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影响

2023-09-06 12:49严圣艳朱凯

严圣艳 朱凯

摘要: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作为一种区域创新政策,是实现创新驱动和产业转型的重要手段。基于2009—2019年中国30个省级面板数据,将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多期双重差分法检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我国产业升级的影响。研究发现,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而抑制产业结构合理化;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因获批省份的地理位置和创新发展周期而不同,处于中西部和萌芽期的省份在获批创新型省份试点后对产业升级的促进效应更加明显。应继续扩大创新型试点省份的覆盖范围,加大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重视程度,同时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

关键词:创新型省份试点;双重差分法;产业结构高度化;产业结构合理化

作者简介:严圣艳,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副教授,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Email:ysy@hqu.edu.cn,福建 泉州 362021)。朱凯,华侨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基金项目: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FJ2022A012);福建省中特理论体系研究中心项目(FJ2021XZB041);华侨大学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项目(21SKBS011)

中图分类号:F12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398(2023)04-0071-12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这表明我国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一系列政策指导文件的延续中,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决定力量从理论走进现实,在国家战略中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基础,在省级层面上推出了创新型省份建设。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作为区域创新政策的重要方针之一,从试点到全国推广已有近十年时间。创新是产业升级的重要驱动因素,那该试点政策的推行是否促进了产业升级呢?本文将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作为一项准自然实验,首次从创新型省份的角度考察该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这为下一步推行区域创新政策提供相关经验及实现区域产业升级提供发展思路。

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推进是在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基础上进行的。西方学者对创新城市建设早有研究,他们认为科技快速发展给城市带来了巨大的竞争压力,为寻找新增长点,必须摒弃陈旧且不合时宜的城市发展模式;对于中国来说,创新型城市的解释更倾向于城市因“技术创新”

和“原始创新”而进一步发展。但是仅仅对于个别城市推行政策支持的话,城市间的发展不平衡会变得愈发严重。2008年深圳作为我国首个获批的创新型试点城市,随着试点政策的不断推进,深圳的经济发展取得巨大成绩。为进一步扩大创新型城市试点的政策效果,避免加剧城市间发展的不平衡,创新型试点政策从城市层面辐射到省级层面。2013年,我国科技部首次批准江苏省作为创新型试点省份的先行者。截止2021年底,陆续批准创新型试点省份共计11个。

关于区域创新政策试点效果评价主要表现两种观点:一种是促进论。韩永辉等人研究发现相关创新政策若能顺应市场变化,将政策層面与市场层面融合在一起,能够显著地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进而实现产业升级;由于区域创新政策直接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李邃和江可申利用因子分析模型得出高新技术产业的科研开发能力、创新转换能力与经济支撑能力的提升共同促进了产业升级;随着试点政策范围的扩大,刘佳和代明在对产业集聚的研究中得出城市圈(群)在进行创新活动和配置创新资源上相较于单一创新型城市个体更能提供广阔的时空载体。另一种是抑制论。曾婧婧和王巧指出由于国家正式批准创新型省份试点建设时间较晚,实施时间较短,各省份缺乏相应的政策细则,致使试点政策的实施效果仍需要加强和改进;在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时,章文光和宋斌斌等人研究发现城市之间存在行政壁垒,缺乏府际协同治理意识和能力,不利于整合联动省级区域创新网络,阻碍该省份形成高层次的创新环境;刘友金等人发现高新技术产业之间缺乏合理的分工,未考虑自身的产业特色和经济技术水平而生产相同产品,出现产业结构雷同的现象,从而抑制了产业升级。

相比上述文献,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大多数区域创新试点政策都是基于城市层面,本研究较先从创新型省份的角度研究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第二,研究方法和指标选取上,利用多期双重差分法,通过平行趋势检验、稳健性检验和安慰剂检验等避免内生性问题。此外,综合利用产业结构高级化和合理化两个指标比单一指标更能全面代表产业可持续发展。第三,研究内容上,除了考虑地理位置的异质性,还区分了各省份的创新发展周期,分别检验创新成熟期和创新萌芽期的省份在实施创新型试点政策后对产业升级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作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优化民生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连接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关键一环。获批创新型试点省份后,地方政府会通过一系列的人才政策、产业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来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促进各类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实现科技成果的快速转换和产业的转型升级。

