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幸冬 严丹池 鲍涵
就诊时因对医生不满,愤而拍下医生工作照,经涂鸦后发布在点评网站上,这种差评“恶作剧”,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可以追究法律责任吗?
【案情回放】
江女士陪丈夫在刘医生处就诊,因叫号过号及候诊接待操作问题产生不快。为抒发不满,江女士将此次详细就诊经过发布在了点评网站上,并附上刘医生诊室外的电子显示屏照片,照片中有刘医生本人的医师介绍、姓名、职称及工作照。
刘医生发现此事后与江女士电话沟通,认为江女士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希望江女士删除照片和点评内容。但江女士没有同意,随后再次编辑了那条评价,对刘医生照片中的头发、眼睛、鼻子、胡须等面部形象进行了手动涂鸦。经刘医生联系点评网站的客服,客服人员将涉及刘医生姓名、肖像的文字和图片进行了屏蔽,但认为点评内容不存在违规行为,拒绝配合删除。多方协商未果,刘医生诉至法院。
【以案说法】
经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江女士未经原告允许,在网络擅自发布原告照片,在照片上进行涂鸦并另画五官,主观上存在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丑化原告的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而点评网站在接到原告投诉后,就对照片和个人信息进行了屏蔽、隐藏处理,虽未删除但也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故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江女士作为直接侵权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江女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点评网站该医院商户下对侵犯刘医生肖像权一事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同意,且连续保留七日,并赔偿刘医生3000元,后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具体适用第1019条侵犯肖像权行为条款,保护公民肖像权、打击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自然人的肖像权应受到有效保护。肖像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產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医生是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士,患者可以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对医生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未经医生同意擅自使用或丑化其肖像,会给医生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和名誉上的损失,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被告江女士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二、维护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医生与患者并非对立的个体,而是为战胜疾病齐心协力的利益共同体。恶意涂鸦医生工作照、侵犯医生肖像权的行为,可能会给不明真相的其他患者带来误导,引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进而影响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法保护医生的肖像权,有助于维护医生的专业形象和声誉,进一步构建和谐稳定的医患关系。
三、合力倡导文明守法行为。依法处理网络侵犯医生肖像权行为的重要意义,不仅是保护医生的个人权益,更是维护医患关系、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点评平台更不该沦为医患矛盾的情绪宣泄场。该类案件的判决,有助于提高公众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和遵守意识,促进互联网信息安全监管力度的加强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推动社会风气向着文明守法的方向发展。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