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浩
(华东师范大学 体育与健康学院,上海 200241)
我国的城镇化路径主要有2 个:一是农村人口自发进城就业和生活,并逐步市民化;二是“村改居”,即将城镇周边的农村人口成建制地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镇户籍,原农村建制的村民委员会改为城镇建制的居民委员会(杨贵华,2014)2。无论是前一种“农民自发城镇化”路径,还是后一种“农民被动城镇化”路径,均在城乡二元结构未发生根本变化的背景下进行,产生了一系列发展中的问题。2012—2021 年,我国城镇常住人口从72 175万人增至91 425 万人,城镇化率从53.1%增至64.7%,有超过1.6 亿人从农村转移到城镇,预计2035 年城镇化率将达到76.5%(朱鹏华 等,2023)。另据统计,2010—2020 年我国自然村数量减少了37 万个,相应的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大量自然村以“村改居”形式并入城镇(解安 等,2023)。未来10 余年,伴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增长,“村改居”社区数量也会不断增多。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村改居”社区居民虽在身份上已成为城镇居民,但其生活方式仍带有较强的乡土色彩,精神深处仍认同“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他(她)们在“村改居”后,面对陌生的城镇生活与文化,在文化适应上也多表现为迷茫甚至排斥的状态。此外,“村改居”社区多由几个自然村合并而成,加上外来人口的汇入,使原先基于血缘、地缘关系形成的“熟人社会”被打破,那些在农村生活中起到重要作用的非正式制度被消解,居住空间也由开放式农院转变为封闭式楼房,使得居民间的交往频度减少,相互间的信任度下降,社区归属感减弱。在此背景下,加强“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促进居民参与体育锻炼,可以从提升居民身体健康水平、文化适应能力以及社区归属感等方面,助推其顺利地完成从农民向市民的转换,对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以及“健康中国”战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根据治理理论,治理主体的良性发展是打造善治格局的重要基础。但在向普通城镇社区过渡的进程中,“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面临着诸多转型之困。因此,如何破解“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的转型之困、谋划重塑之道尤为必要。基于此,本研究结合东部、中部与西部的区域划分,对山东省枣庄市S 社区、浙江省嘉兴市L 社区、上海市青浦区H 社区、安徽省合肥市T 社区、山西省太原市J 社区、陕西省西安市N 社区和重庆市南川区D 社区7 个“村改居”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对社区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旨在探究“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在转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为更好地推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提供参考。
改革开放后,随着单位制的消解,社区制逐步成为城镇基层治理的制度载体,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在公共服务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基础性作用。此外,在政府向社会分权的进程中,社会组织得以发展壮大,并参与到社区公共服务治理中。在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市场力量也逐步介入社区建设,一些商业小区开始引入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随之产生。进入21 世纪后,为了推动社会治理重心下移,基层政府开始在社区设立服务站、创办公益性服务机构,以强化公共服务供给。在普通城镇社区,参与公共服务治理的主体包括社区党组织、居委会、服务站、公益性服务机构、群团组织、体育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吴莹,2018)135(图1)。由于“村改居”社区处于从农村建制向城镇社区建制过渡的阶段,组织建设尚不健全,很多社区尚未成立社区服务站、公益性服务机构,群团组织建设也不完善。此外,相较于普通城镇社区,“村改居”社区又存在着一些特殊组织,如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社区建设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结合“村改居”社区“亦城亦村”的过渡性特点,本研究着重对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体育社会组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面临的转型困境进行了分析。
图1 普通城镇社区公共服务治理主体及其关系(吴莹,2018)135Figure 1. The Governance Bodies of Public Services in Ordinary Urban Communities and the Relations
2018 年,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对农村党组织和城镇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能进行了定位:村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领导村级治理;社区党支部全面领导隶属本社区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围绕巩固党在城市执政基础、增进群众福祉开展工作,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组织整合辖区资源,服务社区群众、维护和谐稳定。可见,农村党组织与社区党组织职能定位的主要差异在于前者的一项重要职能是领导和发展农村经济,而后者的主要职能是增进群众福祉,强调在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工作中发挥领导作用。
当前,“村改居”社区党组织正经历着从农村党组织的职能定位向城镇社区党组织的职能定位转变的过程。为了使“村改居”过程顺利进行,同时也基于原村党组织成员对“村改居”过程中身份转换了的原村民更为了解,很大一部分“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吸纳了原村党组织或村委会的成员,让其担任主要职务(吴莹,2018)194,如重庆市南川区D 社区“两委”成员共7 人,有5 人是原村“两委”成员,2 人属于街道办事处委派;山东省枣庄市S 社区党支部中有2/3 的成员是原村“两委”成员。受职能定位的影响,“村改居”社区党组织中的原村“两委”成员仍保有在长期农村治理实践中形成的重经济发展、轻公共服务建设的工作惯性(杨贵华,2014)139。此外,大部分“村改居”社区有一定的集体资产,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吴莹,2018)138。改组后的股份制公司应对标现代化企业的治理结构,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陈晓军 等,2016),但从调查看,改组后的股份制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没有分开,还是由原村“两委”成员直接管理,而如何让集体资产保值升值不仅关系到原村民的分红,也关系到社区运行经费是否充足,导致“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大部分成员的工作重心仍集中在原村集体经济发展上,弱化了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主动性。