首先,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通过人才集聚效应促进产业升级。试点省份一般会出台人才补贴、安居工程、户口迁移、科研资助等“人才新政”,这能够吸引高素质人才集聚和大规模劳动力的流入。人才集聚是产业集聚和技术集聚的智力支撑,人才集聚程度决定着产业竞争力和区域竞争力。高素质人才的聚集有助于技术创新和知识溢出,大规模劳动力的聚集促进专业化分工向纵深发展,这使得人力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更多地向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扩散,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升级。

其次,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通过资本集聚效应推动产业升级。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通过各方面来推动产业升级,有的省份通过政策引导,将丰富的资金引入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业,有效支持了技术进步和产业创新;有的省份增加财政的科技投入,并将资金集中用于科技创新产业相关平台建设和基础设施完善方面,这些举措有助于优化地区产业空间布局。还有的省份则通过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来鼓励企业进行创新研究和技术发展,其中对国内企业研究开发进行直接补贴,提高了企业的技术研发强度,进而有助于企业开发出新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大多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一般起步较难,容易出现资金短缺和技术研究滞后的困难,倘若瓶颈期没有政策或财政支持,小型企业难以发展,技术创新将被抑制在萌芽状态,从而难以进一步促进产业结构向高级化发展。

再次,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通过技术集聚效应实现产业升级。创新型试点省份作为试点区域汇集了大量的创新资本、高层次人才和高新技术企业,形成了创新“高地”。这些创新要素通过技术溢出、知识共享以及学习效应来实现试点省份的技术进步,那么试点省份的传统产业可以借助先进技术改造升级,而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凭借先进技术做优做强,占据价值链的制高点。与此同时试点地区政府会积极推动当地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形成政产学研创新链,一方面试点地区企业引进高水平专家建立科技工作站,为产品价值升级、商业模式创新以及更好的服务体验提供支撑;另一方面试点地区企业可以帮助科技工作者实现技术和科研成果的转化,通过产品升级不断地实现整个产业链升级。

基于此可以提出:

假说1: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推行有利于产业结构高度化。

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若要促进整个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不仅需要推动产业结构高度化,还需要推动产业结构合理化,产业结构合理化不单是表现在不同部门间的简单数列组合,更是一种能够发挥高经济效应和有利于经济发展的组合,并且能得到最大的结构效果。在推进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过程中,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等进一步发展,加强了产业之间的关联程度,从而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政策的实施使得政府更加强调教育质量的提高和专业培训的发展,由此能够吸引大量低端劳动力的流入,促进就业与产出的耦合,进而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创新型省份试点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创新和投资环境,这有利于产业投资正常进行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良好的产业环境还能够提高创新资源和创新投入的集中度,使得投入产出的偏离度下降,推动产业结构向合理化变动。

然而,在创新试点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低效的技术转化率,技术创新与产业结构处于低效的空间配置状态,资源无法有效利用,尽管科学技术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也不能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地方政府在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时,以资本密集型和成果研发速度快的项目为主,使得产业结构严重趋同。此外,由于长期处于“条块分割”的外部环境和不完善的市场机制与法律法规下,企业间缺乏合作,关联性不强;试点区域与互联网技术等新兴产业的融合度较低,新兴产业的技术扩散不够充分,技术产品处于中低端价值链,不利于区域内创新活力的提升和产业结构的合理化。由于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推行仅10年不到,大多省份更偏向于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未重视产业结构合理化发展。该试点政策实施通常历时漫长,较长的时滞性容易造成低效率的资源禀赋分配,低效的资源分配使得产业结构趋向于非合理化。基于此可以提出:

假说2: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推行不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

