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少安,苏泽儒,余友斌
(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2.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厦门 361005;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东广州 510378)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打造知识产权强国已成为必然选择。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稳妥推进以及知识产权金融的日渐兴起正在改变传统的融资模式,突破了企业融资在基础资产上的藩篱,科技型企业融资不必受限于有形财产,可以将更多精力投注于科技创新和企业长远发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积极稳妥发展知识产权金融,明确了知识产权金融未来发展基本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要求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进一步畅通,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2021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九十二条同样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知识产权金融的重要一环,经过长期试点和实践,目前已进入深化改革阶段,但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理论研究支撑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依然有待深入。相关学者研究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本模式及其关涉主体,例如Bezant[1]发现通过在规定期限内为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保险或担保,能够降低止赎风险,从而改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整体信用状况,增加借款人可用杠杆;聂洪涛[2]发现知识产权的特殊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担保融资过程中政府具有主导作用;刘楠等[3]认为我国应构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中介机构积极参与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模式。近年来,学界开始着重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及保险机制,例如宋河发等[4]发现“政府—保险—担保”模式是实施专利质押贷款保险机制初期较为有利的选择。
虽然当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已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基础,且其运行模式等已经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但是其运行过程法律机制和功能定位尚未得到充分探讨,因而制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高质量发展。随着技术和创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核心要素,企业依托知识产权进行融资的需求必将不断增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企业经营和发展壮大过程中势必扮演更加重要角色。因此,研究其法律运行机制不仅可以为完善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提供理论指导,而且有助于科技型企业解决现有融资难题。
从我国的政策环境变化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一个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逐渐火热的概念范畴,相关政策发展态势如表1 所示,顶层设计的总体方向是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力度并完善相关制度,实现其整体构架的持续稳定发展。此外,《纲要》提出健全知识产权质押信息平台,鼓励开展各类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融资模式创新;健全版权交易和服务平台,加强作品资产评估、登记认证、质押融资等服务。《纲要》作为未来15 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基本指引,明确了我国知识产权金融发展方向,进一步激励创新并提高知识产权金融支持力度,补齐我国知识产权运用短板。
表1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主要政策
除了政策环境逐渐优化,我国业已具备大力发展包括知识产权质押在内的知识产权金融经济条件。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知识产权质量和数量都在快速增长。从商标来看,我国商标注册申请量在2002年跃居世界首位,此后连续多年稳居世界首位[5];从专利来看,我国专利申请数量连年增长,在2010年已超过日本,并于2011 年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大发明专利申请国[6]。2019 年,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中国国际专利申请量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框架下国际专利申请量最多的国家,其中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专利申请量连续3 年稳居全球第一,2019 年达4 411件[7]。此外,我国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发展上亦取得瞩目成绩。根据WIPO[8]发布的全球创新指数,我国从2013 年第35 名上升到2022 年第11 位,在促进创新创造上取得长足进步。然而,不少批评的声音指出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显示出“重数量、轻质量”的特点,例如,从专利授权率、引用次数、专利家族规模、维持率、专利技术和国际范围以及商业化率等指标来看,我国专利水平依然有待提升[9]。原因在于我国前期在实行知识产权政策时未能较好地通过市场力量来促进知识产权生产创造,进而导致知识产权商业化率或产业化率偏低。有调查指出,我国专利交易市场在迅速扩容,但与之相匹配的资源供给和融资体系却尚未健全,如美国专利质押直接融资占比超过55%,而我国仅为3%~5%[10],足见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潜力巨大而尚未被良好发掘。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资产,能通过质押融资等金融活动的展开提升自身的稳定性和价值可预测性,从而有助于化解我国基于知识产权解资不足这一现实困境。
从社会历史发展眼光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深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是密切相关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历了从低成本劳动力驱动到资本积累驱动再到创新驱动的数次变革,当前经济发展已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11]。面对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给环境和资源带来的沉重压力,我国在已经具备一定经济发展基础前提下,有必要采取措施引导社会经济转向创新创造相关产业。资金作为企业发展关键性因素以及产业发展的动力和源泉,从宏观上提升科技型、创新型企业资金供给量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相关产业升级换代具有重要意义,在此过程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无疑扮演着排头兵作用。目前,全国质押融资机制建设初见成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数和金额逐渐增长。经检索历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评价报告》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从总体来看,全国专利、商标质押融资总金额已从2010 年的225 亿元增长到2021 年的3 098 亿元,数额增长超过10 倍;从知识产权客体来看,2009—2020 年专利质押融资金额年均增速达到36.4%,2020 年是2009 年的30.5 倍;2008—2020 年商标权质押融资金额年均增速达到19.6%,2020 年是2008 年的8.6 倍;2020 年著作权质押担保金额为39.3 亿元(见表2)[12]。
