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3-09-23 19:43
大社会 2023年2期
关键词:指导员党群服务中心

粤社党字〔2018〕2号

全省性社会组织: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社会组织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2018年3月8日

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把社会组织党的工作和群团工作抓早抓细、抓常抓新、抓实抓牢,不断密切社会组织党群工作关系,真正引导社会组织跟党走。根据《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方案》和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产生方式

第一条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以下简称党建指导员)主要以自愿、志愿为基本原则,从全省性社会组织招募、社会组织党组织选任、登记管理机关选派等形式产生,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在全省性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指导和服务的党员。

第二条招募、选任、选派党建指导员的含义。

招募党建指导员是指在全省性社会组织中招募有党务工作经验的优秀党员,志愿参与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联系服务的人员。选任党建指导员是指在基层社会组织党委(含总支,以下简称基层党委)中,经推荐择优选出符合要求的优秀党员代表,在该基层党委中开展党建工作指导、联系服务工作。选派党建指导员是指在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中指定部分党员干部,结合业务工作开展党建工作的指导、联系服务。

第三条党建指导员应具备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上、行动上与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业务能力强,熟悉社会组织运作模式和管理工作,在社会组织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善于做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清正廉洁,乐于奉献,工作务实,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年龄70周岁以下,具有5年以上的党龄,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四条党建指导员的服务对象:

(一)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隶属省社会组织党委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党组织。

第五条党建指导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指导社会组织开展党的建设工作,对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的社会组织,指导、帮助其成立党组织;

(三)对尚不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社会组织,做好联系和指导工作,协助做好社会组织中已有党员的教育和管理,积极为社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及发展党员工作。

(四)指导、帮助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指导、帮助社会组织开展党的群众工作;

(五)及时向省社会组织党委、党群服务中心或基层党委汇报工作开展情况,积极提出党建指导员队伍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六)完成省社会组织党委或基层党委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党建指导员的工作要求:

党建指导员采取一对多的形式开展工作,每名党建指导员定期、定点指导、联系社会组织和党组织,原则上按行业、按类别、按区域开展工作。兼职党建工作指导员每季度联系指导的社会组织数不少于3家,全年不少于12家;专职工作指导员联系指导的社会组织数每季度不少于6家,全年不少于24家。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党建指导员的日常管理:

(一)管理归属。招募党建指导员由省社会组织党委统一管理,党群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联系服务工作;选任党建指导员由选任社会组织党组织负责管理和协调工作,选派党建指导员由省社会组织党委管理。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党群工作处负责统筹工作。

(二)招募党建指导员日常管理。招募党建指导员指导、联系社会组织和党组织的工作安排由党群服务中心统筹分配。

1.定期联系。党建指导员联系、指导所负责的社会组织每月应不少于2次,按照灵活简便、务实有效为原则,可实地指导,也可以电话联系,具体形式不限;可列席党组织会议或参加党的活动,受邀参加社会组织重要会议或活动。

2.工作报告。党建指导员每月向党群服务中心报告工作,具体形式由党群服务中心确定;对联系、指导的社会组织和本人的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

3.工作督查。党群服务中心应及时了解掌握党建指导员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党建指导员切实履行职责,为指导联系工作开展提供保障和服务。

4.请销假。党建指导员如有特殊情况一段时间不能履职,要事先向党群服务中心请假,并及时销假,以便及时调整工作力量。

(三)工作调整。党建指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调整:

1.因身体原因,确实不能开展党建指导工作的;

2.因工作能力原因,确实不适应党建指导工作的;

3.因工作岗位变动等原因,不宜再履行党建指导工作职责的。

调整党建指导员,应由党群服务中心根据本人申请或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社会组织党委批准。党建指导员调整后,由省社会组织党委重新招募。党建指导员所驻社会组织出现撤销、注销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情况的,应及时报告省社会组织党委,适时作出调整。

(四)工作补贴。招募、选任的党建指导员补贴经费由省社会组织党委依据粤财行〔2015〕198号文按管理关系统一拨付,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不领取相关补贴报酬。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联系、指导社会组织期间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任何报酬,不得在社会组织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社会组织宴请和馈赠等。

(六)其他。党建指导员以三年为期,由省社会组织党委颁发聘书;党建指导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证由党群服务中心统一制发。

第四章 教育培训

第八条党建指导员的教育培训:

(一)加强对党建指导员的教育,重点抓好思想政治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党建业务等,切实增强党建指导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二)党建指导员培训纳入全省性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培训总体计划,由省社会组织党委委托党群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应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集中培训。

(三)党建指导员上岗前应接受岗前培训,每季度接受一次集中培训。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主要通过专题培训、座谈交流、考察交流等形式开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九条会议制度:

(一)每年召开党建指导员工作推进交流会,分析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开展;

(二)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形式可灵活多样。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条党建指导员工作情况每年考核一次,由省社会组织党委统一部署,制定考核办法,委托党群服务中心具体实施。重点考核党建指导员的履职情况、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配合党群服务中心工作情况等。

第十一条对工作成绩、工作表现突出的党建指导员,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表彰;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应进行提醒谈话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对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社会组织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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