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付宁(广东海鸥律师事务所)
2003年下半年,中国内地放宽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进入,允许在内地设有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2014年8月,广东省在南沙、前海、横琴三地开展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有79名港澳律师取得了“合伙联营所港澳律师工作证”,可以在广东省内4市执业。①薛江华:《港澳律师可在大湾区内地9市执业 广东已有12家联营律师所》,https://news.ycwb.com/2020-08/12/content_1056495.htm,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6月8日。2020年10月,在广东省广州市等内地9市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试点工作。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依申请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后,可以受聘于内地9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或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或者成为内地9市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7月6日,4名港澳律师分别领取了律师执业证(粤港澳大湾区),成为全国首批获准在内地9市执业的律师。港澳律师受聘于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就面临着能否作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内地和港澳身份的实习人员是否适用同一规则、在联营一方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实习训练是否能作为完成实训项目的材料申报等问题。基于目前尚未对以上问题作出规定,本文试图就此进行分析和阐述,并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式,以期助力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了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和申请律师执业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四十六条规定实习人员的实习训练和考核活动由律师协会组织管理,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训练,是法定的程序。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四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务训练指南(试行)》(以下简称《实务训练指南》)等。
依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实习管理规则》的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律师执业实习,需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司法部规定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可以使用联营名称和联营标识,也即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不起联营字号,以各自的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没启用联营字号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如果接收申请实习的人员,无法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接收和办理实习登记申请,只能以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办理登记手续,而联营相对方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不能在内地办理接收申请实习人员的申请,对于驻内地代表机构与内地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地区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如果要使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有诸多的不便。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省市已经实施了联营律师事务所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与司法部规定相冲突。
《实务训练指南》规定,实习人员要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代理、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诉事务代理、担任法律顾问等协助工作的训练。司法部没有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从事的法律事务范围,《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承接法律事务的范围,同时对联营律师事务所承接刑事诉讼法律事务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人员无法按照《实务训练指南》的规定完成全部的技能训练。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以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无法完全按照规定开展相关的实务训练项目,实习人员是否完成实习训练存在疑问。
依照规定,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中以具有五年以上的从业经验、参加当年执业年度考核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为硬指标。联营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指导律师也必须满足上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办法的通知》规定,报名参加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需要满足累计从事律师执业经历五年以上;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的人员,需要参加内地的执业律师年度考核。因此,取得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证书的港澳律师均从事律师执业五年以上,当他们受聘于联营律师事务所时,能否被指派为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就此可分为三种不同的情形讨论:(1)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前,未在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任职的,需要在被联营律师事务所聘用之日起,满足内地执业经历累计五年以上的条件。(2)在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前,已被联营律师事务所聘用为港澳律师的,其在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年限应计入内地执业经历,只要满足五年以上和连续三年考核“称职”的条件,就具有作为指导律师的资格。(3)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粤港澳大湾区)被联营律师事务所聘用为港澳律师的,能否作为指导律师,司法部有关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则中,对联营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聘用港澳律师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司法部未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必须共用办公场所,《试行办法》则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要设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在没有共用办公场所时,港澳的实习人员可以选择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或港澳律师事务所实习,符合目前的规定。但联营律师事务所有固定办公场所时,港澳的实习人员是必须在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还是可以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本所或者在非联营一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的问题,则没有规定。目前联营律师事务所在内地均设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需要尽快制定相关规则明确实习场所。依司法部规定,港澳居民身份的实习人员需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一年的实习,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或者推荐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接收实习,没有规定必须在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因此,联营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申请、办理实习申请登记时存在较大分歧。
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的试点,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规定也应当作出改变,以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急需在总结过去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相关规定,制定符合其特点的实习管理制度,促使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内地律师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和形式要求,但此处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仅指中国内地的执业律师所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不包括联营律师事务所。虽然后来将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制度推广至全国,但仍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现,法律至今未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定位作出规定。在其他形式的律师事务所系由法律设定的情况下,联营律师事务所也应由法律设定,从法律上确立其地位。建议在修订律师法时,明确规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制度,对其设立条件(如一定的人数、执业律师年限的限制、执业场所等)、设立形式(合伙型)、联营各方责任、办理法律事务范围、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申请的条件等方面进行规制,统一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对已落后于实际要求的规章予以废除,从源头上解决冲突和矛盾。
