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昊驹
在中国传统社会,基于对血缘宗亲自然人伦的关注而规范具有自然本色的代际关系,产生了以“孝”为核心的儒家代际伦理。在社会生产力发展缓慢时,代际差异并不明显,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加速发展,“‘代群体’在社会文化意义上逐渐形成并越来越明朗化,拥有相对一致的利益需求、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的‘代共同体’逐渐形成了‘代共同体’意识”[1](1)。尤其进入现代社会,人类生活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国际人员往来频繁,逐渐形成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人际关系从自然人伦横向扩张到国际范畴。面对自然资源和环境等问题,代际伦理问题与国际伦理问题相交织,人们不仅寻求血缘宗亲等自然人伦中“我从哪里来”的根源性认同,而且还有“我们将往何处去”的未来指向性考量。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人类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挑战层出不穷,风险日益增多。“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加重,人类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60)而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安全赤字的根源又在于治理赤字,“以西方为中心”的治理理念、体系和模式越来越难以适应新的国际格局和时代潮流。因此,完善全球治理体系是开创人类更加美好未来的重要途径,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所在。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就要“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公平正义是全球治理的重要价值维度,现存全球治理体系中的国际非正义严重制约国际社会团结合作,而对代际正义理性考量的缺失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国际非正义。因此,在全球治理视域下探讨以可持续发展为基础的代际正义,即代际正义的全球化问题,厘清代际正义的一些基本理论认识,对于弘扬全球治理的共同价值、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代际伦理是人类代际延续、传承、认同和分配的伦理关系和规范的总称。代际正义本质上是正义在代际关系上的体现。柏拉图将正义定义为“美德的总体”,是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种良好社会秩序中,不同社会身份和地位的城邦公民遵循一种符合其自身社会身份和地位的美德要求来生活和行动。虽然不同哲学家对正义的定义莫衷一是,但近代以来的思想家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了正义这种公共而普遍的规范意义,即所谓的正义,不再只是指个人人格的正直美德,也不仅指人际行为的公道,而更强调其作为一种公共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和正义规范。人们对正义的这种普遍规约意义的认识,反映了现代社会共同体在急剧转型过程中对正义安排和正义规范的公共制度的急切需要。同理,对于在历史和现实交汇的同一个时空里形成的“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正义这种公共制度资源显得尤其稀缺和重要。人类需要思考如何在国与国之间与代及代之间形成抑或构建一种公共正义的资源或制度,即代际正义。
关于作为一种具有普遍规约意义的社会公共制度的正义如何形成的问题,思想家们有两种不同的理路:即互利或互惠的正义(justice as mutual advantage)和公平的正义(justice as impartiality),前者是基于自然法则的“自然正义”,后者是基于社会契约的“约定正义”。互利的正义,“简单地说就是理性审慎,它在我们需要通过与他人合作来得到我们想要的东西时被人追求”[3](6)。美国匹兹堡大学哲学教授大卫·高德(David Gauthier)将卡莱—斯莫若丁斯基解(Kalai and Smorodinsky)看作对利己主义谈判者讨价还价之后协定正义(morals by agreement)的解:在谈判过程中,谈判者具有相同的理性,谈判双方都会最小化自己让步的相对幅度,因而没有人会认为他不作出相同的让步的话,其他理性人会愿意作出让步。显然,在这些学者看来,正义作为一种制度,是互利互惠的谈判结果,是基于“生存博弈”(game of life)的需要。而公平的正义是具有公共理性的参与者在“无知之幕”后这样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进行道德推理(moral reasoning)而达成一致同意的正义原则,是一种任何人都不能够涉及有利于他自己的特殊情况的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是基于“道德博弈”(game of moral)的结果。互利的正义和公平的正义是不同的,互利的正义的审慎推理(prudential reasoning)是要解决“想做什么”(What is it in my interest to do)的问题,而公平的正义的“道德推理”所关注的则是“该做什么”(What ought I to do)的问题[4](106)。“订立社会契约使人们彼此之间做出让步,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理性地认为必须这样做(若不这样做会产生谈判僵局,同导致威胁点效用),而是因为他们(在伦理上)需要借此与其他人生活在同一个社群中。”[5](99)
