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缪友菊
案例:
小安是一名初中生。最近,小安父母发现小安似乎有了心事,问他却不说,成绩也退步得厉害。小安父母感觉和孩子有了隔阂,偷偷翻阅孩子的日记、信件。小安得知后,与父母大吵了一架。
律师解读:
父母应当尊重孩子的隐私权,隐私权不仅是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也是儿童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尊重孩子的隐私权,是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体现。
儿童的隐私权包括身体隐私、私人空间、情感隐私、通信与信息的保密等方面。小安的父母私自翻阅孩子的信件和日记,这种侵犯孩子通信与信息隐私权的行为,会让孩子感到不被尊重,对父母失去信任感,导致亲子关系紧张。
父母应该尊重孩子的隐私权,建立信任和沟通的良好关系。当孩子面临问题和挑战时,父母应该给予支持和鼓励,而不是通过强制手段来解决问题。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除下列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二)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依法进行检查;(三)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
案例:
小鹏今年读四年级,老师因为他的成绩在年级倒数,时常对小鹏恶语相向。一次考试后,老师在家长群里晒出小鹏的考试卷,并指责小鹏“笨死了”“丢人现眼”。家长向学校投诉,涉事老师向家长诚挚道歉。
律师解读:
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原则,学生在校园内享有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辱骂等惩罚。老师指责小鹏“笨死了”,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既不符合学校的教育方针,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家长要求老师道歉,是对学生人格尊严的保护和维护,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教师应当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在教育过程中不得对学生进行任何不人道、不道德的惩罚行为。在学生受到侵犯时,学校和教育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