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善鹏
摘 要:信用卡是当今社会非常常见的一种外出支付方式,由于其方便快捷的特点,在近几年被广泛使用。不过,在信用卡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问题。目前国内在法律法规方面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信用卡保护机制,以至于面对使用信用卡时出现法律纠纷,缺乏足够的法律规范来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一旦出现关于信用卡的个人信息泄露、挂失、冒用等问题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法律纠纷。尤其是对于那些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不管是信用卡的使用者还是商业银行都难以找到相应的法律规定来对事件纠纷进行合适的处理。要是涉及的金额过大,还会严重损害信用卡持卡者和银行的利益。本文从民商法入手分析了有关信用卡的法律问题,并以此来对如何在信用卡全民化时代建立健全相应的信用卡法律保障体系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卡;法律问题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2234(2023)05 — 0106 — 04
信用卡是银行推出的主要用于支付活动的重要账户卡片。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很容易因为信息泄露、被冒领或遗失等问题而产生法律纠纷,当事人也很容易因为操作不当而损失合法权益,甚至有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使用信用卡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发卡银行的要求,合法合规地应用信用卡。不过,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卡纠纷可能会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其他原因而难以及时顺利地解决,因此基于民商法的角度对信用卡的法律建设进行探讨,是从商业发展角度与民众需求角度进行法治建设优化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信用卡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以诚信为本的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尤其是在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更能满足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状况和民众经济认知方面的需要。
一、信用卡的概念界定
国际社会对信用卡的概念有一个共同认可的界定,即信用卡是拥有存取现金、转账、循环信贷等功能,可以先消费再还款,无需保证金或担保人的,能够按照最低还款额实现分期还款的个人支付、信用工具。国内以是否交存备用金的为标准,把信用卡分为准贷记卡和贷记卡两种类型。准贷记卡作为个人信用支付工具,是发卡银行要求使用者交存规定的备用金,以此来向持卡人设置信用额度,在使用者的备用额度不够的时候,允许他们在信用额度的范围内透支消费。而贷记卡,就是发卡银行推行的个人信用支付工具,向信用卡使用者规定的信用额度,允许其在额度范围内进行先消费再还款[1]。
二、信用卡业务中相关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关系
(一)当事人与发卡银行
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有偿性的平等互利关系[2]。
储蓄:发卡银行在经过当事者允许后开设存取款业务,在信用卡的存款账户中保持足够数量的余额时,就可以支取现金,这个过程中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是无偿借贷的关系。
消费:如果当事者的消费额度超过了信用卡账户中的余额,当事者就会变成发卡银行的债务人,必须及时向银行支付透支掉的利息与本金。
担保:在对申请信用卡的人进行相关的信用评估后,发卡银行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为其提供担保,主要方式包括提交保证金、抵押、质押等。
委托代理:在当事者进行消费的时候,不用支付现金,借助信用卡就能进行转账结算,从而使用信用卡结算开始,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正式建立了。
(二)特约商户与发卡银行
特约商户就是指为当事人提供娱乐、消费等服务项目的商户,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地位,在发卡银行与当事者之间起到联系与纽带的作用。特约商户对应着金融服务与委托代理两种法律关系。前者指的是通过开通信用卡服务功能来增加商家的销售额、拓展业务以及减少现金交易中存在的风险;商家必须向发卡银行支付规定数量的交易费用,以此来保持彼此在金融服务中的互惠互利关系。至于委托代理则是在发卡银行进行委托的前提下,对存在消费意愿的当事者进行细致地认证与审查,在经过确认后从发卡银行处取得限额授权,然后再对当事者进行相应的服务[3]。
(三)特约商户与当事人方面
在当事者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时候,会与特约商户形成劳务供应、商品买卖等关系,但与传统的债务债权关系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其原因主要在于特约商户在信用卡消费的过程中还要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审查。目前在我国的信用卡消费中,商户都有义务要求当事者进行签名确认和输入密码,在这个过程中,特约商户需要对密码是否正确和信用卡的真假进行认证检验,要是没能做好相关审查工作,那么由此出现的所有损失都要由商户自行承担。比如,如果有不法分子伪造信用卡或盗取借助他人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时候,只要特约商户没有进行相应的审查,所出现的损失都将由特约商户负责;再比如,如果有人使用别人的信用卡或冒用密码,而特约商务又没有做好审查工作,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民商法视域下我国信用卡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抵押还款与审批额度的问题
