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王某与赵某相识,两年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恋爱期间,王某向赵某的转账中,金额有大有小,更不乏备注为“520”等表达爱意的红包。2020 年7 月,两人不欢而散。分手后,两人因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问题出现纠纷,王某要求赵某返还为其花费的钱款6 万余元,赵某认为这是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花费,不同意返还。2021 年11月,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赵某诉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其6 万元。
庭审中,对于王某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赵某答辩称,恋爱期间,其为两人的共同生活消费也支出了大量费用,不比王某少,并提供了其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微信和支付宝消费记录、租赁房屋收据、汽车维修单据等相关证据。
两人对于互相给付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不存在给付对象或金额错误的情形。双方提供的证据显示,两人在恋爱期间互有付出,且较为频繁。
法院审理认为,现实生活中处于恋爱阶段的男女,接触较为频繁,经济往来频繁,恋人之间互发红包、互相转账,以及代为支付某些款项、代购某些物品、代付生活费用等均属正常现象,不属于不当利益,且赵某亦有向王某给付款项的行为,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产生一些花费,甚至一方花费可能稍多于另一方,均系当时的自愿行为,且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对于当时的花费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对于王某要求赵某归还款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还认为,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赵某,其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但王某在诉讼中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仅提供转账记录证明转款事实,在赵某提供证据后亦没有提供反证。
【以案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因此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邓州市人民法院张村法庭庭长王冬泽说,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多笔款项,特别是具有特殊寓意的转账金额(如520、521、1314等),或者自愿负担某项共同花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的范围,一般均系以示爱为目的自愿支出的费用,亦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中的不当利益。
王冬泽提醒说,恋爱本身是一件非常甜蜜的事情,但双方在交往期间,尤其是经济交往过程中,应当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国家法律及社会道德均不提倡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超出经济能力范围的大额花费,更明令禁止一方借婚姻索取财物或牟利。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已实际履行的原则上不允许撤销。”王冬泽认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但对于恋爱期间,一方明确向另一方提出的借贷行为,应当约定清楚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在转账时备注好款项用途等能够证实双方真实意思的相关材料,一旦双方产生纠纷或一方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到人民法院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