代际正义是以在场各世代之间的伦理关系以及在场各世代与不在场的前后各世代之间的伦理关系为理论视域的,其既具有正义本质的普遍性特征,也具有代际意义上的特殊性要求。基于以下理由,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代际正义很难借助基于理性审慎谈判而形成互利的正义来解决代际正义问题,这就决定了代际正义在本质上只能是公平的正义。
首先,未来世代的缺席决定了代际正义不可能是一种自利理性谈判结果的互利正义。由于未来世代并不在场,因此无论是讨论和决定代际分配的现实问题,还是制定规定代际伦理的规范和准则,都只能由我们这些在场的当下的世代来单方面确定。缺席的未来世代,无法在当下展示其经济人理性来考虑自己的最大化利益,即使是在场的世代,也不能把自我利益的最大化视为行为的唯一原则。代际正义不仅要求在场的世代相互关切、相互关爱,而且还要求对未来世代的特别关心和关爱。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天,一国在场一代的行为,不仅决定了本国未来世代的命运,而且还影响着他国的未来世代。这种特殊性就要求活着的人对未来世代必须承担自觉的责任,承担一种特殊而重要的“单方面约束”的自然义务。这种对在场的代的道德觉悟和道义力量的要求,决定了“代际正义只能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而不可能是作为互利的正义”[6](107)。
其次,未来世代的禀赋和偏好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代际正义不可能是一种自利理性谈判结果的互利正义。不同的禀赋因素代表了不同的现实地位,不同的偏好表现为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世代具有不同的现实利益诉求和现实地位,在全球化视野中,不同国家的不同世代,其资源、技术等禀赋因素和信息偏好更加不确定,从而也就无法在对“移情偏好”(empathetic preferences)的基础上进行推理博弈。在这种条件下,审慎推理反映的只能是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的理性,而不能反映当代人与未来世代的人的互利选择。
最后,代际传承的单向性导致矫正正义的缺失决定了代际正义不可能是一种自利理性谈判结果的互利正义。互利正义论者认为,当社会分配中出现不公正的结果时,会有“矫正正义”来对结果进行修正。而谈判双方在预期这种矫正正义存在的情况下,会修正自己初次谈判的结果——在重复博弈中,体现为博弈双方对后续博弈结果的预期会导致博弈者更加理性选择纳什均衡解。代际正义虽然仍然表现为对社会“善物”或价值的正义分配,但由于代际的时代更迭具有不可逆的特点,即使出现社会分配中的不公正结果,未来世代的人也不可能对前代人留下的结果进行修正,当代人不可能从对未来世代的正义行为中受益,也不可能从对未来世代的不正义行为中受到惩罚。尤其当这种矫正行为涉及跨国行为时,更是难上加难,不可能出现用所谓的“矫正正义”来矫正实际的不公正的分配结果。所以,谈判的正义不可能形成真正互利的正义。
综上所述,由于未来世代的缺席、禀赋和偏好的不确定以及矫正正义的缺失,代际正义只可能是在思想实验中由在原初状态“无知之幕”背后具有满足冯·诺依曼-摩根斯坦公理道德理性的“灵魂”来构建。这些具有道德理性的“灵魂”在“无知之幕”背后,面对自己将处于何代的不确定性,才能够超越各自狭隘的本代利益,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整体之善的角度来思考和确认正义的规约。而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代际正义,需要在原初状态中作为跨国代际正义原则的代表居于对称、平等的地位,不知道自己的国家和代际信息,例如自己身处的国家面积大小、人口多少、力量强弱、自然资源的分布以及自己在该国中处于哪个代的信息,但拥有社会运行的基本知识,来构建一种罗尔斯主义的跨国代际正义。
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代际正义作为一种普遍规约的制度和资源的公共正义,其核心是要规范跨国之世代的分配。分配正义是关于社会或者一个共同体应该如何在社会或共同体内具有竞争性需求的不同个体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及产品的理论[5](1)。作为一种分配正义,代际正义面临的第二个理论问题即是分配对象问题。但这一问题由来已久,不同哲学家正义观之间的根本分歧,主要不在于“要不要平等”,而在于“对什么平等”。思想家们关于分配对象的争论反映在代际正义中,就是不同世代之间到底分配什么。因此,构建一种公平分配的代际正义的首要之务在于澄清“什么应该平等”,即在一个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对于每代来说实现平等化的对象是什么。
