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 李美丹
摘要 国有林业企业负有野生动物保护的公益责任,探讨其如何保护野生动物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基于国有林业企业的组织特点,探讨国有林业企业可能通过传达法律政策、建立激励机制、营造守法氛围、传达职工意见这4个机制推动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在基层的实施和完善。这些机制的运营成本不高,可推广性强,有望持续发挥作用。
关键词 国有林业企业;野生动物保护;作用机制
中图分类号:F316.2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305(2023)07–0035-03
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生态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的多样性和种群稳定性,对于维持和改善自然生态具有重要的意义。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仅会给自然生态环境带来消极影响,还会威胁人类社会的公共卫生安全。保护野生动物应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参与。
国有林业企业是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的组织,其设立目的决定了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可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主体。不同于以经营和获利为主要目的的民营企业,国有林业企业不仅负责经营国有森林资源以获取利益,还有负有管理和保护这些国有资源以服务公共利益的责任。为履行公益责任,国有林业企业应积极查明、管理和保护其所经营的国有林区内所有森林相关的公共资源,这也包括依附森林资源而存在的野生动物资源。
尽管已有的研究已经注意到国有林业企业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但探讨国有林业企业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机制的文献尚且不多。社会组织发挥作用的机制与其组织和所处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1]。国有林业企业具备较长的“办社会”历史和政企合一历史,这使得其有较为垂直且专业的组织结构,相较于一般民营企业,国有林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林业政策部门、职工个人及其家属都有较为密切的联系[2-3]。探讨国有林业企业这一类的社会组织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层面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丰富社会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的理论研究,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国有林业企业完善其野生动物保护实践机制。基于此,立足国有林业企业组织特点,围绕4个方面探讨国有林业企业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作用机制。
1 国有林业企业的概念与组织特点
1.1 概念
国有林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运营,以经营和管理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及其附属产品为主要业务和目的的企业组织。中国的森林资源丰富,分布广泛;依此成立的国有林业企业遍布南北,截至2018年,经营中的国有林业企业达2 524个[4]。
1.2 企业目标
国有林业企业的企业目标包括生态建设、产业发展、林业投资。生态建设目标包括经营和管理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保护珍稀野生动物,并开展植树造林、森林抚育、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日常巡护、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活动。产业发展目标包括依托辖区内的自然资源开展生态旅游、商品林的管理和经营、林下产品开发等活动,创造林产经济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林业投资目标包括投资和培育具有可开发潜力的林业项目和产品,优化林业产业布局。这3类目标既追求充分利用林业资源以获取利润,又追求保护林业资源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
1.3 企业组织和框架
国有林业企业实现其目标,依靠的是以国有林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和地方宏观政策规划为统领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以黑龙江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江森工)为例,其运行以集团公司为核心,公益类子公司、商业类子公司为支撑。其中,公益类子公司是龙江森工的主要生产和经营力量。集团下辖23个公益类子公司,公益类子公司下又各辖数十个国有林场。这些国有林场是龙江森工开展工作的最小,也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单位。
龙江森工的经营管理的规划和方针是在上级主管部门给出的政策框架内制定的。其直属上級主管部门是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这2个政府部门的政策和命令都对龙江森工的企业经营和管理计划会产生重要的影响。除此之外,中央级别的林业主管部门即自然资源部及其下属的林业和草原局的全国性政策也是龙江森工集团决策时需要遵守和重点参考的。除了需要遵从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性要求,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经营和管理国有林业企业。涉及国有林业企业的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根据其调整的方面,主要可以分成以下3个类别:(1)关于国有企业经营方面的经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2)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3)关于珍稀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 国有林业企业的野生动物保护机制
具备以上组织特点的国有林业企业可能通过4种机制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1)通过向林场职工及其家属转达、解释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以使林场职工及其家属能够充分知悉法律政策要求并自觉遵守。(2)通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以激励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3)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营造良好守法社会氛围。(4)向有关政府部门传达将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经验和建议,推动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的完善。
2.1 法律政策的传达
国有林业企业通过向林场职工及其家属传达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政策的方式促使个人自觉守法。法律和政策能够被遵守的前提是其能够被人知悉和理解;但由于法律和政策的用语具有专业性,在实践中若个人不具备一定程度的教育背景,往往无法透彻地了解法律和政策为个人行为提供的指引并规范其行为。国有林区的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和政策在个人层面的遵守也存在类似困境。在国有林区,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直接与野生动物接触,他们需要了解和掌握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和政策以指引他们的行为。但大多数职工及其家属缺乏及时获取有关法律和政策的信息渠道和理解其所需的教育背景。尤其是随着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政策方针从以开发利用为主向资源保护转变,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和政策也经历了较为彻底的转向。这给林场职工及其家属了解和掌握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国有林业企业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政策的传达和解读可以破解上述困境。一方面,国有林业企业与地方政府联系紧密且专业人员较为丰富,具有较为优越的条件以了解和掌握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政策。国有林业企业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并控制,能够直接从政府部门获得关于法律和政策变动的第一手消息;企业内部也有专门法律和政策研究的部门,能够对野生动物法律政策进行专业和正确的解读。