中国内地关于联营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规定,散见于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在相关规定中设立专门的一章,且不同规定中存在矛盾和冲突。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已在全国复制开展,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制度试点成功后也会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越来越多的港澳律师将进入内地执业。从目前来看,更多是加入联营律师事务所开展执业活动,而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情况分析,每年申请进入律师行业的实习人员数量都大幅增加,其中也有不少港澳居民。虽然各省市对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制度作了一些细化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活动,但为根本解决认定标准不一、依据不同的难题,应修订矛盾和冲突的部分规定,实现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的统一,解决不同时期规范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可参照广东省的做法,制定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规定。
《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出具《实习鉴定书》时需征求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联营律师事务所因为其特殊性,不一定都能建立党支部,可以由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党员律师对实习人员进行相关的政治思想教育培训,或者由与其他律师事务所组建的联合党支部或律师协会的相关党支部以集中培训、“三会一课”等方式开展实习人员政治思想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实习人员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素养。
《试行办法》规定,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可以办理民商事诉讼、非诉讼事务和行政诉讼事务,港澳律师不得承办内地的法律事务,但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可以在内地9市内承办适用内地法律规定的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这就导致联营律师事务所内存在港澳律师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办理法律事务范围的差异。依照规定,港澳居民在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时,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训练为主,由港澳律师担任指导律师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担任指导律师分别负责港澳居民实务训练时,依司法部规定,港澳律师不能承办内地的法律事务,无法提供内地法律事务的实习训练,则形成都是香港、澳门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训练项目却存在较大差异的局面,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培养也有较大影响。在修改相关实习规则时,可以借鉴粤港澳大湾区律师的试点办法,对原来的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规则作出修订,准许港澳律师与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一样可以承办适用内地法律的部分民商事诉讼案件,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此,由其指导的实习人员也可以通过参与民商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活动,完成实务训练的要求。
实务训练内容的不一致,也导致实习人员提出不公平的异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应针对新的情况,尽快修订《实务训练指南》,明确新形势下非诉讼实务训练内容、训练方式、训练要求、训练结果的评估标准和考核形式的规范性规定,提供适应目前实际情形的具体标准。通过“强化队伍建设、优化课程流程、深化培训实效,行动学习与中心任务紧密结合、培训流程各项目标有机融合、培训工作各类资源有效整合”②沈现斌、罗喆偲:《以行动学习推动干部教育培训高质量发展》,《传承》,2020年第1期。的方式,提升培训的水平和效果。创新面试考核的方式,根据港澳实习人员居住地点在港澳的特性,逐步开展视频考核的方式,更便于考核工作的开展,提升考核效率。
《实习管理规则》规定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的条件,对于港澳律师如果是从其在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开始计算执业经历,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才能指导实习人员,但港澳律师在进入联营律师事务所前,在港澳地区一般都执业多年,执业经验比较丰富。同时,指导律师需要参加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为“称职”等次,依此规定,港澳律师在进入联营律师事务所后,必须连续三年年度执业考核合格,才具备指导律师的资格。可见,港澳律师成为指导律师的条件较为严苛。应对《实习管理规则》作出修改,适度放宽对指导律师资格条件的规定,在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年限视同在内地的执业年限。同时可以借鉴《试行办法》,联营律师事务所中香港、澳门派驻律师和港澳律师,需要以港澳或外籍律师会员身份加入联营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考核。港澳律师在新加入内地律师协会的第一年,因不需要参加年度执业考核,其当年的考核应视同为“称职”。即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港澳律师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担任实习人员的指导律师。
2022年3月,中央组织部、司法部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职前培训合格方可从事相关法律职业。该《指导意见》突出了政治标准,强化能力训练。在重构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制度时,必须要考虑与该意见是否相符的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表述为“实习活动”,在修改时应将其改为“职前培训和考核活动”。《指导意见》没有对适用对象进行划分,港澳居民的实习培训也应依照该意见进行,在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注重提升政治能力,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训练。因此,在律师法等法律法规修订时,应与该意见相衔接,并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则,规范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活动。
目前,国内关于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和管理制度的理论研究,尚未形成系统全面的体系,还停留在摸索中前进的初级阶段。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和管理制度是开展实习活动的基础,加强理论研究,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和管理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有重要意义。开展理论研究,首先要把政治作为根本要求。在实习人员中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训练,突出强调政治素养,是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和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其次,应从具体制度入手,如实习申请制度、接收实习人员制度、实习培训制度、考核制度以及违规投诉和处理制度等,通过具体制度的理论研究完善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和管理制度。再次,应加强实习和管理措施的研究,如实习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种类研究,对联营律师事务所不同身份的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面试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等。尤其是港澳律师或粤港澳大湾区律师能否担任实习人员指导律师以及应具备的条件,港澳居民如何申请实习和实习训练的方式、考核的形式和内容,是否与内地的律师和实习人员采用相同的标准,已成为港澳律师和港澳居民关注的重点。最后,应加强实习程序的研究,包括联营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和指派指导律师的确认条件和具体程序、实习人员岗前培训的具体程序、实习训练材料的呈报和审核程序、面试考核的方式和程序等。深入分析、总结目前实习训练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参考香港和澳门的律师入职制度,针对联营律师事务所的特点,制定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管理规则。
联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实习登记和实务训练的管理,需要根据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背景、联营方式、实施状况、取得效果、存在问题等方面,结合目前内地与香港、澳门法律服务的需求,以及法律服务和相关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的落实情况,本着有利于港澳律师与内地律师优势互补、联营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执业便利的目的,对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的实习管理规则进一步总结后进行修订和完善,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提供规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