由于省份地域位置的不同,各个省份的文化、基础设施、经济基础、开放程度、政策倾向以及教育程度均不相同,其享受的政策红利也不尽相同。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省份相对于国内其他地区的省份率先开放率先發展,各方面的资源都较为集中地流向了沿海省份,使得东部沿海省份相较于其他地区省份有更为明显的区位优势,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带来的红利与区位优势带来的红利大体符合,一定程度上会抵消掉创新型省份政策效果。对于那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来说,各地区因其不同的生产要素会使得高新技术发展对经济增长的绩效产生差异,进而对产业结构调整产生不同程度上的影响。基于此可以提出:

假说3:各省份的地理位置不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呈现出异质性。

由于不同省份获批创新型省份时,部分省份的城市也获批了创新型城市,有的省份获批了较多的创新型城市,使得不同省份同一政策的创新深度与广度不尽相同。由于创新型城市与创新型省份的政策效果相似,因此已批复多个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得到了更多的政策倾向,聚集了更多的高素质人才、高新技术和创新企业等,这类省份被批复时就已经发展比较成熟了,而那些较少包含创新型城市的省份由于创新资源相对缺乏,创新型省份的批复则是雪中送炭的存在,因此政策效果会更加显著。基于此可以提出:

假说4:各省份的发展周期不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呈现出异质性。

三模型、数据与变量

(一)模型选择

本文采用了双重差分法(DID)来评价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的建设创新型省份批复文件,截至2021年底,我国已先后批复11个创新型试点省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准自然实验”。

具体来讲,将2009年至2019年间国家先后批复的10个创新型省份试点作为处理组,而其余除黑龙江和港澳台地区的20个省份则作为对照组。由于考察的是2009—2019年之间实施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省份,所以将2021年才获批创新型省份试点的吉林省作为对照组。黑龙江数据缺失严重,不作为研究对象。此外,这10个创新型省份试点的获批时间是不同的,由于这种分期批复的方式,导致了创新型省份试点存在时间差异,所以传统的两期DID模型不再适用,本文将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法来评估该创新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根据是否获批为创新型省份试点,设立了虚拟变量treat,将获批创新型省份试点的省份视为处理组,即treat=1,而其余省份视为控制组,即treat=0。同时根据国家批复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时间先后,设置虚拟变量period,将政策实行当年及其以后的period设为1,即period=1,而之前年份的period设为0,即period=0。进而可以将所有的样本省份划分为4组,即试点政策之前的处理组和控制组,以及试点政策之后的处理组和控制组。据此本文生成了另外一个虚拟变量did并视为核心解释变量,did也作为虚拟变量treat×period的交互项。

(二)数据变量说明

1.被解释变量

2.核心解释变量

创新型省份虚拟变量did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即用省份试点与获批年份两个虚拟变量的交乘项来测度。

3.控制变量

选取以下8个控制变量,包括:城镇化水平(downtown),采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度量;金融发展规模(finance),采用原保险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来度量;研发试验投入(RD),采用R&D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来度量;人力资本水平(human),采用该省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占总人口的比重来度量;基础设施建设情况(infra),采用人均城市道路面积(平方米)来测度;对外开放程度(open),采用货物进出口总额占GDP的比重来度量;环境污染水平(pollution),采用二氧化硫排放量(吨)的对数形式来测度;消费水平(consume),采用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占人均GDP的比重来度量。

(三)数据来源

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统计年鑒、各省份统计局统计年鉴以及Wind数据库。采用了2009—2019年30个省份的(剔除港澳台地区,由于黑龙江数据缺失严重,也剔除了黑龙江这一省份)面板数据测度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之所以将2009年作为起始年份,有两个原因:第一,受限于不同省份统计年鉴的数据缺失,2009年以前的数据缺失较大;第二,2008年全球发生金融危机,中国受到影响较小,期间国家的政策功不可没,将区间选在2008年之后可以较好避免其他政策实施所造成的估计误差;此外,将2019年作为截止年份是因为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使各省数据有较大异常变化,以此避免影响结果。表1为各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四实证分析