假如当事人按照现金数额进行存取款,而在出现资金难以周转的时候,将其转化为与现金数量相同的信用卡额度,可以做到整存整取。要是当事人在使用信用卡时选择的是用不动产作为抵押,那么在没有还清信用卡之前,不动产的经营自主权就会归发卡银行所有。按照民商法的有关规定,在民众对信用卡的使用上,实际是要划分到储蓄业务这一类的,可以有偿实行业务,在民众缺乏足够的资金进行偿还时,可以借助其他渠道来弥补空缺。而发卡银行却是把储蓄业务分离出来,使之出现储蓄卡与信用卡两个分支,并保留最终的解释权,也就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证[4]。
另外,信用卡不光有着储蓄周转的作用,民众还可以通过信用卡进行消费,因此发卡银行与当事人之间还有着消费偿付方面的关系。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如果当事人的消费金额大于信用卡所规定的额度,就要對偿还透支的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没有超过额度,则只用偿还本金。但在审批额度方面却没有详细的规定,很多发卡银行都将持卡人的家庭情况和收入水平视为评判信用卡发放额度的标准,不少持卡人都把名下的不动产抵押给银行以此来获取更高的额度,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卡银行会在还信用卡期间判定该不动产不具备还款条件,并将其转卖;持卡人也有可能会在还款期间转卖不动产以此来逃避还款,这些问题都会造成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的纠纷[5]。
(二)挂失和效力认证问题
除了发卡银行与当事人间的法律纠纷之外,持卡者也会单方面遇到信用卡本身的使用问题。信用卡遗失就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当信用卡被盗或丢失之后,可能会出现不断因盗刷而出现的现金流失,但在经办人看来却是持卡人本人的资料。由于发卡银行已经形成与持卡人的业务,相关程序会对持卡人的银行账户余额进行自动扣除,并逐渐增加持卡人需要支付的本金与利息。在这个过程中,持卡人因为挂失时间比较晚或自身法律意识淡薄,需要重新梳理很多业务,无形中拉长了银行业务的持续时间。但如果不进行梳理,持卡人就要承担所有的损失,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往往会陷入矛盾纠纷,甚至要走法律途径。假如没能追回应有的金额,法院有很大可能判定持卡人进行赔付。但这样很难让当事人认可,从而使其丧失对信用卡的信心。民商法的相关条文中只规定二十四小时内的法律效力,要是超过一天都没有挂失,那就要持卡人自行承担损失,这样一来如果持卡人临时有事或身处外地,或其他不可抗的因素,不能及时进行信用卡挂失,就会造成数不清的麻烦[6]。
(三)抗辩权切断条款方面的问题
持卡人因为信用卡的原因受到经济损失,通常都会寻找法律帮助。但从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不管是商户还是个人,只要选择使用信用卡,就一并接受了发卡银行掌握最终解释权的状态,根本没有能力与发卡银行对抗。大部分信用卡在发行的时候是没有问题的,有些持卡人会因为使用过程中的某些原因而急于与发卡银行切断联系,但往往无法解决,要承受巨额的损失。比如,某商户计划透支30万额度用于经营,约定5年偿还,但在实际发展中,该商户已经可以在3年内还清借款,而发卡银行却为了拉高基准利率,要求商户改成三年还清必须增加额外的利息,商户自然会认为不划算,可五年还清又可能会因为后续亏损而耽误,由此而陷入两难境地。在这里,法律没能实现对民众权益的保障,甚至会显得有些不公。
(四)保护持卡人知情权和发卡行信息披露的问题
发卡银行虽然会遵守法律规定对持卡人的自主使用权和知情权予以保护,会让持卡人了解信用卡使用信息、使用条款等内容,但有些私人银行往往会将这些信息描写的模棱两可,以此来谋取经济利益,既没有清晰的条款介绍,也没有对民众说明信用卡的可行性与优缺点,更不会过多关注持卡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只是一味地给持卡人提供高额度的信用卡,由于民众对那些专有名词不熟悉,也缺少了解准确信息的渠道,很难保障自身权益[7]。
四、以民商法视角健全信用卡法律体系的措施
(一)基于信用落实需求设置专门的法律
信用卡行业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当今社会,大型银行对信用卡业务越来越重视,甚至设立了相应的部门。由于信用卡发行数量的增加,使用信用卡的人数也在不断增多,因此从国家到地方的商业银行都十分重视信用卡业务。不过,信用卡市场的发展缺乏健全法律体系干预,绝大部分都是交易方与开证行之间单方面协议。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在对信用卡的使用和处理过程中,法律有权保护组织和个人的独立性,并维护相关消息的开放性,为其提供法律方面的限制性保护[8]。
不过,由于市场的庞大,很多银行都增加了信用卡方面的业务员。不同业务员在推行信用卡的过程中的行为差异说明了目前的法律限制依旧有很多方面比较模糊。发卡银行需要对持卡人进行信用卡消费方面的告知,说明其对于信用卡的所有权和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但在发展过程中,已经改為只有限定条款用户才能查看,而且有很多条款都很晦涩而且难以查找,再加上符合法律对所提供的条款的限制,一般都对别的方面的问题不是很清楚。消费者进行注册,就意味了签署了协议,而且这种对条款的接受是公认的,在法律意义上有着真正的可行性。虽然发卡银行要保证持卡人的选择权和知情权,但在实际使用中,往往要支付更多的利息。这是由于法律没有对持卡人知情权和知情权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需要更加完备的法律条款来对信用卡的应用问题进行限制,这对信用卡的发展至关重要。除了进一步加强信用卡立法之外,还要对信用卡和银行卡进行限制,构建专业的信用卡管理体系,从而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法律支持[9]。
