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州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探析

2023-08-28 02:21:58郭虹蒲朦朦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开发利用

郭虹 蒲朦朦

摘 要:伊犁州独特的地域环境造就了其丰富优质的旅游资源。近年来,伊犁州政府大力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旅游资源优势,旅游业取得突破性发展,然而破坏旅游资源、污染旅游环境等问题也相半而来。利用法律手段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规范,是实现伊犁州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分析伊犁州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梳理伊犁州旅游业发展可依据的现有法律,正视其存在的问题,才能够对伊犁州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可资参考的思路。

关键词: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DOI:10.13411/j.cnki.sxsx.2023.03.018

Exploration on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Tourism Resources in Yili Prefecture

GUO Hong, PU Meng- meng

(Law School, Yili Normal University,Yining 835700,China)

Abstract:The unique regional environment of Yili prefecture has created its abundant and excellent tourism resources. In recent years, since the government of Yili prefecture vigorously implements the strategy for developing all-regional tourism and gives full play to the advantages of tourism resources, the tourism of Yili prefecture has achieved a breakthrough development. Nevertheless, the destruc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pollution of tourism environment as well as other problems also appear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 paramount way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resources in Yili prefecture to make scientific and reasonable norm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by legal means. Only by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ourism resources in Yili Prefecture, sorting out the existing laws on which the development of tourism in Yili Prefecture can be based, and facing up to the existing problems, can we provide available reference ideas for the further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of tourism resources in Yili Prefecture.

Key words:tourism resources; development and utilization; legal protection

旅游業的良性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旅游资源(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科学合理的开发与规划。旅游资源是旅游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无论是客观存在的自然风景旅游资源还是人文景观旅游资源,一经破坏,便无法再生,从某种意义上说,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保护旅游资源是旅游有序开发利用的前提,合理利用是实现旅游资源保护的有效途径。旅游产业的发展实践证明,法律保护对各类旅游资源有效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至关重要,它也是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律保护手段保护旅游资源,以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为其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唱响2021年春晚的《可可托海的牧羊人》,让新疆伊犁惊艳了全世界。伊犁州是新疆旅游资源最为富集的地区之一,不仅类型丰富、数量巨大,而且组合良好、品质高超,与世界著名旅游胜地相比较亦有自身突出的价值,兼具优美的自然景观与独特悠久的历史文化。近年来,随着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的深入推进和社会稳定红利的持续释放,以及相关政策的扶持,依托良好的自然生态资源和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伊犁州大力发展旅游业,取得了长足进步,旅游总收入占GDP的比重逐年上升。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伊犁州累计接待游客15230.61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678.81亿元,年均增长分别达到45%和55%;2021年接待旅游总人数5117.3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07.0亿元;2022年仅7月9-13日就累计接待游客243.17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3.20亿元。毫无疑问,旅游业已成为伊犁州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改善民生的富民产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伊犁州旅游业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城市旅游资源的高效利用,然而,由于受管理体制、法律体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旅游资源保护当前还存在相当不足和差距,伊犁州旅游资源也受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破坏和资源耗竭,从而使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业可持续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因此,全域旅游时代亟须加强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

