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逐渐成为威胁我国金融财政体系安全的重要因素,在新形势党和国家大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背景下,着力解决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风险,成为当下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新形势下,尽管国家已采取各种举措积极防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但仍存在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透明公开度不高、违规举债方式多样化、隐性债务风险转嫁升级等问题。供需矛盾加大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控制难度、地方政府职能的不甚合理和存在错位、外部监督作用发挥乏力是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化解和防控应采取坚决遏止增量隐性债务、加大存量违规举债整改力度、进一步持续推进存量隐性债务化解、加快构建以发行地方债券为主的新形势下多元融资模式、积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科学、高效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基础数据库、加大规范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公开和信息披露力度等措施。
[关键词]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控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2.5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3)04—0062—07
[作者简介]刘利,男,西南民族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政府隐性债务、会计、审计、金融投资与财务管理等研究。
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持续显现,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也日益凸显。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作为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通过担保、出具承诺函等不合规操作或变相举债产生的债务,隐含较大金融风险,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随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很大的出清,债务规模增速持续放缓,总体管控平稳,但结构性、区域性风险仍需关注。持续的疫情冲击加剧了区域债务风险的分化,在稳增长需求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如何防控新形势下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在当下显得更具有现实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1]
一、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控现状
在国家“标本兼治、依法管控”的隐性债务化解方案指导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取得了巨大的成效。
(一)健全了融资举债机制,规范了政府融资举债行为
随着中央坚决遏制地方政府债务意见和办法的出台,各地地方政府积极行动起来,纷纷出台了相关实施方案。江苏、青海、湖北等地明令禁止了地方政府违法举债行为,进一步完善了融资举债机制,规范了政府融资举债行为,有利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潜在风险和强化债务管理。
(二)明确了平台职责,分类化解了众多隐性债务潜在风险
各省市积极利用政府融资平台转型的契机,强化了对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湖北省明确规定了平台偿债资金的来源不得包含预期的“卖地”收入;广东省设置了“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债务独立自担的机制,有效防止了政府与平台的债务不清晰和隐性债务扩大的潜在风险;河南省协调支持符合条件的REITs项目发行上市,分类推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安徽省支持国企设立100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风投创投企业。
(三)强化了问责机制,遏制了隐性债务增长
2017年,随着习近平总书记“终身问责,倒查责任”的提出,健全终身问责制逐渐成为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长的重要方式。2018年,银保监会年度监管会议上再度强调“强化问责”,并通报了违规银保机构的处罚结果。财政部也强化了对地方隐性债务和不规范的政府购买行为的问责和处罚力度,加大了对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通报频次,遏制了隐性债务增长。近年来,政府法定债务余额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控制在50%以下,地方隐性债务减少1/3以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缓释可控 。1
(四)摸清了债务底数,防止了隐性债务风险的快速扩散
国家审计机关及相关审计部门为了摸清债务底数,积极组织开展相关摸底专项工作。调查发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警戒值标准不同。有的省会城市2020年的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就达 475亿元以上,与该省会城市全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基本持平2,但相关部门却认为其债务规模总体可控,只存在局部风险。当前,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分布来看,县级基层债务占比较大,但由于财政收入少和偿还债务能力受限,隐性债务风险较大。各省市区为了解决债务集中基层的问题,通过设置债务规模上限和缩减财政支出等手段,严格遏制了县级政府隐性债务的增长。部分省市协调金融机构向融资平台公司提供到期债务接续和新增融资支持,对配合政府违规举债金融机构严肃问责。截至2022年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350651亿元。其中,一般债务143944亿元,专项债务206706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债务限额,整体风险可控 。3