表2 我国主要两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年度变化
从各个省份建设情况来看,发展较快的省份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数量和资金数额已经相当可观。例如2020 年浙江省专利、商标的质押融资总额达到600 亿元左右,约占全国专利、商标的质押融资总额的28%[12]。此外,江苏、广东等省份也表现抢眼,如2022 年广东专利和商标质押融资金额为970.24 亿元,同比增长119.25%,占全国总量的19.93%;质押登记有3 097 笔,同比增长70.82%,惠及企业2 681 家[13]。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源于权利质押,经地方示范试点形成系统规模,不断适应、服务于经济发展,在发展中解决质押融资风险,实现从量大向质优的转变。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肇始于20 世纪90 年代,以1995 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引入权利质押机制为标志,相关基础构建一直持续到2006 年。2006 年以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并未受到广泛重视,一般表现为小范围内零星实践,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国家层面来看,除《担保法》外,国家知识产权局还颁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地方层面则陆续出现一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业务,比如1999 年,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忻州分行办理我国首笔知识产权质押业务;2004 年湘潭市人民政府出台《湘潭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湘潭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总的来说,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基础构建阶段,我国形成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需的基础法律依据,同时也进行了小范围实践、实现了小步子突破。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系统发展从地方示范试点开始,并以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机制为目标,可以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系统发展阶段是围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示范试点展开的,故系统发展阶段也可称为“示范试点阶段”。从2006 年开始,国务院陆续印发相关文件,明确指出通过探索创立多种担保方式弥补中小企业担保抵押物不足问题,支持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业务试点。2007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业务。2008 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我国正式开始开展专利质押试点工作,各地方政府逐渐加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速度;同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北京市海淀区知识产权局等6 家单位列为第一批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2009 和2010 年分别确定了第二批、第三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名单,前3 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城市达到16 个(见表3)。随后,全国诸多城市亦展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该试点工作以银行开设相关质押融资业务为主要标志,但银行仅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一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各种主体和机构,是一项系统工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了不小挑战,质押融资客体不仅限于动产和部分常见财产性权利如有价证券、基金份额和股票,知识产权开始成为一般性质押客体,且其放贷主体不仅限于银行,还包括一些科技发展基金乃至政府相关机构。
表3 我国前3 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
在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示范试点之后,中央和地方纷纷出台专门规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法律文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逐渐科学化、系统化。其中,以2010 年国家有关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为代表,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协同推进、服务机制、风险管理、评估管理、转移管理等机制总体框架进行了原则性、总体性规定。2006 年到2014 年,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逻辑规则是以示范试点为核心,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多种运行模式和总体机制,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一步深化改革奠定重要现实基础。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要性在深化改革阶段显著提升。这一阶段以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标志。根据该意见精神,全国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成为政府推进知识产权工作的关键性指标,深化和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亦成为工作重点之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历程本质上与我国经济发展在内在逻辑具有一致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础构建和系统发展阶段,我国经济发展长期呈现为粗放化发展格局且缺乏优质金融资产[14],而在新的创新发展环境下,尤其是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对外开放政策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提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知识产权金融的重要度,以因应内外部环境变化并高效满足市场需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传统质押融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风险和可控性,这种风险既来源于知识产权本身价值估量和实现难度较大,也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程序和主体复杂性。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深化改革阶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重点工作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细化,主要涵盖以下三方面内容:
