宝明
现代经济探讨 2023年10期
关键词:保险+期货期货农户

内容提要: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作为完善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和粮食补贴政策的重要探索,其实质是涉及多方主体、不同路径的风险分担机制。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2-2018年的数据,在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内在运作机制的基础上,运用渐进性政策评估DID模型对农产品“保险+期货”风险分担机制产生的对农户收入水平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和平行趋势检验。研究结果表明,不仅实施“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前后农户的收入出现了明显的变化,而且与尚未实施的地区农户相比试验区农户也从该项目中获得了更多的福利,即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显著提升了农户的以经济收入水平为代表的福利效果。

一、引 言

农业生产是一个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相互交织的过程,农户除了要应对可能出现的自然风险,还要面对难以预测的市场风险。因此如何分散风险、增加农户收入水平,对于调动农户的生产积极性来说十分重要。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首次提出“探索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联动机制”“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之后又连续三年提出“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建设,积极引导企业利用期货管理市场风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指出“发挥‘保险+期货’服务乡村产业的作用”。更进一步地,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农作用,优化‘保险+期货’”。因此,从宏观层面来看,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实施不仅符合国家提升粮食供给保障能力的战略需求,同时对于期货和保险行业而言,也为其服务实体经济拓宽了渠道,并同时提供了新的思路。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最大优势在于既能够充分利用期货市场对农产品价格走势进行预判,同时也有助于参与农户获得稳定的保险赔付。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并利用农产品期货行情确定险种与赔付比率,不仅降低了理赔风险同时也弥补了理赔支出(程扬勇,2005)。现阶段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已经逐步推广到大豆、玉米、棉花、小麦、鸡蛋、苹果及天然橡胶等多个品种,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通过相关文献梳理后发现,对于该试点项目的研究仍存在局限性,即仅停留在描述统计和案例分析阶段,并未从微观层面运用具体的实证方法对该模式给农户带来的影响进行验证。因此鉴于以往研究的不足,本研究基于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采用渐进性政策评估的DID模型实证分析了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福利效果。在理论分析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内在运行机制的基础上,获取了可能对农户福利变化产生影响的三大路径,即规避市场风险、提升种粮积极性和推动规模化生产。进一步地,本文运用平行趋势检验对研究方法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进行了验证。最后,基于研究结论并结合国内“保险+期货”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提出有助于其进一步推广完善的可行性政策建议。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研究视角方面,现有研究尚未从农户收入视角出发,本文尝试系统性地将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内在作用机制归纳为不同主体之间的风险分担,旨在发现“保险+期货”模式对农户所产生的微观影响;研究数据方面,本文使用的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具有指标充分、样本量大等特点,因而所得出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好的代表性;研究方法方面,渐进性DID模型是在传统DID模型基础上的一种拓展,用来解决处理组所有个体受到政策冲击的时间点不一致的情况,因此该方法可以有效提升研究结论的真实性。

二、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

1.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优势分析

作为中国农业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从2004年中国开始实行政策性农业保险之后,农业保险的迅猛发展使得中国已经成为了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业保险国(叶明华和庚国柱,2016)。但由于农业保险政策与现代化转型中的农业风险管理需求并不适应,使得农业保险的改革明显滞后于农村农业的发展实践(吴东立和谢凤杰,2018)。然而随着农产品期货的出现,其对农业农村所带来的影响就出现了显著变化。首先由于期货市场价格发现、风险分散的功能(何嗣江和汤钟尧,2005),使得其在农业中的作用凸显,成为了引导农业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蔡胜勋,2006),对农产品及整个农业生产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宋国玲等,2005)。特别是对于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种植结构调整(张璋,2005)、转移农产品价格风险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无论是农业保险还是期货市场作为单独存在的金融手段都存在自身的局限性,这些局限性体现在:

一是虽然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户最为熟悉和信任的金融媒介组织(马龙龙,2010),但现有的农业保险仅仅为农户提供了产量保险,却未能提供由价格波动所带来的价格和收入保险;二是保险公司在传统产量保险中,由于不能够对农业生产风险进行精准预期,导致其承载了较大的理赔风险;三是在传统的农业保险中保费及理赔价格的设定较难进行合理的预期,因此其设定变得较为困难;四是农户直接参与农产品期货市场较为困难,若农户直接参与期货市场进行交易,如果遇到期货价格上行时,往往需要追加保证金,不仅增加了农户的额外资金投入,同时由于大多数农户尚不具备完善的金融知识和期货操作技能,因此农户要想通过期货市场保障自身的收益是十分困难的。

