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数治”技术赋能的电商平台监管策略选择的演化博弈分析

2023-08-30 14:04朱永明宣咏琪牛蓝霄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14期
关键词:机会主义商户监管

朱永明,宣咏琪,牛蓝霄

(郑州大学管理学院,河南郑州 450001)

1 问题的提出

电商平台作为前沿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相结合的产物,是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消费、稳就业,推动产业创新、带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得益于电商平台市场的价格优势及物流的便利性,我国大多数电商平台的业务以商品为主[1],而平台交易的虚拟性、跨时空性,以及被放大的信息不对称现象[2],导致平台商户极易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尤其在食品、药品、保健等领域,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社会影响恶劣。我国电商平台发展已进入强监管时代[3],而此现象仍未得到根本治理,其引致因素可以归纳为两个主要方面:一方面电商平台管理动机不足,另一方面政府监管能力不足。盛虎等[4]、Plambeck 等[5]、谢康等[6]和王仙雅等[7]的研究表明,由于网络负外部性、委托代理关系等机制因素,管理成本、效应高低等成本收益因素,致使电商平台利润追求为先。汪旭辉等[8]、刘亚平等[9]则认为,由于信息劣势、规制成本高昂,且电商平台市场双边用户数量、交易量巨大,监管技术滞后等,一定程度上使得政府监管“大而管不了,快而跟不上”。

以电商行业为代表的新业态、新模式不可避免给传统监管体系带来冲击,在此背景下,“数治”技术赋能政府监管成为必然趋势。所谓“数治”,是数字技术与治理理论的有机结合,“数治”技术赋能监管则是指以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赋能监管体系,为监管提质增效[10]。2022 年6 月,我国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将数字职能政府上升为国家战略高度。利好政策的出台为技术赋能政府监管提供了良好契机,数字技术的发展为政府“数治”提供了技术保障,成为政府监管变革的外驱力。基于此,以“数治”技术赋能政府监管,创新现有监管范式成为进一步提升政府监管效果的必由之路。

近年来,平台监管的重要性与复杂性已为学界所关注,现有关电商平台监管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监管的必要性、监管内容、监管模式的选择、监管的政策取向等方面,有如王勇等[11-12]、付丽霞[13]、肖红军等[14-15]、范小军等[16]、汪旭辉等[17]、周德良等[18]、申楠[19]等的研究。其中,台德艺等[20]研究发现,仅靠电商平台自治,电商平台和平台商户最终都会选择违规经营,政府监管有其必要性。王勇等[11]研究认为在平台经济的双重监管体系中,应以平台自身管理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王杰等[21]着眼于监管赋能和边界重构,以政府权责清单制度重构了政府权责内容和职能边界,主张以“数治”技术作为政府权责清单制度的驱动力。然而,现有监管模式研究存在一定的逻辑冲突[22]。第一,平台监管与平台成长的冲突,电商平台同时作为市场参与者和市场组织者,很难区分运营和监管的边界,电商平台严格管理下会直接影响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与平台成长逻辑相冲突。由于平台本身不具有监管的经验和能力,一旦被“市场参与者”的角色控制,则很难把握好管理的宽松程度,导致平台假冒伪劣产品横行。第二,政府监管理念与平台生命周期的冲突,我国对电商平台一直保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以保护创新为基础目标,在创新与秩序之间寻找平衡,体现了对新业态的顶层设计。然而,随着电商平台由初创期到成长期,再逐渐向成熟期过渡,此监管理念与电商平台发展阶段产生一定冲突,一定程度上阻碍立法的进程。因此,理论探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鉴于此,本研究以博弈模型演化结果为依据,通过与现有监管模式对比,分析理想情况下监管主体所面临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创新监管范式。

中国的电商平台市场走的是“边发展边治理”的探索性道路,监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电商平台市场监管的研究仍需不断深入,以解决现存各种问题。本研究聚焦于电商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问题,通过建立平台商户、电商平台、政府之间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得出三方主体长期演化均衡策略组合,并基于所构建理论性框架形成监管范式,以期为电商平台行业的政府监管提供参考。

2 模型假设与构建

假设1:演化博弈主体的策略选择概率分别为: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为x,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概率为y,政府严格监管的概率为z;其中0 ≤x≤1,0 ≤y≤1,0 ≤z≤1;相应地,平台商户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为1-x,电商平台宽松管理的概率为1-y,政府宽松监管的概率为1-z。