(1)面向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支持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探索高效便捷的质押融资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质上是一种金融服务,服务对象和直接受益者是科技型企业,为科技型企业融通资金能够直接提升其发展动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关键是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并进行机制创新,而推进这些工作离不开金融机构的努力,特别是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市场化程度需要提高商业银行的参与度,有必要支持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制度,同时完善相关的风险评估、授信审查、授信尽职和奖惩制度,以及创新信贷审批制度和利率定价机制。
(2)支持建设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相关平台。从实践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质押融资机制提出新的挑战。早期阻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现实因素众多,除了我国知识产权资源所存在的大而不强、多而不优问题,还有配套机制的缺乏。如今,我国知识产权资源日渐丰富,其发展趋势正从量大向质优转变[15]。与此同时,有必要及时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平台等,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顺利进行提供可靠的配套机制。
(3)支持构建全流程的风险管理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虽然以资金保障作为最终目的,但是内含较大的导致银行坏账等风险,故深化改革阶段强化了在整个质押融资流程的关键节点设置风险检测和控制点位,以降低和预防系统性风险。
从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至今,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较短时间内积累了丰富经验,这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业有着重大实践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尚未形成完善的服务体系,呈现出诸多问题。第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估值难[16]。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必经环节,只有确定知识产权价值,金融机构才能确定贷款额度。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上面临着巨大挑战,包括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基本规则应当如何设置、是否需要设定全国性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以及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结果稳定性和复杂主体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关系协调问题。第二,知识产权质押财产变现难。知识产权变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最后一环,即在出质人未能还本付息后,质权人将通过交易知识产权获得补偿。当前我国知识产权变现难主要体现为交易过程中产权流转难、交易对象少[17]。第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高[18]。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的质押融资都有一定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标的物作为无形财产,相对来说面临着更大融资风险,既有知识产权本身固有风险,也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风险。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民法、金融法、知识产权法相关理论为基础,需要从不同维度法理进行论证。
从知识产权法理论维度,知识产权以“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为基本理念,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际上是贯彻这一理念的典型活动之一。知识产权是一种精神财产和知识财富,若想最大化这种精神财富的商业价值,必须将其应用于具体的产业,并通过加倍的资金投入以扩大运营的规模和质量,最终实现创新企业良性循环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美国,从20 世纪90 年代开始,企业便开始通过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获取融资,典型案例便是爱迪生以他的白炽灯泡专利作为抵押品获得融资以创办通用电气公司;美国摇滚明星鲍伊通过其音乐专辑作为基础资产而发行的版权债券。由此可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打通知识产权运营脉络具有重要作用。
从民法理论维度,狭义的质权又称为“担保债权”,即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物或财产权,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变卖占有物或财产权而获得清偿[19]。权利质权滥觞于罗马法帝政时代的债权质,随后德国、日本等国家均对质权进行规定,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权利质权,但各种无体动产的可质现实表明已有权利质权之实[20]。包括权利质权在内的质权的社会作用有二:一是质权设定以移转占有为必要的成立要件,有公示的作用;二是设定人不得利用标的物或相应的权利,质权有强制清偿的留置作用。由此可知,知识产权的质押要实现其社会作用,至少需要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其一,知识产权有稳定且统一的知识产权权利公示系统;其二,知识产权能够有一定的程序和场所实现强制清偿。
从金融法理论维度,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涉及金融企业、金融监管机构等金融主体,因此金融法的理论对其具有指导意义。从基本原则来看,促进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是金融法的重要原则之一[2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金融活动,应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责任和监督检查制度,保证贷款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从主体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涉及到的金融企业包括各种以取得经营利润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以及中央银行、国家监管机关、交易场所和行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良好运行有必要明确认知相应主体在此过程中所扮演角色和相应的作用。从金融经营规制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质上是一种货币财产的融通,其过程涉及的具体形式包括贷款融通、保险融通等,因此其运行也应遵守相应的贷款、保险等业务规范。
从比较法角度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并非一成不变,以政府机构介入程度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同,可以分为市场主导模式、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和政府主导模式3 类(以下简称“3 种模式”)。
