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依法办理好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也要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8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说。
最高检当日对外发布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等4件。这批案例涵盖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等罪名,涉及银行、期货、资产管理等国有金融机构,犯罪事实覆盖金融理财产品承销、金融票证出具和贷款发放、股权收益权代持、利用非公开信息证券交易等多个领域。
最高检表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最高检介绍,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较,金融系统腐败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犯罪主体覆盖金融领域高级领导干部直至一线经办人员等各个层级。同时,由于内部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招录方式各有不同,给审查认定以及罪名认定等方面带来困难。二是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三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專业化特点。四是危害后果更严重。金融腐败和金融风险相互交织、相伴而生、互为因果,诱发并加剧系统金融风险。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鉴于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将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相关法律适用研究,不断提升队伍专业化水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协同有力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金融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