功利主义认为分配正义的对象是效用或福利,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分配正义的基本原则。瑟奇-克里斯托·科姆(Serge-Christophe Kolm)就认为,“从本质上来讲,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需求,同样的品位,同样的愿望”[7](79)。科姆将这种同样的需求、同样的品位和同样的愿望定义为基础偏好。效用或福利,要么基数单位可比,要么序数偏好可比。个人偏好作为个人效用或福利的体现,通过加总能够体现出社会偏好,从而实现从个人偏好函数向社会偏好函数的转变。当将功利主义放在一个代际框架中进行讨论时,社会就是一个生活在特定时间段上的代的序列。许多经济学家建立的代际分配模型都对将来子孙后代的效用或消费进行了贴现,因而被称为贴现功利主义(discounted utilitari⁃anism)。贴现功利主义认为,代际贴现效用总和最大化的分配即是正义的。即使忽略偏好的可比性问题,功利主义分配正义对于人际初始禀赋的忽视还是遭受了猛烈的批评。因为偏好作为一种欲望,“折射了我们对现实的妥协,现实总是对某些人比对另一些人更残酷。那些生活毫无希望、仅仅希求存活的赤贫者,那些把所有的精力都耗费在求得下一餐饭上的无地劳动者,那些日夜连轴转仅渴望得到几小时喘息的家仆,那些为拥有一点点个性而苦苦挣扎的依附性家庭妇女,可能都已经学会了根据自己的处境来控制欲望。他们受剥夺的状况都被遮蔽在欲望满足这一人际比较尺度中。对许多生命来说,小小的慈悲就是大大的恩赏”[8](191)。所以美国著名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Myles Dworkin)认为,给予那些具有昂贵性偏好的人较多的资源,这在道德上是不可接受的。因此,分配正义的分配对象不应该是效用或者福利。
与功利主义分配论不同的是,作为提出正义分配对象问题的第一人,罗尔斯认为正义分配的对象不应是福利,而是某种作为“基本品”(primary)的善(good),正义分配应该根据差别原则最大化最小的基本品的指标束,而不是像功利主义那样最大化个体的效用或福利之和。罗尔斯坚信不同人对于“善的概念”(conceptions of the good)有不同的理解,所以不可能进行效用的人际比较。但他又认为,虽然不同人的偏好不同,但存在一些例如权利和自由、权力与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等个人所必需的“社会基本善”(primary social goods),这些社会基本善是可以进行人际比较的。因此,根据差别原则和机会均等原则,正义要求最大化那些享有最少社会基本善的个体的社会基本善份额,体现在代际正义中,就要求在诸多的制度中,那种使获得最少社会基本善的一代的社会基本善指标束达到最大的制度安排才是正义的。
但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认为分配对象不应是某些善,而是善对人们的作用。善赋予人们不同的功能,而正义要求在所有经济体制下使所有个体可得的“功能性活动”(functioning)向量最大限度地“平等化”。森将这些个人可得的功能性活动集合称为个人的“可行能力”(capability)。对于森来说,正义既不要求福利的平等化,也不要求基本善的平等化,需要平等化的是介于善和福利之间的某些东西,即“可行能力”。因此,“可行能力”是人们在讨论生活质量、分配正义和社会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时最应该予以关注的一个焦点概念。扩展人们享有的“可行能力”意义上的“真实自由”,应该被视为人类发展的根本目的。跨国代际分配正义的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完善全球治理以实现人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布伦特兰报告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指发展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子孙后代的发展需要,而且子孙后代的福利同当代人的福利一样重要。所有人,无论他是过去出生还是将来出生,也无论他是出生在此国还是彼国,都应该具有同等的机会去过有价值的生活。这就要求不同国家不同世代的人们,应该具有同等的可行能力开展各类功能性活动。因此,可行能力应该是跨国代际分配的对象。
在不同国家不同世代具有不同的可行能力情况下,如何根据可行能力跨国代际正义分配的原则来协调处理当代及未来世代跨国代际矛盾以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解决这一现实问题首先就需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下厘清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根据上述对分配对象的不同理解,环境保护语境中的“可持续”概念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弱可持续(weak sustainabili⁃ty)的资源使用路径,即当代人通过该路径使用资源不减少后代人的福利,不同世代际均将人类的福利保持在最高水平,强调的是代际福利这个相对主观的概念;另一个是强可持续(strong sustainabili⁃ty)的发展路径,即要求现在的发展不会导致将来资源存量减少的可持续发展方式,主张维持自然资源的实物存量和物种的多样性,以实现未来世代可行能力的最大化,强调的是资源本身[9](38-39)。从正向角度看,正资源,例如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水平,是提升人类可行能力的初始禀赋;从负向度看,负资源,例如环境污染和落后的文化水平,是束缚人类可行能力发展的历史包袱。现代人类留给子孙后代的“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束缚了未来世代的可行能力;历史发展造成的国家间发展可行能力的不平衡,进一步束缚了发展中国家未来世代的可行能力。
考虑不同国家对未来世代可行能力的关照带来了代际正义的责任问题。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代际正义问题,不仅要考虑本国代际的纵向责任,还要考虑跨国代际的横向责任,这就使得代际责任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处理复杂的跨国代际正义实践问题,前提是代际责任有存在的理论基础。关于我们所负的责任或义务的哲学解释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基“因果责任”(casual responsibility)的获得性义务(acquired obligation)理论,另一种是基于“道德责任”(moral responsibility)的自然责任(natural duty)理论。
