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元罗
美国联邦党人当年设计政治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有衡”。政治制度的“有衡”包括两层含义:第一,不同权力之间的相互制衡;第二,不同利益之间的相互均衡。
——虞崇胜《论政治文明的内在灵魂》
“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在的或内在的控制了。”正是基于对公权理性的客观判断,在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期间,宪法制定者们最重视的就是各种因素之间的平衡,其核心是参议院与众议院之间的平衡,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的平衡,以及州与联邦之间的平衡。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本宪法所授予之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之合众国国会。”参议院议员,每个州均为两个名额,其任期是6年,每两年改选其中的三分之一;众议院议员名额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保底1名,任期两年,期满全部改选。这一做法既是为了调节大州与小州的矛盾,也体现了“精英权力”与“大众权力”的相互制约。
由于制宪者们普遍笃信启蒙思想家的思想,认为“权力会腐化,绝对权力会绝对腐化”,因而在设计政府时必须实行分权,以权力制约权力。所以,美国1787年宪法的另一基本原则是不同政府机构间的分权制衡,即不同政府部门的权力分立、相互制约,进而实现权力的平衡,这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中央政府内部不同机构间的分权与制衡;第二个层面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分权。
美国1787年宪法将政府权力分给了三个不同的部门: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规定设立的下级法院。同时制定了若干使三个部门互相制约的条款。例如,立法权属于国会,但总统有权批准或否决国会的立法,国会也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总统的否决;行政权属于总统,但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所需要的经费需经国会以法律的形式批准;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但大法官须由总统提名,并经过参议院批准任命,最高法院可以判决国会的法律或总统的行政命令是否合乎宪法。
政府分权的第二个层面是美国宪法所确立的联邦体制,即在中央政府与州政府之间分配政治权力。根据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的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这条修正案确立了美国联邦与州两级政府的分权原则:联邦政府拥有宪法“授予的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保留权力”。这有助于调动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自1787年美国制定宪法至今已有230多年的历史,美国社会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这部宪法也随着一系列宪法修正案的通过、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和实际政治生活中树立的惯例发生了巨变,但是,这部宪法所确立的“分权制衡”原则,却一直保留了下来,不僅为美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参考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