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 兰
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 通辽 028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我国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的基本法,自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健全了妇女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为我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方面提供了法制保障。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22 年10 月30 日修订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针对当前社会上受关注较多的人身权益、就业、劳动、生育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明确,旨在通过加强立法来保障妇女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利,标志着妇女权益的保护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妇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妇女权益保障法》于1992 年颁布实施后,对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女性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人口结构和经济增长等因素影响下,家庭规模缩小、生活方式改变、就业困难等现实问题日益凸显,妇女被拐卖、性侵、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单身母亲等群体的特殊困难等老问题仍然存在[1],可以说妇女权益保障始终面临着一些问题或者挑战。近些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社会对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期待较高,全国人大代表也多次提出了议案建议。该法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在微博、豆瓣等社区讨论分享度较高,共收到意见70 余万条。尽管本次修订的某些条款难以尽数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但本次修订仍然可以认为是我国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进展和重要成果。其内容中涵盖妇女权益保障软件方面建立各种制度,如生育保险制度、职工生育休假制度、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等等,硬件方面要求考虑妇女的特殊情况,配备母婴室和专门的公共厕所等公共设施,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具有极强的时代性和现实感。
本次修订是在2018 年对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的基础上进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从九章六十一条扩充至十章八十六条,对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细化[2]。一是要求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第二条总则中增加了国家一直在提倡的“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的论述,同时在各章中不断完善相关条款,强调了国家要采取必要的政策或措施,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切实落实男女平等。二是要求强化特殊保护。妇女因其生理构造和心理特点,在生育服务、预防和处置性骚扰、医疗保健、公共设施搭建、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多个方面有其特殊的需求,所以本次修订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提供特殊保护,为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三是完善政府相关保障措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高度重视妇联组织重要作用,明确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了妇女在受到利益侵害时可以向妇女联合会求助,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申请仲裁或起诉。四是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明确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学校应当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用人单位不得性别歧视、不得辞退怀孕员工,明确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设立服务热线等,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可救济性体现在新增的救济措施一章,妇女权益救济机制是妇女权利得以实现、法治得以落实的必要保障[3]。该章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救济措施合并为一章,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妇女联合会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查处等情形,提升了救济的有效性。尤其明确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在2022 年底发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更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提供了典型经验。
可操作性这一特征充分体现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各章之中,对具体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条款。如将原来的宣示性的、原则性的条款明确开来,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医院等医疗机构施行有关诊疗活动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第二十三条就进一步完善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方面进一步阐明;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规定了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第二十九条规定婚恋交友期间的人身安全保障,提升了妇女的安全感;第三十条、三十一条规定通过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合理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设施等等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就业中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第四十四条强调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第五十五条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身份确认的权利;第六十六条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女方有权要求记载其姓名。这些具体的规定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和惩治妇女权益受到侵害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使该法变成了具有威慑力的“硬法”。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关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充分参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要求。尤其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强调“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充分说明了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不能缺少广大妇女的力量,要充分发挥女性“半边天”的作用[4]。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要把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内化为社会行为规范。为此曾在202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撰时完善了妇女发展的法制保障体系,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保障法律体系新的重要内容。本次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内容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措施,也是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的示范典型。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可以说妇女权益状况是衡量妇女人权保障水平的重要指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通过贯彻婚姻法运动、妇女解放、妇女权益保障及妇女事业的发展,使妇女成为国家、社会、家庭和自己的主人。在教育方面,女性学生在各种高等教育中的比例超过男性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性别差距基本消除;在健康方面,女性平均预期寿命超过80 岁,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超过40%;就业方面,女性就业比例保持在40%以上;在社会保障方面,女性生育保险覆盖面明显扩大,女性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大幅增加[5],以上种种标志着我国妇女事业取得的巨大成就。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妇女权益保护法》关系到我国妇女的切身利益,及时修订完善,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时代要求,大大提高了我国妇女权益保护的制度化、法治化和标准化水平。
《妇女权益保障法》着眼妇女权益保障现代化,为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未来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方向。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我们党始终坚持把实现妇女的解放和发展作为奋斗目标,引领广大妇女实现自我解放和全面发展,使妇女地位得到历史性的根本改变[6]。但是,能够看到有碍妇女发展的落后观念仍然存在,社会环境期待进一步优化。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消除针对妇女的性别偏见、歧视和暴力等因素,为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扫清歧视的障碍、创造发展条件,有利于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有利于激发广大妇女以更强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近两年“女权”“女权主义”等词汇不断地在各种媒体上展现,相关的都某竹举报吴某凡性侵事件、某里女员工被侵害案、肖某丽被网暴事件、女厕所偷拍事件、“铁链女”事件等等多次占据了新闻热点,对于“彩礼”“性别歧视”“性骚扰”等等现实问题热度持续居高不下,反映了女性作为“半边天”仍然没有达到“男女平等”的地位,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权利仍需进一步提高。面对如此现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完善,以实际的法律条款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也为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面临的痛点、难点问题提供了一些有效路径。
1992 年我国在颁布第一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之后,先后在2005 年和2018 年两次对其进行了修正,本次修订为第三次修法。本次修订回应了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本次修法仍然具有阶段性特点。《妇女权益保障法》立法不是结束,面对现实问题,仍然任重道远。因此,针对未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工作,本文提出几点不成熟的想法。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时代妇联工作创新发展。“学法”的目的在于认真学习和领会《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精神实质,提升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维权意识;“普法”的目的在于树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治观念,让《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用法”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有效预防和减少妇女权益侵害的发生,帮助受到侵害的妇女走出困境。现如今,妇女群众在社会各个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对妇女权益保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全方位多层次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学法、普法、用法”,助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迈上新台阶。
虽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实施,但是在保障女性工作、结婚、孕期等各方面权利方面,法律颁布实施到真正落地是有时间差的,不是一蹴而就的。同时该法中未明确违法后的惩治措施或赔偿措施相关条款,所以需要更多学者专家跟踪调研相关数据及现实情况,及时发布相关的研究成果,为今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奠定基础,让《妇女权益保障法》时刻具备时代性,时刻引领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妇女权益保障法》落地实施,需要建立多部门联动的妇女权益保护联动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机制、招聘阶段及生育假期阶段的女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等等,完善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配合衔接机制,从积极预防、源头保护、法治教育、严惩犯罪、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多个方面共同发挥作用,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工作,促进妇女人身权益的妥善解决,形成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进一步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并且能够在一些方面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推动性别平等仍然任重道远,需要我们每一名女性同胞积极实践和推动。希望这个社会不同地区、年龄段、不同身份的女性都能不受额外潜在规则的禁锢,自由自信自强地度过自己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