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联盟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机制
——基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视角

2023-08-17 10:27王黎萤谢雯欣
科技管理研究 2023年13期
关键词:技术标准专利知识产权

王黎萤,陈 霞,谢雯欣

(1.浙江工业大学中国中小企业研究院,浙江杭州 310012;2.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浙江杭州 310012)

作为数字创新发展重要制度保障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日益紧密[1]。随着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显著波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标准竞争战略已经成为企业数字创新的主战场。发达国家较早开始知识产权与标准化的战略布局,通过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化活动,进而借助标准联盟等组织推广相关标准,使之成为通用的国际标准。标准联盟已经成为企业实施标准化战略、参与标准竞争的首选模式,如国际上的MPEG LA 机构、VIA Licensing,DVD 的3C、6C 联盟和Wi-Fi 标准联盟以及我国的AVS 标准联盟、闪联等,都是典型的标准联盟代表。但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的协同也给企业数字创新发展带来了挑战。例如由高通、爱立信、中兴通讯、KPN 及InterDigital 等联合推出Avanci 专利许可平台,凭借其汇集的约50%的3G 标准必要专利和46%的4G 标准必要专利而强势推行的整车专利收费模式,引发了平台和车企间的专利许可纠纷。由此可见,随着企业数字创新进程加快,技术的日益复杂化使得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作用更加明显[2]。日益增多的企业选择将专利融入技术标准,借助标准的市场推广形成竞争优势。如王黎萤等[3]从产业层面研究了标准与知识产权对数字创新的推进。企业作为技术创新和标准化的主体[4],已有研究揭示了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分别对企业数字创新的正向影响,但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影响企业数字创新的研究较为鲜见。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聚焦在技术标准战略或是知识产权战略的单一形式的运用,缺乏知识产权支撑的技术标准先行战略指导,缺乏知识产权与标准协同的全链条保护战略构建。因此,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

立足新发展阶段,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已成为企业数字创新发展的新趋势,组建标准联盟将知识产权纳入技术标准也成为企业占据产业价值链高端的重要策略。鉴于此,本文聚焦于企业层面,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如何影响企业数字创新”这一主要研究问题着手。技术标准联盟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重要载体,张利飞[5]、孙舒榆[6]的研究都以技术标准联盟作为自变量来解释对数字创新的影响,较少有研究将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中介变量来探讨对数字创新的影响。为此提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是否会通过标准联盟的中介作用影响企业数字创新”的子研究问题。企业参与标准联盟过程中,网络能力会影响企业与标准联盟各主体之间对先进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等资源的获取和运用,并会对企业数字创新绩效带来影响。为此研究进一步提出“网络能力是否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通过标准联盟影响企业数字创新过程中发挥调节作用”的子研究问题。综上所述,研究基于企业微观层面,探讨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从技术标准联盟的中介视角剖析其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与企业数字创新之间的关系,并从网络能力调节视角探究其对中介效应和直接效应的影响。研究旨在丰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研究,并试图为推动我国本土情境下的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提供对策建议。

