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春淏 (江南大学,江苏 无锡 214100)
近年来,国内国际形势一片向好,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我国国内外生产销售总值持续飙升,与此同时,电子商务迅速崛起并风靡全球,在此背景下,作为实现跨境贸易和异地贸易的必备环节——物流,开始从传统物流模式向现代物流模式转型,成为了连接生产与销售的重要环节。电子商务凭借其所供产品新颖、价格低廉等诸多优势在中国的发展态势持续向好,甚至成为了中国商品贸易的支柱性行业,理所当然,电子商务所依赖的物流行业也相应地迎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局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指出,“十三五”期间,社会物流总额保持稳定增长,2020年超过300万亿元,年均增速达5.6%。公路、铁路等运营里程以及货运量、货物周转量、快递业务量均居世界前列,物流规模效益持续增长。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明确新一轮科技革命要求加快现代物流技术的创新与业态升级。展望2035年,现代物流体系将更加完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物流企业成长壮大,通达全球的物流服务网络也将更加健全。由此可见,国家对于物流企业的发展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且在分析物流行业所处困境和短板的基础上,颁布相关政策法规等有助于解决问题,调动国家之力助力企业实现更好、更快发展。
物流行业的繁荣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的贡献颇多,对人类而言是存在诸多益处的行业风口,国家有必要维护其良好的发展态势,在合适时机进行合理干预,以发挥该行业造福民生的优势。相较于法律所调整的现实情况,法律在现代物流方面始终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为避免法律因自身劣势对规制对象造成不利影响,法律需要时刻关注现实情况,及时调整监管措施,快速回应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用于调整物流的法律。在物流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关系中,诸如合同法律关系、侵权法律关系等,仍借助《民法典》《电子商务法》中针对合同与服务的相关法律规范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与规范。针对物流企业的资质核准、行业监管等事项的规定则见《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物流企业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其经营行为所涉及的法律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主要法律法规外,在跨境运输合同的履行方面还会涉及部分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此外,在诉讼过程中,针对多式联运合同,法院对其性质的认定结果有所差异,有的法院将其认定为商贸代理,而有的法院对其进行分阶段认定,例如一部分认定为运输合同,一部分认定为仓储合同,再分别根据每一阶段的合同性质进行责任划分[1]。由此可见,基于众多法律法规对该行业进行规制的混乱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容易导致纠纷矛盾的解决效率低下、争议较多等问题的发生。
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我国目前针对物流的相关行政法规仅有15个,部门规章共计365个,行业规定有61篇。综合来看,物流行业在我国飞速发展的几十年中,涉及税收、保险、金融、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建设等众多领域,而现行规范性文件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来看,都无法达到对该行业进行全面调整的目标[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中提到,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也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由此可知,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将法律、法规直接作为案件的裁判依据,而其他规范性文件仅作为裁判理由的参考素材,基于此,低位阶的法律规范对于法官裁判案件的影响较小,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的效力较弱。而法官在面临法律对新式问题出现立法空白且法官不得不对案件进行裁判的局面时,只能借助法官所具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利益权衡,而据此做出的裁判结果极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类案不同判的情况,并且也会引发当事人因不服裁判结果而选择继续上诉,增加法院的受诉负担等问题。
国际贸易是一个复杂的交易过程,对于贸易中所产生的纠纷,国内法所能够发挥的作用却十分有限,并且国内法作为一个国家主权的象征,其他国家在司法过程中不能将我国法律随意加以适用,我国同样也不能随意选取国外法律作为案件的裁决依据[3]。在国际化背景下,贸易行为势不可挡,纠纷冲突也会随之发生,于是,国际条约随之诞生,根据条约规定,缔约国内的国民进行对外贸易时可以选取适用的国际条约作为订立、履行合同以及解决纠纷、确定管辖的依据。我国加入国际条约的时间相对较晚,并且没有充足的与其相对应的国内法对条约的适用性加以保障。同时,我国对有关国际贸易的部分条约、公约规定了法律保留条款或者并未缔结、加入相应的国际条约,这些均能够体现我国法律与国际相关制度接轨不畅,将会增加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况且,如前文所述,对于国内法尚不完备的物流行业而言,其当然会受到上述影响,此种局面不利于物流行业开拓国际市场,限制了该行业的长足发展。
