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感视域下完善社会治理制度的逻辑路径分析

2023-08-23 13:02阿海曲洛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完善路径获得感社会治理

摘   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在社会治理中通过起点共建、过程共治、成果共享增强人民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参与感、成就感和公平感,这“三感”共同构成了获得感的实质内涵,获得感也因此成为社会治理制度是否健全的关键评价指标,对进一步健全社会治理制度起着重要的结果反馈作用。从基层社会治理事件开始的起点共建、过程共治、成果共享到获得感评价,整体构成了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不断健全的逻辑路径,其目的在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实践中,要从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理念、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升级以创新为重点的社会治理方式入手完善社会治理制度。

关键词:获得感;社会治理;完善路径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9-6922.2023.04.008

文章编号:1009-6922(2023)04-68-07

[收稿日期]2023-06-17

[作者简介]阿海曲洛(1987—),女,四川美姑人,博士研究生,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四川行政学院)应急管理培训中心讲师,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治理、应急管理。

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1]28。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2]并将该部分表述置于“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专章之下,体现了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是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载体,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就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改革的重要环节,其成效最终依赖于获得感的客观衡量。只有经过获得感的评价和反馈,才能进一步推动社会治理制度日臻完善。因此,本文试图对社会治理制度和获得感的理论内涵及其逻辑关系进行解构,以期对如何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进而增强获得感从理论上提供参考。

一、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获得感的理论内涵

在公共领域,公共部门要实现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就离不开社会和群众的广泛参与。基于社会组织的高度分化、社会事务的日益复杂、群众需求的逐渐增加,政府也对其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供给方式和政策决策方式等做出了相应的转变和调整。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1]28。这既是我国社会发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生转变的一个关键步骤,还是我国制度设计在理念和实践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一)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理论内涵

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到党的十八届五中全會提出“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到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共建共治共享和社会治理制度的内涵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有学者提出共建共治共享是指:“在社会治理领域进行整体性的布局、规划和设计,以实现全体人民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社会治理的客体、全体人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治理的成果。”[3]也有学者从概念框架的视角认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强调的是主体的一核多元、过程的公共参与和结果的共同享有”[4]。学界对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内涵表述虽不同,但都在某种程度上达成了一种基本共识,即共建共治共享具有多元共治、全民参与、共同享有的三层理论内涵[5]。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正好符合公共管理领域最新的新公共治理理论的特征和内涵,目前国内外学界关于“治理”的大量探讨和研究使这一趋势成了不可逆转的主流。“共建”体现了新公共治理理论的政策制定的复杂性特征。“共治”体现了新公共治理理论的多元参与性特征。斯蒂芬·奥斯本指出,新公共治理的核心资源分配机制是“组织间网络,其责任需要通过网络内部组织间和人际的协商来决定”[6]。而“共享”也体现了新公共治理理论对资源共享机制的要求。

本文认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以维护和实现群众权利为核心,以实现社会充满活力且和谐有序为目标,多元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政策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最终形成可通过社会和谐有序的标准进行衡量的一种具有变迁性的结构性制度框架。共建共治共享是对这种结构性制度关系从行为规则和机制层面的回应。“共建”即全民共同参与社会建设,是社会治理行动的责任机制;“共治”即全民共同参与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过程的参与机制;“共享”即全民共享社会治理成果,是社会治理成果的分配机制。

(二)获得感的理论内涵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首次提出“获得感”的理念;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则明确把是否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给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获得感作为改革成效的评价标准,获得感被赋予一种评价标准和评估指标的核心内涵和重要功能。获得感作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与幸福感、安全感并列的“三感”之一,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具有很重要的考量价值,尤其将它作为一项评估标准,对衡量我国社会治理成效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功能。有学者认为获得感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的收益考量,是一种人们“对自身客观实际收益得失的主观评价”[7]8。“获得”并不是一个简单的结果导向、单向维度的词汇,它所蕴指的不仅是成果的分配,还包含付出的过程。而获得感也并不是一维的仅关于自身客观实际收益得失的主观评价,也不是简单的“基于客观获得的主观感受”[8]19。获得感应该是一个多维度的、立体的,在一定环境下的一种系统化、多层次、全方位的主观体验。在改革中要实现并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就要使群众在改革中拥有参与改革设计的参与感、在改革中建功立业的成就感和在改革中得实惠的公平感,这样才能实实在在地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从这三个维度分析,获得感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群众在改革中列题目、定举措的参与感。获得感实现的前提是群众在社会发展中有所付出和劳动,即群众应参与改革的设计和规划,参与列改革题目、定改革举措的活动。“坚持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原则能够最大程度地降低治理成本,易于调动人民在治理中的参与感,有利于化解矛盾。”[9]群众在改革中列题目、定举措既是一个付出智力、体力的过程,也是群众需求表达的过程,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具象化。解民之所需,方知行之所至。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要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扩大群众的参与度。要让群众拥有更好的获得感就要广纳民智,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积极发动群众参与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最大范围凝聚共识。要畅通参与渠道,以参与感增强获得感[8]24。

