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上海交通大学文科资深教授兼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国法与社会研究院院长、人工智能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兼任上海市法学会法社会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计算机协会(CCF)计算法学分会会长、亚洲科技促进可持续发展联盟副主席。
元宇宙给个人提供了体验另一种全新生活方式的机会,提供了重新设计自我和环境的可能性,因而空前增强了个人自我做主的意识和能力。这就势必导致社会秩序的范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并使调整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非常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近30年来,随着数字信息通信技术的广泛应用,人类社会正在发生意义深远的数字化转型。疫情防控要求人们保持社交距离和加强大数据的分析应用,使数字化的进程大幅度提速,在中国俨然已有数字全覆盖之势。在这种背景下形成的数字经济、数字生活以及数字国家,加上网络游戏软件、区块链、数字孪生技术以及互联网3.0,为元宇宙的发展奠定了稳固的基础。
一般而言,元宇宙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围绕作为数字分身的虚拟人形成新型的人际关系、各种网络财产和加密资产及其交易圈;另一种是围绕作为价值载体的非同质化代币(NFT)形成分散金融、游戏金融、再生金融机制以及分布式自治组织。无论如何,元宇宙给个人提供了体验另一种全新生活方式的机会,提供了重新设计自我和环境的可能性,因而空前增强了个人自我做主的意识和能力。这就势必导致社会秩序的范式发生根本性转变,并使调整虚拟空间与现实世界之间的法律关系成为非常重要而迫切的任务。
笔者概观了方兴未艾的元宇宙给法与社会所带来的改变,特别是从元宇宙经济生态及其制度条件、数字分身所折射的思想本质、虚拟空间内部的关系秩序原理、涉及外部现实世界法律体系的问题等不同层面,得出“元宇宙有可能或者实际上已经引发了社会与法的以下六种革命性变化”:
一是身份认同革命。个人可以通过大数据在虚拟空间留下数字痕迹并由此生成画像的网络人,也可以通过设定一个或若干个数字分身来投射理想和自主权并创制虚拟人,从而可以完全放飞个性或者重新设计自我。这种网络人(自我)和虚拟人(超我)与自然人(本我)之间存在密切而复杂的关系,也会涉及更加多样化的人格权认定和保护的法律问题。
二是社会交往革命。元宇宙可以排除现实世界的力量对比和身份属性标签,使人与人之间自由进行跨时空、零距离的交往。在虚拟空间的活动中,一切取决于沟通、博弈、共识以及妥协,会在主体间互动过程中形成某种基于社会交换和互惠规范的关系性秩序。
三是网络合作革命。在分布式自治组织和开放式自主创制过程中,人们的行为方式发生了从竞争到共创的本质性变化,共同的理想愿景促成互惠、分享、合作的新规范,并通过沟通和决策的机制确保实施。
四是经济模型革命。在元宇宙的微观层面形成了分身经济和创制者经济的生态系统,在宏观层面则可以跨越时空限制构建跨界经济的体系,人们可以在虚拟空间就业,也可以通过线上需求拉动线下消费,从而形成崭新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五是金融制度革命。在区块链游戏基础上展开的元宇宙金融实现了哈耶克(经济学家)关于货币非国有化和竞争性货币制度的理论构想,通过数字货币、加密资产以及NFT交易推动的游戏金融和分散金融,使既有的金融秩序发生颠覆性改变。
六是法律的接口革命。在虚拟空间可以不受现实世界的各种约束对社会秩序进行从零开始的理性设计,也可以通过各个社区的自组织机制形成不同的关系秩序,还可以对现实世界的各种制度方案进行沙盒实验和试行,但同时也必须让线(链)上和线(链)下的法律秩序进行适当的衔接。因此,元宇宙引起的主要是法律接口革命,并有可能促成“走廊式制度”的大量增殖。
通过对涉及元宇宙的法与社会各种现象的观察和研究,笔者进一步归纳出了关于秩序原理以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如下基本命题:
第一,现象学为主客统一、身心分离的元宇宙奠定了认识论和本体论的基础。由此可见,元宇宙的本质在于主体交互所产生的关系网络。理解数字化网络空间的基本尺度是各个节点(主体)之间的关系距离与权力距离。
