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志稿评审质量要正确处理十大关系

2023-10-07 02:13刘德敏
广西地方志 2023年1期
关键词:评审会志书评议

刘德敏

(广州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广东 广州 510031)

志书评审是两轮修志中形成的提高志书质量的重要手段。方志学术界对于进一步提高志稿评审质量已有诸多研究,提出诸如要加强评审组织、细化评审标准、创新评审机制等等方法。志稿评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评审志稿的“人”、有编纂志稿的“人”、有被评审的“稿”,还有各种评审标准、评审意见;召开评审会也有会前、会中、会后的各种工作内容。因此,组织做好志稿评审工作,必须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才能使志稿评审不流于形式,才能使志稿评审发挥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志稿质量。

一、何为志稿评审

何谓评审?“评”就是评论、评议,“审”就是审查、审定。顾名思义,志稿评审是指对志稿进行评议和审查。这里面涉及两个概念:评议和审查。评议,可以针对志稿纲目,也可以针对初稿以及编纂过程中各个阶段中形成的修改稿。志稿评议会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发扬学术民主,坚持评、议结合,一般对参加人员没有严格限制,地方志机构工作人员、老行尊、学术界人士、党政领导都可以参加。而志稿审查重点在于审查志稿是否达到出版要求,是否达到一部合格志书的质量规定。志稿审查会一般都有党政领导到会参加,会议上需要形成审查意见,需要明确给出“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结论。

在日常中,我们习惯用“志稿评审”,而较少用“志稿评议”“志稿审查”,原因是因为大多数时候,评议和审查是结合在一起进行的。当然,单纯意义上的志稿评议仍然是有的,比如一些学术会议,或者志稿篇目评议。评议不仅针对志稿,有时候还可以针对已经出版的志书。评议不一定通过会议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开发表文章、著书立说来进行。如陈泽泓先生著述的《岭表志谭》一书,对已经出版的广东省首轮93部区县新志相关内容作综合评析和典型举例,评议其优劣高下、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更有诸多数据分析,这就是通过著述的方式进行志书评议。而现实中的志稿“审查”,常常和志稿“评议”杂糅在一起的,“评和审”两者结合起来。广州市正在开展第一批、第二批部门志行业志编纂,在编纂实践中,实行三级审查制度(初审、复审、终审)。在这些审查会议中,都会先进行志稿评议,评论志稿编纂取得的成绩,交流讨论一些值得商榷的问题,指出修改和改进的方向,使编纂人员认识到志稿的不足和错误。在审查小组进行评议后,会出具审稿意见,对志稿是否通过审查给出一个结论,这就是典型的志稿“评审”。

二、为何要开展志稿评审

开展志稿评审是进一步提高志稿质量的必要环节。古代,曾有一种请他人阅读地方志的风气,但多限于请对方为志书做序,谈不上志稿评审。有时略有评议,又多见于“序”“跋”。[1]而把志稿评审作为志稿编纂过程中的必要环节,并上升为法律规定,这出现在当代修志中。

(一)开展志书评审是必须实施的法定程序

自新方志编纂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十分重视志稿的审查验收工作。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1997年颁布的《关于地方志编纂工作的规定》要求“各级地方志应严格执行审查验收制度”。后来,在第一、第二轮各级地方志书编纂的实践中,基本实行了评议制度和“三审”制度。2006年,国务院颁发的《地方志工作条例》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从而正式把志稿审查验收列为法定程序。 广东省2018年颁布实施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该条例遵守上位法要求,重申了国家《地方志工作条例》中“必须进行审查验收”的条款。如《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验收、批准将地方志文稿交付出版,或者地方志存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采取相应措施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广东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志书、年鉴、地方史编纂评议制度,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参与评议”。该条款创造性的把实施评议制度列为广东地方志书编纂必须遵守的法定程序。志书是“官书”,由“官修”,理应落实领导参与机制,由政府有关部门把关。当前,实行志稿评审制度已成为法定程序,是履行依法修志的一个必经环节,没有通过评审的志稿是无法出版的。

(二)开展志书评审是提高志稿质量的重要举措

志稿评议是在两轮新方志编纂过程中形成的提升编纂质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方式,可以说是新方志编修的一项重要创举。这样做,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的把关及发挥专家、学者特长,提升地方志成果质量水平。可以说,开展志稿评审是贯彻“开门修志”“众手成志”的有效途径,是提高志稿质量的重要一环。同时,召开志稿评审会也体现一种仪式感。评审会的召开标志着志稿编纂取得阶段性成果,在这个时间节点上请党政领导和各方人士参加也能引起大家对志稿编纂的重视;说不定在评审过程中还可以研究解决遇到的瓶颈和困难,如人员、经费困难等问题,间接也能起到进一步提升志稿质量的作用。