我国行政管理常态运行中采用的是逐级代理制,即中央及各级政府将属地管理的事权(包括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公共服务等)交付给下一级政府,并将下一级政府官员的任命与考核委托给上一级部门(周雪光,2017)30。有学者称此为行政发包制(周黎安,2017)29。行政发包制在实际运行中又体现为压力型任务传导机制,即一级政府为了完成上一级政府下达的指标,将指标以数量化任务分解的方式再次分配给下一级政府的运行机制,由于一些任务和指标采取“一票否决制”,各级政府实际上在评价体系的压力下运行(金太军 等,2016)85-128。行政发包制的特征是属地层层发包,而在同一行政级别的属地官员之间存在晋升竞争(周黎安,2017)162。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成为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核心考核指标。此外,在地方政府领导干部考核中,对于一些重要的非经济发展指标(也称为“约束性指标”),如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通常采取末位淘汰制、一票否决制或问责制(周黎安,2017)181。就此形成了以经济发展为“硬指标”奖励先进和以“约束性指标”进行底线控制共存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激励制度。
纵向层面的行政发包制以及横向层面的激励制度构成了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的2 个基本维度。在此框架下,处于科层制末端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成为层层发包后落实相关指标与任务的主体。进入21 世纪后,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人口流入城镇,在此背景下,管理重心下移成为现实选择,导致街道办事处承担的任务与要完成的指标日趋繁重。因此,街道办事处常常将相关任务与指标委派给居委会落实,居委会成了承接各种任务与指标的“筐”,导致原是自治组织的居委会成了“准政府”组织,被抹上了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居委会成员的行政化意识也得以强化(杨贵华,2014)89。这一现象也存在于“村改居”社区中。“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在纳入城镇管理体制后,居委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及待遇主要由街道办事处决定,且办公经费也由原来的村委会大部分由村集体经济承担转变为“村改居”后的居委会主要由街道办事处拨付,必然增强了“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对街道办事处的依附性。此外,村委会尽管也面临着承接乡镇委派的任务与指标的压力,但毕竟还是以自主处理村内经济和社会事务为主,而“村改居”后的居委会工作重心转向社区维稳,居委会的很多精力用于配合街道办事处进行征地、拆迁与安置工作,难以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调研中,山西省太原市J 社区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表示:“街道办事处没有具体的关于居委会体育工作的评估考核方案,居委会主要是配合街道办事处完成体育工作,通常是街道办事处组织体育活动,居委会派人参加。”上海市青浦区H 社区居委会主任也指出:“社区外来人口多,居委会的工作重点在综合治理,街道办事处对于体育工作的要求弹性较大,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
综上所述,“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已嬗变为承接街道办事处相关任务与指标的主体。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的关系也由“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嬗变为“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面对街道办事处委派下来的大量任务与指标,居委会也从居民进行自我管理、教育与服务的基层自治组织演变为“准政府”组织,行政化色彩浓厚。这一方面弱化了居委会成员为居民提供体育服务、维护居民体育权利的意识;另一方面,也使得居委会成员在繁杂的任务与指标中疲于应付,弱化了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积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上,国家也日益注重体育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2019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体育强国建设纲要》指出,要“发挥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示范作用,推进各级体育总会建设,带动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2020 年,我国体育社会组织总量达到了63 731 个(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2021)253,平均每10 万人拥有4.5 个体育社会组织。然而,与德国平均每10 万人拥有112 个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差距仍较为显著(刘国永 等,2016)49。
“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参与主体多为草根性质的体育健身类社团。调查显示,对所在“村改居”社区体育健身类社团发展状况持积极性评价的居民仅占被调查人数的52.1%,说明“村改居”社区体育健身类社团发展状况并不乐观(马德浩,2022)85。而且“村改居”社区体育健身类社团的数量普遍较少,多集中在健身走、广场舞等项目上,且大部分体育健身类社团是依赖体育能人组建的。安徽省合肥市T 社区有2 个主要的体育健身类社团,篮球社团主要由几名退伍军人组织成立,广场舞社团也主要由几名喜欢跳舞的居民组织成立。但体育能人组建的社团有其脆弱性的一面,一旦这些体育能人搬离社区,组建的社团就可能面临解散的风险。此外,对于“村改居”社区体育健身类社团,居委会也很少能给予相应的场地与经费支持,导致大部分体育健身类社团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组织结构较为松散,限制了其规模的壮大以及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由于“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没有促进经济发展和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的职能,因此,“村改居”面临的一个重要事宜是如何处置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实地调研的“村改居”社区大部分采取了先认定成员身份,再进行资产清算,然后进行股权设置并将其量化到人(杨贵华,2014)264的股份制改革,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进行处理。股份制改革使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资产的产权更为清晰,初步形成了现代企业的运营管理模式,有助于提高其市场竞争力,为成员带来更多福利,在为“村改居”社区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上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如陕西省西安市N 社区利用原村集体经济资金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物流公司提供部分资金帮助社区建设了文体活动室,并购买了一定数量的体育健身器材,有时也会赞助社区的部分体育活动等。