市场主导模式主要以美国为代表。在美国,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被归于动产范围,知识产权担保活动由《统一商法典》规定,且其名称为“抵押”(mortgage),而非质押[22]。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具体关系来看,市场主导模式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融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三方。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信用,如在规定期限内为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保险或担保,以降低止赎风险,从而改善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整体信用状况,增加借款人可用杠杆;通过保证知识产权价值,使得提供知识产权担保的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在市场主导模式下,金融机构或专业服务机构将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则居于辅助地位,融资企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依照市场规律互相合作或自由竞争,自主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在美国,该模式又进一步分为银行主导融资模式和公司主导融资模式两类。其核心区别在于:在面临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价值评估和变现等痛点问题,银行主导融资模式是直接通过银行进行规制,公司主导融资模式则是通过建立保证资产收购价格机制(CAPP)引入第三方主体加以解决。
由于市场主导模式依照的是市场规律,政府所实施的干预较少,其在融资业务中无须承担特别的风险或是提供特定的支持,主要作用是制定规则、维护良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营环境。美国通过专门机构——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加以管理。SBA 虽然既不提供担保资金也不直接提供担保,但是起到了沟通中小企业和民间资本的桥梁作用,并对融资过程制定相关规则。
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德国采取该模式与其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密切相关。一方面,德国的中小企业占其所有企业的比例高达99.7%,且中小企业为社会提供70%就业机会[23]。德国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平稳发展,通过财政贴息、政府信用等多种渠道支持中小企业解决资金融通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德国企业的融资系统以商业银行为中心,大型银行与企业之间通过多种机制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如通过互相参股建立银行和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24],以减少科学研发可能存在的高风险与不确定性。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主要涉及的主体包括融资企业、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四方。一方面,各方主体各司其职、互相独立,通过多方参与合作平台实现风险管控和风险分散;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起到关键作用,而政府则起到引导、支持和监督等作用。
在德国的政府与市场合作模式中,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最大的特点在于构建了特殊的风险承担机制,通过分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风险,减轻各方责任,并促进了主体间互相合作、监督。当融资主体难以偿还债务产生损失时,由各级政府承担65%损失,其中包括由联邦政府政府承担39%损失以及由州政府承担26%损失,剩余的35%损失则由商业银行以及担保机构按照1 ∶5 比例各自承担,即商业银行最终仅需承担总损失额7%额度,担保机构仅承担总损失额28%额度[25]。由此,风险可控范围内,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得以加强信贷资源由实体资产向知识产权倾斜。
政府主导模式中,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承担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主要风险,在整个质押融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一方面,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需要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专业服务机构的功能,包括法律服务机构、担保机构、价值评估机构等;另一方面,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还需分担金融机构的部分资金压力,例如构建资金池等。政府主导模式主要以日本、韩国为代表。20 世纪90 年代,日本在高新技术领域逐渐同欧美产生差距,为促进国内科技创新,日本确定知识产权立国的基本国策,并通过出台《科学技术基本法》,旨在通过政府力量促进科学技术发展。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体现了浓厚的政府意志,明确了政府支持的发展方向。日本的政府主导模式包含了担保协会模式和政府金融机构模式两种具体类型。前者通过建立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信用担保协会设立专项资金并进行资金筹集活动,以缴纳贷款保证金,同时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方式,当融资企业难以偿还债务时,保险公司将对信用担保协会所垫付的资金给予一定补偿;后者通过建立有政府管理性质的金融管理机构,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合作,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控和评估[26],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提供服务。
与日本相似,韩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同样是基于政府科技创新政策的需要,以政策性融资路径予以推进,但韩国主要通过设立担保基金的方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1989 年,韩国首先设立了科技信用担保基金(KOTEC),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随后,由KOTEC 为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活动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供担保,为提高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保驾护航。2006 年,韩国国家开发银行实施“专利技术价值评估与担保”项目,目的是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质押优质专利顺利进行融资活动[27]。
通过上述梳理分析可以看出,面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困境,不同模式给出了不同解决方案:美国以尊重市场规律为出发点,政府仅仅设置基础性规则,并扮演沟通和支持角色,这种放任自由的态度有赖于其完善的市场机制;与之相对,日本和韩国更加重视通过政府力量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运行,但这种运行机制是否存在可持续性依旧有待探究;德国则采用了折中模式,兼顾市场规律自动调节以及政府机关有效支持。我国引进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水土不服”,这既源于我国知识产权与市场运行协同机制有待进一步建立与优化,也由于我国金融机制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因此,需要重新审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设计初衷及其基本理论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破解运行困境,完善运行机制。
