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研究

2023-09-03 11:41张晓蓉
法制博览 2023年12期
关键词:犯罪事故领域

张晓蓉

西山高级技工学校,山西 太原 030053

随着2021 年我国新《安全生产法》的修订施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发生概率,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安全生产事故不仅对家庭和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同时也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鉴于此,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工作,可以起到减少人员伤亡率和财产损失的作用,对保障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1]。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问题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理念,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的相关概念

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主要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规操作或渎职操作构成重大事故的犯罪。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集中于矿山、建筑工程、化学危险品等领域。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主要由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等构成,对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进行防控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率,降低人员伤亡率,对减少企业财产损失有着显著作用。

二、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犯罪防控意识薄弱

就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而言,多以过失、渎职犯罪为主,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意较小,若能对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进行有效预防,可最大限度减少因犯罪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2]。现阶段,我国多数企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意识相对薄弱,导致职业犯罪产生的核心原因为犯罪对象安全意识薄弱。从管理学理论分析可知,意识作为指导行动的先决条件,任何动机和目标的产生都需要意识指导,违法犯罪行为亦是。我国很多企业过分关注自身利益,没有将安全作为第一管理要素,很多企业的领导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安全生产投入,未能充分履行自身的安全生产教育责任,正因如此,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发生概率,对企业财产和工人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二)企业的安全培训不足

首先,我国少数企业不重视一线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无论是企业的领导者还是基层员工都缺乏安全意识,没有深刻意识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价值。针对企业领导者和基层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系统性地帮助其掌握安全作业专业知识,降低误操作安全事故发生概率。其次,少数企业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形式化较为严重,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实践性不足,构成了安全生产隐患。再次,很多一线安全领域生产人员为农民工群体,这类人群流动性较强,综合素质薄弱,部分一线人员甚至对企业安排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存在抵触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安全生产风险。最后,安全生产领域涉及的行业较多,不同行业的生产模式存在一定差异,然而很多企业为了节约时间成本,尽快投入生产,采取的安全生产培训模式千篇一律,针对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效果。

例如,陕西某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后造成10 人死亡,事后分析事故调查报告发现导致事故发生原因为企业领导不重视日常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未能针对核心技术岗位人员进行系统化的煤矿开采培训,由此导致事故发生。再例如,山东日照市的石大科技曾发生过严重的化学物品爆炸事故,导致4 人死亡,事故原因为操作人员专业技能薄弱,未能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进行操作,最终导致爆炸事故发生。以上种种事故案例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但是由于相关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最终导致了严重后果。

(三)行政监管不到位

首先,我国部分行政机构未能充分履行自身的监督管理职责,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供了机会。其次,部分特殊行业进行作业时需要审批,其中涉及的部门较多,因未能充分做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导致出现违规审批行为,为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埋下了隐患的种子。最后,我国政府部门针对行政部门违规审批和渎职行为查处力度较弱,因此导致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率居高不下。

(四)违法犯罪查处力度不足

根据我国新《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可知:要求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企业开展各类经营活动时因获取对应审批,只有获得审批后才能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未获得经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不足的企业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除此之外,新安法中还规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低于生产项目、场地进行发包或转租给不具有生产资质的个人或企业。然而依然有很多企业在未获得审批或授权的前提条件下从事相关生产活动,这类企业安全基础设施条件不足,操作人员专业性不足,加剧了安全生产隐患。然而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依然屡禁不止,主要原因为相关部门查处手段不足,惩处手段较轻,难以起到震慑作用。

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防控措施

(一)提高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意识

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多以过失犯罪和渎职犯罪为主,犯罪对象主观恶性较小,对比故意犯罪而言,这类职业犯罪对象整体的抗法规意识较差。导致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的首要原因为相关人员的职业犯罪防控意识不足,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未能严格根据工作规程进行操作,进而导致犯罪产生。首先,对于一线的作业人员,要从提高其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意识入手,只有从思想源头上进行控制,才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概率[3]。其次,针对负责安全生产的企业法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求政府部门要做好安全教育宣传和普及工作。例如,安监局可强制性要求安全生产领域企业法人和主要负责人系统性的学习新《安全生产法》中的法条,只有做好普法工作才能进一步强化其安全意识。最后,负责安全生产的相关部门可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和新媒体平台宣传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通过制作不同类型的安全生产作业视频和动画来向各大企业宣传安全事故产生的恶劣影响和危害。除此之外可借助权威的新闻平台报道各个企业曾经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让从业人员深刻意识到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后果,通过营造安全生产环境氛围来有效降低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发生概率。