二、存在的问题
(一)违规举债方式多样化
2014年修订的新预算法将发行债券作为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的唯一合法渠道。但由于基建项目为地方政府的主要投资方向,这部分投资大多归属于公益性资产,不仅投资周期长、流动性差,而且变现能力弱。目前,地方债券的法定限额是自上而下分配的,限额规模、限额结构都难以满足地方政府实际融资需求。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资金压力转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不合规的融资支持,包括租赁、担保、信托理财、PPP模式等,导致地方政府短期财政机会主义行为概率上升。[2]
(二)缺乏统一标准的统计口径使得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底数不清
目前,底数不清、无法准确地计算规模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一个最重要特点。按照人们通常对隐性债务的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就是指在政府预算范围之外最终需要用财政来偿还的债务。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界定没有官方的定义、权威的标准,使得隐性债务的底数不清,难以进行有效的统计和计算。尽管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开展了多轮隐性债务摸底,但由于统计口径的不一致、相关主体的少报、漏报等问题,隐性债务的数量还是难以准确地统计,导致摸清各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的底数确实非常困难。
(三)隐性债务风险转嫁与升级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中,中央政府、上级政府为地方政府的兜底,不仅增加了地方政府自由借款的风险,还容易造成权力滥用的现象。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制度和预算约束,地方政府会不断地寻求以新的举债方式来弥补担保外债、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融资平台债务等缺口,这种循环往复的违规举债隐性融资行为极易导致财政风险。而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很弱,难以弥补债务缺口,最终会将偿债压力由下而上层层传导至上级政府。[3]
(四)市县级风险突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规模和风险在市县级政府表现得尤为突出,有的市县存在严重的违法违规举债行为,由此形成了大量的隐性债务。由于市县级负债额度相对较高,不少省份隐性债务总额中,市县级占比高达85%左右,而省级仅占15%左右1。
(五)隐性债务资产流动性风险增加
目前大多数地方市政建设和改造资金都来源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这些大多归属于公益性资产,具有投资周期长、见效慢和还款期限短等特征,导致项目的未来收益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加大了政府偿还债务的压力。同时,隐性债务规模增长超过了财政预算收入的增长,超过了地方政府可承受能力,导致不少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一直处于赤字状态,加之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的预期收入在短期难以实现,进一步加大了隐性债务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六)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透明公开度不高
从隐性债务的审计调查结果来看,地方政府往往会在上级政府出台化解地方政府性存量隐性债务政策时获得一定支持,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多报策略来谎报隐性债务;当上级政府开始清查由违规担保导致的隐性债务时,地方政府则往往故意隐瞒或少报漏报。由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透明公开度不高,上下级政府之间出现互相不信任、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从而导致在统计隐性债务时出现数据失真的问题。[4]
三、产生的原因
(一)供需失衡加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控制难度
由于财政资金不足,地方政府只能通過举债隐性债务的方式来满足自身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支出的需要。相较于商业信用,金融机构更相信政府信用,认为政府会对其参与的项目进行兜底,资金回收风险相对较小,因而更倾向于给具有政府背景的项目提供融资。央行金融稳定报告指出,许多省份财政资金过度依赖上级补助,其中依靠上级补助超过70%的县市就达到了60%以上,这种依靠财政资金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进一步加大了财政收支缺口,而这些地方的融资冲动比较强烈,政府信用项目占用的信贷资源比例很大2。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和不甚合理
表面上看,严格的GDP考核机制、预算软约束等是导致地方隐性债务规模快速上升的原因,但从深层次来看,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和不规范是根本原因。当前,地方政府将土地资源以资金的形式投入到投融资平台,并以土地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这种土地与融资平台捆绑的发展模式,让地方政府未能清晰认识自身功能和职能,造成地方政府的行为模式扭曲。[5]同时,当前地方政府职能的错位还易导致其采取违规违法的方式来进行基础设施投融资。
(三)政府间纵向、横向财力不均衡
当前国家虽然通过严格的规范转移制度提升了地方政府中央补助性收入比例,极大增强了地方综合财力,但由于政府间纵向、横向财力不均衡,纵向上主要是分税制改革导致的政府财权上移,地方政府财力弱化,横向上主要是地区之间的发展差异导致中西部地区财力明显弱于东部地区。而地方政府自身造血能力相对较弱,其日常的运转需要财政资金支撑,由此导致地方政府通过举借隐性债务来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运转。[6]
