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研究

2023-09-03 18:03:42
市场周刊 2023年6期
关键词:民事裁判民法典

张 倩

(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该原则为生态文明建设背景下的《民法典》增添了绿色底蕴,对新时期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切实回应了生态环境维护的时代之问,在全世界范围内首开先河。作为一条新的条款,在规范层面如何理解,制度层面如何设计,司法审判层面如何适用,需要厘清、辨明。基于此,文章以《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为研究对象,通过梳理当前理论界既有研究成果,明晰该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定位,以期在理论研究、司法实务两个领域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能够做到准确把握、科学衔接。

一、 既有研究成果总结与回顾

(一)既有研究成果梳理

纵观学术界对绿色原则的研究,成果相当丰硕。理论界对民事司法裁判中绿色原则适用问题的研究存在微观和宏观两种进路。 在宏观层面:有的学者对《民法典》绿色条款进行了类型化分析,针对《民法典》绿色条款与环境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构想[1]。 有的学者对《民法典》何以成为《民法典》之基本原则、绿色原则为何必须具体化、绿色原则在具体制度(物权、合同、侵权)层面的展开进行了较为宏观的讨论[2]。 有的学者在一个较为理论的整体性框架下,针对绿色原则与《民法典》之适应性障碍、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演进路径和适用方式进行了探讨[3]。 有的学者从最新的立法动态以及社会发展、司法实务中的现实需求出发,对绿色原则在生态环境侵权追责领域的适用问题进行分析[4]。还有学者对绿色原则的宪法依据、规范构造、绿色原则蕴含的“宪法环境权”、体系性绿色原则的构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5]。

在微观层面:有的学者从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的背景、基本含义、合理性、功能等方面展开讨论[6]。 有的学者针对绿色原则“否定论”进行了辨析,围绕绿色原则的类型、特征、疑难点进行了讨论[7]。 有的学者围绕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侵权责任领域的适用问题,从侵权责任编贯彻绿色原则的必要性、边界、路径以及现行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之完善、侵权责任编相关衔接条款之构建等方面进行了讨论[8]。有的学者从理论上对绿色原则是否应当具有裁判功能进行了论证,同时结合实证研究方法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从理论共识层面进行了回应[9]。 有的学者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五种适用情形和功能展开了讨论[10],对实务界的规范适用颇具指导意义。 有的学者围绕《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问题展开讨论,详细剖析了《民法典》物权编“绿色化”的现实困境、实现前提、实现思路、外部协调[11]。 还有学者围绕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针对绿色原则在合同纠纷中的基本内涵、必要性、司法适用现状、解决对策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12]。

(二)既有研究成果评述

通过对学界既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可以发现,学界绿色原则在民事司法中的适用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在研究视角层面,学者从多个不同的视角进行了展开;在研究方法层面,多种研究方法都有一定程度的运用,近年来的学术成果尤其加强了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同时结合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颇具创新价值。 然而这些研究成果也存在诸多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比如,绿色原则的理论基础、适用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原理、价值等基础性问题,学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成果较为薄弱。

(三)价值维度的局限性

从价值维度看,基础理论研究不足必然导致制度建设存在内在局限。 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领域价值维度的研究才是整个制度规范化的根本性基础。 若不能从多个角度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逻辑进行明晰,同时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则无法说明该原则在民事审判中适用的必要性。 同时也不乏抽象层面的研究,丰富了学界研究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究其根源,是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司法裁判运用层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不足,是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问题研究不足,未能够从本质上剖析具体裁判类型中绿色原则所体现的价值逻辑。

由此可见,既有的研究还未能为《民法典》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适用提供一整套理论思路,规范层面的条文设计缺乏更有说服力的参考。 还需要进行深层次的学术分析,对绿色原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问题进行理论反思。

二、 绿色原则在民事审判中的价值

(一)应对规则缺位的现实困境

“时代是进化的,而法律是保守的[13]。”由于人类认知活动的滞后性、不完整性以及法律自身的局限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民法与环境法的衔接过程中存在规则上的缺位。 在这种背景下,绿色原则在民法领域应运而生,该原则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发挥了民法与环境法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催生了许多环境领域的新兴权利,例如碳排放权等。 在民事司法裁判活动中,裁判者通过对绿色原则的援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立法上的漏洞,为新兴环境权利的适用提供延展空间,以此应对相关规则缺位的现实困境,更好地促进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提供个案处理的裁判依据