第二,元宇宙必然出现各种小宇宙各自解读的事态,需要进行多重世界解释,也不得不正视因多元性而产生的无知和误解,所以沟通成为元宇宙时代最重要的关键词。为了加强沟通、相互理解以及与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之间的无缝衔接,应该大力建构各种“走廊式制度”。
第三,元宇宙通过具有内向性和内在超越指向的信息乌托邦对产业化、现代化过程中出现的过度开发以及风险社会进行反思,构成世界结构大转型的虚拟试点,也构成不断对各种关系进行组合和重构的场域。
第四,元宇宙可以摆脱现实世界的既成事实负荷以及法律规则束缚,为人类提供从零开始重新进行理性设计的机会结构。在元宇宙中,人们可以通过数学契约的形式缔结新社会契约,重构个人与社会的有效链接。与此同时,人们还可以通过孪生技术“以虚运实”,把元宇宙内部的秩序原理投射到现实世界。
第五,元宇宙的內部秩序是以多重身份的网络人及其互动关系为前提的,表现为复数反复博弈所达成的均衡状态。由于虚拟的特性,在各种资源的平等分配上可以采取完全程序主义方式和纯粹市场模型,也可以通过“奇迹交易”那样的做法把互利主义原则修正为利他主义原则。
第六,元宇宙的数字化网络空间注定了内部秩序以主体交互的关系为本位,这种关系秩序可应用博弈理论来描述,可以借助社会网络分析的方法进行计算,与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网形似而质异,但在治理方式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可比性。
第七,多重世界解释和关系本位的特征使元宇宙的叙事必然具有复杂性,会呈现出纵横交错的根茎结构,在规则解释上可能出现正确解答的复数化倾向,从而会增加法的选项和裁量余地。
第八,元宇宙的渊源是进行远距离控制的电脑框架,因此有可能形成无所不在的、过强的内部监控机制,需要通过适当嵌入自组织性的方法来缓和压抑感。另外,为了防止各个小宇宙内部规则的不公平性,还需要根据现实世界的道德、正义原则以及普遍适用的法律进行外部监控。否则就有可能造成科技寡头支配的局面。
第九,在元宇宙中产生了万物代币化、所有权终结以及更具侵入性的个人数据收集等新常态。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个人权利,同时也明确分身或化身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必要把现实世界的人权、产权以及行为准则合理导入元宇宙。
第十,元宇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算法利维坦”,其权力运行基于信息计算逻辑,因此要求算法透明化和履行说明义务就是人工智能治理规范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机器学习的算法很难解释,会形成黑箱效应。其结果是因果关系变得极其模糊不清,使智能决策无法提供理由论证,最终将瓦解问责机制,使法律秩序丧失最关键的基石。在这种状况下,元宇宙的治理必须转动“贝叶斯手柄”,把逻辑与概率结合起来。
第十一,元宇宙通过区块链形成一种去中心化的自治组织DAO,或者说建立基于共创、共享、共识、共治的智能合约和代码程序的理想之“岛”。这种分散化秩序建构正在引起国家治理的范式革命。在DAO这个场域,规则的制定权和判断权都属于各个社区,内部规则构成治理的基础。普遍主义指向的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如何让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与区块链上的关系秩序形成结构性耦合。
第十二,元宇宙的关系秩序大都通过积分、奖励、诱导等增量逻辑进行维持,最严厉的制裁是中断交互关系的“永久封号”。在增量逻辑的深层贯穿着社会交换的理念。然而现实世界的法律秩序则往往有赖于按照减量逻辑行使的强制力。鉴于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相互影响,也许需要重新认识制裁机制中增量与减量的组合方式。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元宇宙的有序化机制是以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基础的,通过反复博弈达成均衡,并形成网络化结构,属于一种关系本位的秩序类型。在虚实相生、以虚强实的状况下,数字的關系秩序与模拟的法律秩序之间究竟如何互相影响,这是法学特别是法社会学以及新兴计算法学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