(三)开展志书评审是培养修志人才的重要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GB/T13745-2009)》将方志学(代码770.7050)作为三级学科列入一级学科历史学(770)的二级学科专门史(770.70)之下,导致方志学科构建不健全,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人才培养后继乏力,成为地方志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瓶颈。当前,很多专家提出尽快把方志学建成国家一级学科。但是,这种学科建设仍在缓慢推进中。一方面,是方志学科建设还在路上,从事方志学教学和研究的人员队伍少,方志理论研究薄弱,方志人才匮乏。另一方面,大量没有得到专业培养,没有方志基本理论和学术基础的人员涌入到地方志工作部门。这些就让地方志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遇到瓶颈。很多时候,方志在职干部队伍,是通过任职培训或者上级部门组织业务培训的方式来提高业务能力。由于种种原因,效果并不理想。而志书评审会往往邀请了各级领导、专家学者和老行尊参加,他们中一些人站位高、见多识广、经验丰富,有的着眼宏观,把握大势;有的着眼微观,以小见大;有的既有理论功底,又有长期编纂的实践。听这些人发言,读他们的审阅意见,本身就是一次接受现场教学的过程,可以起到“以老带新”“开拓视野”的作用。开展志稿评审,让年轻人“在做中学,在学中做”,可以锻炼、培养修志人才。

三、正确处理十大关系,提升志稿评审质量

志书质量是志书的生命,要将精品意识贯彻到修志过程中,就要组织志稿评审。如何进行评审,怎么提升评审质量,这方面学术界之前都有较多研究。本文试图从地方志部门这个角度,着眼于探讨如何组织高质量的评审会议。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往往是志稿评审组织方。当前一些志稿评审会,往往聚焦在“会”上,而往往忽略了“人”(审稿的和写稿的人)和“物”(评审意见、评审结论),忽略会前准备和会后改进工作;这就使得会议往往走过场,流于形式,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为此,组织地方志评审,应该对会前、会中、会后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把控,做好沟通、协调,抓住主要矛盾,处理好方方面面关系,方能保证评审的有效性。

(一)正确处理评审会前准备和会议召开的关系,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评审志稿不仅仅是召开一次评审会议,整个评审过程至少包括四个阶段:一是编纂团队提交志稿;二是评审组织部门制定方案、组织人员进行评阅;三是召开评审会议;四是评审后的消化、吸收和修改。有些地区把志稿基本的修改任务寄托于志稿评审的专家,自己却草草成稿,送审缺乏严肃性,将错漏较多或缺乏著述性类似资料长编的稿子送审;有的志稿甚至通篇错别字,排版混乱。这样的志稿基础薄弱,如果组织审查的话,评审会议只能起方志业务知识培训的作用,浪费了人力物力。错漏太多的志稿,志稿审读人员的注意力容易被吸引到枝节问题,而忽视了对志稿提出总体意见。为此,对于送审志稿,评审组织方应初步审查其是否具有开展评审的基础。首先,要检查报审查的志稿是否达到“齐、清、定”(正文、图照、概述、附录等齐全,打印清楚,必须是修改后的定稿)的要求。其次,要检查志稿是否具有较好的资料性和著述性。达不到送审要求的,应指导让其继续修改完善,暂缓送审。如果认为可以送审,那么就要转入到下一步:编制工作方案,确定审稿人员、审稿时间、审稿地点及审稿人员分工。一是要及时打印志稿给审阅人员。志稿内容繁多,少则几十万字,多则上百万,必须预留足够的时间给评审人员审阅。二是要做好沟通协调。如有些专家初次参加审阅,组织方要提出审稿的标准和要求。如要求评审专家在纸质稿件上修改、批注,同时提交书面意见;并提醒专家在评审会上发言以“挑刺”为主。提醒参会的编纂人员带好志稿,提高交流质量。此外,还可提前搜集各方意见,汇总、梳理,形成审查小组的意见。总之,志稿评审会是创造面对面沟通交流的一种会议,不是通过开评审会组织大家集体阅读,只有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参与人员会前充分研读志稿,才能在评审会上作高质量发言,才能提高评审的质量和水平。

