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硕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河北 保定 073100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步伐日益加快,交易规模持续扩大,使得电商领域经济价值逐步攀升。民商法在电商领域当中,主要是用于约束电商各环节,为交易双方权益提供保障。但从如今的民商法应用情况来看,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还需深入探讨民商法的创新应用问题,用以发挥其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作用,并推动电子商务体系的优化,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保障[1]。
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开展的线上交易活动,可实现足不出户进行购物,使用便捷性极高。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模式相比,会使得原本线上交易的很多环节都转为线上交易,无需再受到时间与空间的约束,可充分展现互联网的优势[2]。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普及度不断提升,普通群众受到电商的影响,也大大改变了自身的消费方式,并凭借着自身的便捷性与高效性优势,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发展潜力也是有目共睹的。民商法是指民法和商法,两者关系非常密切,在两者融合之下可为个人利益提供保障,使其他外界因素不会侵害到交易双方的利益。电子商务领域中应用民商法,可对线上交易进行约束,避免某些人钻空子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为交易双方权益提供有效保障。此外,商品经济要实现健康发展,民商法所起到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
民商事主体在电子商务市场中,不仅利用线上平台延伸市场体系,也使得传统交易模式发生变化,这表明了需重新制定市场交易法律法规,对线上交易进行约束。大部分民商事主体为增加自身的经济收益,通常会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未依据相关规定开展交易活动,甚至某些主体连工商营业执照都没有。贸易不规范是阻碍电商进一步发展的重要问题,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虚拟特性,使得民商事主体状况很难进行精准判断,因而需从民商法角度来规范电子商务,用以为线上贸易提供有力保障[3]。
电子商务背景下,需要利用网络完成线上交易各环节。因而交易双方在线上交易时,采用的是电子合同,这和传统合同差异性极大。如传统合同签订过程中,法律法规会为各交易环节提供保护,书面合同的法律价值极高,因而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可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但线上交易除了发货、收货环节,其他都是通过网络平台来进行交易的,仅利用电子合同要保障交易双方利益相对困难,所以此背景下的商业行为必然会影响民商法。
电子商务诞生于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的大背景下,由于需利用线上平台完成交易,所以对网络依赖性相对较强。不管是沟通或交易,都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助力,所以若没有网络,电子商务也会一同受到影响。需注意的是,网络可促进线上交易的全面扩展,通常来说只要地区被网络覆盖,即可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所以线上交易除了会促进交易风险提升外,也可带来很多发展机遇。对民商法来说,电子商务可使得交易范围与方式发生变化,所以其对民商法的需求和线下交易有着显著差异,因此必须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整,促进电商交易规范化发展。
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在这些年提供给社会源源不竭的商机,但也正是因为线上经济效益快速提升,对民商法也有着越来越多的要求。电子商务促进人们高效便捷地进行交易,深受新时代人们的青睐,线上交易规模的扩增使得实体店铺备受冲击。人们在当前的市场中有很多交易方式可选择,如O2O(Online To Offline,线上对线下进行交易)、B2B(Business To Business,商家对商家进行交易)、B2C(Business To Consumer,商家对个人进行交易)等,都是常见的交易方式。电商发展过程中,经营主体和营销环节的变化极大,在此大环境之下,若是沿用传统民商法,必然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的需求,主体权责、责任判断等都陆续出现问题。只有相关部门对电子商务进行充分了解,并对传统民商法进行针对性完善,才可使得电子商务市场得以规范。数据交流和沟通效率都会影响到买卖双方的交易,买方会对卖家进行对比,并根据消费者评论来明确下单与否,而卖方应根据消费者需求制定营销策略,用以提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为使交易更加安全,交易双方应在对交易制度进行了解的基础上进行线上交易,而传统民商法和线上交易需求存在差异,需结合电商特性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才能使交易效果获得保障。民商法应结合线上交易违约等因素对交易风险进行合理规划,只有对交易双方需求进行明确的基础上,才可在民商法优化过程中对法律法规进行不断完善,为电商持续快速发展提供助力。
电子商务领域中,民商法应用极为关键,其可约束交易主体的行为,为交易双方提供安全保障。一般来说,电子商务平台不会过多要求商家,使某些卖家信誉难以保证,加之交易双方是在不见面的情况下交易的,所以很难对商户和消费者的信誉进行判定。若买卖双方有意欺骗,另一方面会蒙受经济损失。因此,将民商法应用于电子商务当中,需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优化,对双方交易行为进行规范,通过约束交易流程可使买卖双方减少违规行为与经济损失。
民商法对交易主体进行约束时,还可对双方信用进行监管,保障线上交易更为公平,没有暗箱操作。电子商务交易必须通过网络平台来完成,在初次交易时双方都是基于不了解对方的基础上,要相互认可是非常困难的。数据是电商交易的关键所在,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且数据能够复制,所以交易数据通常需承担交易风险,若在对交易主体进行监管时,民商法还可对交易主体信用进行评级,即可使得电子商务交易更加安全。