2.群众在改革中建功立业的成就感。增强获得感是群众在改革过程中有所参与的结果,即直接参与具体事务的开展和项目的实施,这不仅是扩大群众参与的表现,更是为群众在改革中做出一定成绩、获得一定收益提供路径和机会。通过群众智慧和劳动的输入,在机会均衡的前提下将社会供给转化为群众自身所需的民生资源。让获得感的评价者和体验者成为改革的实施者和监督者,在参与社会改革发展的同时通过建功立业激励群众积极投身于改革事业,同时也让改革过程公开化、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3.群众在改革中获得实惠的公平感。获得感的核心是群众有权利参与社会发展成果的分配,即社会改革和发展为个体带来实实在在的现实利益。获得感与公平正义和人民利益相关[10],群众对现实利益的考量和比较产生的公平感直接关系到获得感的大小。这种考量可能是通过对个人利益在改革前后状态的纵向对比,或对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的横向对比而进行[7]8;也有可能通过对个人的物质获得和精神实现两个层面来进行[11];亦或者不同收入群体和公平认知差异对现实利益的考量会有所不同继而影响个体对获得感的感知[12]。

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和获得感的逻辑关系

(一)共建共治共享和获得感的内涵逻辑

1.“共建”是提升群众参与感的基本路径。共建主要指的是多元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共同参与社会建设,参与政策制定和执行。现在所讲的“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总体布局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陆学艺(2009)认为社会建设主要包括实体建设和制度建设两大方面[13],马庆钰(2018)认为社会建设主要分为社会事业建设、社会法治建设和社会力量建设三方面[14]。通过对党的十九大报告进行深入解读,共建是指在政府核心主导下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组织、群众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在教育、就业和收入、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国家安全等诸多社会领域共同参与决策和建设。共建不仅意味着要满足群众参与日益复杂的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的需求,更在于实现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转变——从公共部门单向供给转向公共部门和社会多元主体协同供给,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能够实现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供给效率、群众满意度等质的飞跃,从而高质量增强群众的参与感。

2.“共治”是增强群众成就感的主要方式。共治指的是多元主体在政府的主导下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在参与中有所成就。斯蒂芬·奥斯本对“新公共治理”这一公共管理领域最流行的理论热点进行了综合性介绍和探讨,提出“新公共治理在全球范围内已经被视为21世纪公共服务管理的重要理论构想和实践指南”[15]。俞可平提出了“善治”并将其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中国方案,无论中西方语境下的治理有何异同,治理已经成为全球各国政府推崇的一种治国路径和工具,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全球化语境下的治理是一种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区域和全球层面的现象,需要全面和辩证地看待,同时也要去发现这些层面的治理之间存在怎样的差异性。我国的共治是在以中国共产党为核心的领导和统筹之下,各社会组织、企业、群众多元参与基层社会的“一核多元”式的多元治理,是党建引领下的基层自治,这种共治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去中心化的治理,而是“一核多元”原则下的多元主体参与,这种共治方式显然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在“一核多元”的引领下,我国基层社会尤其是很多省市的社区治理显示出井然有序、高质高效的局面,大幅增强了群众在社会治理中建功立业的成就感。

3.“共享”是提升群众公平感的根本途径。共享指的是共同分享社会治理成果,实现群众在参与中多劳多得的公平感。共享即全体人民共同享有社会发展的成果,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共享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直接体现,其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增强群众的获得感,主要任务是解决社会分配不公平、地区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它直接体现了我国社会治理的资源分配机制原则,其分配的对象主要是社会治理成果这块“蛋糕”,包括社会发展的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各种发展机会等。共建和共治是对群众参与需求,同时也是义务的一种回应;而共享则是对群众权利的保障和承诺,也是一种激励。

(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获得感的逻辑路径

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我们党在长期探索中形成的,被实践证明符合国情、符合人民意愿、符合社会治理规律的科学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和获得感之间的逻辑关系如图1所示。

图1显示了一个逻辑关系链:在社会治理制度内部,共建、共治、共享以起点、过程和结果三个环节共同构建了一个以时间维度向前发展的动态治理制度逻辑。共建增强参与感,共治增强成就感,共享增强公平感,而参与感、成就感和公平感最终统一构成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通过获得感的评价,社会治理效果反馈给政策制定者,政策制定者根据反馈结果对原来的社会治理制度进行调整,最终经过多轮螺旋上升状的循环往复,社会治理制度不断优化,最终的目标就是使人民群众获得感最大化,从而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的内部逻辑。共建是实现共治共享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要坚持问政于民、问计于民、问需于民。因此,让企业组织、社会组织、群众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参与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社会各领域的决策,不仅为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体提供表达需求的机会,同时也为保障和实现群众的政治参与权利提供路径。群众参与社会建设,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从这个角度而言,共建是社会和群众各自应承担的一份责任和义务。从起点到结果必然要经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共治,这是整个社会治理制度的核心。共治一方面意味着共同参与社会治理的多元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多元主体参与对资源的具体使用和政策的执行。群众只有具体参与社会治理中每一项具体的社会活动和项目,才能够对各自在社会建设和治理中贡献了多大力量、应分配多大利益有清晰认识,并且从主观角度对公平的感知提供认知基础。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为群众监督政府提供了保障和实现路径,使社会治理过程更加透明和公开,同时也为减少甚至消除腐败营造更加严格的监督环境。共享是整个社会治理制度的最后阶段,是对社会治理成果和利益增量进行分配的活动,这种利益增量包括物质财富、精神成果、发展机会等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共享是共治和共建的最终目标与动力来源,良好的共享关系会推动共建行为,从而促进共治,构成一个良性循环的社会治理局面。