(一)基准模型回归

采用双重差分模型来检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净效应,实证结果见表2。模型1和模型2为未加个体和年份控制的简单回归模型,从结果可以看出创新型试点政策分别对产业高级化和产业合理化均有显著的影响作用,但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推行对产业高度化具有促进作用,而抑制了产业合理化。模型3中,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净效应系数为0.012,且在5%的水平下显著,即在实施创新省份试点政策之后,促使了高级产业的产值增加,使得产业高度化水平上升了0.012个单位。该结果符合本文的预期,验证了假设1。模型4中,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净效应系数为0.018,且在10%的水平下显著,即创新省份试点政策实施后,产业结构合理化比值上升了0.018个单位,而泰勒指数越高,产业结构越不合理。该结果符合本文的预期,验证了假设2。

金融发展规模、研发试验投入、人力资本水平、对外开放程度和消费水平对产业结构高度化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同时城镇化水平、人力资本水平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也能显著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其中人力资本水平能够同时显著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与合理化,城镇化水平和环境污染水平都抑制产业结构升级。以上情况表明,应该扩大内需,但需注重消费质量避免虚假繁荣,要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程度,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研发试验经费;其次还需要继续推进城镇化进程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在促进产业升级时,尤其需要加强人才引进和技术培训以提升人力资本水平。在环境保护方面,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决定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避免在注重环境优化时给产业升级带来过多的负面影响。

(二)平行趋势检验

在利用双重差分法评估创新型试点省份政策效应之前,处理组和控制组要符合“共同趋势”假定,即倘若没有实施相关政策,处理组和控制组应具有类似的发展趋势。本文将省份在被批准为创新型试点省份前后三年包括批准当年的虚拟变量同时计入回归模型,若实施政策之前虚拟变量的估计系数不显著,说明未实施政策时,处理组与控制组具备共同趋势,否则不能确切说明实施政策之后产业结构升级与政策实施的关系,具体的平行趋势检验结果见表3。

为避免出现共线性问题将政策实施前三年作为基准组而剔除掉,则由表3可看出,政策实施前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处理组与控制组在政策正式批准之前不存在显著差异,两者的发展趋势是一致的,因此符合共同趋势假定。而除了政策实施当年对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影响不显著以外,其它政策后年度均具有显著的净效应,且与基础回归的系数符号相同,说明政策实施能够显著影响产业结构升级。

(三)安慰剂检验

1.安慰剂检验一:随机生成处理组

由于还存在省份-时间层面上某些随机因素影响估计结果,本文借鉴吕越和陆毅等的研究方法,吕越等:《“一带一路”倡议的对外投资促进效应——基于2005—2016年中国企业绿地投资的双重差分检验》,《经济研究》2019年第9期,第187—202页。使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变得随机,即通过从30个省份中随机抽取10个省份作为创新型省份对产业结构进行安慰剂检验。本文一共包含30个省份样本,随机抽取10个省份从而生成处理组,记treat1=1;将剩余的20个非创新型省份作为控制组,记treat1=0,随后构建一个新的交叉项treat1×period并作为安慰剂检验“伪”核心变量did1。将新变量代入公式(1)进行检验,并重复该随机过程500次进行回归分析,同时由于“伪”核心变量是由随机生成的处理组和控制组交互形成的,因此“伪”核心变量一般不会显著影响公式(1)的因变量,即随机处理500次后did1的回归系数集中分布在0的附近,不会显著偏离0。由图1和图2可看出,不管是产业结构高度化(ISH)还是产业结构合理化(Theil),其“伪”核心变量的回归系数均值都接近为0,且p值大多都大于0.1,除此之外,图1和图2中所显示的实际估计系数0.012和0.018在安慰剂检验中明显远离均值0,属于异常值,这说明原估计结果的遗漏变量误差是可接受的,即创新型省份试点对产业结构升级的促进或抑制效应并非由其他随机性因素引起的。

