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 靖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参与原则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精髓所在,是构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基本准则之一。让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能够充分发挥出他们的环境保护力量,各地政府需要依靠民众集体力量与智慧,优化制定实施相关环境保护制度措施,加强对社会环境问题的综合监督治理,全面提高我国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实质是指,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不能单靠国家政府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还必须发挥出社会公众的集体力量,积极鼓励他们参与到生态环境问题的相关决策管理活动中,发表各自的意见与想法。《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主要包含了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环境信息公开。我国社会的每个公民都依法享有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其是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的根本前提。第二,环境决策参与权。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要给予每个公民参与环境政策决策的公平公开机会,政府部门要听取来自民间社会公民的真实心声。第三,环境诉讼权。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环境诉讼,以切实维护好公民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任何一个人都有着享有绿色健康适宜环境的法律权利。生态环境的保护发展与人类的实际生产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而,每个公民都有着保护与监督环境的义务和权利,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活动,能够切实维护好他们的根本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设稳定持续地发展。
任何国家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都离不开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通过利用法律制度赋予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能够发挥出社会公众的集体力量,让政府在环境保护决策管理中变得更加透明化、公开化,促使政府制定实施的环境保护决策更加符合社会民众的真心实意,有效避免社会民众与国家政府产生矛盾问题[1]。因而,《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制定,能够让政府与民众建立起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促使国家环境法律制度得到顺利实施,赢得广大人民的认可和支持。
公众参与是和谐发展生态环保事业的根本需要,只有当国家政府充分认识到民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重要性,赋予民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益,才能够有效发挥出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的作用,实现对各类生态环境问题的科学高效管理与解决目标,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谐稳定持续发展。
环境权理论是《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理论基础内容,环境权赋予了社会公众对于环境状况的知情权、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权以及环境侵害的请求权。每个公民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都能够依法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生活条件的权利,他们有权利去监督管理环境发展情况,同时也有义务和责任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权理论的提出为各个国家的环境法制定实施提供了科学参考依据,它也成为不同国家制定颁布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的权利基础。环境权的核心是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发展,是人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权利之一[2]。环境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公民都可以依法享有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监督权利,该权利不能够受到任何限制或者剥夺,因为环境是任何人保持生存发展的重要前提物质条件。社会公民都有着享有健康适宜生态环境的权利,可以依法对社会上出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干预,基于各种渠道方式参与到环境监督管理中,发挥出自身的环境保护作用,同时切实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环境权是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理论基础,是保护人权的基石,国家政府需要将公众参与权科学有效纳入环境法体系中。
我国现行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要求。因此,人民主权理论同样也是《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理论基础内容,社会生态环境法治状态的实现,需要取决于环境民主的真正确立,国家政府需要通过在《环境保护法》中赋予民众权利,积极鼓励他们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事业中,发挥出他们对于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的重要作用。《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的重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人民当家作主和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具体体现。倘若社会公民不具备参与环境监督管理与保护的相关权利,就无法真正体现出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相关宪法权利,无法得到民众对于国家法律的尊重和维护。《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是作为环境保护管理的一种重要民主体现,同时也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环境保护法》上的必然要求。
在《环境保护法》中,环境权理论是公众参与原则的核心理论基础与人权基石,同时也是每个公民在环境保护管理领域的基本权利。虽然说当前我国制定实施的《环境保护法》赋予了公民能够依法享有环境权,但是并没有清晰明确相关环境权的规定内容。针对于此,国家政府必须认真考虑到我国《宪法》中明确环境权是作为我国社会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要让每个公民在行使环境参与权时能够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内容,并基于此合理制定实施先进完善的法律规范,切实落实好公民环境权,促使他们能够依法行使好自己手中的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权利,帮助国家政府共同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3]。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内容更多只是笼统规定了社会民众具有监督管理环境破坏行为的权利,以及作为社会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与责任,有关政府部门在对社会环境事务发布公告或者通告时,缺乏成熟完善的程序方式,公众难以参与到公开化、透明化的环境监督管理工作中,实体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必须及时优化改善《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程序的相关明文规定,让公民的环境参与权利得到程序性权利的支撑和有力保障。
为了有效调动起公民参与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促使他们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权利,各地区政府部门需要通过利用各种渠道方式,向当地民众进行环境保护教育的宣传推广工作,有效培养社会公民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与能力,使其能够真正意识到环境保护管理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作为社会公民的使命,因为生态环境的好坏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例如,国家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利用现代主流社交媒体平台,加强与网络用户的互动交流,向他们推送一些有关《环境保护法》的教育视频内容,让他们利用碎片化时间了解《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促使他们能够积极主动参与到身边环境的监督管理与保护事业中。除此之外,针对我国当前城乡居民的环境知识水平学习情况,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借助广播电视、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向他们普及环境保护法的相关知识内容,让他们了解掌握运用好自己的合法权利,能够在生活中自觉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依法行使关于环境破坏行为的监督举报权利,同时做好对身边环境的保护工作。
在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还没有专门针对信息公开展开立法工作,只是在一些单项法律中能够得到简单的体现。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有关部门就必须科学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保每个公民对于环境信息都有着知情权[4]。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外构建出覆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通过利用明确完善的可执行制度与规范程序,充分保障社会民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让民众及时掌握了解到最新的环境保护信息,并及时反馈他们的意见和想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合理制定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内容时,要主动征询社会民众的意见与想法,并可以通过科学借鉴发达国家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做法经验,建立起符合本国国情的公众参与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于那些公众不认可的环境决策与制度内容,政府部门不能强硬颁布出台。与此同时,在环境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实施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同样要积极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认真接受来自社会舆论的监督,并对外公开真实完善的环境管理信息,进一步征求社会民众的意见。国家政府部门还需要通过相关立法鼓励社会公民依法成立环境保护团体组织,不断强化公众对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参与程度。
《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还需要充分发挥出民间环境保护团体组织的作用。它们的存在一方面能够满足社会民众参与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利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是可以帮助配合政府部门有序开展环境保护与管理监督工作,让政府部门及时掌握了解到民众的心声,根据民众反馈意见优化改进《环境保护法》制度内容,并切实落实好各项改进措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团体组织相比较,我国社会民间的环境保护团体组织建设管理工作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还无法真正发挥出该团体组织的实际性作用。针对于此,国家政府要及时制定相关扶持激励措施,可以通过设置专项资助经费,引导他们参与到社会环境保护与管理事业活动中,积极向他们寻求《环境保护法》改进意见,并对他们公开有关环境决策、政策和立法信息。总而言之,《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建立实施是一项科学系统工程,需要综合协调应用民主、社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途径,积极推进社会民众参与其中,科学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并公开参与途径。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实施中,有关部门还需科学有效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诉讼机制,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实质是指任何公民、团体组织以及机关单位都能够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自身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单位提起环境诉讼。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现行的环境诉讼法律规定中,并不是说每个公民、团体组织、机关单位都能够直接提起环境诉讼的,而是说那些直接受害人才可以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而这样一来就会被归于民事法律管辖范畴[5]。因此,国家政府要想合理加大对社会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行为的惩罚力度,相关司法机关必须适当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要让社会公民、团体组织以及机关单位共同参与到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活动中,并有效将社会民众日益增长的环境权益诉讼要求,科学纳入到我国环境保护的规范有序管理工作体系中。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工作如果单靠专门机关部门是难以完成社会生态环境保护任务的,还需要得到社会的广泛支持与公众的参与决策。因此,国家立法部门要积极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科学制定实施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中,配合政府有序开展环境保护与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