2.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

为了克服传统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局限性,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应运而生。从概念来看,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是指保险公司以在期货市场交易的期货合约标的物为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因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该品种的价格低于事先双方约定的价格时,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为避免巨额赔付风险,保险公司利用期货市场转移自身承担的风险。当农产品的价格向着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向进行变化时,保费则会通过期货市场上的期货或期权产品进行抵消,而当农产品价格向着不利于投保人方向进行改变时,则会对投保人(农户或合作社)进行赔付,从而保障农户的种粮收益。一般情况下其具体的运行机制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在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机制中,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交易所、期货子公司、保险公司、地方政府以及农户(合作社)等五个主体。首先,期货交易所审核由期货子公司报送的有关“保险+期货”项目的计划方案和资金数量;其次,交易所会针对期货子公司报送来的材料对该项目保费以及受益方的预算补贴进行设定。之后在获得资质和交易所审核批准之后,期货子公司会在项目进行前期先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期货子公司通过向保险公司出售农产品期货产品并同时从交易所购买用以进行对冲风险的场外期权产品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的风险对冲工具。基于上述操作,保险公司可以成功地将其标的风险转嫁给期货交易所。而针对保险公司来说,主要承担两大任务:一是在承保前根据实际承保农产品的目标价格,以及期货市场该农产品期货的价格来决定未来进行赔付的金额标准;二是在“保险+期货”项目运行中,保险公司则依据期货市场上该农产品期货不断变化的价格进行风险对冲操作,以此来抵消农产品现货市场上由于价格变动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达到防范自身理赔风险的目的。

图1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

而对于另外两个参与主体——地方政府和农户来说,首先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保费补贴以及前期协助保险公司确立参与农户范围的职责。在有合作社的地区,还担负着主动协调农户、合作社以及保险公司三者之间关系的职责。从既有案例来看,在有政府参与的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都取得了更好的结果(孙玉奎和杨阳,2018),其补贴效率最高可以达到99.95%。其次,农户通过合作社间接参与“保险+期货”项目时,不仅可以降低自身的参与成本,同时还可以有效保障自身的收益。

通过对农产品“保险+期货”的参与主体进行分析后可以看出,由于项目内部多方主体的参与使得这一模式呈现出“风险分担”这一特点,即农户-保险公司-期货子公司-期货市场的风险分散过程,使得农户将可能面临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首先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再将自身可能面临的赔付风险转接给期货子公司,最终由期货子公司通过自身在期货交易市场上的一系列对冲交易操作,将风险转移到期货市场上进行消除(见图2)。最后通过这样的风险分担机制,不仅化解了在传统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下保险公司鉴于风险较大而不愿涉足农业领域的担忧,同时也弥补了传统农业保险政策不能完全覆盖农户损失的缺陷,最终构成了各方受益的利益闭环。而对于中国的农产品期货市场来说,通过农户以及保险公司的参与,也可以反过来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图2 “保险+期货”项目的参与主体及风险分担流程

三、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说

中国政策性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在于保险标的物被限定为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影响的标的物,这使得中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较强的外部性,导致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参与。与此同时,随着政府补贴投入的加大,导致保险公司在承保失败概率一定的条件下,保险机构的赔付风险增大,最终导致了农业保险的市场失灵现象。而当保险公司加入到期货市场之后,不仅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机率,同时提高了保险公司保费定价的准确性,从而扩大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通过对农产品“保险+期货”风险分担机制的阐释可以看出,其内在运转机制类似于一个复杂的运行系统,参与其中的五大主体都可以被看作是该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且这五大主体之间具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这一特点。根据复杂适应系统理论(Complex Adaptive System),每一种系统演化的动力都来自于系统内部各个微观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且某一个系统中的各个微观主体都具有感知和适应的能力,会自动调整自身状态以适应外部环境,并与其他微观主体进行合作或竞争,使得每个个体都可以获得和保存自身最大的利益。在该理论中,任何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都显著提升了该系统的复杂性,而任何特定主体所处的环境也是由其他主体构成的。因此,任何参与主体所做的努力都必须去适应其他主体。在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中,每一个参与主体都会在该系统中建立分险共担、利益共赢的关系,同时也会根据农产品价格变化的波动趋势,自行调整在项目中的各种具体操作。对于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而言,在该模式中应当主动依据期货市场上农产品的价格波动,调节“保险+期货”项目中标的物的理赔价格,并在保障农户收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使自身的损失最小。而农户通过参与能够提前锁定保险标的物的预期价格和预期收益,从而有助于其稳定粮食生产、降低自身所面临的价格和收入风险,提升自身的福利效果。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假说H1:

H1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可以通过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从而显著提升农户的种粮收入。