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已改制为股份制公司,但与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公司还存在较大差异。公司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社区“两委”成员的交叉任职,使得公司在管理上常受到社区“两委”的掣肘。此外,与普通企业相比,改组为股份制公司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更多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限制了其资金链的正常运转。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业务范围大多局限于以厂房、店面出租为主的物业经济,增值与创收空间有限。对此,重庆市南川区D 社区党委书记表示:“前些年,利用原村集体经济建设了一个贸易市场,靠收取摊位费来创收。这几年,居民喜欢网上购物,贸易市场整体不景气,收取的摊位费仅够用于为村民购买低保以及报销部分医药费,很难拿出多余资金用于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因此,总体上看,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制过程中普遍参照现代企业的管理运行模式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对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市场竞争、为原村民提供“兜底”式社会保障有着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改制并不彻底,存在产权不清晰、管理权受到社区“两委”掣肘以及承担过多居民福利的影响,整体的营收状况一般,再加上社区“两委”对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重视程度不足,使得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到公共体育服务上的资金有限,限制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作用的发挥。
在普通城镇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社区绿化、公共秩序维护等事务主要由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分工完成。但由于“村改居”社区改制周期较长(通常需要3~10 年),延滞了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因此,在社区物业公司遴选上,一般是由基层政府给予资金补贴,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拿出部分资金予以支持,社区居委会和原村村委会共同商议确定物业公司(吴莹,2018)226。实地调研的“村改居”社区大部分是采取该方式遴选物业公司,被选中的物业公司相较于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了落实公共体育服务任务的工作。
“村改居”社区物业公司也面临着一些困境。一方面,基层政府通常会基于“村改居”社区的实际,在设定物业费的指导价格时适当压低物业费价格,加之一部分原村民习惯了农村的住房消费习惯,难以接受付费式的物业服务而拖欠物业费,影响了物业公司的营收,物业公司出于压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在人员聘用及物业服务上也会做一些“折扣”处理。另一方面,考虑到回迁居民再就业问题,“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往往要求被选中的物业公司在员工聘用上优先考虑回迁居民,而回迁居民相关专业性存在不足,进一步弱化了物业服务的专业性。受此制约,物业公司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作用发挥有限,更多地表现为负责社区文体室清洁以及体育健身器材修缮等角色。部分物业公司会承接居委会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购买服务,组织一些体育健身活动,但具有较大的随意性,难以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还有些物业公司为了赢取居民认同,会“自掏腰包”为居民组织一些体育健身活动,但活动规模与次数有限。总之,物业服务费定价偏低、拖交与欠交物业费问题严重以及居委会干预较多等问题,限制了“村改居”社区物业公司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作用发挥,难以作为市场组织真正承接政府、居委会或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下来的购买服务。
普通城镇社区一般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对社区与物业有关的事务进行自治。业主委员会对于维护业主权利,培养居民自治意识,监督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保障社区居民公共利益,构建社区共同体,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村改居”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相对滞后,如上所述,物业公司大多由社区居委会、原村村委会以及原村民代表提前协商选定,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物业费补贴,且物业公司员工中有一些是原村民,从而使业主委员会的角色逐渐被边缘化。与普通城镇社区的业主委员会拥有较大自治权、监督权以及扮演着社区公共事务治理“三驾马车”之一的重要角色相比,“村改居”社区业主委员会受居委会的干预较大,难以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也难以代表业主参与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往往把业主委员会作为附属机构,通过委派工作人员在业主委员会兼职的形式了解业主委员会的动态;业主委员会成员也并非通过业主选举产生,业主代表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较低,不能充分表达业主意愿(宋辉,2019)。