一、伊犁州旅游资源概况

伊犁州作为新疆的天赐宝地,位于天山北部的伊犁河谷内,因独具江南特质,素有“塞外江南”的美誉,著名作家王蒙先生在其茅盾文学奖获奖作品《这边风景》中,这样描述伊犁,“新疆是个好地方,伊犁是好地方中的好地方”。正因为气候宜人、水汽充沛、物产丰饶、自然禀赋得天独厚,造就了伊犁州良好的生态环境、富饶且独具魅力的旅游资源,也是伊犁州旅游业能够持續蓬勃发展的有力保障。伊犁州共有134个景点,分别隶属于42个基本类型,占全国分类系统类型的57%。这里有著名的那拉提、唐布拉、喀拉峻等天山草原风光,还有闻名遐迩的八卦名城、伊犁将军府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东方小夜曲”的《草原之夜》诞生地——可克达拉等众多历史文化景点。目前,伊犁州成功申报“特克斯喀拉峻”与“巩留库尔德宁”两处世界自然遗产;成功创建喀拉峻风景区、那拉提旅游风景区两家国家5A级景区,喀赞其民俗旅游区、伊犁河风景区伊宁市六星街景区、特克斯县八卦城景区、尼勒克湿地古杨林风景区、霍城惠远古城等4A级景区24家,伊宁县天鹅泉景区、托乎拉苏景区等3A级景区36家,伊宁市伊犁河民族文化旅游村、阿克萨依民俗村旅游区、昭苏河谷次森林等2A级景区22家;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村3个;国家级森林公园5个;国家湿地公园8个;中国传统村落1个;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2个;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42个;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19个,其中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5个,自治区全域旅游示范区3个[1。那拉提旅游风景区入围“神奇西北100景”,并先后荣膺全国六大最美的草原之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伊昭、独库公路登上“国内热门自驾路线TOP10”热搜榜单,自驾游的溢出效应带火了沿途各景区景点和乡村旅游业。

与丰富的旅游资源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当地景点分散、路途遥远、基础设施不完善,这是由伊犁州地域广阔的基本物理现实决定的,也是制约伊犁州旅游业发展的瓶颈。近年来,伊犁州深入实施“旅游兴州”战略,依托文旅招商引资项目,不断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让游客玩得更便捷、更舒心。目前已建成游客集散(服务)中心33座、自驾营地8座、停车场96个,旅游厕所47个、停靠点82处、观景台81处和通信基站20处。旅游产业的持续蓬勃发展,离不开日趋完善的交通设施建设,而深居山高水远的伊犁州,对于国内外游客来说都是距离较远的旅游目的地[2。党的十八大以来,为破解旅长游短的困境,伊犁州立足“交通+旅游”融合发展理念,围绕“州内环起来、进出州快起来”目标,重点打造4条风景道路和12条旅游公路,其中,G218线墩麻扎至那拉提段、G219线都拉塔口岸至昭苏段、G577线特克斯至昭苏段、G578线清伊、果霍、墩那、伊墩、墩麻扎至尼勒克段等改造项目已建成通车,昭苏天马机场已通航,G30线清水河-霍尔果斯段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正加快建设,独山子-库车、G218线那拉提-巴伦台、G219线伊宁-阿克苏(昭苏-温宿)、G219线温泉-霍尔果斯、省道330线那拉提-库尔德宁,G577线昭苏至木扎尔特口岸、省道345线库尔德宁-恰西-塔里木到喀拉峻等项目正在抓紧推进。至此,伊犁州直11个县市全部通高速(一级)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得到全面推行。日趋完善的立体交通网络,在为伊犁州旅游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同时,也铺就了农牧民增收致富路,促进了社会的稳定。然而,与伊犁州旅游方兴未艾和火爆“出圈”的局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现有的伊犁州旅游资源法律制度建设却滞后于旅游开发速度,由此产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凸显出来,所以加强伊犁州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伊犁州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现状

从国家层面考察,目前针对我国旅游资源保护的高阶专项立法还没有实现,旅游资源保护可以援引的成文法律主要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旅游法》《出境入境管理法》《护照法》《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民族民俗文化旅游示范区认定》《农家乐经营服务规范》《旅行社条例》《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投诉暂行规定》《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绿色饭店等级评定规定》《绿色旅游饭店评定标准(附附录A、附录B)》《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等。在国家层面立法缺位滞后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就具有极其重要的开拓引导、支持保障、超前探索、补充完善的作用[3