(二)正确处理全面审查和突出审查重点的关系,做好审稿人员的挑选

志书评议一般可以随时组织,不限次数;而志书审查一般包括初审、复审、终审。各次审查都要在保证审查全面性的基础上有所侧重,突出重点。每次审查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往往不利于解决每个阶段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如何突出审查重点上,各省市在第一、二轮修志中都进行了探索。200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志书审查验收办法(试行)》,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初审、复审、终审均应对地方志书全面审查并侧重于相应的审查重点。初审重点:资料真实、全面,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内容表述准确,突出时代特色、地方特色和行业特色等。复审重点:体例符合要求;文字、数据、图表规范;交叉内容处理妥当等。终审重点: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准确;达到公开出版要求等。”2010年浙江省地方志办颁布实施的《浙江省市、县(市、区)志书审查验收和出版管理办法》也明确了三次审查的重点——初审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凡例、篇目结构是否科学严谨,内容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资料是否翔实可靠,体裁运用是否得当,行文、图表、数据是否规范等。复审重点:着重审查复审稿的政治观点、体例规范和创新实践,审查复审稿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全面深刻地反映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是否具有本志特色,是否具有方志编纂学上的创新贡献。终审验收重点:审查志稿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军事、外事政策;重大事件、重大历史问题、重要人物的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达到公开出版要求。志稿涉及保密的内容,由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保密部门不能认定的事项应报上一级保密部门审查。

对三次审查的重点进行规定,是有必要的。根据志书编纂的规律,原则上初审要突出把好资料关、结构关;复审重点把好体例关、记述关;终审验收则要做好全面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出版关。在组织上,根据评审的重点。在审查人员构成上也要有所变化。初审其实是很重要的,决定着一部志书的走向,参加初审的人员不仅要有地方志人才,也还要有熟悉地情的人才。复审可以在有地方志专业人员参审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审稿人员构成。而终审验收,则要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小组应该由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地方志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参审成员要稍多,规格层次要高。每次审查时要注重挑选一些乐于提意见,责任心较强,知识面较丰富的专家参加,以便提高审查的有效性。

(三)正确处理正面评价志稿和指出存在不足的关系,评审过程重在“挑刺”

评议志稿不仅是评“稿”,也是评“人”,因为志稿是人编纂的。志稿审查效益低下,常常是因为评审会上“褒多贬少”。很多评审会上,大家指出志稿优点不惜口舌,而指出志稿不足时往往碍于情面,避实就虚,避重就轻,点到为止。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其一,一部稿子写出来不容易,评审人员在提修改意见的时候会显得慎重,因为有些意见一旦提出,则对方面临非常大的工作量,增加编纂方的工作难度。其二,中国传统文化讲究“和”,评审时有时顾及编纂方的面子,只讲小毛病,不讲大缺点,不愿有争议。在这种“褒多贬少”的风气下,不少志书因“伪劣”的评审工作而受害不浅。事实上,婉转、隐晦的意见,往往不能给一些质量低下的志稿以警醒,结果到头来编纂方没有理解,甚至出现误解,误认为自己的稿子基础非常好。为此,我们要改变这种“说好话”的风气,形成一种以“挑刺”为主的评审风气。评审组织方可提前告知编纂人员和评审人员:评审会,是为了推动志书质量提高,以挑刺、找茬为主,让编纂人员以开放的心态,谦虚友好地对待评审人员,以严谨科学的态度对待评审意见,对所提意见和建议应择善而从,不可自以为是,产生抵触情绪。在志稿评审产生的某些意见,在审稿者看来是“合理”的,是应该吸收的,而在编纂者看来是“不合理”的,是不应该吸收的。为此,要增强评审人员做好志稿评审工作的责任感。要求评审人员全面研读志稿,提出正确无误便于修改操作的意见和建议,让人信服。因为评审会议时间有限,提倡直入主题,直陈修改意见建议,减少空话、套话、好话。

