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萍
河南省经济管理学校,河南 南阳 473000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数据量也呈现几何级增长,市场调查研究显示,全球数据总量将会逐步从2016 年的16.1ZB 提升到2025 年的163ZB(约为180 万亿GB),在10年内增长10 倍,复合增长率保持在26%,大数据被视为战略性资产,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庞大助力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社会问题,主要表现在公民网络隐私安全方面。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得公民隐私数据暴露风险提升,极易被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并进行传播,对人们网络隐私权产生侵害,对个人正常生活产生较大的影响。为避免此类现象出现,需要明确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具备的重要性,采取积极合理措施不断强化网络隐私权保护力度,这也是保证互联网可以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有着一定区别,其并不是民法层面的固有权利,而是在社会发展中,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以及普及,在常规隐私权基础上衍生的一种权利。在居民日常生活当中,会被海量、复杂的信息包围,这些信息十分多元并且涉及一些敏感性较强数据,不仅包含各种与居民个人身份相匹配的隐私数据信息,还包括多变复杂的网络行为信息。因此,从这一层面分析,网络隐私权就是一种将网络服务当作重点,以网络技术为重要支撑,以信息数据的形式展现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收益权、访问权、赔偿请求权以及完全请求权等各种不同权利[1]。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以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特征,已经不再单纯局限于早期披露或者不当获取他人信息,还涉及通过病毒非法入侵他人电子设备、计算机,发送各种垃圾信息或者拨打电话,非法监控其通信等。而互联网具备的匿名性以及虚拟性特征为网络隐私权相关侵权行为提供了十分优异的掩饰,也使得受害人在发生侵权行为之后难以及时、精准锁定相关行为人[2]。出现此类现象主要原因,一是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在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互联网当中,对于许多专业技术欠缺的普通居民来说,可能会出现无法精准判断自身隐私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无法辨别相关侵害行为;二是受害人在明确侵权行为之后,如何精准确定具体侵权时间日期又是一个常见难题;三是因为侵权证据的载体为互联网软件以及当中数据,容易出现篡改或者销毁的情况,这也就造成受害人证据收集存在复杂性特征。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全面到来,隐私权不再只是具备人格意义上的属性,还可产生相应的经济收益,此类财产属性主要是在传统人格性质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也就是指,网络隐私权同时具备人格属性以及财产属性,拥有双重属性,而两者保护工作实施重点有一定区别,在网络隐私权受到大众广泛关注的时代,必须要明确掌握网络隐私权具备的双重性特征,以此来确保隐私权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得到保护[3]。
通常居民隐私权被侵犯的背后都会有强烈的动机进行驱使,而在数据时代,受到网络隐私载体多元化以及网络隐私权双重属性影响,此类动机较为复杂,例如:部分侵权行为人仅仅是为获取关注度,就非法入侵他人电脑或者空间获取私密信息,或者是为将隐私数据整合成为全新数据,为辅导机构、补习班提供信息等,甚至部分人单纯为展现自身专业技术,这种复杂的侵权动机加大了居民隐私权保护难度。
目前,我国已经逐步构建起完善的公民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体系,实施发布各种与隐私权相关基本法与特别法,主要包括《民法典》等基本法,以及《网络安全法》等特别法,虽然能极大提升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质效以及合理性,但是由于网络隐私权侵权内容较为狭窄、侵权主体确定难度高,使得民法保护实施过程中极易遇到各种困境,仍旧需要所有公民共同努力,对其进行完善,以下就结合网络隐私权特征,从不同角度提出几点不成熟的完善建议。
虽然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有着极大区别,但是在构成要件层面,其与传统隐私权同样需要拥有完善的构成要件规定。在构成要件规定层面,要综合考量网络隐私权具备的双重属性以及特殊性,在传统、常规隐私权构成要件基础上进行完善以及改进[4]。一是需要有相应的侵权行为。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多样性特征较为明显,包括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等几种,其中积极行为是指在并没有获取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做出隐私泄露等行为,例如:前几年在网络当中影响范围较大的“某照门”事件,是十分典型的积极行为,侵权行为人在并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公布其电脑当中的隐私信息。消极行为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权利人要求停止的情况下,行为人仍旧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并不采取任何措施手段来避免影响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二是主观层面存在一定过错,在大数据时代,网络数据信息量较为庞大,网站服务场所提供的基础保护可能难以应付大量数据信息,这要求网站完全落实信息安全保障责任,有着一定难度。因此,可以选择一个折中的方法,通过审查与分析网站信息安全保障技术更新以及保障职责实施力度来界定过错,判断其是否存在过失。三是需要有损坏事实。通常隐私权侵权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主要涉及精神损害、死亡、社会评价降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以及一定程度财产损失等。而且因为网络隐私权具备双重属性,不仅会带来财产损害,也会产生一定精神损害,在网络信息快速传播的背景下,此类损害可能会带来难以预估的后果,所以需要将精神与财产损伤当作认定依据之一。四是因果联系,是指侵权损害与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类因果关系目前并未形成统一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主张“原因说、条件说”,而英美法系等国家则将其划分为陪审员或者法官所认定的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对于此问题仍旧需要在后续继续分析与探究[5]。