(二)企业加强安全培训

我国新《安全生产法》中相关法条中规定:从事特殊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要担负起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和义务。结合大量的安全生产案例可知,系统、专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可有效预防安全生产隐患,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由此可见企业要重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企业的领导人要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企业领导人必须转变自身的落后观念,无论是生产负责人还是决策执行人员都必须将安全生产放到首位,企业可从构建企业安全文化入手来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次,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企业负责人必须强化自身的法律法规意识,对原有落后的安全生产制度进行优化,结合新《安全生产法》中的相关安全制度内容进行调整,改变过去过分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安全生产的局面。安全生产,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需要改变原有的安全文化入手,企业必须构建以安全生产、重视一线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的价值观。其次,企业要追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举例来说,企业可专设对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该经费只能用于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挪作他用。同时企业还定期对生产设备隐患进行排查,做好安全基础设备的检查和更新工作,减少安全生产隐患。最后,各大企业要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重点做好从业人员岗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尤其是特殊的安全领域,要求从业员工需经过安全生产考核后方能上岗。除此之外,企业还要根据安全事故类型制定对应的应急预案,减少安全事故损失和影响。

(三)加强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

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项重要原因为行政监督管理水平不足,鉴于此,还可以从行政监督层面入手预防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安监局作为主要负责我国各大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要重点做好特殊行业安全审批流程和审批手续核查工作,针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审批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针对对应责任人要采取制定“倒查”制度,降低行政人员职务犯罪概率,为企业安全生产保驾护航。第二,可根据2021 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4]做好行政监督管理工作,要对各个部门的职责和义务进行统一,建立对应的责任制度,做到“谁出事,谁负责”。第三,安全监督人员要强化个人的综合素质和职业修养,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到首位,不能为了个人利益罔顾群众利益。同时相关部门还要定期针对安监人员开展定向培训,帮助其及时了解安全生产行业法律法规政策,提升执法力度的同时保障执法流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和渎职犯罪有着密切关系,其中不仅和企业负责人的渎职行为有关,还和对应安监人员的渎职行为有着一定关系。如果安监人员未能严格履行个人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没有针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可能会导致一些潜藏的安全隐患难以被及时发现,最终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进而引发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鉴于此,可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安监部门要集中力度排查各大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问题,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例如,针对企业对安全生产项目进行违法发包这类问题进行查处时,不仅要借鉴其他地方的案例进行惩罚,同时还可以根据新安法中的相关法条对企业违法发包问题进行处理。针对一线职工无证上岗的行为,不仅要对在岗职工进行追责,同时还要对企业安全负责人进行追责,除了采取罚款等传统的惩罚措施之外,还可以采取行政拘役等惩罚措施,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针对违规作业进行查处时,相关部门除了要采取必要的惩罚措施之外,还要求企业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通过有效预防安全生产隐患来达到降低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概率的目的[5]。例如,江苏某科技公司曾发生过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爆炸事故原因发现是因操作人员违规操纵间二氯苯装置引起,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 人死亡,2 人受伤,经济损失高达4700 万元。由于间二氯苯装置属于危险化学品,该企业在未获得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前提下进行生产,不具备危化品生产资质。四川宜宾某科技企业在不具备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违规生产危化品,导致发生19 人死亡的重特大安全事故,企业法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宁夏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谋取经济利益,向安监局行政人员输送经济利益,违反工程建筑规定,降低施工标准最终导致在建大桥垮塌,大桥垮塌事故导致65 人死亡,18 人重伤致残,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事故发生原因为工程违规分包,层层转包导致。由此可见,需要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活动,对潜藏的职业犯罪风险加以预防。相关的安监部门未能及时查处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采取的惩处力度不足,导致企业的违法行为被轻纵。

四、结束语

针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问题进行研究,不仅可以集中阐述目前安全生产领域职业犯罪防控突出问题,还可以为同行业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参考,有效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降低安全事故发生概率。近些年,我国的安全生产领域犯罪呈现数量下降、趋势不减的状态,为进一步在安全生产职业犯罪防控领域取得突破,还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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