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类型多、价值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深远的意义。为了更好地推进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几个相关原则需要进行研究,包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原则;优先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保护为主、合理适度开发原则。通过对相关原则进行分析研究,以期能够对丰富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相关理论研究以及为处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提供借鉴参考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发;原则
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如果能够对其进行合理保护和开发,则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社会和文化价值,不但可以提高国际竞争力,而且还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为了更好地推进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有几个相关原则需要进行研究,包括: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原则;优先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保护为主、合理适度开发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项伟大的事业,也是一项十分巨大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仅凭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参与才能实现。在此过程中,需要有人牵头、组织、指导、规划,需要有人具体实施,还需要有人参与。只有如此,才能形成一个分工明确合理,共同协作的良好局面。在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政府部门负责牵头、指导,针对保护与开发过程的相关问题出台相应的政策,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沿着科学、合理的方向开展。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可以针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研究,从而进一步丰富相关理论,并为实践提供借鉴与参考。经验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可以多收徒弟,多带徒弟,带好徒弟,为社会培养更多的接班人。其他社会成员也应该积极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伟大事业中来,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与优势,积极贡献自己的力量。总之,在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二、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身独特的文化价值和固有文化底蕴,是人类社会的瑰宝。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传承、传播、开发、利用等环节一定要注重保持其真实性。只有保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其艺术价值、审美价值、文化价值才能充分得以彰显。为了追求某种目的,以丧失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甚至歪曲、破坏其真实性的行为是极不可取的。比如,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环节,可能会有些开发者为了迎合市场需求,追求眼前利益,未能坚守非物质文化产遗产真实性的要求和底线,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因此,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性的理念。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自身特色的综合文化形态。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传播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要坚持整体性的原则,从整体上进行保护,全方位的进行保护。在保护的过程中既要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区域性,又要兼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坚持传承性的原则。其实我们提倡科学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好地传承下去,才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因此,在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的过程,要坚持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原则。
三、优先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
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大、类型多、价值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伟大工程。由于这项工程十分庞大,因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一方面,由于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数量巨大、种类繁多,而另一方面,现有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却是有限的。我们应该怎样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呢?是否应该将现有的人力、物力与财力均等地分配给不同类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呢?这种做法看似简单、高效且相对公平,却不利于不同类型不同具体情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例如,对于一些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不能做到及时保护、及时抢救,很可能会导致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永久失传。这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为此,应该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度调研,准确把握相关数据和信息,了解相关具体情况。特别是对于一些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给予重点关注。要确保每一项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够在第一時间内得到有效抢救与保护,要将有限的人力、物力与财力优先投入到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去。在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工作中,要坚持优先保护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则。
四、保护为主、合理适度开发原则
在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有很多需要思考和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保护与开发的关系问题。那么,在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中,保护与开发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又需要坚持什么原则呢?
一方面,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能够增强开发利用的成效。我们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有不同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其中,旅游开发就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开发方式。以旅游开发为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对于精神层面的需求越来越多。从现有数据来看,爱好旅游的人越来越多,旅游市场蓬勃发展。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传播,能够让更多的人欣赏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独特魅力。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审美价值,通过旅游开发,不但能够满足游客更高层面的精神需求,而且还能推动旅游市场高质量的发展。另一方面,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也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传播,能够进一步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传播的渠道,还能为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争取更多的经费来源。还是以旅游开发为例。通过旅游开发,可以充分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浓厚的内在人文价值,形成独具特色的非遗文化旅游资源,从而吸引大量的游客进行观摩体验。在这个过程中,便能够很好地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传播。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需要充足的资金作为保障的,目前这方面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但政府的财政经费也是有限的,为了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就需要拓宽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具有十分广阔的市场前景,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能够带动相关旅游产业的持续发展,能够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因此能够很好地将各种社会投资吸引过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便有了更为充足的资金保障。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并不是一种相互对立的关系,而是一种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是一种相互促进的关系,那么是否意味着保护与开发应该赋予同等地位、并给予相同的政策支持呢?或者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力度是否越大越好呢?答案是否定的。在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保护是主要目标,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传播的情况下,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但是这种开发应该是合理的、适度的、科学的,要避免过度商业化。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部分开发者可能会追求眼前利益,希望在短期内获得丰厚回报,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度商业化。而这种过度商业化的开发会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受到极大的破坏。从短期来看,这种过度商业化的开发行为可能会给开发者带来可观的利益。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以丧失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为代价的过度商业化开发,最终会失去市场、失去人心,并会为此付出高昂的代价,同时也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机制,在对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的过程中,坚持保护为主、合理适度开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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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肖志锋,男,湖北武汉人,博士后,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法、知识产权法、信息法等。
基金项目:2018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8Y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