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周洁萌 林复
张萍与邹超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天晚上,他们在露天排档吃烧烤,两个胳膊上有文身的年轻人,端着酒杯,硬要与张萍“喝一个”。张萍恼怒地推开对方的手。邹超却站起身劝张萍喝一小口,见张萍瞪他,便连连向对方服软:“不好意思,要不我替她喝。”矮个儿青年蛮横地说:“偏要这妞儿喝。”隔壁桌上四五个小伙子看不下去,出面制止,文身青年这才悻悻而去。
张萍觉得跟邹超在一起没有安全感,提出分手。邹超哭着央求继续相处。他讲述了自己的成长经历,父母在他上小学时离婚,自己遭遇过很多次校园霸凌,又怕母亲伤心,只好憋在心里,养成了懦弱的性格。“母亲去世好几年,父亲在法国定居,没有你,我就孤苦伶仃了。”张萍听得心软,打消了分手的念头。
张萍将邹超领回家见父母时,父亲张立生和哥哥张勇观察邹超说话举止,认为其性格优柔寡断,担不了事,张萍会跟着受苦,建议她趁早了断恋爱关系。父亲和哥哥的话,正戳中张萍心里的痛点,她思考再三,再次提出分手。
此后,邹超每天发微信向张萍表白,打电话约饭,都被张萍拒绝。邹超又请出介绍人做说客,张萍征求家里人的意见。父母提出,如果邹超卖掉旧宅,重新购房且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的名字,就同意这桩婚事。邹超却说,旧宅寄托着他对母亲的感情,卖不得,想与张萍共同出资首付购房,婚后共同还贷。闻听此言,张萍认为邹超口口声声说爱自己都是嘴上说说而已,根本没有诚意,遂表示不再交往。
几天后,张萍突然接到邹超发来的微信:“今生不能与你在一起,那就来世做夫妻吧。”微信还附上了他拧开煤气的图片。
张萍惊慌失措,奔赴邹超的住所,“嘭嘭”敲门。邹超很快站在张萍眼前说:“我只想见你最后一面。”张萍崩溃大哭,答应与邹超结婚。
2018年5月,张萍与邹超举行了婚礼。新房首付款的一半是张萍多年积攒以及母亲瞒着张萍的父亲张立生贴补的。
张萍想趁着婚假去国外旅行度蜜月。她说:“我很想去巴黎,正好去见见你父亲。”邹超却说父亲抛弃了自己,永不往来。在张萍的坚持下,邹超勉强同意新马泰五日游。
出发前,张萍要跟团旅游,邹超嫌花费高,坚持还是自由行实惠。到了新加坡,邹超要找便宜的住处,接连跑了十多处,终于在民宿小旅店落下脚。张萍又累又饿,想在附近的餐馆吃饭,邹超却说:“也就是填肚子而已,你歇着,我到街头买点盒饭。”然后匆匆跑出了客房。张萍等了半个多小时,没见邹超回来,就自行到旅店附近的饭馆用了餐。回到客房时,邹超正埋头吃着大份的盒饭,他分出了一半递给张萍。张萍告知已经吃过了,邹超阴沉着脸说:“你太铺张浪费了,不懂得节省过日子。”张萍生气地回怼:“没见过这么抠门的人!”到了凌晨,邹超见张萍仍然沉默不语,又是下跪又是扇耳光,表示认错。张萍见不得他如此行为,勉强原谅。
第二天,他们到新加坡乌节路逛街,进了一家百货公司。张萍打算给父亲和哥哥各买一块价值1 万多元的浪琴表,又被邹超竭力阻拦。张萍没好气地说:“我花自己的钱,关你什么事!”邹超竟然跑到廊柱处,以头相撞。张萍见状,只好作罢。
带着满肚子的不愉快,张萍提前结束了这场蜜月旅行。
2018年7月,张萍打算离婚,恰在此时,她发现自己有了身孕。她背着邹超去做人工流产,却因体质问题被医生劝止。想着腹中的胎儿需要父亲,不得已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她告诉邹超他们即将有共同的孩子,提出邹超不得再发生自残行为,邹超满口答应。
然而,2021年春节,因为给父母买年货的事,两人再次发生争吵。邹超先是爬上窗台做出跳楼的姿势,见张萍无动于衷,又从厨房拿出菜刀对准自己的脖子,勒令道:“赶紧退了,重新买便宜的,否则我死给你看。”女儿雯雯被吓得哇哇大哭。张萍把女儿紧紧搂在怀里,表示绝不屈服。邹超果真朝自己的脖子挥刀,张萍只好让步。
张萍彻底寒了心,想到雯雯要在邹超自杀、自残的阴影下长大,惧怕不已。
张萍向当地基层法院递交了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邹超坚决不同意,家事法庭发出给予双方30 天离婚冷静期的通知。
张萍带着两岁多的女儿雯雯住回了娘家。邹超多次上门吵闹,还发来微信视频,他把菜刀搁在手腕上要挟道:“你和雯雯回家过年,否则就等着收尸。”张萍立即报警,派出所出警制止,邹超却淡定地说:“别当真,我只是吓唬吓唬她。”
过完春节,离婚冷静期已满,张萍再次提出诉求。法庭上,张萍说,邹超频频以自杀、自残的方式实施家庭暴力,不仅导致自己产生严重的心理创伤,更给年幼的女儿带来心理阴影,必须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邹超不同意离婚。他承认发生过自残行为,但从未采用暴力殴打张萍,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庭审质证期间,张萍提供了邹超实施自残的视频以及意欲自杀的微信文字、手机短信等证据,邹超没有反驳。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邹超虽未有对张萍身体侵害的行为,但其通过自杀、自残的方式恐吓张萍,以达到从精神上控制对方之目的,也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基于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破裂,该婚姻关系确无维系的必要。
审理此案的家事法官指出,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可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酌定施暴方少分财产的比例,以此惩戒施暴者。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张萍与邹超离婚。雯雯随张萍生活,邹超每月探视女儿4 次,并按其基础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给付雯雯抚养费。住房产权归并到张萍名下,邹超搬离现居所,张萍按双方认可的房屋价值的百分之四十支付给邹超产权补偿款。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摘编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