(四)正确处理志稿评审中“评议”和“审查”的关系,评审后出具“集体意见”和审查结论

前面我们分析了“志稿评议”“志稿审查”“志稿评审”概念的异同,这在实践上是对我们有指导意义的。比如重在“评议”的志稿评审会,可以充分发挥学术民主,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相互交流修志经验,探索编纂规律和方法,讨论一些没有定论的问题,甚至会上不同人员对某个具体问题有完全相左的意见。被评议志稿的编纂人员参加这种会议,可以使其拓展思路,开拓视野,“兼听则明”,择优采纳意见。而重在“审查”的志稿评审会,则须有定论,尽量不能让评审人员的审核意见相互矛盾,相互打架。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查中一般有重要领导出席,需要保证评审会议进行得有序和高效,也要保证评审的严肃性。二是志稿审查,特别是终审验收会议,是对志稿把关的最后一个关口,如果仍未有定论(比如某人物是保留还是删除),听取意见的编纂方会无所适从,从而志稿质量也就难以把控。

要让审查验收会议更有效率,避免不同成员的评审意见相互矛盾,可以采用两种办法。第一种办法是召开审查验收会议前的碰头会、交流会。提前组织参与评审的人员进行交流讨论,消除分歧,明确哪些意见该提,哪些意见可提可不提,哪些意见不要提。甚至可以提前安排好,对于某个志稿存在的突出问题,由谁在会议发言上集中阐述,其他人发现类似问题,在阐述上可略。第二种方法是对不同评审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集体意见。会议上可按照评审分工,让评审人员逐个发言;主审对会议中对出现的不同意见进行分析,一锤定音。会后再有由组织方综合各方意见,出具统一的评审意见,提出必须修改的意见。而对各个评审人员的意见,编纂方可择善而从。因此,在志稿“评议”中,注重的多是“个人”的意见;而志稿“审查”中,强调的则是“集体”的意见。志稿评审过后,一定要出具评审报告,形成集体意见,出具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

(五)正确处理评审意见概括性和具体性的关系,尽量让评审意见具体、确定

审稿是个技术活,要着眼于如何提高志稿质量的角度去提修改意见。实践中,常常看到一些志稿书面评审意见呈两个极端。有的审稿意见非常零散,提了几十条、上百条,内容多是纠正排版、标点符号、错别字或者阐述大事记哪条该删。而有的审稿意见,则寥寥几条,非常概括,提出诸如“某章不符合志体、应进行修改以合志体规范”,或“某篇层次脉络不清,分类标准不统一,建议再次进行梳理”等笼统未作进一步分析、枚举的意见。笔者认为,上述两种类型的评审意见都是有缺陷的。好的评审意见不拘泥于细枝末节,有理论概括性,却又兼具很强的实操性、具体性。如何审稿,过去十多年,方志界进行了一些探索。2008年9月,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出台《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为我们评价志稿提供了依据。该规定提出了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体例严谨、内容全面、特色鲜明、记述准确、资料翔实、表达通顺、文风端正、印制规范。这些要求都是高度浓缩、概括的质量标准。如我们对照这些标准去审稿,提出的意见在表述上要虚实结合,突出审稿意见的具体性、确定性。如指出“志稿内容不全面,有重大缺漏”。就应具体点出应补充什么资料,有哪些内容应该写还没有写?有些省、市试图探索让评稿更加规范化、具体化、精细化的方法。如浙江在全国首创“志稿评审表”的形式,提出了衡量志稿质量水平的创新型模式。“志稿评审表”列出明确细致的评审标准,对于审阅专家来说,有一种提示和引导作用,可以逐条对照、对号入座,通过例举等方式去发现问题,提出具体修改意见。总之,好的审稿意见要切中要害,抓住主要问题,用志言志语来陈述修改意见。同时还应强调审稿意见的具体性、实操性,要能让编纂方能理解、消化,在修改中可直接用得上。因为,形成送审稿,对编纂方来说,常常已是竭尽全力;如果阐述的意见不具体、不确定,含含糊糊、模棱两可,到头来很可能成了一句空话,得不到充分吸纳。此外,还提倡采用分部分点评提意见方式。对于结构无须大调整的终审稿来说,尽量可以多采用分篇分章分部分来逐一点评。因为分部分来评审,并对每个部分逐一提出修改意见,这样的评审意见更具针对性,更为具体和确定,意见也更容易被理解和吸纳。