2.安慰剂检验二:剔除政策实施当年

由于不同创新型省份试点获批时点不同,为了避免因测量而可能存在的差错问题,本文剔除各创新型省份试点获批当年的研究数据。具体来说,将重新给虚拟变量period赋值,即剔除江苏省、安徽省、陕西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福建省、四川省、山东省和湖南省的获批当年年限,将批准当年之前的年份的period赋值为0,批准当年之后的年份的period赋值为1。而后将其重新代入模型(1),得到剔除试点省份获批当年的回归结果见表4,由模型7和模型8可以看出,新的交互项treat×period的估计系数分别为0.015和0.020,且均在0.01的显著性水平上为正,即创新型省份试点能显著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但显著抑制产业结构合理化,与原结论相同。

(四)异质性分析

1.地理位置异质性

把省份区分为东部沿海省份和中西部省份(由于北部省份的发展与中西部省份相似,均相对落后于东部沿海省份,本文将北部省份也一并列入中西部省份),按组别进行0/1赋值,若为东部沿海省份,则将虚拟变量coastland赋值为1,其余地区的省份,则将虚拟变量coastland赋值为0,并采用分组回归的形式来对不同地区省份的政策效应进行估计,具体回归结果如表5。

从表5可知,对于东部沿海省份来说,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但并不显著,同时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但并不显著,可能有如下原因:首先,东部沿海省份凭借其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优势及政策优势,较早地进行了产业改造与升级,在实施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之前,经济服务化程度已经相对较高。获批创新型试点省份对东部省份而言只是“锦上添花”,并无显著影响;其次,东部沿海省份高级产业飞速发展后容易陷入停滞阶段,同时由于原本较为落后的中西部省份不断改善创新环境,试点政策的倾斜也将为其吸引更多原本留在沿海省份的高素质人才,因此试点政策在东部沿海省份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程度未有明显影响。

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在中西部地区的推行显著促进了产业结构高度化,同时对产业结构合理化有着显著的抑制作用,可能有如下原因:首先,过去大多数中西部省份产业结构比例不合理、低级化现象比较普遍且创新政策倾向较少,而在创新试点政策的支持下有利于产业结构高级化,各项资金、政策的倾斜对中西部产业结构的优化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其次,相对于各种资源都发达的东部沿海省份来说,与产业相配套的高技术人才和工人更愿意留在东部沿海省份,此外东部沿海省份发达的经济水平、便捷的交通和完善的公共服务吸引了大批高素质人才聚集,而中西部省份的人才素质较为偏低,产出效率不高,使中西部省份的产出结构和就业结构耦合出现较大偏离,降低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即抑制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

2.发展周期异质性

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是在创新型城市政策有效实施的基础上才逐步开始推行的,个别省份在获批创新型试点省份前,其所属地级市可能早已开始建设创新型城市,比如江苏省于2013年第一个获批创新型省份,但南京、苏州、无锡、连云港和南通等城市早已进入创新型城市行列,因而这类省份往往在创新资源和人才的聚集效应更具有优势,在新兴技术和经济发展上更具成熟地位,创新型城市获批越多的省份其创新发展就越成熟、创新观点越深入、创新投入资金越雄厚。那么这类省份与创新发展相对落后的省份获批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是否有差异呢?本文将各省份获批创新型城市的数量进行升序排序,以中位数2作为创新发展周期的划分依据,将我国30个省份分成两类:一类为成熟型省份,这类省份被批复为创新型省份前其多个城市也获批为创新型城市,以获批超过2个城市为准(直辖市若有一区被批复为创新型城市也列为成熟型省份);另一类为萌芽型省份,以获批小于等于2个城市为准。对这两类省份按组别进行0/1赋值,若为成熟型省份,则将虚拟变量mature赋值为1,否则将虚拟变量mature赋值为0,并采用分组回归的形式来对不同发展周期省份的政策效应进行估计,具体回归结果见表6。