(四)地方政府合规融资渠道供不应求
地方新增债券规模无法满足其运转需求。2022年全国新增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规模超过4万亿元,是2015年的两倍1,但是仍有许多地方政府反映新增债券规模难以满足融资需求,导致许多基础设施项目欠账较多,进一步导致地方政府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来举债。
现有的PPP模式缺乏社会资本参与,导致有效供给不足。尽管当前各地方的PPP项目众多,但是在落地实施上却存在很大的困难,主要是PPP模式对社会资本缺乏吸引力,市场主动付费动力不足,导致项目缺乏有效的经营性收入支撑。社会资本支撑不足和地方政府融资能力较差导致经济基础薄弱的地方政府难以进行低成本融资,从而影响项目的推进。[7]
财政收支不平衡进一步加大了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一方面,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新形势背景下,经济发展速度减缓和税收减免政策大力推进,地方财政收入整体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再加之近几年的新冠疫情使财政赤字加重;另一方面,民生项目投资的加大和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提升等刚性支出大幅提升,加大了财政支出压力。
(五)我国地方隐性债务具有特殊性
绩效考核方式相对单一。当前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绩效考核主要以GDP指标为主,单一的绩效考核指标导致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经济增长而过度热衷于投融资,加大了地方隐性债务规模扩大的概率。
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的过度依赖导致隐性债务规模的提升。当前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实行的“预算软约束”,各级地方政府过度依赖上级政府,由此导致地方隐性债务扩大的可能性提升。
中国土地制度的影响。当前各级地方政府都储备了一定的数量的土地,政府通过土地来进行举债融资,让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融资更加容易。
(六)内部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健全
目前,我国隐性债务的监管制度主要以新《预算法》为核心、以暂行办法为补充,而新《预算法》的规定以倡导性为主,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制度强力实施,而且对于地方政府违法担保责任的追究也是只有原则性描述,没有具体实施行为。监管制度的不完备不利于地方隐性债务监管机制的系统性、良性运转,使得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游离于法律监管外。监管机构内部权责不明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管涉及财政部、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机关等国家机构部门,但这些机构职责的划分和协同工作机制尚未明确,使得地方隐性债务受到各个部门监管但又没有部门监管的尴尬局面,给地方政府违法举债造成了监管缺口。[8]
(七)外部监督作用发挥乏力
健全的外部市场监管制度是保证地方政府债务保持合理区间的重要保障。金融市场较高的独立性和自由性能确保地方政府按照市场规则作出融资决策,并规范政府举债行为。同时,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也是评判政府信用等级、风险大小的重要支撑。[9]但当前我国外部的监管制度还比较薄弱,缺乏强有力的市场约束力,导致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事前事中监管难以落实,出现债务风险隐患。
四、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控的对策
(一)遏增量,控存量,有效化解隐性债务风险
1.坚决遏止隐性债务增量。要加大对新形势下各种不符合正常法规程序的融资担保行为的查处力度,积极强化对各种隐性债务风险的防范管控;要严格审核政府各项投融资项目,强化预算控制的硬约束。加快出台相关法规,明确金融机构考察的法定责任,将地方政府新增项目的融资来源和还款渠道的考察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严格防止金融机构向不满足规范需求的项目提供融资。
2.强力整改隐性债务存量。防控隐性债务,要结合项目情况,分类逐项进行计划处置。必须根据隐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形成原因、还款渠道和来源等现实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债务化解的总体目标,积极将目标分解至各年度,明确还款计划,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逐步化解隐性债务规模。在处理隐性债务的过程中,要全面强化与债务主体的协同工作,紧密结合项目的投资规模、收益状况、性质等,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妥善处理隐性债务的存量问题。
(二)构建多元融资体系,缓解地方政府融资压力
1.加快推动融资平台的整合与转型。要根据融资平台的行政层级,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强化对平台数量和质量的整合管控力度。对于省属平台,要以行业属性为标准强化平台的重组和整合;针对市、县平台,要以区域为核心,优化平台的质量,合并部分实力弱的平台。要积极将优质的国资引入融资平台,在资产端,要充分利用优质国资的市场整合能力和良好的流动性优势,着力提升负债严重平台的经营、盈利能力;在負债端,积极鼓励平台债务处置引入优质国资企业,以推动平台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地方政府要提升平台融资渠道的多元性和高效性,因地制宜地探索既符合实际,又科学可靠的综合投融资模式;针对自然资源丰富的地区,要充分发挥资源禀赋的优势,全力探索和创新资产融资渠道;针对社会资本活跃的地区,对PPP模式进行严格规范的操作,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优势,大力缓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还债压力。要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的债务置换作用,将短期高息的隐性债务置换成低利中长期的信贷资金,以缓解偿债压力;要充分利用好政策性银行的综合金融服务优势,积极通过股权投融资、资产证券化等多样化形式,大力提升平台的自我造血能力和资产的流动性,加快推动平台向专业化、市场化转型发展。