另一方面,国有林业企业与林场职工和居民之间的联系较为紧密,可以有效传达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国有林业企业在森林腹地设立国有林场来为林场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国有林场大多是新建的居民点,因其离自然形成的村庄有一定距离,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往往很难依靠依托自然行政村建立的基层群众自治机构或基层政府,获取有关生产生活和工作所必需的信息和社会服务。加之国有林场曾在国有林业企业的统一领导和调度下,长期承担了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的社会服务和保障功能,这种现象被形象地称为企业“办社会”。也因此林场职工及其家属与国有林场和国有林业企业的联系较其他社会组织与其职工的联系要更为紧密,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对国有林业企业的信任感和认同感也较强,更乐于接受企业在各方面传达的信息[5]。基于此,由国有林业企业传达法律和政策对林场职工和家属的效果更佳、效率更高。
2.2 建立激励机制
国有林业企业可以通过制定内部规则、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中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国家层面的野生动物相关法律和政策仅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规定了惩处措施,并未对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保护职责、救助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主动保护野生动物安全的行为应如何奖励或鼓励做出详尽的要求[6]。在这方面,国有林业企业可以利用其内部资源指引和鼓励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积极作为来保护野生动物,以达到执行法律的目的。
首先,林场职工及其家属有条件发现和排除会导致野生动物受到伤害的人为风险。例如,盗猎者会在森林中布下捕兽夹或捕兽圈这类陷阱以困住野生动物,或一些居民为消除鼠虫害可能会在居所附近甚至是森林里施用灭鼠药。通过林场职工日常的森林巡护排查或居民的自发行为可以觉察、制止或排除这些风险。其次,近年来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使得野生动物的活动范围扩大,并经常与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范围重叠,林场职工及其家属有更多的机会遇到意外受伤的野生动物并救助它们[7]。最后,国有林业企业可以利用其企业规则鼓励这些主动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例如,国有林业企业可以为林业职工的森林巡护设定 “排除对野生动物的风险”的内容,并将积极履行此项任务列为考核指标之一。国有林业企业也可以设定奖励制度,对林场职工及其家属主动保护和救助遇险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物质和精神嘉奖。
2.3 营造守法氛围
国有林业企业还可以通过对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升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和认同,引导个人戒除滥捕野生动物的陋习,营造积极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氛围,使人们主动遵守野生动物保护义务。
野生动物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和政策等刚性手段约束人们的行为,还要通过宣传和教育等柔性手段培养人们守法的意识。个人对法律和政策的遵守和配合,是法律和政策能够发挥较为理想作用的重要条件;而个人守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较高的个人守法意识作为前提[8-10]。实行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和政策遇到的较大阻力来自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认识不够,以及食用野生动物的民间陋习。由于过去人们对生态资源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以及社会生产力和科学发展的程度较低,野生动物曾被长期看作对人类的威胁或食物的来源。如今人们谈起野生动物还是會先谈到其食用和药用价值,一些人还将食用野生动物看作一种社会地位和财富实力的体现。由此而生的捕猎、食用和买卖野生动物风气不利于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也有一些林场职工及其家属持类似的错误观点,部分人因与野生动物有过危险遭遇而认为应防备而不是保护野生动物。另外,野生动物也曾是林场职工及其家属获取食用肉的重要来源之一。“棒打狍子瓢舀鱼,野鸡飞到饭锅里”,从这句民谚描述的生活场景可以看出,捕猎并食用这些野生动物曾是一种普遍的现象。这些意识和现象有其历史合理性,然而,随着对野生动物保护要求的提高和林区社会生活状况的变化,这些旧的习惯和意识成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阻碍。
扭转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的错误认识、培育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的社会风气有益于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国有林业企业可以在国有林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周期性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以改变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的思想意识为重点,兼顾社会一般人群的思想意识特点,营造良好的野生动物保护社会氛围[11-13]。
2.4 畅通表达渠道
一方面,国有林业企业可以通过向政府机构传达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对野生动物保护机制和法律执行的建议和意见,帮助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制度。作为与野生动物接触丰富经验的人群,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可能应企业的要求积极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其在遵守和执行野生动物法律和政策方面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者和政策制定者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参考信息。但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可能会因其个人教育背景和信息获取渠道的局限性,难以将这些意见直接传达给有关部门[14-16]。
另一方面,国有林业企业可以在畅通林业职工及其家属与有关部门沟通的渠道方面发挥作用。在有关部门征求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意见和建议时,国有企业可以组织林场职工及其家属开展相关的征求意见活动,安排专人梳理和归纳职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和经验,并形成法律或政策话语,递交给政府部门,从而有效提升林场职工及其家属的意见对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和政策制定的影响,最终起到帮助完善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作用。
3 对现有机制的反思及未来研究的建议
通过上述4个机制将政府层面的法律和政策与个人层面的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行为进行了关联,可以起到上传下达、创造激励、营造氛围和征求意见的作用。这些机制大多依托国有林业企业自身的组织资源及社会网络而建立,运营成本不高,有望持续发挥作用。国有林业企业建立这些野生动物保护机制的经验也可以被类似的社会组织所借鉴和推广。以本研究描述的国有林业企业发挥作用的4个机制为基础,后续研究还应关注在不同的社会环境和组织条件下,机制与机制之间发挥的作用是否存在差异,以及影响机制作用发挥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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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owned Forestry Enterprises in Wild Animal Protection Mechanisms
Yang Qian et al(School of Philosophy and Law, Qiqihar University, Qiqihar, Heilongjiang 161006)
Abstract State owned forestry enterprises bear the public welfare responsibility of wildlife protection, and exploring how to protect wildlife has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Based on the organizational characteristics of state-owned forestry enterprises, explored the possibility of promoting the implement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wildlife protection related laws and policies at the grassroots level through four mechanisms: conveying legal policies, establishing incentive mechanisms, creating a law-abiding atmosphere, and conveying employee opinions. These mechanisms have low operating costs, strong scalability, and are expected to continue to play a role.
Key words State-owned forestry enterprise; Wild animal protection; Mechanis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