1 文献综述与研究假设

1.1 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

数字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7]。数字产业化是基于数字技术形成的新兴产业形态;产业数字化主要是指通过数字技术在制造、运营等业务环节的应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创新过程。而数字产业创新是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对构建数字经济新优势起着关键作用。如王黎萤等[3]对数字产业创新重新定义:将数据生产要素与数字化生产条件重新组合并引入经济体系,从而产生新的生产函数的创造性破坏过程。从协同的技术标准视角来看,全球技术标准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掌握了标准制定的主动权,就能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Lindgren 等[8]认为,技术标准有助于创新扩散,对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产业上下游创新要素的联系、协调与整合,推动产业数字化创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技术标准的实施也需要知识产权,随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保护[9]。从协同的知识产权视角来看,开放式创新使得知识产权的角色发生了变化,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日益趋同,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其标准通常基于不断更新的技术[10]。现有的理论、实践均可表明技术标准可以促进产业发展,知识产权可以激励产业创新[11]。郝帅[12]认为,高新技术领域蕴含着大量的知识产权,满足了科学技术更新和标准制定的需要。随着国际竞争日益加强,小范围知识产权许可所获取的利益已无法满足企业的需求,企业通过将核心专利纳入标准以获取战略价值,从而让制定者通过技术许可战略获得专利费,所有者通过对专利技术的垄断获得市场优势[9]。戚聿东等[13]认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是创新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支点,对数字产业创新有复杂的双向影响。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融合已成为一种全球趋势,变得越来越密不可分,两者的结合是不可避免。研究的企业数字创新是指数字产业创新的企业,其中企业的数字创新也可以分为两类:数字化转型和数字化升级。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质是应用数字技术实现创新,通过构建新的体系和价值创造模式获得数字化创新绩效[14]。Verhoef[15]、Vial[16]的研究都认为,企业数字化升级是指有效利用数据和新兴数字技术,整合环境、资源、研发等多维度战略要素,公司开发、创造更多有价值的数字化商业模式的过程。在全球数字化和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下,非数字化时代企业对组织发展道路的依赖,使许多企业陷入发展困境。基于此,企业只有利用数字技术进行数字化创新,才能迎接外部环境的挑战,获得数字化创新红利[17]。在全球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企业数字创新的技术基础,推动企业数字技术轨道演进、竞争和选择[11]。如王黎萤等[18]认为技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相结合对技术创新有利有弊。这种融合既可推动创新技术产业化,但也会引发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反过来阻碍技术创新的发展;而Baron 等[19]认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有效融合可以促进标准升级。就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创新的关系而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经历了从冲突到整合再到战略应用的3 个阶段[20]。温君等[21]指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能够强化我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进一步推动发展中国家建立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规则体系,而数字经济创新发展也需要技术标准体系的支撑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保障;张森[22]认为数字经济的特性使其需要更严格的技术标准规范和知识产权保护;戚聿东等[23]指出,技术标准促进知识产权组合的通用赋能与创新,促进创新私有价值实现和公共价值传播,并使知识产权具有创新活力。标准必要专利就是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典型表征之一,技术标准衍生出了专利池,更好地解决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需求。推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发展,是保障数字创新发展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力[2]。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1: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

1.2 标准联盟的中介作用

技术标准联盟是技术标准竞争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获得联盟支持的技术标准的市场认可[24]。如姜红等[25]把技术标准联盟定义为以企业为主要参与主体的共同开展标准化活动的联盟组织;孙舒榆[6]认为技术标准联盟除了具有与传统战略联盟相一致的共性特征以外,还具有标准导向性、专利共享性等性质。总而言之,技术标准联盟支持实施标准策略,并在联合制定,实施和促进技术标准中起重要作用。大多数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是为了成为标准制定的主导者,但是在联盟组建之初,企业会因各自所处环境、资源情况等的差异产生不同的组建动机[26]。孙冰等[27]指出,技术标准是企业是否能够掌握技术权威、行业竞争力、经营收益的重要因素。技术标准联盟比正式的标准制定组织有着更加灵活的市场需求反应和更具战略影响力的技术标准[28],如戴海闻等[29]研究证明了通过技术标准联盟可以提高企业创新绩效。联盟标准的实质是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事实标准,系统地梳理和整合了联盟中技术和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9]。所以,技术标准联盟是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结合的重要载体,众多技术标准联盟实践表明,技术标准联盟可以推动企业创新,强化技术标准化与企业创新之间相互促进[5]。董玉鹏等[30]认为技术标准联盟是企业之间战略合作的一种新形式,是在全球竞争环境中促进本国优势产业的重要手段。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可以通过技术标准联盟来加强企业数字创新,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产业经济转型升级,通过共同协调标准和知识产权政策,促使双方在知识产权的问题上取得共识,从而实现成果转化。在技术标准联盟中合理开展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领域而言,可以高效推动掌握新兴技术的企业开展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战略布局;而对于传统产业技术领域而言,有助于引导企业发展并完善专利,以整体优势推动技术的薄弱环节,从而实现集群优势[31]。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2:标准联盟作为中介变量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