假设2:平台商户的行为是有限理性行为。平台商户在加入电商平台之前有较小的概率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加入电商平台市场后,平台商户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放大,因而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净收益为Ra,所带来的声誉提升为Ia,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时净收益为αRa(α>1),其中,投机收益低于任一监督管理方的罚金处罚。电商平台通过严格管理发现平台商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则平台商户需向电商平台缴纳罚金Fa,同时对消费者的赔偿为P。

假设3:电商平台的行为是有限理性行为。基于网络效应,消费者为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进入平台企业市场时,他所获得的效用依赖于该平台市场中的人数。故部分电商平台为吸引更多的参与者,提高交易量,会选择进行宽松管理,导致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有机可乘,此处的宽松管理主要指在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发生后电商平台所采取的宽松处罚(如罚金等),惩戒度不高,并不意味着电商平台管理的完全缺位。电商平台收益来源为平台商户的信用保证金S,和严格管理下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平台商户的罚金Fa,以及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为电商平台带来的整体效益Rb。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成本为Cb,将获得的正面影响力记为Ib;宽松管理的成本为βCb(0<β<1),宽松管理导致的平台整体效益受损记为Db,网络负外部性为电商平台带来的收益记为Ab,且此网络负外部性带来的收益远高于严格管理带来的正面影响力与宽松管理导致的平台整体效益受损以及电商平台的罚金之和。

假设4:政府发挥监管作用。政府严格监管时的收益为Rc,成本为Cc,严格监管时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政府带来公信力的提升Ac,对宽松管理的电商平台的罚金Fb,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平台商户的罚金Fc;不严格监管可能会导致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政府收益为γRc(0<γ<1),成本为δCc(0<δ<1),不严格监管导致公信力的受损为Dc。

3 政府、平台商户与电商平台三方的博弈模型

平台商户、电商平台与政府的三方博弈收益矩阵如表1 所示。

表1 平台商户、电商平台与政府的三方博弈收益矩阵

3.1 平台商户的策略稳定性分析

图1 平台商户策略演化相位图

推论1: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与投机收益负相关,与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带来的声誉提升、电商平台及政府的罚金与对消费者的补偿正相关。

推论1 表明,降低平台商户的投机收益,即保障其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净收益能够避免平台商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政府及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增强惩罚力度遏制平台商户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可通过媒体等方式扩大电商平台的声誉影响力,促进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

推论2:演化过程中存在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随着电商平台严格管理和政府严格监管概率的增加而上升。

推论2 表明,电商平台严格管理、政府严格监管会提高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政府不仅可以通过增加严格监管的措施来维护市场的稳定,还可以通过为电商平台设置管理考核标准等措施,遏制电商平台和平台商户的机会主义行为。

3.2 电商平台的策略稳定性分析

图2 电商平台策略演化相位图

推论3: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概率与因其严格管理获得的正面影响力、对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平台商户的罚金、宽松管理的成本,以及政府对其宽松管理的罚金、宽松管理下导致电商平台的整体利益受损正相关,与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成本与宽松管理下网络负外部性带来的收益负相关。

推论3 表明,通常情况下,电商平台通过严格管理获得的正面影响力、宽松管理下导致的整体利益受损以及网络负外部性为其带来的收益都难以量化,更难以比较,综合上述各方面因素,难以判断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概率高低。结合前述平台商户与电商平台企业的两方博弈,电商平台无论选择何种策略,其自治的效果都达不到理想效果,需要政府进行干预,作为第三方主体进行监管。

推论4:在演化过程中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概率随着政府严格监管率或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增加而上升。

推论4 表明,平台商户和政府的策略选择将影响电商平台的稳定策略选择。政府加强严格监管、平台商户增大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的概率均会提高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概率。

3.3 政府的策略稳定性分析

政府策略选择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图3 政府策略演化相位图

推论5:政府严格监管的概率与其收益、所带来的公信力的提升和不严格监管导致的成本及公信力受损与其对电商平台和平台商户的罚金正相关,与其严格监管的成本和宽松监管的收益负相关。

推论5 表明,政府设定的罚金越高,越能促进政府严格监管,公信力是政府决策中考虑的重要因素。

推论6:在演化过程中,政府严格监管率会随着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概率或电商平台严格管理概率的增加而减少。

