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现状及对策

2023-09-19 11:57毛增辉
世界海运 2023年9期
关键词:长海水域航行

毛增辉

一、引言

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越来越高,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至关重要。陆岛运输船舶作为陆岛间的主要交通工具,存在航程短、生活污水排放量大、污水处理设备差等特点,极易给水域带来污染。

辽宁省长海县长山群岛是中国九大群岛之一,由200多个岛屿组成,陆域面积142 km2,海域面积10 324 km2, 海岸线长358.9 km。长山群岛拥有我国北方最大的陆岛船舶运输市场,陆岛运输航线主要集中在大长山岛、广鹿岛、獐子岛、海洋岛等14个通航岛屿。2022年,长海辖区共有海上运输航线32条,船舶进出港累计3.2万余艘次。长海水域与我国其他主要群岛水域一样,在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较多问题。本文以长海水域为例,通过分析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二、陆岛运输的定义及船舶特点

(一)陆岛运输的定义

陆岛运输是指船舶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同一通航水域内,且至少有上述港口之一在岛屿上,经过水上航程从事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的行为。长海辖区陆岛运输船舶以滚装客船为主,有少量滚装货船和干货船。陆岛运输与岛上居民生活、生产及岛屿旅游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历来受到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陆岛运输船舶的特点

1.船舶吨位小、设备差

从事陆岛运输的船舶多为小型船舶,航运公司经营规模小,资金不充足,防污染设施配备情况不理想。以长山群岛实际营运船舶为例,小于400总吨的小型船舶共计25艘,占比60%。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参差不齐,统计发现,长海水域陆岛运输市场有34%的船舶仅配备了集污舱,而有7%的船舶未配备任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大多为WCH-0.5型,属于最初级的处理

装置,仅能满足最基本的生活污水处理要求。

2.航行水域固定、距离短

陆岛运输船舶的航行水域基本固定,且相比其他货船而言航行距离较短,污染物集中排放在一个相对小的水域内。统计发现,长海水域共有海上航线32条,其中50%的船舶只能在距离陆地3 n 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比普通运输船舶客观条件限制多,更容易发生船舶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3.生活污水排放量大

陆岛运输船舶不同于普通货运船舶,其以滚装客船为主,船上除了保障正常航行的船员之外,往往还有数百乘客,生活污水产生量大。例如,长海辖区目前最大陆岛运输滚装客船“獐子岛1号”总吨1 741,船上可搭载近500人,航行中所产生的生活污水远比普通货运船舶多,给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工作带来很大的挑战。

三、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处理现状和问题

(一)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不齐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一般有集污舱收集、粉碎消毒处理和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3种形式。沿海船舶通常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储存柜(集污舱)处理系统和粉碎消毒设备+污水储存柜(集污舱)处理系统。[1]《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5.1.5规定:为满足生活污水的排放要求,船舶应至少装有粉碎消毒处理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和集污舱柜之一。由于陆岛运输船舶经济效益有限,航运公司对船舶防污染设施投入不足,大部分船舶选择安装标准较低(满足沿海航区要求)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甚至少数船舶未配备任何处理设施。笔者对辖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情况进行了统计:长海水域共有陆岛运输船舶41艘,其中只有3艘船舶安装了标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19艘船舶配有粉碎消毒设备,31艘船舶配备集污舱,有3艘船舶未配备任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见表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38条,未配备任何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船舶涉嫌违法排放生活污水,可处以2万至10万元的罚款。

表1 长海水域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情况

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第5篇第5章的规定,船舶在距离最近陆地(指划定领海的基线)3 n 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时,应装有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根据免除条款,对于仅在港区内作业的船舶,可将所有生活污水留存船上,随后排入岸基接收设施。长海水域共有41艘陆岛运输船舶,大部分航行于皮口港—鸳鸯港航线。航线处于里长山海峡内,距离短,船舶往往航行至始发港3 n mile之外时,距离靠泊港不足3 n mile,始终处于近岸3 n mile范围内。按规定,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内海域,船舶只能将生活污水收集后排岸处理,或者经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在航行中排放。[2]

(二)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

长海海事处辖区共有通航岛屿14个,港口码头、修造船厂船坞/码头共计22个。目前辖区港口码头及修造船厂可容纳船舶吨位普遍较小,其中1 000吨级以上的仅有长海修船厂船坞和长海县小长山青山修造船厂,1 000吨级及以下港口码头有20个。

随着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长海辖区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量日益增加,统计表明,2022年长海辖区船舶生活污水产生量达4 400 t。长海辖区22座港口码头、修造船厂船坞/码头中,仅有皮口港一家配备生活污水接收装置和具备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目前长海县各岛屿岸端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建设较为滞后,与船舶污染物排岸需求存在较大矛盾,接收和储存生活污水的能力难以满足船舶生活污水处理需求。