现阶段,伴随着信息技术研究力度不断加大,互联网经济发展速度以及更新进程越来越快,对于法律先进性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打破传统隐私权民法保护滞后性特征,结合互联网产业发展趋势完善民事发展体系,维护公民网络隐私权利以及自由权益。一是需要不断扩大公民隐私权利客体范围,不仅需要涉及公民个人敏感信息资料、私人空间以及网络行为,还需要结合移动网络特征以及发展趋势进一步扩大,包括各种依据互联网技术的行为,如网络购物、平台交流、网络游戏、自媒体视频浏览发布等各种信息都可以逐步纳入到客体范围内,对其进行保护管理。二是要逐步完善与拓展隐私权权利内容,在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明确网络隐私权理念,积极接纳国外立法意见与经验,拓展公民隐私权利内容,除去个人生活安宁权、收益权以及安全保护权等各项权利之外,还需要适当改进“使用限制权、修改权”等,其中使用限制权重点用于隐私管理人员的约束管理,通俗来讲,就是限制网站相关服务商权利,限制其随意更改信息或者信息具体应用途径。修改权不仅包括公民修改不正确信息的权利,还包含一些敏感信息的删除权利。
立法是治国的根本,通过立法可以明确指出网络隐私权具备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保护网络隐私权,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法律本身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不可单纯依靠立法来实现,需要在立法基础上强化对行业自律的监督,提高管理力度,以此来逐步缓解现阶段网络隐私权侵权问题,不仅可以助推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也可让侵权案件发生适当减少[6]。一是需要构建完善行业保护组织,结合互联网发展趋势,增加创设专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益的行业自律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实时调查与分析公民隐私数据特征,完善自律政策,实时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策符合隐私权保护需求,又与大数据发展相符合。二是创设分级制网络隐私权保护认证机制。主要就是结合网络服务商依据网络隐私保护管理实施情况、隐私保密措施以及技术手段利用情况、对隐私权益法律法规制定情况、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发生严重程度和频率等创设一个完善的认证标准,由权威认证机构实施审查和评估,对积极主动申请认证的互联网企业,可在认证通过之后,依据隐私权保护情况授予各种不同的认证标志,此类标志由政府部门提供,具备优异公信力,消费者对于获取认证标志,并且认证标志等级较高的互联网企业也可充分信任[7]。三是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由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协调配合,政府部门可以为行业自律管理协会适当授予一些权力,引导行业协会落实自身管理义务,实施一些管理行为,发挥自身在网络漏洞判断方面具备的专业性优势,针对互联网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行业自律协会在针对隐私侵权行为进行处理时期,若是遇到超出自身管理权限或者范围的案件,则可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详细传达案件具体情况,再由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取证调查。由政府部门与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联合实施监督管理,能够适当拓展监督管理范围以及提升管理及时性。
我国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借鉴安全港模式,规定网络服务商在明确获取侵权人通知之后,立即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如屏蔽、删除、断开连接等,最大程度降低损害,避免隐私信息进一步、持续泄露。否则网络服务商则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总的来讲,网络侵权责任承担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停止侵害行为,在发生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但是并未带来十分严重后果,并且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将会进一步扩大损害后果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需要进行自力救济,将侵权行为扼杀在初期阶段,例如:侵权行为人在某音当中发布其他公民隐私信息,在某音浏览量并未达到相应程度时期,该信息的权利人联系了平台管理者或者行为人,其迅速删除该视频,通过各种积极合理手段避免进一步损害。二是消除侵权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也是隐私权利人可以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三是经济损失赔偿,是常见的一种侵权责任承担模式,也是民事案件当中应用较多的一种救济形式,效果相对较好。但是网络侵权较为特殊,其中,不仅有权利人因为网络隐私侵权而带来的直接物质损失,如当事人误工费、交通费、维权费,还有因隐私交易而带来的间接性财产损害,需要在民事法律当中进一步细化赔偿范围,明确赔偿标准,让经济赔偿操作性以及可行性不断提升。四是赔礼道歉,在人格权侵犯方面较为适用,如侵害权利人的姓名、隐私以及肖像等,权利人可以要求行为人赔礼道歉,恢复自身名誉。但是此类救济模式应用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场合以及侵权严重程度,赔礼道歉一般需要在正式或者公开场合内进行,并且若是侵权行为较为严重,仍旧需要司法介入。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越来越呈现出复杂化和多元化的趋势,给互联网稳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需要加大对其关注程度。为更好实现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明确网络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加大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逐步解决网络隐私权民法保护遇到的各种困境,这对于社会经济以及互联网经济稳定、长远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