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角度,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之一体现在面向司法实践的裁判功能。 绿色原则得以直接适用的本质是通过法院主导下的司法手段来维护生态环境。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绿色原则对民事纠纷进行价值评判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规范意义,将绿色原则规范化,才能更好地指导审判实践。 在特定情况下,绿色原则可以为司法裁判提供理论支撑,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值得一提的是,在适用绿色原则时应当注意该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逸,应当考虑该原则的适用对类案的影响,仅限于对个案发生效力,防止绿色原则被滥用,达到最佳的适用效果。

(三)契合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

《民法典》强调的是私法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传统环境公法则强调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体现的是公法价值。 而将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的重要意义在于调和与衔接了民事私法和传统环境公法两大领域,搭建起公法、私法两大体系之间沟通的桥梁,将生态环境维护的理念贯穿《民法典》于诸多规则设计之中,实现环境规则在民事规范中的体系化、延展化发展,推进民事司法实践中环境正义目的的实现。

三、 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

(一)厘清绿色原则司法适用的规范要件

绿色原则在民事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应当符合体系要件,以适度性和必要性为准则,正确处理绿色原则与《民法典》总则、分则以及《民法典》之外的其他规范之间的位阶关系。 在绿色原则与《民法典》总则规定的协调方面,需要理清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主次关系。 对能够直接影响法律利益的法律规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优先于法律原则适用;对不会直接影响法律利益的规则,绿色原则可以在合适的范围内合理适用。 在绿色原则与《民法典》分则规定的协调方面,对与绿色原则无直接关系的条文,通常情况下法律原则应当让位于法律规则;对与绿色原则存在直接联系的条文,绿色原则应当充分发挥其指导作用;对与绿色原则存在可能关联的条文,可在遵循法律规则的优先性的前提下,适度发挥绿色原则对规则适用范围的限制功能。在绿色原则与《民法典》之外的其他内容协调方面,对与环境法律规范的协调应当首先考量限制对象是否具备民事属性;对与指导方针、国家政策的协调,在司法裁判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原则,其他的非法律规范性内容起到补充说理的作用。

(二)通过指导性案例推动裁判的合理化

司法实践中“同案异判,同案异解”的现象频繁出现[14],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法官对法律条文、裁判依据的选择存在差异,不同法官对绿色原则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 除此之外,裁判者认知、态度、法律利益衡量权重的差异性也导致对《民法典》绿色原则立法解释的不同,由此做出的司法裁判结果也不尽相同。 为了维护法律裁判的权威性,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此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该类案例的关注程度,整理出体现绿色原则本意的裁判文书,定期遴选、审核比较,以指导案例的形式公开发布,回应实践需求。 高级人民法院发挥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桥梁中介作用,定期向下级人民法院遴选优秀模范案例,下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荐,以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普适性、科学性,更好地服务于司法实践。 同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发挥好指导作用,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法院适用绿色原则过程中出现的瑕疵。 面对纷繁芜杂的司法实践,裁判者应当对适用绿色原则的各类案例进行类案检索,提炼审判经验,构建适用绿色原则的裁判类谱系,提高司法裁判权威性。

(三)明确绿色原则法律条款的应然理念

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的内在要求。 绿色发展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深度融合而形成的正确发展观,该原则在环境资源保护层面对民事主体增加了一定的外在约束。 根据《民法典》第九条,对绿色原则的解读应当着眼于“民事活动、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几个关键词。 绿色原则属于民法的基本原则,仅限适用于民事领域,而对环境犯罪、环境行政等非民事领域不具有可适用性,现有司法裁判对绿色原则多适用于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等民事范畴。 “资源”这一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频繁被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民法典》物权编涉及的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范中均涉及“自然资源”,并以此作为该类规范所保护的客体。 可以认为《民法典》第九条“资源”包括了“自然资源”,但应当做扩大解释,司法活动中存在司法资源、时间成本等,应当同时纳入《民法典》第九条的“资源”范畴,即该条款提及的“资源”指代“民事活动所涉及的一切社会资源”。 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已经明确,“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但在不同情形下,对二者的保护力度存在主次关系。

四、 结语

绿色原则在环境案件中占有独特地位,具有其他法律规则、原则所不具备的多重价值功能,对促进民事案件向环境友好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司法活动中需要明确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功能地位,积极发挥民法典绿色原则宣示的生态文明理念,进而实现对民事活动系统化的“绿色”规范,推动国家环境规则治理体系“绿色”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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