(六)正确处理会议评审和其他评审方式的关系,务必讲究评审实效

当前,会议评审是评审的主要形式,这种方式极具仪式感,能较好地调动评审人员审稿的主动性,能创造面对面交流、答疑解惑的机会。但是这种评审方式也有缺点,就是组织难度比较大,耗费比较多。有时有的专家因为路途原因或者其他公务活动会临时缺席,有时候也会出现会期拉长、人员随意扩大化、费用增加的现象。地方志工作经费有限,好不容易筹集到款项来组织的评审会,如果流于形式,那就得不偿失。为此,我们其实可以淡化形式,讲求实效,有时可采用会议评审之外的方式开展志稿评审。为了节约时间、节约经费开支,可以采用通讯评审、网络评审的方式来搜集各方意见;为了促进交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也可以和别的省、市采用互评的方式开展稿件评议;为了更好地贯彻开门修志,扩大志书影响力,有时候还可以适当创新,采取大众评审的方式,吸收采纳普通市民、学生、青年人的意见、建议。如果时间、经费充裕,有时还可以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审阅志稿,如安排所有评审人员抽出1天的时间到某地集中审阅志稿,再抽出半天时间召开评审会,使参与人员能够在评审会前仔细研读志稿,评审时更能有的放矢。

(七)正确处理对待不同评审人员的审稿意见,坚持科学精神

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志书进行审查验收,应当组织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实践上,评审人员组成一般是由党政领导、地方志工作人员和相关专家组成: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党政领导。他们的出席本身不仅体现了志书的“官修‘性质,而且可以利用领导站位高、政治理论水平高、文字功底深厚等特点,提出建设性意见。二是地方志机构工作人员和方志专家。地方志机构是从事志书编纂的专门部门,而地方志机构工作人员长期从事着地方志书的组织编纂工作;方志专家是熟悉方志编纂规律和体例的专业人员。邀请地方志机构人员和方志学专家参加评审,对完善志书体例,提高其科学性、著述性和学术品位具有重要作用。志书要求“横排竖写”“越境不书”“述而不论”“生不立传”等,方志机构工作人员和专家理解这些要求,并善于发现志稿记述过程中出现的归类不当、漏记、错记等问题。三是熟悉地情或者某项业务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老领导、老行尊。他们熟悉地方情况,有的甚至是历史的创造者或见证人,志书中记述的人和事,有些他们甚至经历过的,因此,他们最具有发言权。由他们评审把关,能较好地审查资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比如审查“农业志”,就应该邀请熟悉本地农业发展情况的专家人员来进行审查。请领导、专家等人员参加,目的是为了“集思广益”。但是由于学识水平和专业特长的原因,在审稿意见上有时候是千差万别的,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地方志专业人员的意见过于“学院派”,往往扼杀一些创新。比如有些专家提到计量单位的时候,拿出1984年国家出台的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要求某农业志里面出现的计量耕地的单位,都由亩改为“平方米”或者“公顷”。结果编纂方为了吸纳这个意见,将里面数千个数据的计量单位全部换算一遍。其实这种情况,还是有别的方式可以处理的。二是不熟悉地方志体例的其他专家,提的意见往往是从一个读者的角度出发来提,不是志言志语,有时候说了一大堆,可能并不合理。比如曾看到有的人提出志书要适当进行评述,要适当对一些概念进行定义,好让读者理解。然而这是不符合志书要求的。对于不同审稿人员的意见,可以由组织方在汇总的时候进行研判,将不合适的摒弃。对于编纂方来说,应该正确对待每一条意见;同时要坚持科学精神,不能认为职位高的领导的意见就是全对的,对一些意见要进行研究判断,择善从之;无法理解的或者很难吸纳的,应与相关领导、专家做好沟通和解释。

(八)正确处理批阅修改志稿、提交书面审稿意见和会议发言的关系,多维度阐释审稿意见

审稿成果的提交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纸质稿件上批改。一些细小问题,比如标点符号使用错误、错别字,以及语病等问题,虽然不是审核重点,但是看到了,举手之劳,进行修改,也未尝不可。对于一些史实错误的,可以进行标注提醒;对图片说明、表名不规范的也可以作出修改。编纂方拿到纸质稿后,即可以“依葫芦画瓢”。另一种方式是提交书面审稿意见。针对志书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问题,围绕着观点、资料、体例、内容、行文规范等各个方面,指出志稿存在的错误、不足,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编纂方在阅读审稿意见的过程中,去理解志书编写的基本要求,同时举一反三进行修改,从而促进志稿有质的飞跃。除了批阅、修改和提交审稿意见外,参会评审人员还需要在会议上进行发言。会议评审时间有限,多则一天,少则1~2个小时,有时候审稿人员十数人甚至更多。如果某人侃侃而谈,一谈几十分钟,就会挤压了其他人员的时间。为此,组织方最好事先明确发言时限,使会议高效进行。在会议中的发言内容最好不要照着书面审稿意见“照本宣科”,可以围绕主要问题来发言,也可以挑选一些可以探讨、面对面相互交流的内容进行阐释。有时候还可以灵活调整发言内容,比如前面有评审人员已经指出的问题,可以略过,避免重复。评审会应双向进行,既让评审人员发表评审意见,也要让编纂单位可以提出问题,力争留下讨论互动的时间。