从区域层面考察,一是自治区陆续制定和印发《新疆旅游条例》《新疆环境保护条例》《新疆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新疆旅游促进条例》《新疆边境管理条例》《新疆旅游规划管理办法》《新疆文明风景旅游区管理办法》《新疆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新疆实施国家计委“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细则》《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旅游业发展的通知》《新疆旅游购物管理暂行办法》《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那拉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5-2030年)修编》《新疆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二是伊犁州人大立足旅游资源丰富的实际制定了《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伊犁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伊犁渔业资源保护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阿勒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吉木乃萨吾尔山冰川水资源保护条例》《乌伦古湖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等专项法律规范;此外,政策推动也是伊犁州旅游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伊犁州政府按照“旅游兴疆”战略要求,先后印发《伊犁河谷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伊犁州党委办公厅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旅游业成为伊犁战略支柱产业的指导意见》《伊犁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重点任务》《伊犁州推进旅游业加快复苏九项措施》《2022年伊犁州引客入伊奖补办法》政策文件;不享有立法权的市(县)的市(县)委、市(县)政府通过政策引导来对区域旅游活动进行规范,颁行了《特克斯县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伊宁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霍尔果斯市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暂行办法》《那拉提沼泽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伊宁市六星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等政策文件,为规范和指导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在《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把深入实施“旅游兴州”战略,全力推进旅游业大发展,力争旅游经济在州直经济中“三分天下有其一”作为重要目标。

三、伊犁州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规范的法制是旅游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虽然伊犁州业已颁布了一些与旅游资源相关的法规规章,但针对伊犁州旅游资源的立法数量少、立法层级也多限于实施办法,且相对滞后,并没有制定针对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整体上,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相关法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行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具有滞后性

从上面对伊犁州相关旅游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看出现阶段伊犁州关于旅游资源的相关立法是较零散且片面的,没有专门针对旅游资源保护的统一规范和管理,难以有效解决现实中发生的情况复杂的旅游环境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全国性“旅游资源保护法”,缺乏宏观上的指导。2013年颁布的《旅游法》主要调整旅游法律关系,关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内容散见于第一条、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并且没有确切涉及旅游资源保护的问题。虽然各环境与资源单行要素保护的法律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森林、湖泊、野生动植物、矿产资源等资源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一定程度上对旅游资源保护也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意见,但这些立法主要集中在从自然旅游资源保护角度加强旅游资源的保护,而针对相关人文旅游资源的立法保护较为缺乏。2007年颁布的《旅游资源保护暂行办法》条款过于简单,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的处罚也十分模糊,且作为部门规章,层级过低[4。与此同时,从地方立法层面看,自治区和伊犁州人大虽然根据上位法的规定颁布实施了一些旅游资源保护规定散见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条例,在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规章多以国家或其他地方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或条例为样本,缺乏地方特色,且规定较为分散和原则,可操作性差。如旅游资源保护是泽被后世的善行,需要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虽然《条例》第4条有规定“公众参与”的制度,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范围,具有明显的原则性强、操作性弱的缺陷,只是一种指导性规定,在实际中难以起到保障民众的参与权,不利于旅游资源保护的发展。“两山”理念、文化润疆工程以及旅游兴疆战略的提出,使得伊犁州的旅游资源保护立法工作从根本上发生了改革,但目前立法尚未规定解决如何释放生态效能和旅游高质量发展。此外,囿于区域和位阶限制,这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难以发挥规模效应和普遍效应,无法满足伊犁州日益蓬勃发展的旅游业的急切需求,更无从为伊犁州脆弱的旅游资源提供必要的保护。

(二)管理权属级别不清带来执法疲软问题

旅游资源管理涉及农业、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诸多部门,因此,建立权责清晰的管理体制是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关键。《条例》第5条确立了“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即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州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生态环境、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管的管理体制;第6条确立了“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制定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解决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第59条确立了“文旅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辖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整合”的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即按照行政区域划分,由文旅局主管。由上述规定可知,伊犁州旅游资源中的草场、森林、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分别隶属于农业、林业部门管辖,但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却隶属于文旅部门,这种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违背了旅游资源属性,极易导致管理机构权属交叉、旅游景观中不同资源管理权分属不同部门,景区中存在管理部门兼具经营功能现象,大资源、小管理现象突出,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难以形成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共同发展的整体性思维,不利于旅游产业的深度融合发展[5。如以那拉提草原景区为例,根据条例规定,草原森林归口林业部门管理,草原中的农牧行为归口畜牧业部门管辖,这种资源权属结构已经造成矛盾,特别是条例第六条规定那拉提草原风景区由那拉提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集中管理,但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那拉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整合归口新源县文旅局管理,由于条例没有明确界定景区管委会和新源县文旅局行政权属关系,不可避免地造成二者之间的行政权属问题的矛盾,致使旅游管理渠道不通畅。