根据计划行为理论(Theory of Planned Behavior),农户个体的行为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是其决定行为意向的三个主要变量,态度越积极、他人的支持力度越大、知觉行为控制越强行为意向就越大,反之则越小。在本研究中,由于“保险+期货”项目中期货市场的价格信息更加公开透明,且不容易被操纵,因此有助于参与主体各方对农产品价格作出合理判断,使得农户在农产品种植方面得到有效的金融支持,同时也提升了农户对于预期收益可获得性的心理保障;同时,农产品“保险+期货”风险分担机制有效解决了传统农业保险的“先天缺陷”,能够在更深更广的领域内拓展农业保险的风险敞口,精准对接中国现阶段农业生产所面临的规模性风险管理需求。与单纯的农业保险相比,农民在参与过程中不仅降低了参与成本,同时也锁定了农产品的预期收益、确保了粮食种植产量的稳定性和种粮积极性,使得其自身收益水平得以提升。据此,本文提出假说H2:

H2: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可以通过维护农户的种粮积极性来提高其种粮收入。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理论认为,通过集聚和优化配置农业生产要素,一定程度上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并增加农产品的产量,可以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拓展农户的增收渠道,同时还可以提升农业经济效益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入。在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中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参与,可以对农户的种粮行为进行“双保险”,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同时,由于该项目在运行前期锁定了农户的种植规模和预期收益,因此有助于农户科学安排农产品种植规模,有力地保障了试点地区的粮食供给量,促进了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由此,本文提出假说H3:

H3: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可以通过推动规模化生产来提升农户的种粮收入。

四、数据描述及研究设计

本文的研究数据来自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2012-2018年的数据。该调查重点关注中国居民的经济和非经济福利,包括经济活动、教育获得以及人口迁移等内容。CFPS是一项全国性、综合性的社会调查,旨在通过个体、家庭、社区三个层次,反映中国社会、经济和人口的变迁情况。在本研究中鉴于“保险+期货”项目属于一种渐进式推广过程,各个试点地区实施项目的时间存在先后差异,因此分别选取了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最先实施的试点地区黑龙江省、辽宁省和吉林省(东三省)作为实验组,并选取安徽省、河南省和山东省作为对照组进行分析。选择东三省作为实验组的原因在于其实施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时间最长,项目涉及品种最全面,且参与的农户也最多。而选择安徽、河南和山东这三个省份作为对照组的原因在于:这三个省份在实施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上起步较晚且数量很少或尚未实施该项目。通过对CFPS数据库2012-2018年的数据进行删选合并之后,最终将具有农业户口、从事自家农业经营且为种植业的农户筛选出来,共得到有效样本数为2542个,其中实验组1586个,对照组956个。

既有文献已经证实,农户生产收入直观反映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获得的经济利益,且一般认为农户的福利水平与经济收益呈现正相关(陈传静等,2017)。因此在变量设置方面,将实施前后的农户农业生产收入作为测度农户家庭福利效果变化的被解释变量。将农户是否参与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项目作为核心解释变量,同时将农户的人口统计学的一组变量作为控制变量。考虑到实验组和对照组在地理位置、种植品种、种植规模上的差异性,在控制变量中加入农副产品总值用以解决这一问题。在模型设定上,由于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项目在各个试点地区实施的时间存在先后差异,本文先运用传统的DID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其具体的模型形式表示如下:

yit=αi+θxit+φiltrendit+δprojectit+βDIDtprojectit+μit

(1)

其中,yit表示的是农户在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实施前后的福利变化(即农业生产收入);xit表示的是影响农户农业生产收入的一组控制变量,其系数θ则度量了这些因素对农户种粮收入的影响。系数φi则代表了农户种粮收益随时间变化而受到的趋势影响,而系数βDID则代表了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实施时间所带来的趋势影响,μit为随机扰动项。

依据(1)式的设定,表1给出了所用变量的定义与描述统计。从表1中可以看出,农产品“保险+期货”试点地区农户(即实验组)在项目实施前后的种粮收入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表1 变量的定义与描述统计

五、农户福利效果的实证结果与分析

1. 固定效应回归分析

根据本文的模型设定,利用stata14.0软件首先对样本地区农户对于项目的参与行为对其收入的影响作固定效应回归分析。根据表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实验组在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实施之前农户的农业生产收入的系数为0.015,对应的p值为0.893,说明在农产品“保险+期货”实施之前核心解释变量对于农户收入影响的固定效应并不显著;而非试点地区在农产品“保险+期货”实施之前,核心解释变量对于农户农业收入的影响系数为0.396。当在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实施之后,试点地区参与保险的农户的农业生产收入的系数为0.491,对应的p值为0.0000,说明在“保险+期货”项目实施之后,是否参与“保险+期货”这一变量对于农户家庭的农业生产收入的影响变得十分显著。由此可以初步判定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实施会对农户的农业生产收入产生正向的效应。其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回归结果一览表