由模型13—16可见,对于萌芽型省份来说,其推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在显著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的同时也对产业结构合理化产生了负面作用,而成熟型省份获批试点政策后对产业结构的影响不显著,这印证了假说4。可能有如下原因:首先,创新发展相对成熟的省份不管是获批创新型省份亦或是获批创新型城市,都能吸引一大批人才、资金和高新技术等的流入,成熟型省份原来享有的创新试点城市政策红利与创新型试点省份相似,进而不能显著影响该省份的产业升级。而萌芽型省份的创新环境与资源禀赋相对落后和稀缺,创新型试点省份的推行时间较短,相似的政策倾向也相对较少,因此其获批后的政策效果会更加显著;但在政策推行时,萌芽型省份为加快产业结构转型,会更多地关注高级产业经济规模的扩大,而不太重视就业-产业结构匹配的合理性,进而导致产业结构趋向于高度化和非合理化。

五结论与建议

本文选取2009—2019年中国30个省级(包括直辖市)面板数据,采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来检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研究发现:1.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推行能够显著促进产业结构高度化,而抑制产业结构合理化,并通过平行趋势检验、稳健性检验和安慰剂检验证明了结果的可靠性;2.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地理位置异质性,中西部省份被批复为创新型省份对产业结构合理化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同时东部沿海省份的创新型省份政策效应不显著甚至抑制产业结构高度化。3.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对产业升級的影响具有明显的发展周期异质性,萌芽型省份获批创新型省份能够推动产业结构高度化同时抑制产业结构合理化,而成熟型省份获批创新型省份对产业升级没有影响。

整体而言,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推行对产业结构高度化和合理化具有显著影响,为更好激发各批次创新型试点省份促进产业升级的潜力,同时为下一轮创新型试点省份的批复与建设提供相关实践经验,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继续扩大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的实施范围。鉴于该试点政策对产业结构高级化的提升作用,应陆续增加创新型试点省份的获批数量,进一步实现更广范围的产业结构高度化;各省份要通过人才政策、产学研合作以及加大研发实验投入等系列措施来构建开放进步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

第二,加大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重视程度。鉴于该试点政策对产业结构合理化的抑制作用,在推行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时,应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增强资源之间的流动性和企业之间的联动性,重视劳动力投入与产出结果的平衡,从而有利于产业结构合理化发展。

第三,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实施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鉴于试点政策效果的区位异质性,各省份应结合区位优势和特色产业来制定相关政策,统筹兼顾不同省份的创新水平。应重视中西部地区的创新建设,增强政策对中西部省份对产业结构升级的投入力度,形成从东向西(沿海向内陆)辐射型带动“拉力”。

第四,强化试点政策对创新环境较为落后省份的支持。鉴于试点政策对萌芽型省份产业升级的显著影响,应将创新型省份试点政策扩及到创新型城市获批较少的省份,弥补萌芽型省份原本创新型城市较少的缺陷,起到雪中送炭的作用,有利于更充分地激活创新发展的内在潜力。这样可减轻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从而有利于整个国家层面的产业升级。

Research on the Impact of Innovative Province Pilot Policy

on Industrial Upgrading in China

YAN Sheng-yan, ZHU Kai

Abstract: As a regional innovation policy, the pilot policy for innovative provinces is an important means to achieve innovation-driven and industrial transformation. Based on the panel data of 30 provinces in China from 2009 to 2019, this paper takes the pilot policy of innovative provinces a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and uses a multi-period Differences-in-Differences to test the impact of the pilot policy of innovative provinces on industrial upgrading in China. The research has found that the pilot policy for innovative provinces promote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al while inhibiting its rationalization; the impact of the pilot policies for innovation provinces on industrial upgrading varies depending on the geographical location and development cycle of the approved provinces, specifically, the provinces in the central and western regions of China, as well as those in the embryonic stage, have a more significant promoting effect on industrial upgrading after being approved as pilot innovative provinces. We should continue to expand the coverage of innovative pilot provinces, emphasize on the rationalization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and at the same time, promote innovative pilot policies in accordance with local conditions and gradually.

Keywords: innovative province pilot; Differences-in-Differences; heightening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rationalization of the industrial structure

【責任编辑:吴应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