(二)对抗辩权切断条款的限制
首先,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是代理关系,发卡银行为持卡人提供付款代理。按照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发卡银行只有在持卡人的要求下,才能代表持卡人行使权利对指定商户进行抗辩。要是发卡银行自愿放弃法律上的保护权,自然意味着自行承担损失,但按照相关规定,持卡人不能因为私人争议而拒绝将所欠款项支付给银行,所以说,通过放弃抗辩权将损失转嫁给持卡人,在法律意义上是完全合理的。
其次,在实际的信用卡交易过程中,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和发卡银行相比,在经济状况和能力方面都处于弱势。发卡银行比较强大,还一直与特约商户保持着业务上的往来。在具体的质量控制与监管等方面,具有远超持卡人的优势。从经济和法律上看,能够向最低支付的人承担风险来实现最高契约经济效益。只有把信用卡的使用风险转嫁给银行才能做到。
最后,适度限制对抗辩切断条款。对于发卡银行来说,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着对相关交易中的纠纷进行抗辩切断的权力。不过,这并不意味着绝对的权力。为了保护信用卡使用者的权益,国际上承认信用卡发行人的抗辩切断,同时还对特殊情况下的抗辩权切断条款应用进行了规定。随着我国信贷领域消费的增长,包括信用卡在内的消费信贷交易不断增加。要是不对持卡人的权益进行专门保护,任由发卡银行使用标准合同和经济优势,侵占持卡人的抗辩权利,将会造成难以想象的错误[10]。不光与维护民众经济的意识形态相违背,还会对我国信贷消费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难以避免的不利影响。
所以说,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必须要对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进行借鉴,适当限制发行人的抗辩切断权,并按照具体情况对持卡人的权益予以保护。比如,如果特约商户没有向持卡人提供服务、特约商户发送的货物数量不一致或没有交付货物,持卡人就可以行使相应的保护权。要是特约商户和发卡银行联系紧密,有一定程度的依赖性和从属性,持卡人还能通过对特约商户的抗辩来对发卡银行的付款要求进行抵制。
(三)实行对透支的严格控制
信用卡透支是一项非常常见的业务,其主要问题在于怎么对风险进行把控。发卡银行可以尝试使用以下几个方法:一是要及时进行通知,在持卡人出现信用卡透支现象时,要马上对持卡人发送透支提醒,督促其尽快补足存款,这点要求透支后发送通知的即时性,可以通过电脑设置自动发送任务,在持卡人接收相关通知后,要立刻进行打印;二是要对信用卡透支情况进行监控,发卡机构必须做好对持卡人透支行为的监视与管理工作,对其其持有量进行及时追踪,这样可以在存在风险的时候尽快及时地进行预防;三是透支款催收,发卡银行必须使用有效且合法的方式对大额透支和长时间透支进行催收。
五、结语
从民商法的角度对信用卡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是根据目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来对使用信用卡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基本要求。在建设关于信用卡的法律法规时而立足于社会实际情况,对使用信用卡时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明确,以此实现金融保护,形成良好的信用卡使用环境。在民商法的管理与监督之下,借助信用卡的便捷推动金融业务的发展的同时,也要对信用卡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充分保证,为持卡人提供稳定安全的法律环境,使信用卡的金融服务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
〔参 考 文 献〕
[1]豆月婷.信用卡消费中的各方关系及相关法律研究——基于民商法视角[J].商展经济,2022(05):51-53.
[2]刘彦明.民商法视域下的信用卡法律问题略论[J].法制博览,2022(01):143-145.
[3]張颖.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消费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J].商展经济,2021(18):45-47.
[4]叶兆驰.从民商法角度研究信用卡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2021(25):4-7.
[5]宋杰.信用卡法律问题的健全研究[J].法制博览,2020(32):123-124.
[6]张其有.民商法视角下信用卡的法律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20(19):185-186.
[7]常佳鸣.阐述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卡的法律问题[J].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02):92-93.
[8]张旭旭.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基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J].现代商贸工业,2020,41(16):2.
[9]叶兆驰.从民商法角度研究信用卡的若干法律问题[J].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
[10]王婧.基于民商法原则的互联网个人信用体系分析[J].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