2. 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实施与农户福利效果

在固定效应回归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DID双重差分回归模型中继续加入了农户个体特征等控制变量,进一步考察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对于农户家庭农业生产收入、家庭消费支出以及政府补助的影响。表3显示了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对于农户农业生产收入、家庭消费以及政府补助金额的影响结果,可以看出在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实施中,对于试点地区的农户来说,其农业生产收入有了显著的提升,核心解释变量的系数不仅有了明显的提高,双重差分的回归系数分别0.202、0.132和0.135且系数符号为正,说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实施对于农户的收入水平产生了十分显著的正向影响。

表3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福利效果的双重差分回归具体结果

(续表)

在其他变量方面,农户的家庭人口数、受教育年限以及农副产品总值也对其收入有着正向显著的影响。农户的受教育程度越高表明其接纳“保险+期货”项目的金融意识越强,因此对于其农业生产收入来说也会产生积极的正向影响。另外,家庭人口规模对于其家庭经营收入来说也具有正向显著影响,这是因为对于农业家庭来说人口数量越多,表明其家庭内部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数量也相对越多,因而也就会对其家庭收入造成影响。具体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

3. 对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影响异质性的进一步分析

由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试点地区首先从东三省开始,之后再扩散到其他地区。因此,不同时期实施的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对于农户种粮收入的影响可能存在异质性。为了检验这种异质性,本文在模型(1)的基础上进一步设置了回归模型(2):

(2)

本文将2015年进入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地区作为比较基准,模型内部的控制变量与表3 中的变量保持不变。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4所示。

表4 不同阶段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产生的影响

通过表4显示的回归结果可以发现,在运用渐进式DID双重差分方法进行异质性回归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在不同阶段产生的影响出现了差异。首先,对于农户农业生产收入来说,在项目实施后的三个阶段内对于收入的影响都较为明显;其次,农户的家庭消费总额会随着项目实施的不断推进而受到越来越显著的影响;最后,对于政府补助来说,与家庭消费总额类似,也会在项目实施的后期阶段受到是否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的显著影响。

4. 渐进式双重差分的平行趋势检验

为了验证上述回归结果的可靠性,本文对上述DID双重差分的使用进行平行趋势检验,即双重差分法的适用性检验。所谓平行趋势检验是指处理组和控制组在实施政策之前必须具有同样的发展趋势,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那么DID差分出来的政策效应系数就不完全是真实的政策效应,而是由处理组和控制组本身的差异所带来的。如果平行趋势假设成立,那么就表示处理组和控制组不存在显著的差异。平行趋势检验可以利用时间趋势图来反映,具体做法就是绘制实验组和控制组的被解释变量均值的时间趋势。

在本研究中,由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实施时间为2015年,因此本文选取项目实施时间的前后各三年的数据,即2012年和2018年的数据生成交互项并进行对比。图3则具体显示了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实施前后的对比情况,可以看出项目实施前的系数在0附近波动,而项目实施后系数显著为负但很快又归于0点附近,这说明本文的实验组和参照组是可以进行比较的,即本文中实证回归部分的政策效应系数具有真实性。

图3 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福利效果渐进式双重DID模型的平行趋势检验

六、结论探讨与启示

本文对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及其对农户以收入为代表的福利效果影响进行了理论分析,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假说,即农产品“保险+期货”模式会通过规避市场风险、维护农户的种粮积极性和推动规模化生产等三种途径提升农户的收入水平。进一步地本文利用CFPS2012-2018年的数据进行了渐进式DID模型实证分析和平行趋势检验。研究结果显示,由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的本质是一种多种主体参与、层层转化且风险分担的运行机制,因此在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实施之后,试点地区农户的收入水平与未实施之前相比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是否选择参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对于农户以种粮收入为代表的福利效果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今后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可能的进展方向主要有:一是向各个农产品差异化方向发展。在现有农产品期货品种范围的基础上扩大的同时,不断提高期货品种合约的活跃度和持续性,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产品进行差异化项目设计,充分开发适应不同农产品特性和生产周期的期货合约项目,以便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种粮收益需求。二是向多元主体参与特别是小农户直接参与的方向发展。除了“保险+期货”项目现有的参与主体之外,“保险+期货”项目还可以灵活地与更多的主体进行合作,今后订单农业、供应链销售、家庭农场、商业银行以及涉农龙头企业都可以参与进来,形成保障农户生产收入的全方位立体保障系统,为助推乡村产业振兴贡献力量。三是向扩大宣传和更多政府财政支持方向发展。目前农产品“保险+期货”项目尚处于发展优化阶段,除了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和财政支持之外,更加需要广大农户的积极参与,因此,需要加大对项目的宣传力度和广度,以便更好地惠及更多农民,从而实现项目强农惠农富农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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