(三)旅游资源的保护意识和理念欠缺

伊犁州旅游资源的开发不仅帮助伊犁扩大了在旅游业内的“塞外江南·诗画伊犁”品牌效應,更是从经济、民生等方面切实对州直各个县市的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带动农牧民群众吃上“旅游饭”,走上增收致富路。然而,长期以来,人们对旅游资源所具有的生态效益认识不足,认为旅游是当地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所以对资源的保护性投入少之又少,使得旅游业缺少了健康发展的土壤,旅游资源遭到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公司在唐布拉的核心景区(萨里克特和塔勒德萨依)修建两座水电站,致使景区植被遭破坏,山体裸露,生态恢复投入超过概算将近1亿元。再如2017年某县两家煤炭有限公司为进行非法露天采矿毁损1200多亩草原,最深的采掘处达50多米,地下水清晰可见,严重损害草原旅游生态环境。此外,一些民众对旅游资源保护的重视力度不够。主要表现为部分游客和旅游经营者的环保意识薄弱,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尚未形成。2022年7月自治区文旅厅发布的《请!不!要!让独库公路变成垃圾场》一文指出,有游客在新疆徒步胜地乌孙古道天堂湖畔,以及有着“全国最美公路”之称的独库公路留下了大量“旅游垃圾”,使旅游点变成“垃圾场”,不仅加重景区的负荷,对当地的环境生态造成影响,甚至影响到一些动物的生存空间。条例尽管以专节的形式规定了旅游资源保护,但是对如何保护落实旅游资源却未进行规定和说明,与保护利用相关的一系列问题主要是靠政府政策性文件的指导,缺乏可供实际操作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规则,因此,也不可能给公众保护旅游资源带来更具体的指导。就法律责任而言,《伊犁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第44条有规定“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应当遵守文明旅游公约,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旅游秩序”的义务[6,但却缺乏对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违反义务的处罚规定,实践中除了劝诫,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不可避免地形成“破窗效应”,诱导其他游客效仿。

四、加强伊犁州旅游资源法律保护的具体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因素已成为制约旅游资源保护的关键性因素,为此,应努力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完善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立法,是维护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于旅游资源丰富又脆弱的伊犁而言,针对伊犁州旅游资源特点,完善法律制度是伊犁州旅游资源的重要保障。在立法指导思想上,不仅要肯定和保护旅游资源的经济属性,更要重视旅游资源的社会和生态属性。目前,适用的2019年颁布的《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及2020年颁布的《伊犁州全域旅游促进条例》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具体说来,一是依法清理和修订现行有关旅游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条例。近年来,随着全域旅游以及旅游兴州战略的持续推进,伊犁各地根据发展形势以及实际情况,依托特色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全州旅游业发展迅猛并呈稳步上升态势。目前,伊犁州旅游业正处于驶入快车道的发展阶段,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涌现,面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有立法权的伊犁州人大、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大有必要对既有的与旅游资源保护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单行条例中不合时宜、存在冲突的条款及时废除清理或修订完善,使之符合伊犁州旅游资源开发的现实需要。二是旅游资源立法滞后的现状决定了尽快颁布《伊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势在必行,可以参考《南京市汤山旅游资源保护条例》《汕头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临汾市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办法》《娄底市旅游资源保护办法》等条例办法,制定符合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实际的《伊犁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条例》,该条例应明确保护旅游资源的宗旨、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执法部门的权责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主要制度,从而为规制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不法破坏旅游资源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在立法的内容上应当做到自然风景旅游资源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保护并重。在对伊犁州旅游资源准确分类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对各类型资源进行原则性规定。同时,在不违背条例原则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各类旅游资源的功能和保护目标,积极筹建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借鉴《江布拉克景区保护管理条例》制定《那拉提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此外,借鉴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内蒙古包头市赛汗塔拉城中、广西玉屏侗族自治县的立法经验,依据伊犁州旅游资源的类型,建立《喀拉峻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保护管理条例》《库尔德宁自然保护区条例》《那拉提草原保护条例》《察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完善相关立法。切实做到特殊情形特殊对待,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推动伊犁州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二)理顺旅游资源管理体制机制