1.3 网络能力的调节作用

“网络能力”是由国外学者Hakansson[32]首次提出,他将网络能力定义为企业处理特定网络关系从而提升网络地位的能力。不同学者对网络能力的认知不同,导致网络能力定义的多样性。其中,季桓永[33]认为网络能力是指企业识别和分析有效的外部信息,获取、整合并管理有价值的网络资源以增加其竞争优势的能力。较强的网络能力能够满足企业频繁交流信息的需求,能够有效集中创新资源,提高创新效率,为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打下良好的实践基础[34]。而周凌玥等[35]认为,网络能力可以调节用户介入和创新绩效的关系。李纲等[36]的研究表明,网络能力可以作为调节效应,利用网络能力获取外部知识,可以提高企业自身服务的创新绩效。刘文昌等[37]曾以网络能力为调节变量,通过实证研究发现,其对资源配置与基于技术的中小型企业创新有积极影响。网络能力是企业利用组织间关系,从而获取其他参与者资源的一种能力,Parida 等[38]认为,网络能力越强,越能促使网络成员相互合作。孙国强等[39]认为,无论是数字产业园区还是传统产业集群的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都为各企业在网络中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了模板。而本文认为网络能力能够调节标准联盟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与企业数字创新间的中介作用和直接调节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一方面,网络能力可以影响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和标准联盟的关系,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一种典型的合作网络组织,对网络能力具有一定的需求,高网络能力可以给技术标准联盟带来一定的积极影响;另一方面,王黎萤等[40]曾提出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专利合作网络来提升企业创新绩效,而杜俊枢等[41]认为,网络能力可以调节网络成员之间的关系,通过获取网络资源来促进创新,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所以,网络能力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和企业数字创新的关系可能也存在影响。通过网络能力对中介效应和直接效应的比较,也可以判断标准联盟对网络能力的影响是增强还是减弱。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H3a:网络能力正向调节标准联盟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与企业数字创新间的中介作用。

H3b:网络能力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与企业数字创新的关系起正向调节作用。

图1 研究模型

2 研究设计

2.1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研究以战略性新兴企业为主要调查对象,选取的调研企业为正在或准备进行数字化升级或转型的企业。问卷通过电子邮件、直接发放等方式发放给企业的中高层管理者进行填写。研究采用陈述语序的七级量表的设立问项,题项的陈述从“完全不符合”到“完全符合”七种方式,相对应计分从1 分至7 分,代表了调查对象对于陈述语句的认同或不认同程度。调研期间共回收339 份问卷,得到有效问卷292 份,有效回收率为86.1%。

2.2 变量测量

(1)因变量:数字化创新绩效(DIP)。数字化创新绩效参考戚聿东[13,42]、王华慧等[43]相关学者的研究进行问项设计,共有8 个测量题项,包括“本单位建立大数据中台已经带来明显收益”“本单位生产制造关键工序已经实现数字化”等。

(2)自变量:技术标准战略(ST)和知识产权战略(IP)。技术标准战略主要参考崔维军等[44-46]、王黎萤等[47]学者关于技术标准战略的研究并结合戚聿东等[42]的研究设计测量问项,共有8 个测量题项,包括“本单位积极与上下游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创建团体标准”“本单位标准必要专利储备随着数字化升级而日趋重要”等。知识产权战略主要借鉴周洲等[48]、李雪等[49]相关学者的研究,共有6 个测量题项,包括“本单位在研发过程中注重于数字化转型中专利导航和专利布局分析”“本单位在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注重专利许可/转让/联营”等。

(3)中介变量:标准联盟(SA)。技术标准联盟的问项设计主要参考了Liu 等[50]、王珊珊等[51]相关学者的研究,共有6 个测量题项,包括“本单位与标准联盟内成员在推进专利池、团体标准的过程中合作的数量和种类逐年增加”“本单位与标准联盟成员在推进专利池、团体标准的过程中有频繁、稳定的交流”等。

(4)调节变量:网络能力(NC)。网络能力主要借鉴周凌玥等[35]、孙舒榆[6]学者的研究,共有4 个测量题项,包括“本单位在专利融入标准过程中应用网络知识资源提升企业创新能力”“本单位在专利融入标准过程中注重利用网络关系吸收学习和转化合作知识资源”等。

(5)控制变量:企业年龄、数字化平台、企业规模和企业所属行业。其中企业年龄分为10 年及以下、11~20 年、20 年以上3 个级别进行赋值。企业规模细分为100 人及以下、101~300 人、300人以上3 个级别进行赋值。数字化平台及企业所属行业则分别按有无数字化平台和是否为制造业进行“0”“1”赋值。

3 实证结果与分析

3.1 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分析

运用SPSS26.0 软件对所涉及的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和Pearson 相关性分析。本次调查问卷涉及企业年龄,是否有数字化平台,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Li[52]、Hinings[53]均认为企业年龄、所属行业和企业规模对企业的数字化转型和创新起着重要作用。从企业年龄来看,企业经营年限在10 年及以下的企业有101 家(占34.6%),11~20 年的企业有96 家(占32.9%),20 年以上的企业有95家(占32.5%);从是否建有数字化平台来看,因为本次选取的调研企业为正在或准备进行数字化升级或转型的企业,所以有223 家企业已经建设了数字化平台(占76.4%);从行业分布来看,制造业企业143 家(占49%),其他产业企业149 家(占51%);从企业规模来看,100 人及以下的企业140家(占47.9%),101~300 人的企业104 家(占35.6%),300 人以上的企业48 家(占16.4%),意味着选择的企业大多数为中小企业。综上所述,调研企业的统计学特征分布合理,调研企业具有较好的代表性,适合进一步的检验。从表1 汇报的变量相关性分析的结果显示,各变量之间相关系数的绝对值最大为0.738,且所有变量的VIF 值均小于临界值10,一定程度上说明变量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