“村改居”社区业主委员会角色的边缘化,弱化了其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作用发挥。“村改居”社区主要负责人对业主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模糊,甚至认为业主委员会和居民代表大会是重复的,即使业主委员会提出增设健身器材和组织健身活动的建议,也要经居委会同意,难以直接对物业公司提出要求。而且,业主委员会涉及公共体育服务的议题很少,正如浙江省嘉兴市L 社区党委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指出的,“业主委员会的议题多与房屋修缮和环境维护有关,较少涉及体育工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具体到社区治理,2017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专门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基层政府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基础作用、统筹发挥社会力量协同作用等方面对完善社区治理体系作了统筹安排,明确了不同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权责。党和国家有关社会治理及社区治理的制度设计也为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的权责划分提供了方向指引。“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既要借鉴普通城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建设的成熟经验,又要考虑到“村改居”社区“亦城亦村”的过渡性特点,因地制宜地对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进行重塑,推动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动。
基层政府要引导“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在职能定位上由重经济发展向重公共服务治理转变,强化“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引领作用,成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思想引导者、治理规则制定者、治理秩序维护者、治理关系协调者,支持多元主体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刘鑫 等,2019)。首先,在“村改居”过程中,新组建的社区党组织短时间内难以承接原村党组织的职能,一般会经历一个职能“脱手”与“补位”的衔接过程,两者是协调补位的关系(黄立丰,2017)。在此过程中,原村党组织可以通过影响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使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划拨资金用于社区体育活动组织、体育场地设施修建、体育健身培训等,同时发挥原村党组织对原村民的影响力,引导原村民进行体育锻炼,争当体育志愿者等。其次,理顺社区党组织与居委会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关系,明确社区党组织主要是政治领导、工作指导与决策把关,对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重要问题需要通过“两委联席会议”讨论,对于属于居民自治范围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事务则应交由居委会处理。最后,基于“村改居”社区居民体育文化素养偏低、体育参与率不高,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育程度较低的现实状况,社区党组织要加强方向引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为体育社会组织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基层政府要推进“村改居”社区居委会的“去行政化”,积极实行社区工作清单制度,把属于委托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事务,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落实支付给居委会的经费渠道,同时把属于政府部门办理的事务,不再下放至居委会(李万钧,2018),为居委会减负,使“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有足够精力与人员进行公共体育服务治理。首先,需明确街道办事处与“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合作关系,街道办事处应在不干涉居委会自治的前提下,加强对居委会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工作的指导,引导居委会重视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工作,支持居委会根据居民需求和社区实际进行特色化、多样化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其次,基于“村改居”社区居委会普遍重视原村集体经济发展及社区维稳工作,相对忽视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现实状况,需进一步明确居委会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自治主体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居委会“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职能。公共体育服务既属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范畴,又属于居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范畴,理应成为居委会积极进行治理的主要事务。对此,基层政府要将公共体育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居委会工作绩效考评范围,完善相关的奖惩机制,引导居委会通过购买服务、发放健身劵等形式满足居民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最后,鉴于“村改居”社区的居民议事制度尚不完善,居民自治往往嬗变为居委会自治的问题,基层政府要督促居委会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更充分地体现居民意愿,进一步规范“村改居”社区居民议事制度,明确居民(代表)大会在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议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培养居民参与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主人翁意识。
考虑到“村改居”社区体育社会组织规模小、经费有限的现状,基层政府应基于“先培育、后规范”的思路,健全从区(县)到街道办事处、再到社区的多层级体育社会组织孵化机制,并通过财政补贴、公益创投、项目众筹、评估激励等方式助力“村改居”社区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此外,“村改居”社区既有原村居民,又有在社区购房居住的普通城镇居民,还有外来务工人员,人口组成的多元性潜藏着体育文化的丰富性。一方面,“村改居”社区居委会应注重对原村文化风俗的挖掘,加强对于原村体育社会组织的扶持,尊重其内在的组织结构与文化特色,不宜简单、机械地对原村体育社会组织进行城镇化模式的改造;另一方面,应重视对传承人的培育,注重挖掘社区里的体育能人,充分发挥传承人和体育能人在创办及发展体育社会组织方面的优势与积极性,培育更多且富有特色的社区体育社会组织。