3.积极构建新形势下以发行地方债为主的多元化融资模式。要立足于新形势下我国金融市场的实际,全方位、多领域拓宽地方政府合法融资渠道,缓解地方政府的融资压力;要大力强化对金融机构行为的监管治理,尽快提升地方隐性债务防控的透明度;要加快构建新形势下以各类股权融资、PPP模式、政府投资基金等形式为主的多元化融资体系。
(三)加快推动财税体制机制改革
1.进一步健全新形势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新财税体制。要明晰新形势下各级政府事权、财权划分,加快推动新形势下财税体制向纵深改革、深水领域改革。[10]要全力加强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划分的法治化建设,以明晰的法律法规形式理顺和界定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投资的低效性、无效性、浪费性、无序性。
2.持续推动现有财税体系的改革和创新,适度合理地提升地方在共享税中的比例。地方政府要加快培育自身主体的税种,提升自身财政造血能力,减少不合规、不合法的融资举债行为。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健全和优化,强化财政资金向县、乡、落后地区的倾斜力度,缓解基层政府资金压力。
3.加快建立新形势下可持续的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体制。尽早建立新形势下清晰的税收、PPP与基础设施投融资需求资金之间的对应关系,提高新形势下地方政府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机制的效率性。必须科学合理地界定新形势下政府和市场的职能范围。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须以项目性质、特征为标准差别化设置,以缓解地方政府融资资金的供需矛盾,满足地方政府对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
(四)建立健全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责任机制
1.着力推动新形势下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的体系化改革。进一步推动考核指标的细化、多维度化,注重各项指标权重设置的合理性,积极引导地方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债务观,从根本上遏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
2.尽快完善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制度。要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情况完全纳入干部考核体系中去,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和权重。[11]充分发挥惩戒机制的震慑遏制作用,继续维持严管高压态势,大力加强追责、问责力度;对违法违规举债担保问题,要切实做到终身负责制,切实做到权、责、利相匹配。
3.加快落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要全面强化地方政府对债务管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加快成立隐性债务管理专项小组,负责辖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债务限额管理,不得以超过预算外的违法违规方式来举债,遏制和消除隐性债务的产生。密切关注政府隐性负债以及融资平台类债务,防止地区各类隐性债务风险的发生。同时,要牵头建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管理情况,研究下一步管控的措施,杜绝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发生。
(五)尽早摸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建立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债务统计基础数据库和共享数据库
要做好历史债务的统计和梳理工作,做好历年财政收支、不良信贷资产、养老保险金欠账等隐性债务数据整理、统计和保存工作,积极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科学、高效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统计基础数据库和共享数据库。
(六)主動推进专项债扩容提效,积极助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
在稳增长背景下,要在充分用好专项债的同时守住风险底线。要以不同省份的限额使用比例为基准精准施策,对于限额使用较低的省份,要督促各上下级机构部门上下联动,抓紧使用好新增限额,避免基建拉动效果不佳的问题;对于限额使用较高的省份,要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的效率,推动资金使用提质增效,防止资金和项目不匹配的问题。
(七)完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督管理体制
1.强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监督和审计。针对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和债务管理两大方面,财监办要建立常态化、贯穿全流程、各环节、各相关单位的隐性债务监控机制,通过检查、核查、调研等多种综合手段,防止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发生。审计部门要加大地方隐性债务审计力度和审计频次,完善和规范各类债务披露流程、制度和方式;定期摸查本级地方政府各类债务,包括隐性债务在内的结构、规模、增减变化及化解情况,积极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债务的“借、管、用、还”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主动消化存量隐性债务,严防新型增量隐性债务,揭示债务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隐性债务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
2.规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公开和信息披露制度。为确保对隐性债务摸底和统计数据的有效性、及时性、准确性和客观性,政府要制定统一、标准、合理的债务统计口径,财政部门要健全统一的地方债务等级管理系统,同时要完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收支和政府预算公开披露机制,明确公布内容和时间,让公众清晰了解债务的规模、结构、偿债情况等信息。