(九)正确处理全稿评审和分部分评审的关系,加强评审小组成员的分工配合

志书审稿中,一般实行交叉审查,即志稿每部分应有2名人员进行审阅。地方志书审查验收一般设主审1人,负责审阅全稿,同时,地方志机构负责人、出席审查验收会的地区党政领导、地方志专家应该也审阅全稿。而其他人员分工审查部分志稿。可以看出,志书评审中,有的审阅全稿,有的按照分工分别审阅大事记、概述、凡例、图片、各篇章、附录等内容。一般审阅全稿的评审人员,应该着重从宏观角度审查全稿,比如看内容是否全面,是否有要项缺漏,志书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否齐全,政治观点是否正确,交叉重复问题是否得当妥善处理等。而分部分审阅志稿的人员,应着重对照地方志书质量规定要求,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更多着眼微观,用“显微镜”去找问题,着重从体例、行文规范、内容记述等方面去审阅志稿,提出更为具体的修改意见。总之,评审人员需要对照志书质量要求的“条”审查各自分工负责的“块”,采用条块结合的方式,既用“放大镜”看志稿,又用“显微镜”看志稿。整个评审组成员要分工配合,各有侧重,发挥各自优势和特长,才能多层次、多角度地去发现志稿存在问题。

(十)正确处理评审会议召开和会后修改的关系,认真抓好会后志稿修改工作

很多人把志稿送评审看作一个终点,审查结束后就高高挂起,不闻不问,久久不推进下一步工作,这是不对的。召开志稿评审会的目的是为了集思广益,进一步提高志稿质量。所以,志稿评审会不是定稿会,更不是竣工会,而应该是“博彩众长”的意见征求会,是全面提高志稿质量的动员会。评审会的召开不能改变志稿面貌,会后的修改才可以改变。因此,做好志稿评审后的工作比组织召开评审会更为重要。评审会召开后,要确保评审会成果得到消化、吸收。一是及时组织力量启动对志稿进行修改。志稿每次审完后,编纂单位要及时汇总意见和建议,组织编纂人员集中学习,进行消化,统一思想,明确方向。在此基础上,制订详细的志稿修改方案,将修改任务落实到人,并提出具体要求。二是在修改过程中,要敢于碰硬。不能只“依葫芦画瓢”,不能就事论事只改审稿人员举例的地方,而是要举一反三。对篇目调整、资料补充、体例完善等方面的问题,不能修修补补,交差应付,该“动大手术”的“动大手术”。三是作为评审组织方或者评审小组,要督促编纂单位进行修改。要做好会后指导阐释工作,有条件的可以留下每个评审小组成员的意见和联系方式,方便编纂方对接求教。审查不予通过的志稿,或者通过后须要复核(验收)的志稿,要求编纂单位在提交新稿时一并提交修改情况报告,方便评审小组对照检查评审意见是否得到充分吸纳。

1997年8月20日李铁映同志在全国地方志奖颁奖大会上的讲话作出论述:“志书的质量是志书的生命,是志书的价值所在。志书能不能流芳百世,就看它的质量如何。它必须是一部精品。质量不高,谬误百出,不但不能流芳百世,还会损害当代,贻误后人。越是在志书编纂迅速发展的时候,越是在将要完成本届修志任务的时候,越是要强调志书的质量。”[2]目前,全国第三轮修志工作即将启动,如何做好新时代修志工作,打造一批精品佳志是摆在方志界同仁们面前的课题。加强修志队伍建设、改革编纂组织模式、加强方志编纂理论研究、创新编纂手段等都能对提升志稿质量起促进作用。但是,开展志稿评审仍然是被实践证明的提升志稿质量的关键一环。以上是就“评审”论“评审”,讨论如何提升志稿评审质量。我们还可以跳出评审来探索如何提升评审质量,如从完善“评审负责制”、完善“专家评价机制”、完善“志书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总之,我们要继续加强对志稿评审工作的研究,处理好方方面面的关系,组织高质量的志稿评审,让新时代的志书编纂工作不落伍、不褪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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