基层政府以及居委会要引导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深化改制转型,推进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完善治理结构,进而更为专业化、市场化地运行,使其能够做大做强,首先要理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关系。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权责是行使对原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权,使集体资产能够保值、增值,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要对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引导、支持与监督作用,但不应包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事务,而应逐步减少其成员在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层交叉任职的人数占比(杜国明,2011)。具体到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可以引导、支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面向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但不应强制干预。
基层政府可以根据《“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关于“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同常住人口挂钩、由常住地供给的机制”的要求,通过把“村改居”社区居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纳入政府统筹范畴,减轻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承担的居民福利压力。同时,基层政府可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手段鼓励有条件的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挖掘当地的地域、文化、产业特色,投资体育旅游、体育健身、体育用品制造等产业,转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业务经营范围主要集中于物业经济的思路,帮助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拓展经营范围、增大创收空间,既顺应了国家发展体育产业的导向,也可以促使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能力、也愿意拿出部分资金帮助社区加强体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短板的治理,丰富“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形式。此外,基层政府还可在购买公共体育服务上适当向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既有助于扶持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又有助于鼓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介入公共体育服务治理。
针对“村改居”社区社区居委会过多干预物业公司决策与管理、物业公司营收状况不理想等问题,基层政府应适当放松对“村改居”社区物业服务费的价格限制,使物业公司能够正常营收,并通过制定权责清单等形式理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关系——居委会应为物业公司开展社区服务提供更多便利条件,而不是直接干预物业公司正常的人员聘用与业务管理;物业公司应主动接受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包括体育在内的社区治理事务,从而使物业公司可以投入足够的人、财、物等资源满足居民包括体育在内的服务需求。同时,可探索成立由“村改居”社区两委成员、业主委员会成员、居民代表以及物业公司代表共同组成的物业服务委员会,将居民的体育服务需求反馈给物业公司,并凝聚社区多方力量,促进物业公司更好地满足居民对公共体育服务的需求。此外,针对“村改居”社区物业公司人员有限,且大多数人员在体育活动组织、体育健身指导方面缺乏专业知识的问题,可由居委会或物业服务委员会引导物业公司在人员招聘时优先考虑有体育特长或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的人员,并加强对物业公司人员后续的相关体育知识技能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还可以引导物业公司实行诸如体育志愿者奖励制度等,定期评选最美体育志愿者并给予适当奖励,破解物业公司在为居民提供公共体育服务时面临的人员紧张困境。
由于“村改居”的周期一般持续时间较长,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相对滞后,导致业主对于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参与权及监督权长期处于“空转”状态,业主诉求难以有效落实。对此,基层政府要在“村改居”的中期(即大部分原村民已回迁完成)指导居民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推进“村改居”社区治理结构向普通城镇社区治理结构的转变。基层政府在“村改居”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确保业主大会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权与使用权,以满足业主对于增设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需求。针对“村改居”社区业主委员会自治效率偏低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业主监事会的形式督促业主委员会规范选举、决策与资金使用程序,避免业主委员会陷入“空转”状态,使业主委员会更好地维护和满足业主包括体育在内的服务需求(连重阳,2022)。而从业主委员会的层面来讲,一方面,可以在原村民以血缘或地缘关系为主的关系网络基础上,挖掘以趣缘、业缘为主的关系网络,实现对异质化与碎片化个体的再组织,如以体育爱好为关系网络来提高业主间的凝聚力,营造活跃的社区体育健身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发挥原村乡贤的作用,挖掘原村民俗体育活动,对原村民俗体育活动从结构、形式、内容、方法上进行改进与创新,使其适应更多居民的体育参与需求,更好的发挥业主委员会在“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中的作用。
作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产生的特殊社区类型,“村改居”社区“亦城亦村”的特点以及由此产生的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治理机制的复杂性,使得其公共体育服务治理的难度高于普通城镇社区。当前,很多基层政府往往将普通城镇社区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模式简单地套用在“村改居”社区上,相对忽略了“村改居”社区结构特性,导致“村改居”社区的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效果不佳。这种实践层面的偏差与国内缺乏为“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提供有效指导的理论有着重要关系。本研究主要探讨了“村改居”社区党组织、居委会、体育社会组织、原村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公共体育服务治理主体在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破解之策,期望能为“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有效治理提供参考。事实上,“村改居”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治理还涉及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治理评价等多重因素,有待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