针对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职责交叉、调节机制缺乏以及分权体制突出的问题,应建立科学完善的管理体制,才是真正保护管理旅游资源。“旅游要发展,改革要先行;改革要深化,体制必变革。”伊犁州政府应以全面深化旅游业体制改革为契机,推进适合全域旅游时代与格局的管理体制,以适应新时代旅游发展的新要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一是建立自治区政府直属的伊犁旅游资源保护管委会(简称伊犁旅管委)。整合伊犁河谷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伊宁旅游风景区、那拉提风景区、特克斯县喀拉峻大草原风景区、尼勒克县唐布拉旅游风景区等管委会,组建直属自治区政府的伊犁州旅管委,集中行使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各种涉旅游资源管理职能,由伊犁州旅管委负责对州直各地旅游资源进行统一综合管理。由伊犁州旅管委集中行使对旅游资源的监管权。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州直各地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使用均由伊犁州旅管委审查许可,破坏旅游资源的各项违法行为均由伊犁州旅管委处罚,州直各地旅游资源保护和治理的责任均由伊犁州旅管委承担。这种模式打破了过去行政界线集中行使许可权和处罚权的管理模式,转向布局合理的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系,行使伊犁州旅管委统一管辖权,恰恰契合了全域旅游综合管理的需要,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构建伊犁州全域旅游的技术体系与完善旅游业现代治理体系、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都具有探索和示范意义,法律上具有可行性。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保护意识

保护旅游资源,就是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文化。因此,旅游资源保护不仅仅是党委政府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对此,需要为旅游资源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加大宣传营销,营造“都知道新疆是个好地方,伊犁是好地方中的好地方”的旅游目的地形象,进而为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利用昭苏天马国际旅游节、伊犁杏花文化旅游节、新源冰雪文化旅游节、特克斯文化旅游节、察县西迁文化旅游节和宗布拉克旅游节开展保护旅游资源宣传的主题活动,同时借助短视频直播行业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游新疆”、伊犁零距离、花城伊家人、伊犁超话微博、“贺局长说伊犁”等平台,广泛地宣传伊犁州旅游资源的珍贵价值,普及旅游资源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使‘处处都是旅游环境,人人都是旅游形象的理念深入人心。二是提高全民法律保护知识,只有全民自觉运用法律武器对旅游资源进行保护, 伊犁州旅游资源才能真正得以保护。依法治疆是依法治国在新疆的具体化,是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的重要内容[7,这就要求伊犁州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民众旅游资源法律保护意识,赋予并维护他们监督权。因此,将旅游资源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立法活动中,不仅有助于增强民众保护旅游资源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而且还可以提高旅游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也有助于充分调动旅游经营者参与旅游资源保护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使旅游资源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推进伊犁州旅游资源保护不断深入。

结语

伊犁州因其独特的自然地理景观、人文历史风貌、经济地理优势,吸引着各地的旅游者。伊犁州旅游资源对于促进国民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用也日益凸显。对伊犁州旅游资源进行法律保护,契合依法治疆时代需求,是伊犁州旅游业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伊犁州的具体举措。梳理伊犁州旅游资源概况和法律保护现状,并探讨伊犁州旅游资源在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措施,有利于持续增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也是保障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以及深入实施“文化润疆”工程和“旅游兴疆”战略的重要抓手,还可以为当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做出重大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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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卢钟,李亚锋.“塞外江南”长出“绿色银行”[N].伊犁日报(汉),2021-04-12(001).

[3]刘爱良.洞庭湖湿地保护的立法选择[J].时代法学,2017(3):18-24.

[4]王阳.职责交叉拖了旅游资源保护后腿[N].法制日报,2019-08-28.

[5]刘娴,廖欣.民族旅游资源法律保护制度探析: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J].社科纵横,2019(6):85-90.

[6]张劲楠.文明行为地方立法:模式、成因及完善路径[J].道德与文明,2022(6):61-77.

[7]郭蓓.以依法治疆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N].新疆日报,2021-12-10(006).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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