表1 变量相关性分析

3.2 信度、效度检验

研究使用SPSS 26.0 软件对量表中所有指标进行信度和效度检验。在信度方面,采用 Cronbach'sα系数和组合信度(CR)(应均大于0.7)进行验证。如表2所示,量表的α系数值分布在0.902至0.944之间,均大于临界值0.7,且CR 值远大于0.7,结果表明,该量表具有较高的信度,内部一致性水平较理想。在效度方面,首先采用因子分析法进行效度检验,根据KMO(应大于0.5)与Bartlett 球形检验结果进行分析。结果所得,KMO 值为0.955,Bartlett 球形检验P值(P=0.000<0.05)达到显著性水平,适合进行因子分析。然后使用AVE 值来检验区分效度,数字化创新绩效和技术标准战略的AVE 值超过0.5,但知识产权战略、标准联盟和网络能力的AVE 值略低于0.5,但大于0.4,根据Huang 等[54]的研究,若CR 值大于0.6,则AVE 值可接受0.4,综上所述,问卷收敛效度良好。

表2 信效度检验结果

3.3 回归分析与假设检验

研究使用SPSS 26.0 软件,通过实证方法构建回归模型,并对前文提出的研究假设进行验证,第一,检验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第二,检验了标准联盟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中起的中介作用;第三,检验了网络能力在中介效应和总效应中对企业数字创新起到的调节效应。为了验证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研究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作为自变量,数字化创新绩效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

如表3 所示,模型1 仅加入控制变量;模型2加入自变量以检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其回归结果显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与企业数字化创新绩效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数(β=0.699,P<0.001),且加入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后R2值增大,这表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与企业数字创新之间的关系为正相关,假设H1成立;模型3 再加入中介变量来检验中介效应,根据Zhao 等[55]的研究表明,如果95%的置信区间不包含零,则可以认为中介效应的点估计是显著的。根据模型3 结果所示,BootLLCI 值为0.009,BootULCI 值为0.246,均大于零(不包括0),且交互项回归系数为正数(β=0.135,P<0.05),所以假设H2成立,标准联盟作为中介变量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另外,由表3 结果表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也可以直接影响企业数字创新,且影响显著(β=0.699,P<0.001),则标准联盟的中介为部分中介作用。

表3 回归分析结果

网络能力调节标准联盟的中介效应,研究已对标准联盟的中介效应及总效应做了检验,因此,进一步检验有调节的中介效应。采用SPSS 的Model8对有调节的中介模型进行检验,同时检验其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中的直接影响。加入调节变量(网络能力)分别检验其对标准联盟作为中介变量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以及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如表4 所示,将网络能力放入模型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与网络能力的乘积对标准联盟有显著作用(β=0.072,P<0.01),但对数字化创新绩效直接效应不显著(β=0.005,P>0.05)。如表5 所示,直接作用的调节效应不显著(BootLLCI 与BootULCI 之间包含0),而标准联盟中介作用的调节效应显著(BootLLCI 与BootULCI 之间不包含0)。如图2 和图3 所示,网络能力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和数字化创新绩效间的高低分组斜率没有明显差异,两者趋于平行;而网络能力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和标准联盟间的高分组斜率大于低分组斜率,且呈明显的正向影响。综上所述,网络能力越强,标准联盟对企业数字创新的正向影响越显著,而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中没有显著影响,假设H3a成立,假设H3b不成立,也表明网络能力对企业数字创新的调节作用要通过标准联盟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

表4 有调节的中介效应

表5 不同水平上的中介效应

图2 网络能力在协同和数字化创新绩效间的调节作用

图3 网络能力在协同和标准联盟间的调节作用

4 研究结论与讨论

4.1 研究结论

针对研究问题“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是否有促进作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是否会通过技术标准联盟的方式影响企业数字创新?其中,网络能力是否有调节作用?”通过对292 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调查数据开展实证分析,从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角度出发,构建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的研究模型,揭示了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除假设H3b外,其余假设均得到数据支持。因此,得到以下结论:

第一,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目前已有的多数协同对数字创新影响的研究都是从产业层面展开,戚聿东等[23]认为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对数字产业创新有复杂的双向影响,形成协同悖论,通过二者有机结合可以对数字产业创新产生积极作用。从微观的企业层面入手,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能够促进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不断提升企业数字创新绩效。企业应当更为清晰地认识到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行为对未来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在重视企业研发创新的同时,重视企业标准化能力提升,积极开展企业技术标准化、专利标准化等活动进行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积极参与团体标准、行业标准的建设,在研发过程中注重于数字化转型中专利导航和专利布局分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并对相关人员开展创新管理培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数字化创新发展。

第二,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中介变量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有显著正向影响。从回归分析结果可以发现,技术标准联盟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数字化创新绩效中存在正向积极影响,具有部分中介的作用。已有研究证明了联盟对企业技术创新存在影响,也有许多研究将技术标准联盟作为因变量直接探讨其对数字创新的影响,但是从技术标准联盟的影响机理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的路径尚未受到广泛关注。因此,基于技术标准联盟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的路径构建了新的模型,明晰了技术标准联盟在其中的作用。通过技术标准联盟,可以加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企业应有选择地加入适合的技术标准联盟,与技术标准联盟内成员在推进专利池、团体标准的过程中的加强合作、交流等,有利于加强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虽然没有对知识产权联盟进行变量测量,但杨韬等[56]认为,专利联盟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促进联盟企业的技术创新。基于此,初步推测,专利、专利组合所形成的联盟作用应该与技术标准联盟作用相似。

第三,网络能力越强,则技术标准联盟作为中介变量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越大。从王黎萤等[2]的研究来看,虽有不同的主流学派关注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对创新的影响,但较少有研究以网络能力作为调节变量分析其对于中介作用和直接关系的影响。因此,建立有调节的中介模型,测量技术标准联盟对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推进企业数字创新的路径中网络能力的作用,为企业提升数字化创新绩效提供了较为清晰的思路。由数据分析结果所示,网络能力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和数字化创新绩效间的调节效应并不明显,可能是企业没有很好的在技术标准和知识产权推进数字化创新间建立网络联系,需要通过技术标准联盟的中介作用体现出来。网络能力在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和技术标准联盟间的调节作用可以加强标准联盟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企业应注重网络能力的提升,在专利融入标准化过程中优化网络能力、应用网络知识资源、注重利用网络关系吸收学习和转化合作知识资源等,加强标准联盟的建设,将网络能力的提升更好的表现出来。

4.2 政策启示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得到的启示如下:一是推动企业强化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运行机制,积极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应鼓励企业建立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的创新体系,以加强技术标准引领、优化知识产权布局、推进企业创新发展为目标,促进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协同发展。企业应加强对标准与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运用能力。二是鼓励企业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建立技术标准联盟,重视技术标准联盟在技术标准国际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技术标准联盟可以促进知识共享,并在技术标准生态系统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创造知识增值,对企业深入了解不同国家的产业发展趋势和不同产业的标准规则,扩展客户市场有积极影响。同时鼓励企业探索标准必要专利的形成机制,获取市场话语权,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10]。三是引导企业加强自身网络能力建设,重视建立与管理网络关系。网络能力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关键,企业应积极提高自身网络能力,加强与外部组织的联系,建立创新网络,提高其管理网络关系和资源的能力。完善同技术标准联盟间的网络构建,促进标准组织和知识产权机构之间的数据交换与资源共享,通过联盟间的网络关系来推动企业自身网络能力的提升。

4.3 研究局限与展望

虽然分析并验证了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的协同对企业数字创新的影响机理,但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一是企业被访人员对技术标准联盟的界定认知不全,被调研的企业中,有的建立了名副其实的技术标准联盟,而有的技术标准联盟有名无实或有实无名,且问卷问项界定标准联盟未强调是参与还是主导,对数字化创新的绩效存在影响,因此所获数据存在一致性问题;二是本次调查问卷没有对知识产权联盟做专门问项,无法比较标准联盟与知识产权联盟哪个联盟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未来在做问卷调研或二手数据的时候可以加入关于知识产权联盟的相关问项,做“标准联盟+知识产权联盟”双联盟的研究分析;三是本研究仅从单一的技术标准联盟视角出发,但随着技术标准联盟逐步成为各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和传播的主要形式,企业可以参与多个联盟组织,与不同的合作伙伴建立跨越联盟界限的技术标准联盟组合,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标准合作关系。未来可以考虑技术标准联盟的网络化趋势,从单一联盟视角转向联盟网络视角,继续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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