2.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和获得感的逻辑关系。获得感是对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评价,社会治理的重要目的在于增强人民的获得感[16],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运行的最终效果,应该由获得感作为评价标准进行客观评估。有学者认为:“获得感不仅可以反映出民众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切实感受到受益于社会改革成果,而且可以在社会改革与民生福祉事业推进中发挥出协调器的作用。”[17]从中可以得到一些启发:即获得感不仅仅是一项评价标准,还起着协调器的作用,在整个逻辑中,它既是上一阶段(起点、过程、结果)的评价指标,又为下一阶段(反馈、提升、目标)提供提档升级的信息来源,对整个过程逻辑路径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承上启下的衔接作用,对社会治理制度的评价和进化发挥着关键的调节器作用。获得感的评价是可以通过共建对参与感的增强、共治对成就感的增强和共享对公平感的增强进行指标体系的具体化。

三、增强获得感的社会治理制度完善路径

俞可平认为:“治理体制和治理行为主要体现国家的工具理性。治理是一种政治行为,它体现着一定的政治价值,但治理行为的技术性因素要重于其价值性因素。”[18]因此,在对什么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的价值理性问题进行阐明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对如何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这一工具理性问题给予回应。要高质量构建能够增强群众获得感的社会治理制度,就要在党的领导下从社会治理的治理理念、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三方面作深入思考。

(一)加强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领导力

在社会治理中坚持党的领导,要不断提高党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发挥党在社会治理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构建“一元多核”的社会治理格局。第一,“通过枢纽型党组织建设,使基层党组织成为自治性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综合性社会组织、专业社会组织发展的资源共享平台,以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撑,增强党在这些社会组织中的影响力”[19]。第二,从宏观上完善社会治理制度,注重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在纵向时间维度上的衔接和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治理格局碎片化。第三,厘清政府、社会组织、个人的责任和职能边界,为社会治理各参与主体划定责任和义务的范围,避免职能责任混乱。第四,社会不公会带来治理危机,应当对收入分配改革做顶层规划,让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果实[20]。

(二)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理念

社会治理的本质是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人民是社会治理的基础,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主体。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要在全社会广泛树立起社会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职责共担理念,构建政府、社会组织和全体人民同舟共济的发展共识,激发社会各界力量和全体民众参与社会建设、社会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動性;树立起合作共治的理念,合作首先意味着主客体结构的消解,意味着政府要根除其行政傲慢,绝不能凌驾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之上,而且要与其他社会治理行动者之间形成一种平等合作的观念和关系[21];树立公平公正的分配价值理念,该价值理念主要体现在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程序公平、分配公平等层面。只有坚持人民至上的治理理念并建立为社会群众所认同并接受的价值规范,才能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打下扎实的思想根基。

(三)完善党委领导下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

社会治理制度体系是社会治理主体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具有约束性的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包括正式的制度规则和非正式制度安排[22]。正式的制度规则即法律制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3],要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必须先有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正当权益,规范政府、社会组织、全体民众的各种社会行为的良法。法治为构建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必要条件。要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就要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非正式制度安排即道德体系、风俗习惯、乡规民约,完善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作为法治的补充,对社会治理各主体的行为规范和利益分配起着重要的内在约束和内在调解作用。要加强正式制度规范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在基层社区治理中强调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通过正式的制度建设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之间的相互接洽和融合,为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供优化的制度保障体系。新中国成立至今,经过坚持不懈的探索和制度建设,我国逐步构建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24],为政府、社会组织、全体民众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一个外部矛盾得以化解、安全有所保障、个人基本权利能够实现、个体自尊自信乐观、基层自治良性互动的良好社会治理内外部环境。

(四)升级以创新为重点的社会治理方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25]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就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治、科技等多领域的资源和手段,不断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施策。社会治理制度发展至今,治理方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治理体系建设和技术手段的创新上。在治理体系建设方面:首先主要体现在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的建设上,其次是运用创新型思维发挥基层各类组织的作用,推动基层网络化、数据化、智慧化、法治化建设。在治理技术层面:信息化治理手段的运用为多元主体参与共治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会产生诸多复杂问题,通过大数据、信息化、数据平台等多种技术手段作为辅助工具,为共建共治共享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撑。在治理的具体方法和模式上:各地方政府成功的基层社会治理创新举措应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学者们也应该对既有的成功的基层社会治理经验和学术成果进行学习和推广,为我国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广泛的实践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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