推论6 表明,政府严格监管的概率受平台商户和电商平台策略选择的影响,当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或电商平台严格管理的概率较大时,政府会降低其严格监管的概率,易出现政府监管缺失现象。

3.4 三方演化博弈系统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

在平台商户、电商平台、政府组成的博弈系统中,可分别用各自的复制动态方程描述演化过程,但无法确定系统最终趋向的演化稳定均衡点(ESS)。依据Ritzberger 等[23]的研究结论,演化稳定均衡点为纯策略均衡点而非混合策略均衡点。因此,对8 个纯策略均衡点稳定性进行分析,如表2 所示。

表2 电商平台、电商平台、政府三方博弈均衡值稳定点分析

3.5 均衡点分析

现阶段电商平台市场为何须政府严格监管?第一,现有监管模式下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问题屡禁不止,尤其在食品、药品、保健等领域,危害极大,政府拥有对全体社会成员及组织拥有的规制力直接而高效,政府严格监管必不可少[24]。第二,按照平台生命周期分阶段构建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对现阶段电商平台市场的适用性值得反思,政府严格监管对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电商平台资本无序扩张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22]。

3.6 政府严格监管面临的困境

电商平台内有数量庞大的双边用户,本质上为一个局部市场,是一个巨量交易场所,交易和交互数量巨大,在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平台本身会有一定的自我管理动机[25]。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网络负外部性、委托代理关系,管理成本,监管困局等原因,电商平台内部管理不足以保护市场有效运转而使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在电商平台自治效果有限的前提下,仍需要强有效的外部监管进行约束。然而,政府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诸多困境:

(1)监管对象复杂。在电商平台市场内,交易的密度和广度前所未有,交易形态和内容的复杂程度空前提高,交易规则和交易关系均会快速变化调整,因此监管对象不仅面向电商平台企业,也包含市场内交易主体,相较于传统监管对象复杂性大大提高,极易导致“大而管不了、快而跟不上”[24]。

(2)监管技术滞后。电商平台的商业模式和自治能力都是特定技术架构的产物,打破了传统生产经营的规则,以前沿技术释放技术红利,从而带来超前的经济利益。相比监管机构和消费者,电商平台更具信息优势和技术优势,因而其违法违规行为技术化程度更高、更加隐蔽,一些传统的工具手段难以有效应对,从而对监管技术、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面对技术和商业模式迭代迅速的电商平台市场,政府监管技术明显落后于市场技术,监管面临一定的困难,因此将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运用到电商平台监管中已成为必然趋势。

(3)政策法规滞后,行政监管裁量权大。尽管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以《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主体的平台经济监管规则体系,然而建立时间较短,体系尚不完善。由于电商平台跨界发展、隐蔽性强,法律法规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在出现法律空白时我国多采用行政监管弥补法律空白,因而存在行政裁量权大的问题[1]。由于电商平台产业具有较高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创新性,对其进行规制不仅需要法律、行政等规制本身的专业知识,也需要充分了解电商行业的属性和特点。因此,需要熟悉电商行业和政府的第三方——电商行业协会,以推动行业有序发展为目的,不仅具有经济服务职能,同时具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挖掘行业潜能,营造可持续发展的市场环境。

4 “数治”技术赋能的智慧监管实现路径

4.1 新思路:确定智慧监管的基本思路

智慧监管源自环境保护领域,被视为介于传统命令控制型监管与放松监管之间的第三个选择,现已运用于环境保护监管领域、金融监管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领域等,成为监管学术研究和监管改革的新趋势[26]。智慧监管作为一个开放性理论体系,衍生于回应性监管理论,不同于“传统监管+互联网”技术,其秉承“大监管”的监管理念,是一种新型的监管理念和模式。智慧监管主张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的多元化,以最少的干预、最低的成本实现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共赢。所谓智慧监管,并不是在传统监管上披上互联网“外衣”,而是一次革新和重构。

智慧监管强调监管主体多元性、监管技术创新性、监管工具多样性。在监管主体方面,智慧监管强调多元主体监管,且各监管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主张扩大传统监管主体的范围,既包括强制执行主体——政府,也包括行业组织等多个主体。在监管技术方面,主张监管技术的创新,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及云计算等技术,有效整合各种监管信息和系统,实现监管信息系统间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监管智慧化。在监管工具方面,主张多政策工具代替单个政策工具,通过正向激励、行业监管代替单一监管工具。智慧监管理论框架如图4 所示。