获得性义务理论源于1955 年哈特(H.L.A.Hart)提出的“相互限制”原则,即“如果一些人根据某些规则从事某种共同事业,并由此而限制了他们的自由,那么那些根据要求服从了这种限制的人就有权利要求那些因他们的服从而受益的人作出同样的服从”[10](185)。但这一“公平游戏原则”很快就遭受了诸多方面的批评。米勒(Frank Miller)和萨托瑞尔斯(Rolf Sartorius)认为,“如果这一原则允许一些人通过向另外一些人提供他们没有自由选择的利益,并强迫他们参与任何一种对于这种利益的产生来说是必要的合作事业从而将义务强加给他们,那么它当然是不可接受的”[11](166)。例如某种共同体提供非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人们有时无法拒绝而只能被动接受获得利益,不能成为其承担责任的理由。所以,根据获得性义务理论,应否承担责任或义务关键在于对应的利益是否出于自愿,即个人是否具有主动性。而自然义务理论则认为,如果社会的基本结构是正义的,那么每个人都有一种自然义务去做要求做的事情,我们必须服从并维护这种正义制度。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阐释了自然义务这一原则:“根据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立场,一个基本的自然义务是正义的义务。这一义务要求我们支持和服从那些现存的和应用于我们的正义制度。它也促使我们推动还未建立的正义安排产生,至少在这无须我们付出很大代价的情况下……每个人就都有一种在这一现存的结构中履行自己职责的自然义务。每个人对这些制度都有一种义务,不管他是不是自愿。”[12](115)因此,从道德上讲,自然义务理论认为我们有自然的“道德义务”去建立并维系正义的制度。显然,从代际正义的视角看,上述获得性义务理论的自愿或主动性原则阐明了代际责任的因果关系前提,而自然义务理论则论证了人类不同世代之间的普遍义务。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代际正义责任必须是这两者的结合。
一方面,我们要明确人类建立并促进代际正义的普遍义务。根据自然义务理论,在人类命运与共的背景下,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的目标,建立并维系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代际正义制度,是人类代际的普遍义务。人类作为一个命运共同体,一起享有了地球上包括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各世代的自然资源和文化环境。作为现今之世代,我们是过去世代的受益人,有资格使用地球并从中获益;同时,我们也在为未来世代托管地球。我们是自然系统中最有情感的存在物,因此我们有一些特殊的责任去保持地球的繁荣和完整。因此不同世代的人和同世代的人一样相互之间有各种义务和责任,人们不仅不能像贴现功利主义那样从时间偏好上轻视未来世代的效用或福利而随心所欲地行动,而且因为未来的不确定性,现代的人要通过增加对未来世代的考量权重来维持和促进代际正义。
另一方面,我们要明确跨国具体的世代因为自身的具体行动而承担的特殊责任。人们基于自然责任必须服从现有的正义制度,并不意味着要忽略具体的代在这个过程中的责任。根据获得性理论,自愿获利或主动性获利者需要承担义务,同时,自愿获利或主动性获利者也必须承担责任。代际正义虽然要求代与代之间的普遍义务,即代与代之间某种优势的均等,但如果这种优势产生于具体的世代不必为此负责的环境及个体特征,则在该优势上呈现出来的代际差异不违背正义的理念。例如在社会基本善或功能性活动实现了平等化的前提下,如果此国一代人明智地使用了资源并且抓住了机会,而彼国一代人浪费了资源和机会,对于跨国两代人行为所造成的不平等结果,正义不应该给予补偿。但如果某国一代人处于横向比较的国际发展劣势,而这种劣势并非他们自身原因导致但又妨碍他们实现人生价值,那么代际正义就必须对该国这一代人进行补偿。而且未来世代只能被动承担过去之代的行为结果,所以“未来世代处于我们的行为和选择的弱势,是要求我们当代人对他们承担责任的最强烈的基础”[13](198)。后代人对当代人的弱势,并不是个体对个体的弱势,而是群体对群体的弱势,因而当代人对未来世代人的责任是一种集体责任。
“人类是一个整体,地球是一个家园。面对共同挑战,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无法独善其身,人类只有和衷共济、和合共生这一条出路。”[14]因此,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代际正义,应该是建构公平的正义,而不是理性谈判的互利的正义;应该考量的是跨国各代人实现各项功能性活动的客观的可行能力的平等,而不是不同世代的主观效用或福利;在建构和实践跨国代际责任以实现全球良性治理时,应该遵守两条原则:一是优先考虑未来世代可行能力,以应对未来世代面临的不确定性。代际正义必须明确当代人对未来世代人的义务。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当代人有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生产生活环境的义务。当代人不仅有为后代保留自然资源、传承人类文明的义务,而且还有矫正非正义代际传递的义务,不能将代内不公平继续传到下一代。二是优先考虑落后国家发展的可行能力,超越资本主义的生产和消费模式,以逐步解决历史原因造成的当下可行能力的不平衡问题,真正实现构建一个持久和平、普遍安全、共同繁荣、开放包容和清洁美丽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