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洪喜
派出所民警日常接处警执法中,纠纷类警情占了八九成。此类警情耗费了基层公安机关大量的警力资源,若处置不妥当,极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及上访投诉或媒体关注炒作,影响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和执法公信力。如何妥善处置好纠纷类警情,值得基层民警重点关注。笔者结合在基层派出所工作的经历,做以下粗浅探讨。
纠纷类警情的特点及认识误区
一是面广量大,法律关系复杂。从基层派出所以往接触的大量接处警警情分布来看,纠纷类警情占了绝大多数。这些纠纷类警情五花八门,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如邻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借贷纠纷等引发的警情增多,涉及面广,数量庞大,矛盾久远,成因复杂,有的多种法律关系交织,但又达不到治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民警无法立案查处,现场处置难度较大,处警民警只能现场劝阻制止,平息事态,但治标不治本。在日常执法实践中,这些警情往往给接处警民警带来一定的困惑。一起不起眼的纠纷类警情,往往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关系交织,成因复杂,剪不断理还乱,不及时处置又不行,若处警民警机械执法,粗枝大叶,不注意工作的方式方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不足,法理与情理不平衡,加之疏导教育不到位,或者处理不及时不妥当,群众不认可,都极易引发社会公众关注及媒体关注,影响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是纠纷当事人认识有误区。大量纠纷类警情以报警求助方式涌入到基层派出所,并且大部分纠纷当事人也会认为“我报警我有理”,民警必须到场处理。至于案件法律管辖分工是否归派出所,当事人自然就“病急乱投医”,全指望民警来做主。
三是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只有调解权。从《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除一般治安、刑事案件外,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力,对于一般民事纠纷只有调解权。大量的民事纠纷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除法院等主要机关外,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并无法定的裁决权,只能劝和或调解。对于纠纷类警情处置,派出所常常陷于无法律手段可依的两难境地。
四是个别民警认识不到位。在执法实践中,个别民警思想认识不到位,认为既然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强制处理权,那派出所就不应该管;表现在处警工作中,有应付差事、怠于履行职责的现象。
纠纷类警情处置应履职尽责到位“扶上马送一程”
笔者认为,纠纷类警情增多,是各类社会矛盾的综合反映,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穩定。虽然大多数纠纷类警情依法不归公安机关管辖,但基层派出所面对找上门来的报警求助,一味推脱是不行的。
对于纠纷类警情处置,民警应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情理法结合,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治理,分类施治,依法履职到位。对于出警后经现场初步了解,依法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纠纷,不能简单推脱,应付差事,激化矛盾。民警应以案释法,做好普法宣传,规范执法到位,张弛有度,在掌控好现场局面平息事态的同时,多做思想教育疏导工作,把话说透彻,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害关系。凡具备一定条件,能现场调解的及时给予调解处理,做到定纷止争。即使经现场访问了解和劝说,确实调解不成,民警也要通过现场记录,如利用执法记录仪、处警笔录等方式,记录好自身执法过程,防止被投诉后无法自证清白,同时协助当事人初步收集固定好相关证据,“扶上马送一程”,积极引导纠纷双方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纠纷,便于纠纷双方后续维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切忌大而化之,简单应付,激化矛盾,影响执法的效果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