从历史发展视角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的扩展和完善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进步的必然之举。针对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存在的估值难、变现难、风险大等诸多难题,首要任务应是厘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功能定位,并在此基础上制订改进措施以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首要功能在于促进社会科技创新。当下金融资本倾向于流入利润率较高的房地产等行业,相对而言,非房地产行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企业难以获得金融资本支持[28]。资金不足的科技型企业往往也是小微企业,其在融资过程中往往面临资金基础薄弱、流动资金管理不善等困难[29]。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可以加强科技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资金的灵活性运用,允许其利用自身优势财产——知识产权进行融资,而非必须依赖传统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方可获得资金。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利于提升科技型企业融资能力,促进社会发明创造热情与能力,构建科技创新友好型社会,实现社会高质量发展。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直接功能是解决科技型企业资金融通难题。我国企业数量浩繁、种类众多,特别是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中,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较为显著,这种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点和问题,更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对不确定性进行规避等方面原因;同时,这类企业在经营前期往往因为技术门槛高、操作周期长等问题,难以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复杂的知识产权金融活动获取资金。相对而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科技型企业在资金周转上的紧急需要,还可以帮助部分科技型企业进行可持续性的科学创新和技术研发,进而在具有一定技术和经济基础后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等形式扩大投资规模,形成良性循环。
(3)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挥功能的前提基础是保证风险可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实体财产质押融资的最大不同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依托的标的物是无形财产[30]。相较于以交付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动产,或以登记为所有权取得方式的不动产,知识产权的交付方式虽然也是登记,但是具有价值稳定性较差和可评价性较低等问题,因此交易成本较高,具有较高风险,因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的完善必须重视通过新的风险管控机制为知识产权的交付做好综合配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机制至少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通过质押融资程序和机制的公开,形成标准明确、公平合理的融资新机制,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方法降低贷款审查过程中的人为干预因素,减少融资款项在审批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另一方面是通过建立质押融资行为的可留痕化、可溯源化机制,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规范性,在一定风险预警信号发出后及时“叫停”或“催收”特定贷款,以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的风险可控。
基于对知识产权发展历程和基础理论及功能定位等关键内容探讨,总体来看,可以从以下4 个方面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治理工作:
(1)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开拓企业融资资金来源渠道,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由创新创业融资新形态转为常态。在当今社会,知识、技术需结合资金方能持续发展,一方面通过金融机制赋能知识产权的持续发展,提高社会经济发展中创新创造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机制,促进社会资金朝向创新经营主体流动。
(2)学习和借鉴美国知识产权市场运营机构和机制构建经验,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效率。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理论基础,并通过实践加以检验;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流转体系,促进知识产权交易的繁荣;通过立法加强对知识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和引导,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制度化。
(3)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法律保障。法律保障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范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治理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通过及时制定专门性法律或行政法规,解决目前质押融资相关立法在整体上表现出的立法主体过于分散、法律规定层级较低、立法内容相对粗糙等问题。
(4)强化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管控。融资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影响因素具有复杂性,这也决定了政府、金融机构等主体在质押贷款实务中必须提高风险识别和管控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监管,及时规避并强化打击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的骗贷行为。例如,通过学习德国特殊风险承担机制,将风险依照适当比例分散于多方主体,或可有效降低风险,提高各方合作意愿。
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根植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进程之中,它的勃兴标志着知识与创造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扮演着愈加重要角色。虽然起步较晚,但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事业也经历了一个相对复杂的发展历程,从基础构建阶段的起点建设与地方实践,到系统发展阶段的示范试点与总体建设,再到深化改革阶段的地位提升和机制细化,循序渐进地实现稳步发展。尽管在当前阶段,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依然面临着估值难、变现难、风险高等问题,但由于我国创新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展,新的知识产权客体不断涌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需求势必持续增长。由此,有必要回归法理本源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本质予以分析。其中,从知识产权法视角来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于打通知识产权运营脉络具有重要作用;从民法理论来看,稳定且统一的知识产权权利公示系统以及特定的能够实现知识产权强制清偿的程序和场所是知识产权质押实现其社会作用关键所在;从金融法理论延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遵循促进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金融法基本原则,明确相应金融法主体作用和责任并遵循金融经营规制基本规则;此外,从比较法研究来看,我国在未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设过程中,应进一步建立与优化知识产权与市场运行的协同机制,持续发展和健全金融机制。因此,应明确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社会科技创新并解决科技型企业资金融通难题的功能定位,从开拓融资渠道、完善基础建设、加强法律保障和强化风险管控入手,实现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稳步安全发展。未来,将就其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境和具体的操作路径进一步进行研究分析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