图4 电商平台智慧监管的理论框架

4.2 新范式:构建“平台前置、政府主导、协会协作”的监管范式

(1)电商平台管理前置。一是技术向善论代替技术中立论,加强技术规则披露。大数据、机器学习等技术作为电商平台商业模式创新及盈利的底层技术支撑,已深刻嵌入社会经济中,承载经济性与社会性的双重属性,技术向善论应代替技术中立论,构建有伦理的算法秩序[27]。鼓励电商平台主动进行技术披露或技术解释,实现有效的事前监管,最大限度降低“算法黑箱”问题可能性,比如,要求电商平台披露推荐机制的公平性,消费者隐私保护的底层逻辑以及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基本程序等,缓解监管压力。信息披露机制可以缓解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市场失灵问题,进而提升市场效率。二是强化事前技术秩序监管,弱化事后处罚监管。电商平台的商业模式、自治能力,从数据获取到算法运行,都是特定技术架构的产物。电商平台应提供底层技术支持,包括数据和隐私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将电商平台所承诺内容转变为平台算法技术,强化事前技术秩序监管。相较于事后处罚监管,事前的技术秩序监管有更强的可控性,为平台商户事先界定了经营行为规则,是平台商户进行无投机行为交易的前提条件。同时,弱化电商平台事后处罚监管,减少其事后罚金等处罚管理的权重,将管理重点放于事前技术秩序管理,能够降低其因逐利而损失消费者福利或社会公平正义等现象的可能性,在节省社会总体资源的情况下,达到理想的效果。三是大数据资源共享,多元监管主体合作。作为民事主体的电商平台企业,不具备政府的行政处罚权,在面对平台商户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无法行使行政处罚。电商平台企业可将部分企业数据资源与政府共享,解决政府信息劣势、规制成本高等问题,促进多元监管主体间的合作。

(2)政府主导,“数治”技术赋能监管。电商平台经济是高度依赖技术的商业模式,其基本逻辑在于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降低平台内交易成本,释放技术红利。基于互联网技术架构的电商平台产生巨大数据流,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为政府监管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可以解决电商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追踪性问题,共识机制可以实现对电商平台商户的多元协同监管,非对称加密技术和分布式记账,可以对所有交易商品进行货源追查和真伪验证,最大限度提升监管时效性问题[28]。

(3)政府赋权,行业协会协作。行业协会作为与政府、企业行为方式不同、层次范围不同的组织体,与政府、企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商务部以及上海、深圳等城市地方政府等赋予行业协会的职能中,都包括了行业内部协调与管理、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服务等,在某种意义上使得行业协会成为权力主体,承担起越来越多的社会责任。行业协会在履行职能的同时,树立起在行业内的权威,当政府行政裁量权过大时,可寻求行业协会的帮助与配合,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便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关系。政府、电商平台、电商行业协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5 所示。

图5 政府、电商平台与电商行业协会协作关系

4.3 新作用:发挥智慧监管的创新性作用,以监管创新倒逼平台创新

面对日新月异的电商平台市场发展,还应充分发挥监管的独特作用,以技术驱动的监管创新倒逼电商平台创新。面对海量数据的自动化交易活动,智慧监管能够提供更大的便利及更高的及时性、准确性,监管智慧化能够推动电商平台在监管方面的创新,严格高效的监管往往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迫使其积极主动改善电商平台应对监管的方式,从而达到监管创新倒逼电商平台创新的目的。电商平台创新推动监管创新,监管创新倒逼电商平台创新,实现监管主体与监管客体相互作用的良性循环。

5 结论

本研究聚焦于电商平台商户机会主义行为导致的假货泛滥、以次充好等电商平台乱象,构建电商平台商户、电商平台、政府三方主体演化博弈,得出长期均衡稳定点为(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平台宽松管理,政府严格监管)策略组合,即从节省社会成本的角度看,平台商户无机会主义行为经营,电商平台宽松管理,政府严格监管为博弈的最终状态,整个电商生态系统以最小的社会成本健康稳定发展。同时,鉴于政府监管面临的困境,以“数治”技术赋能政府监管,将智慧监管理论引入电商平台监管领域,分析了现有监管对象复杂、监管技术滞后、法治监管滞后等监管困境,构建理论性框架,提出发挥电商行业协会优势,形成“电商平台管理前置、政府监管主导、行业协会协作”的整体框架,以期为电商行业监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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