3.完善地方债务市场环境,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严格规范地方债务市场环境,坚决防止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潜在风险集聚形成财政金融风险叠加的杠杆式扩散;严控隐性债务增量,分类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建立金融机构贷款与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相匹配的制度。
4.健全地方债务管理制度,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既要把握债务总量,又要科学确定在不同地区的分配比例,实施债务总额控制,防止债务结构失衡对整个系统产生的负面影响。建立一套完备的、贯穿全流程、全过程的债务规模控制的机制、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的机制、债务问责的机制。
5.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彻底消除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地方政府要结合自身财力和支出情况,建立常态化的监控体系、监控机制,将融资渠道、来源、方式、债务规模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指标完全纳入监控体系中去,加快制定出适合自身情况的科学合理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强化对风险水平监控的精准度;要实时监控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偿债率等重要指标,建立“红黄绿灯”区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对指标到达黄灯区的,提出警示,加强监管;对指标进入红灯区的,采取严格及时措施,严防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隐性债务的产生。
6.加快构建新形势下以财政部门为核心的协同监管制度,大力增强外部约束力。要加快完善新形势下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相关的法律制度,弥补现有《预算法》《担保法》法律效力和法治化程度较弱的缺陷;要在现有的法律条例上补充对地方政府举债、遏制隐性债务的详细明确规定。要加快构建以财政部门为核心,人大、审计、央行、国资委等行政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和处罚机制,坚决遏制隐性债务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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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彭银春
1参见《去年全国发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45525亿元——202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tj.mof.gov.cn/zt4/jianguanshixiang/202103/t20210316_3671122.htm。
2参见《合肥市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合肥市审计局,https://sjj.hefei.gov.cn/ggtg/sjjggg/13246271.html。
3数据来源参见《2022年和2023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yss.mof.gov.cn/2023zyczys/202303/t20230327_3874818.htm。
1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时代金融》2018年第34期,第10页。
2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时代金融》2018年第34期,第10页。
1数据来源:《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jingshidian/zgcjb/202303/t20230323_3874287.htm。
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2020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 “新形势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防控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20SYB44)阶段性研究成果。
1参见《去年全国发行地方政府新增债券45525亿元——202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万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tj.mof.gov.cn/zt4/jianguanshixiang/202103/t20210316_3671122.htm。
2参见《合肥市市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合肥市审计局,https://sjj.hefei.gov.cn/ggtg/sjjggg/13246271.html。
3数据来源参见《2022年和2023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务余额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http://yss.mof.gov.cn/2023zyczys/202303/t20230327_3874818.htm。
1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时代金融》2018年第34期,第10页。
2数据来源: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时代金融》2018年第34期,第10页。
1数据来源:《财政部发布〈2022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jingshidian/zgcjb/202303/t20230323_38742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