制定专门性物流法律具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法律的出台能够对其他相关下位法起到统领和指引的作用,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相关事项,下位法可以在不与上位法产生冲突且在上位法授权范围内的情况下进行细化规定。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可以更好地执行法律;对于地方立法而言,能够提高立法质量,坚定立法方向[4]。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备案审查制度,其目的在于国家权力机关将立法权予以下放之后,对下位法的立法质量进行及时监督,以防止下位立法机关滥用立法权力。制定专门性法律能够使下位法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下位法的内容不得与上位法相矛盾,一定程度来说,上位法能够对下位法的制定机关实现控权,避免出现相关规范性文件相互冲突、当事人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专门性法律的出台也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法律的“预测作用”,即当事人能够在事前对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以及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预判,以此指引自身后续的行为选择。没有明晰的法律指引,当事人极易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浪费彼此的时间和金钱成本。第三,对于法院而言,法律的出台将为法院增加审理案件的裁判基准,以提高纠纷的解决效率和正确率。法律针对物流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和重大问题所作的总结性规定,对于明晰相关合同的定性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义务分配具有重要意义,能够避免出现由同案不同判引发的诉讼纠纷。综上所述,制定统筹性的专门性物流法律,对于物流行业的稳定发展益处多多,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增长同样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与传统物流模式不同,当代物流行业所涉领域甚为广泛,包括仓储、配送、运输、代理、税收、办理出入关手续等多个环节,不同领域皆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而物流所涉及的每一环节都被纳入不同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内,由此可见,对于物流行业的调整难免会出现规定交叉、重合甚至空白的局面,进而导致管辖范围界定不清,形成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或部门之间互相争夺管辖等混乱局面。鉴于此,应针对物流行业制定专门性行为准则、整合不同领域内适宜调整物流关系的法律法规、构建专属于物流行业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行政机关的行业监管职责,此举不仅能够更加规范地调整物流法律关系,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增强合同双方当事人交易时的内心安全感,还有利于法院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准确划分不同性质的合同纠纷类型,选取合适的规范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以调整,最终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司法目的。
针对物流行业已经出现的重复性规定和冲突性规定应当及时进行修改与删减。《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对于无法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法律法规及时将其清理,对于与现行物流行业内容相冲突、不协调的部分及时进行补充与修正。由于我国现存的物流业相关制度规范的制定时期为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之后国内经济进入快速发展的经济转型期,受制于当时立法者所处的时代背景,相关法规的部分内容明显滞后于当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部分内容存在冲突或重复的现象,已然无法充分满足当前经济社会的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对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产生了难以避免的阻碍性影响。
据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1992年发布的《商业部关于加强商业物流科技工作的通知》仍现行有效。值得深思的是,从1992—2023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的经济环境皆发生了巨大的变动,关于商业物流的相关科学技术,皆取得了飞跃式进步,“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已然十分广泛,然而这些变化在20世纪90年代时是很难被人们所预见和关注的,立法者当然也无法基于当时的科技发展情况制定出针对当今行业仍十分适用的调整性规定,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在借鉴旧式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现实生活所出现的新式变化对相关政策法规及时进行调整与整合,增加必要规定,以填补我国物流相关领域的立法空白,实现我国物流业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化、实用化、体系化的立法目标。
目前我国针对货物的在途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所制定的标准与国际规则存在较大差异,甚至与国际规则相悖的局面也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成供需适配、内外联通、安全高效、智慧绿色的现代物流体系。《通知》还指出现代物流规划的要求之一在于加快国际物流的网络化发展,推进国际通道网络的建设,补齐国际航空物流短板,培育国际航运竞争优势,提高国际物流综合服务能力。由此可见,跨境物流服务是跨境贸易的必备载体,是实现跨境贸易的关键环节,关系着国家的经济实力与国际竞争力,对此,中央政府高度重视我国物流行业在国际市场的开拓,并且针对国内物流企业的跨境发展制定总体规划与目标,通过完善相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助力跨境物流行业的发展。鉴于此,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经济形势,发挥立法的前瞻性,总结国际相关领域的行业标准,制定适用于跨境物流行业的相关制度规范,争取使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相同步,实现国内物流立法与国际规则的对接[5]。
新兴业态的快速兴起必然会招致新式问题与挑战,这是经济规律下不可避免的社会反应,而法律的目的恰巧在于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此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由此出发,法律成为了维护社会发展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良法能够促进行业发展、改善经济环境,行为人借助明确的法律规范,能够在事前实现对自身行为的预见,从而选取合适的行为准则,并在事后以此寻求权利救济。鉴于此,物流行业的兴起与长久发展,自然离不开法律的长效保护,法律人应当针对当前经济形势下所出现的新式问题及时转变调整策略,制定规范措施,完善解决途径和救济之道,以实现经济与秩序双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