(三)船舶生活污水排放监管难度大

长海辖区共有通航岛屿14个,航线32条,辖区水域面积10 324 km2,航线多,岛屿位置偏远,给海事监管带来较大挑战。辖区船舶一般只在客舱、车辆舱等安装视频监控系统(CCTV),生活污水排放处均未安装,执法人员无法利用CCTV进行生活污水排放远程监管。船舶导助航系统只能确定船舶位置和动态,执法人员无法远程掌握生活污水排放情况,只能乘坐海巡船进入管辖的水域进行现场监管,监管效果欠佳。此外,船舶非法排放生活污水主要发生在夜间和天气条件恶劣的时段,难以留下违法排放的证据,使得防污染监管变得相对困难。在日常防污染监管中,即使海事执法人员巡航中发现船舶存在违法排放的可能,也无法对航行中船舶进行生活污水取样分析,只能等到船舶靠港后进行检测,难以找到处罚的证据。执法人员通常从生活污水排放记录、生活污水回收单证等几个方面进行检查,但目前船舶防污染文书存在记录不规范、造假等问题,给船舶防污染调查取证带来了困难。

四、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对策

(一)加快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

《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第61条规定,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并备有足够的船舶污染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地方政府应协调环保、交通、海事、水利、渔政等部门,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全面控制生活污水排放,推动港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议地方政府积极开展港口接收能力评估,制定港口生活污水接收设施建设规划,明确各主管部门职责和具体建设方案,做好船舶生活污水港口接收设施建设。同时加快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接收资质审批,确保符合要求的港口码头及时开展生活污水接收处理工作。

(二)提供财政补贴推进船舶生活污水设施改造升级

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作为绿色航运发展的重点工作,受到了各地政府的关注。浙江、上海等地根据国家政策,已经开展对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的补贴行动。建议长海地方政府根据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长海水域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设施升级改造补贴管理办法,并开展对陆岛运输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行动,对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航运企业发放一定的经济补贴,补贴金额根据陆岛运输船舶吨位及老旧程度确定。

(三)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和排放的监管

海事管理机构在对到港船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严格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备是否满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的要求,对不符合标准的防污染设备要求及时整改,未安装处理设施的要求限期配备。

同时,加强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检查,增加海上巡航频次,结合现代化监控设备,核对船舶是否根据实际配备情况和船舶位置、航速等排放生活污水,发现超过规定范围排放生活污水的,按规定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四)研发生活污水在线监测系统

目前,由于船舶生活污水设备没有污染报警装置,且缺乏对排放生活污水的取样分析或在线检测等技术手段,海事执法人员难以掌握船舶排放生活污水的真实情况。为提升海事监管效率,建议开发船舶生活污水在线监测系统,如图1所示。

图1 船舶生活污水在线监测系统

船舶生活污水在线监测系统由三部分组成:用于数据采集与发送的船载终端系统,数据分析处理的云平台,以及用于接收、显示被监测数据信息的岸基监测系统。船载终端系统由传感器模块和数据收发模块组成。根据排放标准,判断船舶是否违规排放生活污水的数据包括船舶位置、船舶航速、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排放水质。船舶位置和航速可通过连接船舶AIS获得,生活污水排放速率、排放水质通过在生活污水排放口安装相应传感器获得。系统采集相关数据之后将数据传输到数据收发模块,之后通过北斗卫星将数据传送到云平台。云平台通过计算、分析,得出涉嫌违规排放生活污水船舶的数据信息,然后将违规信息发送至对应的船载终端和用户终端,执法人员根据违规信息对船舶进行相应处罚。船舶远程监测系统可精准获取违法信息,节省执法人员精力,大大提高监管效率。[3]

(五)船检机构严把发证关

建议船舶检验机构对新建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严格检验,加强对“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的检验发证把关。船舶检验发证人员应考虑陆岛运输船舶实际营运范围,以及水域内的港口或装卸站是否设有“足够”的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严格按照《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结合船舶营运实际情况对防污染设备进行检查,督促不符合规则要求的船舶及时升级改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对于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船舶,要求其于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不予检验通过。

(六)航运公司结合实际改造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5.1.5规定,船舶安装有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可以在距最近陆地3 n mile以内经处理后排放生活污水。目前长海辖区仅有3艘船舶配备经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其他船舶按规定均不能在近陆地3 n mile以内排放生活污水。航运公司应严格落实安全与防污染责任,若船舶配备的设备不符合规则要求,应及时进行整改,尽快安装或更换,同时完善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检查制度,杜绝非法排放行为,避免因设备缺陷或违规排放而被主管机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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