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模式相比,交易前应先采集商品信息,系统后台登记完成信息之后,为消费者信息的获得提供帮助。在网络中消费者可以获得商品信息,并对是否需要购买此产品进行初步判断。从商家角度分析,发布完商品信息后,需依据商品性质对其分类,在分类后消费者可更好地了解商品功能,若并无法律法规对商家行为进行约束,极易产生信息和实物不匹配的现象,继而对电商运营产生影响。因此,信息查询时需要利用民商法对信息精准性进行规定,保障商品在网络平台中呈现的信息都是真实的,避免由于宣传不当对商品线上销售产生影响。
在电商交易过程中,谈判是不可缺少的,主要原因是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经常会针对细节进行协商。例如消费者获得的交易商品信息只有图片和文字,而某些消费者通常需了解无法用图片和文字呈现的细节内容,只有商品和自身需求切实相匹配才会下单。买卖双方在交流商品细节内容时,民商法便会对协商过程进行保护,此时民商法即可为交易协商提供依据,为双方提供权益保障。
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具体履行时交流过程需由快递、金融等多方一同加入,相关方应根据自身的职责为合约履行提供助力。同时,合同作用之下交易双方也需履行各项义务,也就是交易完成全过程都需履行自身的义务,民商法在此期间可为各方主体义务的顺利履行提供保障。
电商行业对经济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电商经济范围覆盖面极为广泛,呈现出多样化的特性,而贸易主体的义务和权利也未做出限制,因而电子交易发生的问题很难通过传统民商法进行有效处理。分析传统民商法可知,其在主体界定方面有着明显的问题,可见对传统法律条文进行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在对法律条文优化时,对民商事主体法律地位进行确定极为重要,这不单是对法律义务与权益给予尊重,对电商发展也可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同时,大多数民商事主体的状态是虚拟化的,所以对主体身份进行精准识别非常困难。现如今,电商认证除了个人还有企业,认定通常需有相应证书,主要是对网络主体身份进行快速识别,并促进密码审核提升时效性。例如个人认证是到银行办理网银,通过实名认证登记来辨别身份。可利用法律对民商事主体进行明确,通过相关条件的制定来审核交易主体,用以规避非法经营的现象,为交易安全性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让民商法更为匹配电商发展需求,强化管理工作和做好安全预防是最为重要的任务。对交易活动安全性进行深入了解,才可对民商事主体利益提供有效维护,并为电子贸易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保障。为使电商交易活动能够实现持续发展,需严格重视每一次活动的可靠性。同时,在创新民商法时,还需注重交易的原则问题。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应将网络域名标记为专属的符号,如此才可将企业名称、产权等内容直接展示出来。有域名后,可为各交易活动合法合理地开展提供保障。所以,在电子交易活动推动过程中,民商事主体需有域名专属权利,才可为商务活动提供法律保护。等遇到纠纷事件时,应依据商务贸易规定,同时参考国际法中做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电商纠纷进行高效处理,不仅可为商务行为规范化提供指导,也可为交易公平性进行维护,让交易双方权益都可获得保护。
无论参与的民商事活动是哪一种,都必须以平等、公正作为基础原则,才能使所有单位权益获得保障,利益实现平等分配。具体可由下述几方面开展相关事项:首先,对媒介中立进行明确。主要表现在各通讯媒体中,不管通讯媒介为有线或无线的,民商法采用的态度都应是相同的,避免有任何偏向的情况出现。宣传方式和渠道都应保障有效性,如此才能确保实践过程中电商活动与民商事活动享受的权利相同。其次,民商事主体采用的保护措施应是一致的。电子商务的封闭性,对时代发展需求产生影响,而且还出现和国际贸易标准有极大出入的情况。所以,在各地区交易活动中,保障法律的较强适用性、有效性是尤为重要的。对各交易主体加大保护力度,并突破地区间的限制,可使民商法和电子商务法都有国际属性。打造平等的交易环境也是极为关键的内容,旨在为交易市场提供法律保护,并促进电子交易提升安全性,某一方权益受损的情况下,必须依据合同条款严格赔付。对民商法来说,对交易活动进行优化,妥善处理交易存在的问题,用以制定公平公正的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此外,在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时,需基于之前的法律制度来合理调整,将会对电商发展产生影响的条例消除。
由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来看,还是存在较多违法行为的,给电商健康发展造成阻碍。电子商务是在互联网中进行交易的,有着虚拟特性,所以要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是相对不易的。打造良好的交易环境,需先对法律环境进行完善,弥补以往民商法的漏洞。网络虚拟性使电商交易效率大幅提升,这是传统商务没有的优势,但某些不法分子就是利用虚拟性来钻空子,在网络中从事诈骗等活动,给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创新电子商务法律时,需要为交易合法性提供保障。如在签订电子合同时,不法分子极易伪造虚假的合同凭证,和消费者签订没有法律效应的电子合同,而普通消费者识别能力欠缺,一旦发生交易纠纷,极易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某些职业打假行为和诚信原则相悖,不尊重司法权威性,司法资源被大量浪费,为顺利索赔及避免报复,行为人通常会允诺获得赔偿之后不会向有关部门举报,从而纵容违法行为,导致法律也失去应有的严肃性。此外,病毒、黑客也会攻击电子商务平台,在对民商法进行创新时,不仅要明确划分各类电子交易犯罪行为,还需对相关监督与惩处措施进行完善,为电子商务的安全交易提供更大的保障。
综上所述,为使电子商务平台实现持续健康地发展,提升民商法的适用性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从民商法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现状来看,还有很多适用性不强的地方,主要是因为电商交易和传统交易模式有着明显的不同,传统民商法是结合传统交易模式而制定的,自然无法在电商交易中充分发挥作用。当前,电子商务发展速度不断加快,为顺应此发展速度,提升民商法在电商领域的适用性,也需对民商法进行不断创新,结合电商市场的发展情况以及现有的民商法,改善与制定有关条例,用以解决电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